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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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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应急体制建设   第三部分 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四部分 预警体系建设  第五部分 应急处理方案  第六部分 人员培训  济政字〔2003〕82号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

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应急体制建设   第三部分 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四部分 预警体系建设  第五部分 应急处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第六部分 人员培训  济政字〔2003〕82号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快速反应 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建立信息通报快速通道,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警机制。   (三)分类指导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四)分级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不同,建立三级预警机制。   A级(红色预警)严重危害事件   B级(橙色预警)中度危害事件   C级(蓝色预警)轻度危害事件   (五)及时处置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害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造成的不利后果。   (六)属地管理   我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各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部分 应急体制建设 一、政府职责和指挥机构  (一)政府职责 1.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依法做好传染病预防等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及时发现并着力解决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2.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措施。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   (二)指挥机构   1.A级预警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局)、经委、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财贸办、交通局、安监局、爱卫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2.B级预警时,成立由市卫生局长任组长,相关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市政府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及相关县(市)区卫生局长、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法制监督处、医政处、中医局及基妇处处长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3.C级预警时,成立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县(市)区卫生局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法制监督处、医政处、中医局、基妇处处长及相关县(市)区卫生局分管局长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启动B级和C级预警机制,经市政府批准启动A级预警机制。中心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和医政处具体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即成立相应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进入应急状态。   (三)指挥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核实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究、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单位),配合各县(市)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   3.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二)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市财政局:确保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四)市委宣传部:授权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措施,把握宣传报到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五)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六)市外办:负责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   (七)市经委: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八)市财贸办:负责对市属商贸部门、县(市)区财贸办(商贸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督导落实;保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九)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十)市科技局: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有关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   (十一)市交通局: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十二)市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措施;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十四)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十六)市物价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七)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协助市交通局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物资的运送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   (十八)市环卫局:负责全市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十九)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二十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二十二)市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二十三)市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三、卫生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网络   市卫生局组建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安排,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指导县(市)区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和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传播。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协助上级单位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六)市120急救中心   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转运病人到指定医疗机构。   (七)卫生监督机构   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   市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专家库下设传染病及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专业委员会、食物中毒专业委员会、职业中毒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卫生局确定,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组织相应专业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指挥中心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何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五、临时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成立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成员、专业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现场临时指挥部。   六、应急机动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规模适度、人才配比合理、专业素质高、精干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疾病控制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上述队伍分别由市及各县(市)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全市二级以上医院组建。