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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察法律文书[重点]检察法律文书 检察文书写作举要 第一节 检察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 文书格式的基本要求,遵循规定的文书格式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的各种文书作出新的规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检察文书格式共159种。这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文书的制作工作,并在格式规范化方面是有明确统一的要求。因此检察人员在制作检查文书时必须严格遵循格式的有关规定,认真制作,符合规范。其意义有三:一是制作高效,二是易于接受者了解接受,三是有助于建档管理。 二、 叙述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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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察法律文书 检察文书写作举要 第一节 检察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 文书格式的基本要求,遵循规定的文书格式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的各种文书作出新的规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检察文书格式共159种。这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文书的制作工作,并在格式规范化方面是有明确统一的要求。因此检察人员在制作检查文书时必须严格遵循格式的有关规定,认真制作,符合规范。其意义有三:一是制作高效,二是易于接受者了解接受,三是有助于建档管理。 二、 叙述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一)如实反映客观事实。严格按照认定的证据去叙述事实,不得凭个人的主 观臆断,去猜测或虚构。当然,这里的客观事实是法律上的客观事实, 而不是客观世界本身的客观事实。 (二)围绕主旨选择材料。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掌握了有关被告人行 为的事实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分析,形成认识,同时用法律准绳加以 衡量,得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结论,然后根据这一认识制作相 应的文书。假如办案人员认定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在制作 文书时,自然要把所掌握的足以说明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的行为事实材料 反映在文书中,其他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事实材料,,诸如思想意识、生 活作风等方面的事实予以舍弃。 (三)准确写清事实要素。诸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 情节、后果等要素一一交代清楚,并把它们汇成一个完整的事件,同时 还要写清它们的内在联系、人物之间的关系、前因后果,具体来说: 1. 对各项要素的有关情况交代清楚。不仅这些要素本身,还包括案件发生的 背景、人物之间的关系等。姚锦云在天安门广场驾车撞人、郭卫星在北京 地铁将一群小学生推下地铁轨道,前者强调是地点,后者则是侵害的对 象,写得很好。但有的起诉书则不行,如有一故意伤害案件事实部分:被 告人李强到被害人吴政单位找被害人要2000元人民币,遭拒绝后,将其 打伤。就没有交代清楚有关情况,作案动机、目的都不明。 2. 各项事实要素的详略根据需要来写。有的要素在有些案件中,不一定明确 写出来如盗窃案强奸案等,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强奸的目的是强行奸 污妇女,由于其目的不言自明,故不需写出来,而有些要素就必须明确写 出来如故意伤害案中,伤害的程度等。 3. 关键性情节要素必须写清楚。因为涉及定罪量刑,所以一定要写清楚。有 一个强奸案写强奸:“被告人王XX以辅导英语作业为名将女学生张XX留 下,后将该女青年奸污”既没有写明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没有 写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年龄也没有交代,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认定 是否为强奸缺乏事实依据。还如刘敬之故意杀人案,写:“被告人刘敬之 曾唆使其儿子陈X、侄子刘XX把张骗至外地杀死未成。”没有写清是否 接受教唆,若没有接受教唆则不需承担责任。再如“被告人王、张、李等 三人,深夜窜入XX工厂,撬开会计室,砸开保险柜,窃走现金五万八千 元。”对采用什么手段,使用什么工具撬的、砸的,都未记叙,很难反映 犯罪的恶性程度。 (四)、认真区分当写与不当写的界限。一般来说,凡构成犯罪的行为事实都应写入起诉书中,否则诸如被告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以及一般的违法行为事实等,不应写入。但涉及以下几类罪行事实时不宜具体写,而只能概括写:1.涉及国家机密的;2.涉及侦破手段的;3.涉及淫秽犯罪的具体细节;4.涉及反动言论;5受害人系女性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写清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行为,我们采取的是动 机和效果的统一论的观点,既要看后果,也要区别动机。比如杀人,就 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区别。同是故意杀人,也要区别是基于什么动 机杀人的,是报复杀人,是图财害命,还是因奸杀人。 (六)选择合适的叙述方法。主要四种排列法:其一按时间顺序,一人一罪; 其二突出主罪法,一人犯数罪;其三综合归纳法,一人或数人数次作案 又属于同类犯罪的,用先总后分的方法用总分结构,由于作案手法相 同,可概括叙述,给法官一个总的印象,再分述。其四突出主犯法,数 人共同犯罪。 4. 写明证据的基本要求。 (1)、必须写明主要证据。A,法律规定,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犯罪,所以写上犯罪的证据,才能标明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B,最高检《起诉书样本》要求在起诉书中,列举证据即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要求具体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的关系。(2)列举证据力求具体,指明证据的种类、名称、来源,使证据具有震慑力,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四、阐明理由的基本要求 (一)突出个性,概括事实根据。如:被告人姚锦云目无国法,在光天化日之下驾驶汽车高速向天安门广场人群冲撞,致使无辜群众死伤多人,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 (二)切中要害,分析危害后果。分析被告人罪行的危害,一般是和概括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如:被告人郭卫星目无国法,蓄意制造事端,乘列车进站之机,两次猛推少年儿童和地铁中抢救儿童的民警落入地铁轨道,企图致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严重。 (三)依法定罪,准确引用法律。罪名依照法律和两高解释认定,涉及量刑情节时,先引分则,再引总则,涉及共同犯罪时,区别引用,引用法律要具体完整。 第二节起诉书 一( 概述 1. 起诉书的定义及作用 起诉书是检察院按照法定的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文书,其制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起诉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对检察工作的总结,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实施公诉职权、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有力武器,是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的合法依据,是告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向法庭指控的凭证,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进行法庭答辩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的依据。 2.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之不同。第一在审核事实上,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核实之后作出的比较成熟的结论,它不仅是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依据,而且还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的的依据。