附件1:
安徽工程大学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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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学校以岗位聘用和履行岗位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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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据,以完成额定工作量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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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发放标准
基础津贴按现执行的岗位工资确定,根据省有关文件按照芜湖市标准执行。
岗位津贴按照目前实际受聘岗位确定。学校分类分级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主体岗与辅助岗)、党政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津贴系数,实行一岗一薪,适当拉开差距。学校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岗位津贴基数A。具体标准见表1。
二、发放依据
(一)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工作任务)。
(二)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额定工作量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年度额定工作量标准》(具体见表2)执行。
(三)受聘党政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按其年度考核情况核发岗位津贴。
表1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岗位
职务
职级
基础津贴(芜湖市标准)
岗位津贴系数
岗位津贴
(基数A×系数)
合计
备注
专业技术
主
(定量人员)
体 岗
教授
二级
2236
2.80
7140
9376
1.专业技术主体岗包括专任教师,辅导员,受聘教学岗位的实验、研究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辅助岗包括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与训练中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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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测试中心、校医院、附属幼儿园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受聘教学岗位的实验系列人员可以在绩效工资实施前选择按专业技术主体或辅助岗核发岗位津贴,但需按相应的岗位进行考核。
3.基数A暂定为2550元,以后可根据学校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三级
2236
2.30
5865
8101
四级
2236
1.80
4590
6826
副教授
五级
2078
1.45
3698
5776
六级
2078
1.30
3315
5393
七级
2078
1.20
3060
5138
讲师
八级
1950
1.02
2601
4551
九级
1950
1.00
2550
4500
十级
1950
0.98
2499
4449
助教
十一级
1850
0.89
2270
4120
十二级
1850
0.88
2244
4094
员级
十三级
1850
0.84
2142
3992
党
政
管理岗
正厅
三级
2873
2.40
6120
8993
副厅
四级
2552
2.00
5100
7652
正处
五级
2301
1.50
3825
6126
副处
六级
2098
1.20
3060
5158
正科
七级
1930
1.00
2550
4480
副科
八级
1850
0.95
2423
4273
科员
九级
1850
0.88
2244
4094
办事员
十级
1850
0.84
2142
3992
专业技术
辅
助 岗
正高
三级
2236
1.98
5049
7285
四级
2236
1.58
4029
6265
副高
五级
2078
1.29
3290
5368
六级
2078
1.15
2933
5011
七级
2078
1.10
2805
4883
中级
八级
1950
1.00
2550
4500
九级
1950
0.94
2397
4347
十级
1950
0.90
2295
4245
助理级
十一级
1850
0.89
2270
4120
十二级
1850
0.88
2244
4094
员级
十三级
1850
0.84
2142
3992
工勤
技
能岗
技师
二级
1950
0.94
2397
4347
高级工
三级
1860
0.88
2244
4104
中级工
四级
1860
0.80
2040
3900
初级工
五级
1860
0.80
2040
3900
普通工
1860
0.80
2040
3900
表2 专业技术岗位年度额定工作量标准
岗位
类别
在职受聘岗位
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
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标时)
备注
专业技术主体 岗
教授
二级
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完成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250学时)。
55
1.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为3年。超额科研工作量纳入学校科研奖励核发。
2.受聘教学岗位的实验系列人员,如选择按专业技术辅助岗核发岗位津贴,其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同专任教师一致,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参照专业技术辅助岗执行。
3.辅导员须完成规定的学生管理工作量(200个学生管理工作量),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参照专业技术辅助岗执行。
4.受聘管理岗位,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参照专业技术辅助岗执行。
5.受聘专业技术主体岗、辅助岗,年龄55周岁以上,且未被评为学科骨干,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按每年20%递减,58周岁以上不再考核。相应科研业绩纳入超工作量。
三级
50
四级
45
副教授
五级
35
六级
30
七级
25
讲师
八级
10
九级
十级
助教
十一级
-
十二级
-
专业技术辅助岗
正高
二级
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完成学校和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27.5
三级
25
四级
22.5
副高
五级
17.5
六级
15
七级
12.5
中级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助理级
十一级
-
十二级
-
三、管理与发放
(一)基础津贴的管理与发放
1.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基础津贴按月全额发放;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扣发全年基础津贴。
2.受聘管理岗位,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基础津贴标准就高执行。