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第三部分 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二、物资保障   (一)建立市级政府常规储备库及市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市级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材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市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市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三天内我市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市经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制定辖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参照市级储备情况并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三)储备物资   ——消毒药械: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碘伏、杀虫药品、喷雾器和流行病调查人员、消毒专业人员现场防护设备(猴服、隔离帽、防护眼镜、16层口罩、雨靴、一次性隔离衣、裤、帽、鞋套及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手电筒、一次性污物袋;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泄露防护用品、防化服、氧气桶、防护面具等);   ——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注射器、消毒棉签、消毒纱布、勺子、夹子、镊子、酒精灯、酒精、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样品冷藏设备、温度计、毒物快速分析设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中毒诊断试剂(包括各类化学及生物标准品、诊断试剂盒)、特效治疗药物(抗毒素以及特效解毒药等)   (四)物资供应   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和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第四部分 预警体系建设   一、监测网络建设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以现有信息网为基础,充分利用农村财务管理网、计划生育信息网等,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报告网络。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基层监测点。依据人口分布合理布局,县级政府所在地在医院、车站、企业、学校、药店设15个,乡镇、村和社区设40个,每个监测点指定专门报告人,作为信息网络的指定信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   (三)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五)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基础平台,形成微机网络化管理。加强疫情监测、相关资料分析交流,尽早发现和识别异常现象。   (六)参与全国联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库,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周边地区政府。   二、预警系统   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也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原则。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三)报告时限。下列情形之一:   ——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和国家卫生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四)报告方式。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基层监测点的报告人均为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向市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   四、突发事件级别   (一)A级(红色预警)   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流行;   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死亡10例以上;   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10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10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10天内发生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5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二)B级(橙色预警)   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死亡5-10例;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5-10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50-100人或出现死亡5-10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医源性感染暴发并引起10例以上死亡;   药品引起1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10例以上死亡事件;   预防接种5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10例以上死亡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或10例以上死亡;   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三)C级(蓝色预警)   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并有5例以下死亡;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5例以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3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10天内发生3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医源性感染流行并引起1例以上死亡;   药品引起的3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有1例以上死亡;   预防接种引起的1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有1例死亡;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流行或1例以上死亡;   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   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第五部分 应急处理方案   一、分级处理   A级(红色预警)   由市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市卫生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建红色应急机动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为疾病控制应急分队、医疗救护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后勤保障分队等。人员200人以上。队旗为红色。   B级(橙色预警)   由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有关部门与单位共同实施,并报告市政府。由市卫生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建橙色应急机动队,人员组成同上,人数100人以上。队旗为橙色。   C级(蓝色预警)   由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挥市卫生局卫生法制监督处、疾病控制处和相关县(市)区卫生局共同实施,并报告市政府。由市卫生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建蓝色应急机动队,人员组成同上,人数50人以上。队旗为蓝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应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承担现场处理工作,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菌、预防性服药、预防接种、医疗救治等。   二、控制措施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快速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核实;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原因,实验室检验;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建议,包括疫区封锁、人员疏、消杀灭菌、隔离观察、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和干预等;处理结果的总结、评估与上报。  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价,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   ——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抢救小组,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4.消毒处置   ——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消、杀、灭的器材、药物剂型、浓度、施药方法。   ——保护食品、电器设施和其他有关物品,防止沾染药物。   ——实施消毒应按先室内后室外、先地面后墙壁、先重点后一般、先饮水后污水的顺序进行。   5.