第二在记叙事实上,起诉书更加简练,起诉意见书涉及面宽一些、详细一些,目的便于审查决定。第三、在排列事实上,起诉书要有严密的逻辑性和更强的说明力。 3,西方国家起诉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内容都是写三项:一是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公诉事实,三是罪名。只是大陆法系在起诉书要求明确列举证据,而英美法系在起诉书要求不能列举证据。我国民国时期的起诉书直接从西方国家学习过来,下面选录一份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官的起诉实例: 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书 三十五年度侦字第一一号 被告冯书芳,男,年七十九岁,住XX县XX镇,农民。 冯李氏,女,年七十六岁,住址同上,无业。 冯戴氏,女,年二十六岁,住址同上,无业。 冯继成,即冯记珍,男,所在不明。 右开被告民国三十五年度侦字第一一号杀人案,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行起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叙述如左: 案查冯书芳因其子冯爱俊素不务正,且拟卖地亩,气愤之下顿起杀机。于去年四月十一日伙同其妻冯李氏、孙冯继成、孙媳冯戴氏分持斧子、木棍、菜刀、镐把进入冯爱俊之住室,乘其熟睡之际,共同下手,向其头部、脚腕等处砍击。冯爱俊惊醒,负伤逃出报警,并未殒命。等情已据告诉人冯爱俊在伪北京地方法院检察署指诉历历,并经被告人冯书芳自白不讳。核与附卷伤单所记载伤痕相符。并有检获之斧、刀、木棍各一件为证。虽冯李氏、冯戴氏否认共同实施杀人行为,冯书芳亦附会其说,谓冯爱俊之伤痕均为其个人所致。但查被害人之伤痕既有多处,获案凶器又非一种,更参以被告冯继成畏罪逃匿,显系经被告等共同犯罪,绝非一人所为。委属明确。被告等此项辩解毫无足采。依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斟酌上开证据,应认被告等有共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罪嫌,应依同条第二项论以未遂犯,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起诉。 此致 本院刑事庭 计送卷三宗,被告冯书芳、冯李氏、冯戴氏三口在保。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日 首席检察官:紀韬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官:孙何银 4.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格式规定,现行起诉书包含以下各项: (1)(标题标题有制作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文种构成,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名称从省级写起。如果涉及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之前还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起诉书文号 起诉书文号分别有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序号组成。例如:“滨检刑诉[2000]26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等项内容。 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犯罪法人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有应当付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则应按照自然人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常见错误:遗漏,如前科情况、决定和执行逮捕机关的名称等 (4)(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其姓名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通讯地址。 辩护人如果是人民团体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的,除写明其姓名外,还应写明所在单位及通讯地址。 常见错误:对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律师未在起诉书中写明。 5案由和案件的来源 (1)案由写明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移送起诉时案件的性质。例如:“李XX抢劫一案”。 (2)案件来源写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何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常见错误:未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涉及退补侦查、延长羁押期限的,也应该写明。 6(交代审查起诉过程:依次写明四件工作:告知、讯问、听取、审核。该内容与第5个内容写在一个自然段。 常见错误:遗漏 7.事实和认定证据 (1)事实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写清楚被告人作案的七要素: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后果等。 (2)以被告人的行为为线索,从被告人的角度叙述案情。 (3)认定的证据:写明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的主要证据名称、种类,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某公安局搜缴被告人遗留作案现场的菜 刀一把,菜刀柄上留有被告人手指指纹。2,物证:某公安局从被告人家中缴获的有被害人血迹的被告人西装一件。3,证人李自强的证言。4,某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5,被告人王二群的供述。” 常见错误:一是案件事实过于简单,遗漏事实要素;二是事实叙述过于烦琐,祥略不当,未抓住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重点不突出;三是证据的认定部分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套话书写,过于简单和程式化,缺乏以理服人的力度,难以体现检察机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指控犯罪公正执法的形象。 8(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又被称为结论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高度概括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特征;二是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条款及适用的罪名,说明定罪和追究责任的根据;三是提出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概括事实的方法:一是根据罪名的概念概括事实,包含两种情况法定概念即法律条文规定的概念和理论概念。法定概念如刑法382条中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389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理论概念,如各种教材中对犯罪的定义诸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用概念概括事实要结合个案特点,如被告人是司法机关干部,可说:被告人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是工商局干部,则说被告人身为工商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等;二是运用刑法条文中规定某种犯罪的罪状概括事实(绝大多数分则条文)。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被告人张某系王某故意杀人案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 常见错误:一是罪名的叙写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起诉书写为:“某被告人已构成某罪”,有悖于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的规定;二是对法定情节的含糊其辞。当被告人存在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时,未选择一种明确表示检察机关的倾向性的意见,而是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全部写上,推给审判机关决定。 9(写明主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10( 写明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及姓名 11( 注明日期 12( 附项 分别写明被告人羁押的处所及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处所,本案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清单,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 北京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京检分刑诉字(2000)第 号 被告人刘敬之,女(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 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被告人陈克浩,男。。。。。。。。。。。。。 