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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总承包工程总包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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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总承包工程总包合同条款天津市某总承包工程总包合同条款 合同条件 甲部-总包合同条款 合同条件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索 引 条款 1. 总承包商的义务 2. 业主代表的指示 3. 合同文件 4. 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及收费 5.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6.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及检查 7. 专利权税与专利权 8. 施工负责人 9. 业主代表进入工地现场的权利 10. 工程监督 11. 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12. 工程量清单 13. 承包金额 14. 尚未安装或现...

天津市某总承包工程总包合同条款
天津市某总承包工程总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条款 合同条件 甲部-总包合同条款 合同条件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索 引 条款 1. 总承包商的义务 2. 业主代表的指示 3. 合同文件 4. 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及收费 5.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6.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及检查 7. 专利权税与专利权 8. 施工负责人 9. 业主代表进入工地现场的权利 10. 工程监督 11. 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12. 工程量清单 13. 承包金额 14. 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材料及货物 15. 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 16. 分段竣工 17. 转让和分包 18.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业主的保障 19. 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 20. 建筑工程一切险 21. 接收工地现场、竣工和延期 22. 拖期违约赔偿金 23. 延长竣工期限 24. 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5. 业主终止合同 26. 总承包商终止合同 27. 指定分包商 28. 指定供货商 29. 独立施工承包商 30. 证书和付款 31. 履约保证书 32. 战争爆发 33. 战火破坏 34. 古物古迹 35. 仲裁 36. 行贿 37. 工地现场材料 38. 总承包商主要员工的更换 附录 FP-1975 CC/i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1. 总承包商的义务 1.1 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 总承包商应为合同图纸所显示与工程量清单及 本合同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 完全负责工程的照管和完成工程, 并在各方面满足业主代表合理的要求。 1.2 由本合同生效日直至竣工证书发出日止, 总承包商须完全负责保护本工 程在工地上或送抵及安放在工地上, 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所 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对象。 1.3 除上述第1.2款的规定外, 总承包商仍须完全负责保护在保修期内须执 行的未完成工作, 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总承包商亦须负责按本合同条件 第15条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 1.4 若总承包商发现合同文件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和/或歧异时, 应立 刻以书面通知业主代表指明不一致和/或歧异的地方, 而业主代表应就此 发出有关指示。 2. 业主代表的指示 2.1 总承包商应实时遵守及执行本合同条件明确地授权予业主代表就有关任 何事项而发出的一切指示, (惟须受本条第2.2和第2.3款的规定所限)。 若总承包商在接获业主代表要求遵守及执行指示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 未遵照及执行时, 则业主可雇用和支付其它人士执行该等指示所须的任 何工作, 而有关此等雇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业主可视为债务向总承包 商索偿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与总承包商的款项内扣除。 2.2 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代表的指示时, 可以要求业主代表书面说明合同授 权与其发出所述指示的条文。业主代表应立刻按此等要求回复。若总承包 商其后遵守及执行该指示(任何一方在该等遵守及执行前均未向对方提出 书面要求按本合同条件第35条委托仲裁人, 以决定业主代表所说明的条 文是否授权他发出该等指示), 则在本合同条件的一切应用上应视该指示 乃根据业主代表答复总承包商要求时所说明的条文而发出的。 2.3 所有业主代表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发出。任何口述指示不会立即生效, 而总 承包商须在收到口述指示后七天内向业主代表书面确认, 若业主代表在 收到总承包商确认书后七天内未有书面反对, 则该指示应在后述的七天 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FP-1975 CC/1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2. 业主代表的指示 (续) 2.3 (续) 惟规定: (a) 若业主代表在发出口述指示后七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示, 则总 承包商无须按前述确认, 而该指示应在业主代表确认的日期起生 效。 (b) 若总承包商及业主代表任何一方均未有按前述方式确认前述口述 指示, 但总承包商已遵守及执行指示时, 业主代表则应在发出最 终证书前予以书面确认, 该指示因此应被视为于发出日期起生效。 3. 合同文件 3.1 无论在合同文件出现在合同条件或其他任何地方,合同文件应理解为包括 以下内容: (a)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及与本合同批约有关的函件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人须知 (d) 投标书 (e) 合同条件 (f) 合同图纸 (g) 工程规范 (h) 工程量清单、综合总计 并按上述排列次序,排列在先者优先解释。 3.2 在签订本合同后,业主代表应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下列合同文件(除非以 前已提供外):- (a) 一份以业主名义签署证明的协议书条款和本合同条件 (b) 两套合同图纸和本工程所执行的工程规范的名称 3.3 本合同文件应包括协议书,业主日后发给总承包商之中标通知书、投标人 须知、投标书、与询价有关的适当文件、总包及本合同条款、分包合同条 款、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和工程量清单。 3.4 业主代表应在工程进行中随着需要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两份其合理所需 用以解释和进一步说明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名称、资料表或细节, 或令 总承包商能按照本合同条件施工和完成工程的变更图纸或详图。 