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纳税评估工作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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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减少税款流失~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纳税评估工作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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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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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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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的流程包括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案头分析、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各单位可以根据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工作流程。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纳税评估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对“疑点纳税人清册”反映出的纳税人疑点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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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二,案头分析~是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资料,包括登记资料、申报资料、财务数据资料以及其他外部资料,~进行测算、分析、比较、审核~确认疑点或排除疑点的过程。
,三,税务函告~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对不能排除的疑点问题~以函告的方式请纳税人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的过程。
,四,税务约谈~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对不能排除的疑点问题~或经税务函告后仍不能排除的疑点问题~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要求其解释和说明涉税疑点问题~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的过程。
,五,实地核查~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税务函告、或税务约谈的基础上~对不能排除的疑点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存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要求其说明涉税疑点问题~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的过程。
,六,评估处理~是指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并对纳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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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审核~是指纳税评估工作主管部门,包括评估实施部门,的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制作的《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批准的过程。
,八,评估执行~是指纳税评估人员或纳税评估审核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的纳税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条 纳税评估按照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不同级别一般分为市局级纳税评估、区县级纳税评估和所级纳税评估~组成我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级纳税评估~是以总局下达的评估任务或市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行业、登记注册类型、营业状态等方式进行数据筛选~生成疑点纳税人清册~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下发的评估任务。
区县级纳税评估~是各区县,直属,局,以下简称“各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所管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情况~进行数据筛选~生成疑点纳税人清册~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选择本部门自行评估或按照属地原则下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的评估任务。
所级纳税评估~是各局管理,税务,所根据自行确定的所级重点税源户以及税收管理员平台预警提示的重点问题~经税收管理员对疑点或预警问题进行的分析处理~认为应作为纳税评估对象的评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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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纳税评估按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内容范围和评估目的不同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纳税评估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结合上级纳税评估机关的工作计划和要求~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开展的纳税评估。
专项评估是指纳税评估部门按照上级纳税评估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辖区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纳税人的纳税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
第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
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七条 各局应当根据市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总体安排~结合本局的税源规模、管户数量、评估人员工作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市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下达市局级纳税评估任务~指导各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组织评估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总结。对市局各税收业务处和各局提出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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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商信息中心进行纳税评估系统的维护。
市局税收业务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税种管理的要求进行行业监控~拟定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阈值~制定分管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规范和指导各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登记局负责对税收征管监测分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宏观分析~为各局开展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提供参考数据。
第九条 各局纳税评估科是本局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制度规定~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承担纳税评估综合管理、组织落实市局级和区县级纳税评估任务的实施,分析税收征管数据,统计、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情况。
各局纳税评估科、管理,税务,所是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由纳税评估科评估人员或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任务。
第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设立评估对象确定岗、评估分析核实岗、评估审批管理岗、评估档案管理岗等四个岗位。其基本职责是:
,一,评估对象确定岗:负责利用纳税评估系统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模型~生成疑点纳税人清册~或通过其他信息渠道发现存在疑点的纳税人~进行分析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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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纳税评估任务的分配工作。
,二,评估分析核实岗:通过案头分析、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做出评估结论~提出评估处理建议。
,三,评估审批管理岗: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中相关流程、文书及评估处理结论的审理、审批。
,四,评估档案管理岗:负责各类纳税评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一,纳税评估工作各级主管部门~以纳税评估系统为依托~利用征管数据及有关外部涉税信息~设臵综合分析模型~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测算~产生疑点纳税人清册~对疑点纳税人进行分析、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二,市局各税收业务处确定的市局级纳税评估~应由相关各处自行生成疑点纳税人清册~对疑点纳税人进行分析、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应配合各税收业务处将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梳理~以任务形式下发各局。
,三,纳税评估对象经审核确定后进行任务分配~确定纳税评估部门实施评估。评估任务分配包括本部门评估、下级评估、分户确定评估级别三种方式。
,四,纳税评估科、管理,税务,所确定评估对象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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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对象分配至评估人员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纳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案头分析或指标分析。分析的重点是: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五,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六,结合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七,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劳务,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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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能力。
,八,评估人员认为需要分析的其他涉税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针对疑点问题~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所,长审批:
,一,经过评估分析不能排除疑点问题~根据疑点情况选择“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环节进行处理。
,二,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直接选择“无问题”~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不能排除涉税疑点的~可以采用税务函告方式~要求纳税人对疑点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
,一,纳税评估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税务函告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涉税疑点问题、复函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税务函告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送达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合理原因不能按时复函~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函告回复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税务机关函告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函告回复时间~延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函告回复日期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回复。
,三,评估人员接到纳税人的复函后~应及时将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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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情况录入纳税评估系统。评估人员应对照疑点问题分析纳税人复函的内容~对未发现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五条 实施函告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则转入“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函告建议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函告义务的。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疑点问题解释不清~不能排除疑点问题的。
,三,函告后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评估中发现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对经过评估分析或税务函告后仍不能排除疑点~可以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约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说明或举证。