被告人刘京生,男。。。。。。。。。。。。。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敬之、陈克浩、刘京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1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敬之于2000年春天,在个体经营过程中认识了黑龙江省林甸县人被害人张耀华,后将其家作为张耀华的落脚点。被告人陈克浩、刘敬之虽然已经离婚,但两人仍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陈克浩对刘敬之与张耀华之间的暧昧关系心怀不满,曾在半年前向派出所检举了张耀华放在刘敬之家的一辆来历不明的自行车一事和张耀华与刘敬之乱搞两性关系问题。同年12月,张耀华被北京公安机关遣送回村,但春节过后,张又来找刘敬之。但此时刘敬之已不愿意与张厮混,遂起意杀人灭口,并找被告人陈克浩商量。被告人陈克浩因怀疑张耀华与刘敬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又因检举过张耀华,担心张报复,乃同意与刘敬之合谋杀死张。被告人刘敬之以亲戚关系拉拢并支付一万元人民币收买娘家侄子刘京生共同作案。2001年3月28日上午,张耀华如约来到刘敬之家,刘敬之先后将陈克浩、刘京生叫到家里,刘京生乘张耀华不备将其绊倒,并很掐张的颈部,被告人刘敬之按住张的胳膊,被告人陈克浩用擀面杖猛击张耀华的头部,将张殴打致死,后将其尸体隐藏在刘家双人床下。 被告人刘敬之、陈克浩、刘京生为隐瞒罪行,逃避罪责,又共同策划毁尸灭迹。由被告人刘敬之、陈克浩先后购买手提包、橡胶手套、塑料布、棉华等物品,4月9日上午,由被告人刘敬之守门望哨,被告人陈克浩、刘京生用菜刀将尸体肢解成10块,又用改锥将眼睛挖出来扔掉,将头和手放在锅里煮后,装载塑料袋里,仍藏在刘敬之家中。被告人刘敬之、陈克浩、刘京生把张耀华的其它尸块分别装在手提包和打成行李卷中,当时下午4时许混入北京市西站,放在北京开往三亚的T231次列车11号车厢行李架上。次日晚,被告人刘敬之、陈克浩又将装有被害人头和手的塑料袋捆好,扔进郊区魏王庄村附近的污水渠里。作案后,被告人刘敬之、陈克浩、刘京生又多次订立攻守同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擀面杖一根、菜刀一把及手提包、橡胶手套、塑料布、棉花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敬之、陈克浩、刘京生目无国法,以刘敬之为主、与陈克浩合谋,与陈克浩合谋,在刘京生的积极参与下,共同杀死张耀华,竟又毁尸灭迹,性质十分恶劣,手段极为残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公民人身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现在处所。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其数量。 3(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评论分析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刑诉[2008]177号 被告人施洪涛,男,1968年6月3日出生,天津市人,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北星区方舟花园50号楼1门203号,1991年11月因抢劫罪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刑十年,1999年5月2日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伟涛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9日由天津市东海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2月4日8时45分许,田宝通驾驶牌照号津FD9777的金色宝马轿车行使到东海区金钟河大街乐购超市附近时被施伟涛用手碰其右后视镜,田宝通未在意继续向前行使至中山路北站立交桥时被施伟涛和薛记平(另案处理)拦下,然后施伟涛和薛记平到车上坐在副驾驶和后排位置,以田宝通开车碰手为由要求去看病。田宝通开车行使至天津市车辆管理所附近时,施伟涛打田宝通的头部并要田宝通将车停在路边,然后以言语威胁,从车上副驾驶位置手扣内翻出现金10000元,并从后备箱内翻出6条中华烟抢走。后施伟涛和薛记平逃离现场。 2(。。。。。。。。。。 。。。。。。。。 15(2008年6月4日15时30分,张顺章驾驶牌照号津HB3386的黑色凯美瑞轿车行使至静安区南京路与电台道交口附近时被施伟涛用手打了车后视镜一下,到卫津路与电台交口附近时,被施伟涛拦住称张顺章的车撞了其手要求送其回去,张顺章开车行使10米,施伟涛要其停车,并掏出刀子相威胁,抢走张顺章包内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估价证明; 5(勘验笔录; 6(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伟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林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分析: 第一、文章应当用总分结构。由于15起抢劫作案手法相同,因此可概括叙述,给法官一个总的印象,再分述。可为: “2008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施伟涛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谎称被他人车辆所撞而拦住车辆,进而对司机进行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先后在静安区、北湖区、东海区等地作案15起。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 以上,被告人施伟涛抢劫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元。” 第二、叙述的 角度应当放在被告人身上,文中将被告人置于被动位置,不能反映出被告人是有目地、有准备的进行犯罪。如文中第15起犯罪事实可改写为:“2008年6月4日15时,被告人施伟涛来到静安区南京路与电台道交口附近伺机作案,遇被害人张顺章驾驶牌照号津HB3386的黑色凯美瑞轿车行使至此,被告人施伟涛即用手打了该车后视镜一下,随即强行拦住张顺章的车,辩称张顺章撞了他的手要求送他回去,张顺章开车行使10米,被告人施伟涛要其停车,并掏出刀子相威胁,抢走张顺章包内现金10000元。” 第三、起诉书中出现被告人时,应当在其姓名前注明“被告人”,不宜直接表述其姓名。 第四、对于抢劫的物品都应当进行估价。如文中“中华烟6条”应估价折算为人民币等。 第五、证据书写过于简单。证据应写明基本名称,如写明被告人某某供述、被害人某某陈述、证人某某证言;物证、书证应写明何种物证书证,被告人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要写明鉴定机关名称,如“某某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第六、起诉书以‘被告人施伟涛抢劫他人财物“来概括案件事实是不对的,这是以罪名概括罪名,应使用法律概念或法学概念来概括,对此应当使用抢劫罪的概念为宜,即“被告人施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私有财物”。 第七、本起诉书对犯罪情节概述不全面,本案具有“多次抢劫”和“数额巨大”两个加重情节。 实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石西检刑诉字(2007)377号 被告人刘延保,男,1981年9月20日生,身份证号: ,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河北省大名县人,捕前住河北省大名县孙甘店乡后营村,2007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延保因涉嫌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国天,男,。。。。。。。。。。。。。。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延保、王国天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1月份,被告人刘延保、王国天、马晓强(已判)、袁军旺(已判)、王志军(已判)、郭永强(已判)等人在王志军家和西里小区29号楼1单元地下室等处多次预谋抢劫俞兆林公司驻河北办事处经理蔡则铭,并进行了具体分工。王国天纠集梁绍伟。2002年2月3日下午3时许,王国天同其他人在西里小区29号楼1单元地下室等待,刘延保持钥匙将办事处门打开,马晓强和梁绍伟闯入将唐苗打伤,抢得现金2万余元,中国人民储蓄卡一张(内存人民币3380元)。