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集团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集团独资、控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集团独资、控股企业中的董事长由集团领导兼任的,考核对象为企业总经理;集团独资、控股企业中的董事长不是集团领导兼任的,考核对象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条 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每年度考核一次,实行考核结果与工资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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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6151645123_3,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与工资发放总额挂钩,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综合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
第四条 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采取按年度由集团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六条 集团独资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集团控股企业,集团依照本办法核定的企业工资发放总额及其负责人的薪酬发放水平,由派出董事通过所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贯彻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集团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基本指标是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上缴利润,同时考核企业的待摊费用、应收帐款、存货等与主要指标相关的辅助指标。
(一)净利润: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集团审核确认的净利润数额。其中应收帐款的帐龄已超过一年,但货款回收率低于95%的,低于95%未收回部分所包含的净利润,从净利润中扣除。
(二)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审计调整数额
(三)上缴利润:截止次年4月30日集团实际收到的上缴利润数额,包括按规定上缴集团的减免所得税数额。
(四)审计调整数额: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集团应享有的权益发生增减变化的,经集团确认可对考核基数或期末考核数进行调整。客观增减因素主要包括: 1. 因清产核资影响集团应享有的权益;
2. 因新增投资增加集团应享有的权益;
3. 因资产评估增减值影响集团应享有的权益;
4. 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集团应享有的权益;
5. 因重大自然灾害减少集团应享有的权益;
6. 经集团认定的其他事项影响集团应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 集团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工资发放总额。
(一)经考核,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大于或等于零的,企业工资发放总额=企业上年度工资发放总额×(1+净资产收益率)
鉴于2004年度为实施本办法的第一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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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企业上年度工资发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平均值,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适当核定。
(二)经考核,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亏损企业)小于零的,企业工资发放总额区别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确定: 1. 企业完成集团确定的减亏目标的,工资发放总额可与上年度持平。
2. 企业超额完成集团确定的减亏目标的,工资发放总额=集团核定的企业上年度工资发放总额×(1+超额完成减亏率);超额完成减亏率=(期末实际亏损数额-集团核定亏损目标)?集团核定亏损目标。 3. 企业未完成集团确定的减亏目标的的,企业工资发放总额=集团核定的企业上年度工资发放总额×(1-未完成减亏率);未完成减亏率=(期末实际亏损数额-集团核定亏损目标)?集团核定亏损目标。 第九条 在年度净利润100万元以上的集团独资、控股企业中,进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试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薪=3万元+[3×(实际净利润-50)/50×5%]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由集团按其所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综合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确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得分,净利润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上缴利润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1. 净利润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1分,最多扣8分。
2.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3. 上缴利润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4. 经营难度系数一般不予考虑,特殊情况下,由集团董事会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规模及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因素适当确定。
5. 经集团董事会批准考虑经营难度系数的企业中,若上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分为A[120-129分]、B[110-119分]、C[100-109分]、D[90-99分]、E[80-89分]五个级别。
1.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2.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3.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4.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5.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集团与企业负责人签订本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责任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基本指标为:净利润、上缴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参考指标为: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二)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报告书》,上报集团。《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总额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的主要措施;
3. 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客观因素及其影响数额;
4. 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潜在因素,包括:折旧政策、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年限、待处理财产损益、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及存货中未处理的冷背残次物品等;
5. 今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
(三)集团于6月份之前,依据企业上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报告书》及经审计并经集团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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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对企业上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奖惩的初始意见。
(四)集团于7月份以前,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奖惩的初始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集团反映。
(五)集团于9月份以前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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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