3.低职高聘人员按高聘职务的最低档岗位确定其基础津贴。
4.岗位变动人员,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发放基础津贴。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基础津贴分别执行专业技术十二级(管理九级)和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职级后,按所聘岗位职级执行相应标准。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标准。
6.经批准挂职锻炼、党校学习、国内外访学研修、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基础津贴全额发放。
(二)岗位津贴的管理与发放
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专任教师、辅导员;受聘教学岗位的实验、研究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1)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或学生管理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月全额发放岗位津贴。
(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岗位津贴70%与教学挂钩,30%与科研挂钩。
(3)年度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76%-100%之间的(包括76%,76%对应190学时教学工作量),不足部分每学时按教学工作量标准酬金扣发;年度完成50%-76%之间的(包括50%),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的35%;年度完成50%以下的,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的70%。
(4)年度完成学生管理工作量86%-100%之间的(包括86%,86%对应172学生管理工作量),不足部分每学时按教学工作量标准酬金扣发;年度完成50%-86%之间的(包括50%),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的35%;年度完成50%以下的,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的70%。
(5)科研工作量计算周期内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70%-100%之间的(包括70%),不足部分每标时按科研工作量标准酬金扣发;完成50%-70%之间的(包括50%),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的15%;完成50%以下的,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的30%。
(6)教学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工作按照“(M+2或3)×45”向二级学院核拨工作量补贴(M为2013年锁定的招生专业数和新增专业数);给予每个基层党支部30个学时工作量补贴,核拨到二级党组织;给予每个基层分工会15个学时工作量补贴,核拨到二级党组织。
2.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与训练中心)、分析与测试中心、校医院、附属幼儿园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和其他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月全额发放岗位津贴。
(2)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扣发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认定并报学校核准。
(3)上述单位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承担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完成管理工作和额定科研工作量的前提下,岗位津贴就高执行。
(4)科研工作量计算周期内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70%-100%之间的(包括70%),不足部分每标时按科研工作量标准酬金扣发;完成50%-70%之间的(包括50%),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的15%;完成50%以下的,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的30%。
3.党政管理、工勤技能岗位(机关管理人员、学院专职管理人员、后勤总务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1)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月全额发放岗位津贴。
(2)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扣发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认定并报学校核准。
(3)处级及以上“双肩挑”人员按受聘主岗进行考核,其岗位津贴可以就高执行,教学工作量按60%标准计发超工作量奖励,但必须完成相应的额定科研工作量(未完成者按前述标准扣发岗位津贴)。超额教科研工作量按学校教科研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受聘管理岗位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管理岗位核发岗位津贴,原则上不承担教学任务,但必须完成相应的额定科研工作量(未完成者按前述标准扣发岗位津贴)。依相应审批程序后承担教学任务的,其教学工作量按60%标准计发超工作量奖励。超额教科研工作量按学校教科研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其他受聘管理岗位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兼顾专业技术职务与具体岗位核发岗位津贴,但正高级职称不高于副处,副高级职称不高于正科,中级职称不高于副科。2016年1月1日后新晋升职称的管理人员一律按管理岗位核发岗位津贴;同时结合新一轮定编定岗,开展选岗工作,进一步推进职岗一致。
4.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人员在完成75%的额定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前提下,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可以相互转化。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岗位津贴分别执行专业技术十二级(管理九级)和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职级后,按所聘岗位职级执行相应标准。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标准。
6.低职高聘人员按高聘职务的最低档岗位确定其岗位津贴。
7.经批准挂职锻炼、党校学习,国内外访学研修半年以内人员,岗位津贴正常发放;经批准国内外访学研修半年以上(含半年)人员,岗位津贴按70%标准计发。
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岗位津贴按50%标准计发,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超工作量计发,毕业回校后按规定给予奖励。或第二年起,可选择按在职人员进行考核,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回校奖励相应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