事后王国天分得赃款2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延保、王国天的供述,被害人蔡则铭的陈述,证人唐苗、李利军、郭永强、王志军、袁军旺、马晓强、梁绍伟证言,自首材料、提取、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延保、王国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天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公章) 附项: 1、被告人刘延保、王国天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两册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邯县检刑诉字第163号 被告人朱士魁,男,出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河北省大名县万堤镇万中村人,捕前住邯郸市广安小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11月5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朱士元,男,。。。。。。。。。。。。。 被告人刘国栋,男,。。。。。。。。。。。。。。。。。 本案由邯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士魁、朱士元、刘国栋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士魁自2005年11月开始从福建省云霄县的吴要来(在逃)、方建顺(在逃)处购买假烟,将假烟存放在邯郸县东柳林、东辛庄、西来马台等地租来的仓库内,并雇佣被告人朱士元、刘国栋由其二人负责向市内的25个香烟零售门市以及武安、蜂蜂两地的烟户送烟,其中向邯郸市区内销售假烟共计价值133545元,2006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朱士魁伙同朱士元、刘国栋在京珠高速公路邯郸北口附近接假烟68件,除部分由刘国栋送往武安、蜂蜂外,其余在其所租仓库内查获假烟价值96257元,,被邯郸市烟草专卖局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汇款记录、烟草质量检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卷烟定价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士魁、朱士元、刘国栋明知是以假充真的假烟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高艳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附:1、被告人朱士魁、刘国栋现押于邯郸县看守所 2、被告人朱士元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3、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宋彦方,男,1972年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孙甘店乡前刘税村。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2008年3月19日被河北省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彦方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08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9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宋彦方在本村村东自家菜地干完农活后,骑自行车去自家玉米地时,途中看见邻村石槽村女教师杨静娟(时年18岁)骑自行车回家,宋顿生歹意,遂窜至本村通往石槽村的土路上,强行将杨静娟拽下自行车,拖至路旁玉米地,杨呼救,宋彦方用手捂其嘴,对其进行殴打,并将杨又拖拽至村民杜国振家玉米地内,用手掐住杨的脖子,致其昏迷,将杨静娟强奸。宋彦方惟恐罪行败露,将杨静娟投入附近本村一水井内,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宋彦方作案时骑自行车、被害人杨静娟被害时所骑自行车及携带的雨伞; 2、证人王希香、王万奇、朱彦姣、杜忠银、崔现军、王玉玲、杨章英、孙竹银、刘晓丽、孙珠存、孙燕兵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彦方供述及辨认笔录; 4、鉴定结论:经邯郸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静娟系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生前入水死亡; 5、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彦方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后杀人灭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涛 2008年8月12日(公章) 附: 1、被告人宋彦方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衡桃检刑诉字(2010)第125号 被告人苗增启,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原籍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金北村,捕前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营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张玉超, 男,。。。。。。。。。。。。。。。。。。。。。。。。。。。。。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超、苗增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苗增启、张玉超自2009年以来,在犯罪嫌疑人王力强(另案处理)的指使下,非法购进非法生产的板城烧锅酒,五粮液,剑南春,醇柔十八酒坊,水酒坊,小糊涂仙等名酒的包装物,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村和西营村租赁的民房内,雇佣薛永杰、苗子坤、陈现星、曾军强等人使用低档次的白酒大量生产灌装生产高档次的板城烧锅酒,五粮液,剑南春,十八酒坊,水酒坊,小糊涂仙等名酒并销售。非法经营额达755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衡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增启、张玉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周俊芝 检察员:韩庚胥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局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第三节不起诉决定书 一、 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定义及作用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查院代表国家作出的认定无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凭证,因而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因而能够相对地减少人民检查院审判工作量,有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量。另外,不起诉决定书还具有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作用。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和写法 [例文] XXX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1999]6号 被不起诉人胡XX,男,30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河南XX市,汉族,初中文化,XX市钢厂工人,住XX市XX路25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2002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例X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XX市XX街XX号,邮政编码:XXXXXX。 被不起诉人胡XX故意杀人一案,经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02年6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XX去邻居马XX家找其妻子, 正好碰上被害人刘X于马XX一块喝酒,马便邀请被不起诉人胡一起喝酒,酒后,被不起诉人胡XX与被害人刘因言语不和厮打起来,被不起诉人胡抓住刘X的头发将其按倒在地下,并朝其脸部打了一掌,刘X当即瘫倒在地死亡。 经法医解剖尸体鉴定,被害人刘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引起急性心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XX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刘X死亡的结果,但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故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胡XX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的 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 二00二 年七月五日 (院印) [评析] 该不起诉决定书的突出特点是针对性强,因而不起诉的理由充分有力。