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者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   6.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按上级有关指示,统一口径,指定专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其它任何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二)特殊性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1.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4.限制大型公众聚会活动,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5.局部区域或全市范围内停工、停课、停业。   三、部分重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应急处理   1.初步调查提出假设   ——核实诊断:查看所有能找到的现患者,并逐个进行个案调查,根据流行病学史和病史、症状、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   ——对尚未隔离的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严密观察;   ——分析“三间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暴发的因素;   ——在暴发区周围进行社会调查,查看水源、食物、蚊、蝇、鼠密度等情况,结合前面的调查结果,初步判断可能引起暴发的因素和环节。   2.采取防治措施,控制蔓延   ——对较为明确的暴发原因,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后立即采取针对性强制措施,如切断被污染的水源,禁售、禁食被污染的食物,强制大面积灭蚊、蝇、鼠等;   ——对病人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续发病例及时隔离诊治;   ——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特异性保护措施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续发病例;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及处理情况,当好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参谋。   3.深入调查验证假设   ——核实全部病例的个案调查表;   ——调查暴发地区的自然状况、地理环境等;   ——有关的实验室检测;   ——病例对照调查及其他补充调查。   4.总结   疫情平息无续发病例发生和病原携带者出现,防制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后,可以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解除疫情,并通报疫区处理结果。负责处理人员应及时写出暴发疫情处理总结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要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   ——初步调查:包括全面了解疫情,开展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全面了解情况,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确定统一诊断标准、核实诊断,进行个案调查和采集有关标本。   ——分析病例的“三间分布”特征,应用推理方法形成初步的病因假设,并对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   ——根据初步假设,提出适当的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作出评估和调用。同时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险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病例对照调查和有关的实验检测。   ——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对策效果等资料,验证假设。   ——总结及后续研究:病(疫)情基本平息后,及时写出工作和业务两方面的总结报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对某些需要深入研究的事件要制定计划,进行后续研究。   ——经过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到消除危害。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   1.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停止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排险;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及有关材料和样品; ——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2.应急机动队赶赴现场,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   3.调查组赶赴现场后要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详细调查了解中毒发生时的作业过程;   (2)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分析、确定可能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并进行检测,做到有针对性;由于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浓度发生改变而不易采集到发生中毒时的实际浓度时,必要时为判明中毒原因,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模拟发生中毒时的作业过程,再进行毒物检测;   (3)根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及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空气中的浓度、以及中毒人员的症状、体征和临床的理化检查,判定中毒原因;   (4)按卫生部制定的《急性职业中毒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急性职业中毒报告卡》要求,收集必需的数据并填报;   (5)撰写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中毒者呕吐物、粪便、血液、食品容器等样品进行采样并尽快送检。   3.组织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1)对病人和进食者的调查   ——在组织抢救病人的同时,应向病人详细了解有关发病经过;重点观察和询问患者的症状、精神状态等;登记发病时间、可疑餐次(无可疑餐次应调查发病前72小时或之前的进餐食谱情况)的进餐时间、可疑中毒食品及其食用量,并将结果登记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中,调查完毕后请被调查者签字认可。 ——对疑难中毒事故的调查应对有关可疑食物分别进行调查,并注意调查和分析发病者和未发病者的进食食物的差别。   ——应十分重视首发病例,并详细记录发病的症状、日期和具体时间。尽可能调查到所发生的全部病例以及与该起事件有关的人员的发病情况,如果发病人数较多,可先随机选择部分人员。   ——选择最了解事件情况的有关人员(包括病人),详细了解有关食物的来源、加工方法、加工过程、存放条件、进食人员及食用量等情况。   ——通过调查综合提出以下信息:发病人数、可疑餐次同餐进食人数及去向、共同进食的食品、临床表现及其共同点、用药情况和治疗效果、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抢救和控制措施。   ——调查时应注意了解是否存在食物之外的其他可能与发病有关的因素,以排除或确定非食源性疾病。对可疑刑事中毒案件应将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2)对可疑食品的加工过程进行调查   ——向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主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可疑食物加工制作流程,分析并标出可能存在或产生某种危害的加工操作环节及其危害发生的危险性。   ——对可疑食物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初步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加工方法是否杀灭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加工过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污染,是否有不适当储存,以及剩余食物是否重新加热后食用等内容。   ——了解厨师和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以排除或发现食物被食品加工人员所携带的病原污染的可能性。   ——根据调查情况选择并采集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容器)等样品进行检验。   4.中毒场所处理。根据不同性质的食物中毒,调查人员应指导发生中毒的单位和个人,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措施。   5.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留取照相和录像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6.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7.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   ——配合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8.诊断。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及其他食物中毒有关诊断标准确认食物中毒。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   1.疫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断,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治疫情的扩散。   3.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原则上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现就地隔离治疗,各地指定具备呼吸道传染病急救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相对报。集中收治病人。