,一,评估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约谈的时间、地点、被约谈人、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应携带的资料。《税务约谈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送达。
,二,税务约谈应当采用当面交流方式~须有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制作《税务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应当由记录人将《税务约谈笔录》交被约谈人审核、签章。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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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约谈方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三,纳税人因合理原因~不能按期约谈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通知约谈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约谈日期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四,税务约谈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及时将《税务约谈笔录》录入纳税评估系统~对未发现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七条 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则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不能解释清楚~致使疑点问题不能排除的。
,三,约谈后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评估中发现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对经过评估分析、税务函告或税务约谈后不能排除疑点~可以采取实地核实方式~对纳税人会计账簿、会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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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核实检查。
,一,评估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税务调查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实地核查的时间、核实的主要疑点问题及应准备的有关涉税资料~并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送达。
,二,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由记录人将《询问,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审核、签章~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行使税收检查权。
,三,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及时将《询问,调查,笔录》录入纳税评估系统~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询问,调查,笔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 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包括函告分析结论、约谈举证结论、实地核查结论、评估分析人员意见、评估认定结论、评估结论建议、补缴税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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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或者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等情况时~提出“转稽查处理”意见~启动“征管与稽查互动”程序。
,二,疑点被确认~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的~转“自查补税”处理~并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三,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评估结论建议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管部门,包括评估实施部门,的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制作的《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文书制作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
,二,评估分析、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实等环节的分析说明是否完整、充分、有效~是否与评估结论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是否逐点进行分析说明~有无遗漏或说明不准确之处。
,四,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二十一条 评估审核人员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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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函告、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说明不清楚以及分析或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评估处理意见填写不当的~应退回相关资料~重新填写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同意《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及《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中提出“税务函告”、 “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意见的~由纳税评估科科长或管理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自查补税”意见的~由纳税评估科科长或管理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转稽查处理”意见的~启动“征管与稽查互动程序”~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及《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无问题”意见的~由纳税评估科科长或管理所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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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评估人员或评估审核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评估执行处理。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自查补税”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将相关信息反馈属地管理,税务,所~由税收管理员通过“津税系统”“税款征收”模块自查补税申报功能~进行自查补税处理~并将纳税人自查补税情况反馈评估部门~评估部门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转稽查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审核人员通过“征管与稽查互动”系统~填制《征管与稽查工作建议书》,移送相关稽查部门~评估部门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中提出“无问题”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对征管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一,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三,税种限定不准确的,
,四,房产、土地、车船等纳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维护的纳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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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在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存在需要调整和改进的问题~评估人员应及时向纳税人提出纳税事项改进建议。
第四章 评估文书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使用市局统一制定的表证单书。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评估表证单书~包括:
,一,税务函告通知书,
,二,税务约谈通知书,
,三,税务约谈笔录,
,四,税务调查通知书,
,五,询问,调查,笔录,
,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七,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
,八,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局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对纳税评估中提取的纳税人涉税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不得外泄。
第二十九条 各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0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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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税务函告通知书
2.税务约谈通知书
3.税务约谈笔录
4.税务调查通知书
5.询问,调查,笔录
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
8.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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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天津市 地方税务局
税务函告通知书
税函通„ ? 号
:
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就涉税疑点以书面形式回复税务机关。请予以协助。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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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天津市 地方税务局
税务约谈通知书
税约通„ ? 号
:
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请你,单位,对相关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纳税情况报告表》~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节假日顺延,内~到 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
请予以协助。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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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税务约谈笔录
(适用于纳税评估)
税务登记代码:
纳税人名称: 序号:
约谈时间 约谈地址
约谈对象 年龄
职务 单位部门
约谈人
记录人
调查核查内容:
一、 纳税评估约谈问题
序号01 需约谈确认的问题 约谈结果 不符合原因
1
二、自定义纳税评估约谈问题
序号01 需约谈确认的问题 约谈结果 不符合原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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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局
税务调查通知书
税调通„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 等 人~前往你处对
进行调查取证~请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税务调查通知书~并为被调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
务调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
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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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局
询问(调查)笔录
,第 次,
共 页第 页 时 间: 地 点: 询问,调查,人: 记录人: 被询问,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告知事项: 问: 答: 问: 答:
询问,调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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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调查)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询问,调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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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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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纳税评估疑点问题分析报告
评估编号:
微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联系方式 行业类别
主管税务机关 税管员
评估所属期
评估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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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
编号:
纳税人名称 微机编码
评估项目名称 评估税种
评估所属期起 评估所属期止
纳税人地址 注册登记类型 法人代表
涉税疑点
问题描述
税务函告
意见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约谈
意见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调查
意见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评定处理
意见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评估分析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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