不起诉决定书首先叙述了被不起诉人打被害人刘X的事实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即是因先天行心脏病而死亡的,从而说明被害人死亡与被不起诉人胡XX的伤害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最后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事实、理由、法律条文融为一体,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字(2001)第1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人,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海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离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礼无视国法,故意毁坏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礼系在校学生,犯罪后积极赔偿损失,罪行较轻,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院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字(2005)第2号 被不起诉人王元,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杜北村.2005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元涉嫌抢夺罪,于2005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8月10日深夜,被不起诉人王元窜至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中国政法大学附近,乘被害人张丽不备,从背后抢夺背包一只,逃离现场。被害人张丽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王元的供述与被害人张丽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存在矛盾,缺少主要物证、证人证言,案件主要情节、犯罪数额无法查实确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元抢夺一案,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元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院印) 第四节 抗诉文书 一、刑事抗诉书的定义及作用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工具,它有利于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保证有罪的人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的人免遭刑事追究,从而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和人民。 二、刑事抗诉书的内容和写法 刑事抗诉书分为上诉程序的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 1(上诉程序的抗诉书 【格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用) 检刑抗字( ) 号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 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判决结果)。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理由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违法等几个方面阐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或者现住--)。 2( 新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范例】: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2002年7月28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2002)X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我院于2002年7月29日收到该判决书。对判决书认定的 被告人王X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性质,本院无异议。但对认定的犯罪数额及适用法律条款,本院认为均有错误,理由如下: 1.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依据不足。 XX区人民法院用来否定并取代我院实物定价材料的 是同类商品市场最低价格 证明。在物品的新旧程度上,法院未调取实物,而仅仅以被告人供述确认的 新旧程度,不客观不科学;在物品价值上该法院违反“两高”关于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法律规定,判决书以市场最低价格来计算,也不准确、不合法。 2.判决书确定的犯罪数额,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 XX区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于休庭后自行调查取证,未经法庭质证即用作定案依据,片面剥夺了公诉机关的法定权利,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3.根据上述两点,判决书将本院指控的 犯罪数额巨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犯罪数额较大适用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鉴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量刑畸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数额巨大的处罚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王X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市X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院印) 【格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审判监督程序用) 检刑监抗字, ,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 --人民法院以 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 (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一、二审判决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生效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 --------------------------------------------------------------------- ------------------。 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具体理由是: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失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违法等几个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 月 日 附: 1( 被告人--现于--服刑(或者现住--)。 3( 新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范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浙检刑抗【2001】第33号 原审被告人张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2000)杭余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明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杭刑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张明的行为不认为是抢劫罪,故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被告人张明在2000年春节前后,因赌博将家中准备装修住房的30000元现金全部输光。随着装修日期的日益临近,其妻王雨再三催促被告人备料准备动工,张明一再借故拖延,2000年3月5日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妻子王雨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居住。被告人张明在向亲戚朋友借款无着的情况下,决定自己去“想办法搞钱”(见公安侦察卷第一卷第30页),可见其具有犯罪动机。3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明先喝下一瓶白酒壮胆,随后捡了一根长50厘米、直径6厘米的 木棍,蹲伏在偏僻的 光明路边草丛中伺机作案。