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后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5.疫点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6.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7.交通卫生检疫:根据非典疫情形势,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交通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六)鼠疫应急处理   1.鼠疫的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向发病单位了解疫情的发生经过和发展情况,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分析流行趋势,实施严密隔离病人和疑似病人、封锁疫点、管理疫区等防疫措施。   2.核实诊断(确诊时限要求2天内)。个案调查包括临床表现、流行病学暴露史等,结合病人淋巴液细菌培养和血清学检查进行诊断。   3.紧急疫情报告。发现鼠疫病人或疑似病人史重大疫情,发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以最快的方式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4.封锁疫点,管理疫区。   5.隔离治疗病人与疑似病人。   6.深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源地、宿主、传播媒介等情况的调查,流行病学史,并追查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患鼠疫动物的接触者。   7.补充完善防治措施: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者。   (七)炭疽疫情应急处理   1.疫情的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了解疫情发生、发展情况,检查部分病人,进行现场查看,采集部分病人及现场可疑物品标本做检验。根据流行病学暴露史和特殊的临床表现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   2.实施疫源地处理、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及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3.核实诊断。进一步调查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接触史和暴露史,采集病人生物标本,根据诊断 标准作出诊断。   4.隔离治疗病人。进行病原治疗和对症治疗。   5.深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发病地区、时间、人群分布的调查。   ——根据暴发、流行原因的初步分析,对可疑炭疽死亡的家畜进行细菌学与血清学检查。   ——调查与患者及病畜、死畜、可能污染的畜产品和土壤等的接触者进行登记和调查。   ——根据个案调查和上述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暴发、流行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及其影响因素等。   6.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八)医院感染应急处理   1.证实流行或爆发。对怀疑患有同类感染的病例进行确诊,计算其罹患率,若罹患率显著高于该院或科室历年医院感染一般水平,则证实有流行或爆发。   2.查找感染源。对感染病人、接触者、可疑传染源环境、物品、医护人员及陪护人员等进行病原学检查。   3.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对感染病人周围人群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   4.制定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进行适当治疗,进行正确的消毒灭菌处理,隔离病人,停止接受新病人,医护人员自身防护,免疫接种或投药等。   5.分析调查资料,对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时间分布进行描述;分析流行或爆发的原因,推测可能的传染源、感染途径或感染因素,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综合做出判断。   6.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   (九)群体预防接种副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应急处理   1.在发现可能是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后,应进行初步调查。内容包括: ——接种疫苗的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疫苗来源、领苗日期、疫苗储运条件和疫苗的感官性状;   ——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器械的消毒和接种操作情况;   ——接种的部位、途径、针次和剂量;   ——接种者专业技术情况;   ——发病时间、人数,发病者的基本情况和疫苗接种史,即往健康史;   ——发病的症状、体征与诊治情况;   ——其他情况   2.调查结束后,填写调查表,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3.一旦发生群体性反应时疏散病人,不宜集中处理,应进行隔离治疗,避免相互感应,造成连锁反应,尽量缩小反应面。避免医疗行为的刺激。正面疏导,消除恐慌心理,稳定情绪,防止焦虑,辅以药物治疗,不可用兴奋剂,应用小剂量镇静剂,注意接种反应之外的偶合症,及时报告。   (十)放射事故应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和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2.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医疗救治,对危险源采取应急性安全处理措施。   3.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 ——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程度。 ——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取彻底清除污染等处理措施。   (十一)急性水源性疾病应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2.对发生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的水源,立即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停止供水的建议。   3.采集被污染的水样,送有关监测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污染性质。   4.对发病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中毒事故的发生时间、涉及的范围和中毒人群的数量、症状,填写个案调查表。及时救治病人,初步确定中毒原因。   5.对污染水源进行卫生学处理: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源,采取消毒和净化处理措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同时对管网采取处理措施。   6.恢复供水前,必须对水源水、水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三次检验,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证明污染已经消除,方可供水。 第六部分 人员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一)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到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二)各级医疗机构全体医护人员掌握各类传染病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隔离防护基本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掌握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掌握传染病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临床实验研究人员掌握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基本知识、实验室检测和研究的技术操作规范。   二、培训对象、方式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全体医护人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及临床的实验研究人员、基层监测点责任报告人、各级应急机动队成员等。   (二)培训方式   1.按时间分为应急培训和长期培训。   2.按类别分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执业医师资格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培训等。   3.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确保培训质量。定期组织现场模拟演练。   4.每年各级各类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应急机动队人员不少于80学时。   (三)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临床医护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住院医师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等。 第七部分 附 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和亚急性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简称不明原因疾病)是指病因(原)未明、发病机理、传播途径、流行规律等诸多问题不十分清楚的一类传染性或非传染性疾病。 职业中毒,是指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副反应是指接种疫苗后在使个体或群体产生对疫苗可预防疾病免疫力的同时,也可能使极个别个体产生的对疫苗免疫的副作用或免疫损伤。 医院感染广义是指任何人员在医院活动期间遭受病原体侵袭而引起的任何诊断明确的感染或疾病。狭义上是指凡是住院病人在入院时不存在、也非已处于潜伏期的,而在住院期间遭受病原体侵袭而引起的任何诊断明确的感染或疾病,不论受感染者是在医院期间或出院后出现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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