当被害人曹晶路过时,被告人张明拦住曹晶,并举起手中木棍,迫使曹晶交出随身携带的所有财物:诺基亚1200型手机一部、人民币580元。被告人张明欲逃离现场时由于饮酒过量,体力不支,摔倒在地,曹晶夺回自己被抢的全部财物。上述事实事实有被害人曹晶的 陈述、从现场提取的木棍等为证,被告人张明亦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明虽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未抢劫到财物,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抢劫罪的构成并不以被告人是否实际抢到财物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只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暴力或以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就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衡量抢劫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也不能仅仅以是否劫取到财物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综合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本案被告人对被害 人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到了财物,属于抢劫既遂,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不能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被告人张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明的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张明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本院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0一年四月十一日(院印) 第五节公诉意见书 1.定义:公诉意见书是在法庭上指控和 揭露被告人罪行的 综合性发言,是对 检察院所提出的 起诉书的 内容的补充。 2.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关系:它是起诉书的支持与补充,它要对起诉书叙述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对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做进一步的分析与论证,对定罪量刑意见作出补充性的解释;起诉书是基础,没有起诉书就没有公诉意见书,起诉书为主,公诉意见书为辅。 按照通常的看法,公诉词是起诉书的补充与发挥。公诉词与起诉书的内容与作用是不同的。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的规定,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起诉的根据和理由等四个方面。其中,起诉的根据和理由部分必须写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和犯罪的性质,这也就是诉的指控。 而公诉词是公诉人在庭审调查结束后庭审辩论开始时代表公诉机关所作的总结性发言。严格来讲,公诉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修改法律文书前,公诉词也一直是被归入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中的,只是由于考虑到此意见要在法庭上公开发表,具有对外性特征,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才在修改时将其列入法律文书的范围。公诉词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三是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由以上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性质及内容来看,起诉书的作用是指控犯罪,发起审判。起诉书的内容要求简洁明了,因此,其对认定事实理由的表述非常简略,并不直接引用证据论证认定的事实,更不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或驳斥。基于起诉书的这一缺陷,需要在庭审活动中以其他的形式予以弥补。而公诉词就是形式上较为完整的一种弥补方式。由于经过了庭审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展示、质证了各种证据。这时,公诉人可以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使 法庭采信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这样看来,公诉词应当是也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发挥,其性质决定了其内容,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的指控,否则,就是对起诉书指控内容的变更或追加 3.公诉意见书的论证方法。常见的论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1)衬托对比、突出社会危害。犯罪的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像对姚锦云案、郭卫星危害公共安全案的的公诉意见书中就运用了衬托的论证方法。如:“保护儿童是我们社会的神圣职责,也是我国全体公民的应尽的义务。去年中共中央书记处还发出了“全党、全社会要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指示。在社会上,也出现了许多为保护少年儿童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烈士和像周怡同志那样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奋力抢救儿童的英雄。但是被告人郭卫星却丧心病狂地采用极为罕见的残忍手段企图杀害无辜的少年儿童。。。。。。” (2)揭露细节、剖析犯罪恶性。这是一种据实论理的方法,从事实证据的角度论述,它也是公诉意见书中最常见的揭露犯罪恶性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方法,如:“被告人郑某、白某因奸故意杀人,蓄谋已久,手段残忍,罪行严重。郑某、白某勾搭成奸后,便多次阴谋策划,采取各种卑劣手段,企图杀害白某的丈夫吴某。2000年8月下旬,郑、白二人策划利用吴某去拉椽子的机会,途中采用酒后故意翻车的办法,摔死吴某。后又策划白某与吴某一起去山中背草时,趁吴某不备之机,将吴某推到山沟里摔死。但两次均因故未能得逞。2001年1月18日,为害死吴某,郑某指使白某去到乡卫生院购买安眠药,企图毒死吴某,因吴某未服药而未遂。由此看来,郑某、白某二被告人为了达到他们长期苟合的目的,共谋杀害吴某,是处心积虑蓄谋已久的。”这些杀人未遂的细节在起诉书中只有一句话:“郑、白二人曾多次预谋杀害吴某未逞”,因为起诉书的重点是叙述犯罪得逞的,但公诉意见书中,为了揭露被告人犯罪恶性和预谋性质,有必要揭露这些细节来加以论证。 (3)阐明法理论证罪行性质。论证被告人罪行性质,从两个角度,一是直接引用法律条文;二是运用法理论述述,如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情节的概念等。下面是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例,为了论述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第一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看,被告人王XX已25岁,是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识别能力,对于他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两种结果;轻者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重者剥夺他人生命,是完全清楚的,是应该预料到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神志清醒、精神正常,完全可以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来避免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被告人却采取了不计后果、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可能发生的态度。第二从犯罪工具来看,被告人所用的凶器是足以致人死亡的长把铁镢头。第三,从打击的部位来看,被告人选择的是被害人的头部。头部是人体的要害部位,特别是用铁器打击这一部位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是人们都清楚的认识。第四,从被告人所使用的力量看,被告人一下子就将被害人头顶部打成颅骨粉碎性骨折,颅骨粉碎达八片,经过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这说明被告人用的是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力量。” 再举一例:“被告人并没有因为砍到对被害人方XX而停止犯罪,砍到被害人后,仍手持斧子追赶被害人的女友李X,由方家一直追到县医院。李X被追无奈,只好跑进县医院门诊室藏了起来,由于被告人没有找到李X,李X才幸免 于难。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属于杀人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况且,他的未遂情节是在已经杀死一人后,在准备杀死第二个人时发生的,根本不属于从轻情节。” 4.【格式】: 公诉意见书 (又称公诉词) 被告人: 案由: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意见。 (三)根据挺身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等)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一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赵秀峰,男。。。。。。 案由:故意杀人、抢劫 起诉书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 律监督职责。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故意杀人和抢劫的犯罪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鉴定人当庭出具了鉴定结论。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赵新峰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指控。 1(邵合声、张永建、刘玉良、张胜利的证言和力源集团公司的会议记录,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单位限期调离,从而产生不满,意欲对总经理邵合声进行报复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qq 青年文摘 防止采集 2(证人闫鲁敏、李彦堂、李晓霞的证言、招远宾馆的住宿登记、以及法医推断被害人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1999年4月29日从北京窜至招远,5月4日在招远作案及逃离的时间。 3(蓬莱市公安局痕检工程师齐跃龙当庭出具的足迹鉴定、烟台市公安局法医师戚海燕当庭出具的DNA检验鉴定、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招远市公安局的手印鉴定,以及现场提取的一片近视350度的镜片,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确实到过犯 罪现场。 4,法医尸体检验确认,被害人宁玉芹全身二十多处伤口,邵秀红全身七处伤口均是锐器所致。宁玉芹系被刺破颈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邵秀红系被刺破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宁玉芹左眉梢处直插的无柄双刃匕首、现场提取的单刃水果刀,经辨认系被告人赵新峰使用过的作案凶器。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5(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的尸体位置,北间卧室门玻璃被砸碎、门上的打击痕、被告人当庭辨认的小靠背椅,室内被翻动的痕迹,以及现场遗留的花生油桶、油状物体、白色物体、被焚烧的纸张、撕毁的历史课本、已燃烧过的引火绳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的作案经过,及其企图焚烧现场,毁灭罪证,逃避惩罚的事实。 6(公安机关在北京赵新峰的住处搜查出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欧米茄手表、玉石白菜工艺品,以及招远市物价部门对这些物品的价值鉴定等,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抢劫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与被告人赵新峰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犯罪的全过程:即赵新峰在山东省力源集团公司因工作作风散漫和经办具体业务的失误,于1997年11月19日被力源集团公司决定限期调离。离开力源集团后,赵新峰工作生活仍不了顷,便将这一切归咎于公司主要领导,从而产生报复公司总经理邵合声的念头,并准备了尖刀、油漆、绳 索等作案工具。1999年5月4日中午1时许,赵新峰窜至邵合声住处,趁邵合声之妻宁玉芹不备,用尖刀将其杀死,翻找财物时,又发现了躲藏于北间卧室门下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使用捆绑、胁迫等手段抢劫人民币5200元,然后用尖刀将邵秀红杀死。为掩盖罪行,赵新峰将油漆和花生油泼在地上,点燃用油漆浸泡过的引火绳,携带抢劫的钱物,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北京将其抓获。 二、被告人赵新峰为泄私愤,精心策划,血刃两命,劫取财物,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不容恕。本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抢劫案:犯罪分子作案前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之周密,作案时手段之残忍,作案后用心之险恶都是罕见的。作案前,被告人赵新峰首先作了力量对比分析,当他感到自己不是力源公司总经理邵合声的对手时,即把报复的矛头指向了体力、体能相时弱小的邵合声之妻宁玉芹。其次,他对犯罪作了精心的策划:为了万无一失地实施犯罪,他准备了两把足以致人性命的单刃和叹刃尖刀;为了掩人耳目,他选择了参加朋友婚礼的时机,从北京窜来招远;为了逃避惩罚,他准备了销毁证据,焚烧现场的油漆和引火绳等。作案后,他又按计划把所有与自己有关系的、能够带走的作案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从现场带走,妄图不留下任何罪证。 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被告人赵新峰的作案手段凶残无比。5月4日中午,善良的宁玉芹像对待远道而来的客人一样,将心怀鬼胎的赵新峰迎进家门,又是让坐,又是倒水,而被告人赵新峰良心泯灭,手持单刃尖刀扑向毫无准备的宁玉芹,顷刻间宁玉芹的颈部、胸部血流如注,倒在血泊之中,接着被告人赵新峰又持双刃匕首朝宁玉芹身上乱刺二十余刀。当宁玉芹奄奄一息时,丧心病狂的赵新峰,又拼全力双手持匕首从其左眉梢处狠狠地扎了下去,十多公分长的匕首刃扎入了宁玉芹的颅脑深处,致使被告人赵新峰在拔刀时,刀柄都拔断了,也无法将匕首从宁玉芹的伤口处拔出,直到现场勘查时,这把无柄匕首还深深地扎在宁玉芹的颅脑中,其状惨不忍睹。被告人赵新峰将宁玉芹杀害之后,开始在屋内翻找财物。当他在北间卧室偶然发现了被其凶残暴行惊呆了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时,年仅十二岁的邵秀红正在用自己的身体,拼命抵挡着北间卧室的房门,赵新峰用脚猛踹房门,又用小靠背椅将门上的玻璃砸碎。当邵秀红意识到凭借自己微弱的力量,怎么也阻止不了赵新峰的暴行时,她无奈地向赵新峰发出了一声哀求:叔叔,你别杀我,我告诉你钱放在哪。多么天真的一点要求,多么无奈的一种选择,多么弱小的一点企求。孤立无助的邵秀红哪里知道这个被她口口声声叫做叔叔的人,人性早已荡然无存。赵新峰先用不杀邵秀红为诱饵骗开房门,又用绳索反绑邵秀红的双手,持刀威逼,让其带着找到了5200元人民币。一旦钱财到手,赵新峰又再次举起了手中沾满血迹的尖刀,朝邵秀红的胸部、腹部、颈部狠狠地刺了下去。也许此时的赵新峰自己也不敢再看邵秀红那哀求的眼光,不敢面对邵秀红那弱小的心灵,不敢正视自己残害一个孤立无助小女孩的暴行,他在杀害邵秀红时,不得不用毛毯将邵秀红的脸部遮住。就这样,一个在半小时之前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幼小生命,顷刻间就在赵新峰的暴行下毁灭。 宁玉芹、邵秀红母女的被害,使邵合声及其家人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当邵合声目睹了现场的惨状,痛失了妻子和爱女后,他难以自持,无法坚持正常工 作,所领导的力源集团公司一度处于半停顿状态。邵合声八十多岁的老母听到贤惠的儿媳、活泼的孙女被害的噩耗后,悲痛欲绝,经不起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突发脑血栓住进了医院。邵合声正上高中的长女在得知自己再也见不到慈祥善良的妈妈、活泼可爱的妹妹时,欲哭无泪,欲诉无声,心里留下了巨大的创伤。她在给检察机关的信中这样写到“我身边的同学们,个个都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个个都能得到父母的疼爱,以前我也和他们一样,可是现在我却失去了关心和爱护我的母亲,失去了相依相伴的妹妹,我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每天下课后,我都在无人之处偷偷地流泪,默默地呼喊着:妈妈、妹妹,我想念你们!我要求叔叔阿姨们一定要严惩这个杀人恶魔”。被告人赵新峰惨无人道的暴行,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公然侵害,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也是对人类文明的野蛮摧残。当这起震惊招远乃至整个烟台的特大杀人、抢劫案告破后,广大人民群众奔走相告,纷纷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 三、被告人赵新峰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历程及其带给我们的启示被告人赵新峰生长在农村,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苦渎三年,成为一名具有法律知识的大学生,工作期间又考取了律师资格。毕业前夕,他为了给自己创造一个施展才华白勺良好环境,曾三番五次跑到山东省力源集团公司,要求成为该公司的一名职员,决心为该公司的发展和繁荣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刚到力源集团时,他也曾踌躇满志,希望干出一番事业,创出一片天地。但由于缺乏持之以恒的决心和毅力,缺乏长期艰苦努力的思想准备,当其认为自己应当得到的回报没有实现时,便产生了消极埋怨情绪。工作遇到挫折和失败,不是迎难而上、知难而进,而是退缩、回避、气馁。尤其当自己负责的清欠工作受到批评时,更是心灰意冷、日渐消沉,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公司不得不决定让其限期调离。在他到北京寻求发展时,又因人生地不熟,工作生活仍感不顺。在此情况下,他的心态失去了平衡,以至产生了采用报复手段,发泄自己私愤的罪恶心理,最终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在赵新峰二十几年的人生旅途上,有过顺利,也有过挫折;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如果他能始终坚持刻苦求学的精神,坚持执著求职的勇气,坚持不断求进的决心,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人们的信赖,从而实现自己人生的价值,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但是,由于赵新峰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不仅不能用所学的知识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反而给企业带来麻烦,造成损失:尤其使人不能理解的是,作为一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竟然不能正确对待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变化,处理不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企业、人与社会的关系,狭隘、偏见,甚至不惜以杀人、抢劫的犯罪方法去发泄私愤,害了别人,也葬送了自己。这一血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被告人赵新峰应负的法律责任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人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赵新峰为泄私愤,杀死二人,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新峰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赵新峰依法严惩。 公诉人: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连根 案由:抢劫 起诉书号:杭检刑诉字(2008)第038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通过以上法庭调查,清楚的说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对被告人李连根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实是清楚的。现对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 被告人李连根的 犯罪行为,情节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被告人李连根打探到被害人张文书收藏名人字画及古钱币等文物,遂起盗窃恶念。今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连根翻墙进入张文书家院中,撬开东屋窗户入室行窃,当其翻动箱柜寻找字画时,发出声响,被睡在里屋的张文书发觉,张文书大喊抓贼,并拼命拖住李连根不让离开,李连根窜至厨房,拿起一把菜刀,朝张文书的头部、胸部连砍十余刀,将其杀死。这时张文书的妻子查被惊醒,被告人李连根又立即扑向查,朝其头部连砍五刀,致使查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刚才当庭出示的法医鉴定书及现场照片说明,犯罪现场惨不忍睹,被害人张文书的胸部刀伤竟深达脊椎,充分说明了被告人李连根手段极为凶残,情节极其恶劣。 二、 被告人李连根的 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害极大。 被告人李连根入室抢劫,非法残害了两条生命,在社会上引起了极为强烈的反响,影响极坏,特别是给被害人邻村的 群众及附近稍微富裕一点的农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案发以来人们都非常惶恐,没有安全感。被告人李连根的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 危害,而且也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两位被害人都是三十岁的 青年,生前从事经商活动,不仅解决了几名村民的就业问题,还为国家创造了税收,事业正值上升时期,平常遵纪守法,团结邻里,慷慨大方,深得大家好评。如此优秀青年惨遭杀害,怎不叫人痛心~他们的 父母听到儿女被害的消息悲痛欲绝,至今卧床不起。广大村民对被告人李 连根表示了极大的愤慨,纷纷联名写信要求司法机关严惩被告人李连根。 三、 被告人李连根犯罪绝非偶然,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 被告人李连根平时好吃懒做,赌博成性,是乡里有名的赌徒。为还赌债,竟置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入室抢劫,连杀两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个人主义极端膨胀,是其犯罪的思想根源。被告人李连根主观恶性极大。 四、 被告人李连根的 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连根开始试图盗窃,但是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连根入室抢劫,后果严重,民愤极大。起诉书指控其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李连根必须严惩不贷。 公诉人: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公诉意见书写作思路示例: 1.案情:王某、霍某、石某抢劫杀人。某年月日夜晚三人经过密谋,打算抢劫出租车司机,对司机即被害人梁某谎称打长途出租,途中下车解手伺机将司机打昏后捆绑放在车上,继续行驶,王某让霍石将其勒死,逃跑中慌不择路车陷浮土坑中,正是修筑中的一国道,于是他们将被害人顺势掩埋。后案破,虽经三人指认埋尸地点,但始终未能找到被害人尸骨。 公诉词要点:一、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抢劫、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害人家属报案被害人失踪记录;有证人李某、张某证实三被告人上了被害人的出租车,并对三被告人及出租车进行了指认;有物证:公安机关追回的出租车;有三被告人的供述: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并掩埋在公路上的事实以及三被告人对抢劫、杀人和掩埋现场的指认,而且三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一致。二、起诉书对三被告人罪行性质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三、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四、三被告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案情:王某与吴某是一对老年夫妻,其女夫妇感情不和,其女长期住在娘家,其女婿即被害人赵某来找妻子过年,妻子不在,由于言语不和,二被告人王、吴将赵某打死,并抛尸五公里外的河沟里。 公诉词要点:一、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有物证:在被告人家里搜获的虽经清洗但仍有血点的红缨枪、木凳;技术鉴定结论:红缨枪上的血与木凳上的血与被害人的血一直,枪把柄上有被告人指纹;有证人张某、李某、常某证实:见到被害人去被告人家里,听到被害人与二被告人争吵声,目睹二被告人用灰土掩埋国道地上的血,并清扫后用水清洗;由被告人供述:杀害被害人并抛尸的经过,且二被告人陈述一致;有尸检鉴定记载:被害人腹部多处刺洞伤痕与红缨枪枪头相符,头部的伤痕与木凳相符。二、罪行性质。三、社会危害。四、法律责任。 3.案情:被告人赵某与妻子被害人梁某不睦,梁与他人私奔,并提出离婚,法院已受理,赵身藏利刃,四处打听寻找,并扬言要杀死梁,后找到并杀死了梁某。 公诉词要点:一、起诉书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证人刘某证实:被告人在刘某面前说要杀死梁某,然后自杀,有杀人动机;证人王某证实:在案发时间段于案发现场附近,看到过被告人,并作了指认;被告人自己也供述了杀害梁某的经过;物证:从现场附近提取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技术鉴定:刀刃上有被害人的血,刀柄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尸检鉴定:被害人腹部被扎两刀毙命,伤痕与刀刃相符。二、罪行性质。三、社会危害。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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