FP-1975 CC/2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3. 合同文件 (续) 3.5 总承包商应在工地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一份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 份按本条第3.3款所指的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或其它类似文件, 和一份按本条第3.4款所指的图纸和详图, 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 供给业主或其代表使用。 3.6 若业主代表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第30.6款发出最终付款要求时, 总 承包商须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说明本工程用的列表及其它 性质相近的文件, 以及其它附有业主代表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业主代 表。 3.7 总承包商不得将前述的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 而业主, 业 主代表、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估算师亦不得泄漏或使用工程量清单内的 任何单价作合同以外的用途。 3.8 业主代表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的任何证书应向总承包商发出。 3.9 无论业主、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货商、任何分包单位或仲裁人 的国藉、住所或户籍, 及无论本工程所在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应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4. 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 4.1 总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或命令, 或任何地 方当局或对本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本工程须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 机关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及发出所要求的一切的 条例和通知。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作出任何工程变 更前, 总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项工程变更和详加解 释, 同时业主代表应就此发出指示, 若总承包商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内收 不到任何指示, 便须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规 章或附则施工, 因此而作出的任何工程变更应被视为按业主代表要求的 工程变更。(并请参阅本条第4.2款) 4.2 总承包商须支付和保障业主免于支付根据政府任何现行法令或法规、或 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 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 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惟任何该等费用或收费(包括 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须加入承包金额中, 除非:- FP-1975 CC/3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4. 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续) 4.2 (续) (a) 该费用或收费是因地方当局或法定企业进行施工或提供材料或货 物而引起的, 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指定金额包括在内, 或该相应指定金额是由于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1条第11.3款发出的 业主代表指示而引起的, 或 (b) 工程量清单内已有准备。 4.3 业主负责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须的施工许可证, 总承 包商须配合业主并提供相关资料。 4.4 若总承包商未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 业主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 并 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或以债项形式向 总承包商追讨。 4.5 业主须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 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或公用事业单位作出有关所须申请, 总 承包商须预先提交所须一切的文件及资料予业主及全面协助业主 作出该等申请。 4.6 总承包商须负责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所有国家或地方的税费, 须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向总承包商征收的税费。 总承包商亦须负上及时向业主出示按本合同规定可从业主收取的所有款 项的有效完税发票的责任。 总承包商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它应赋税的入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行法例支付入息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4.7 总承包商须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 确定所有本工程需要的临时接驳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 天然气、电力、 供水、电讯和渠务可于适合的时间设立, 以不阻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 4.8 总承包商须对以下单位提供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 :- (a) 与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 (b) 业主为获取入津的任何许可证明而委任的顾问。 按本合同条件第21条第21.1款及第22 条, 本工程不会被视为已完成直 至获取所须入伙许可证。无论一切延误是否由总承包商的过失引致, 总承 包商将不会因获取上述入伙许可证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及监管的 权力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 FP-1975 CC/4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4. 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续) 4.9 总承包商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进出口和雇用非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总承包商则应支付所有需缴的关 税。对于总承包商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 失、支出或不便, 业主将不予以补偿。总承包商亦应支付自身进口材料(用 于临时工程的)、零件、工具、现场办公室设备及其它有关非直接使用于 永久工程的仪器、货物和消耗品的进口关税。 4.10 总承包商应负责所有其为本合同工程购置的施工机械、工具的进口关税或 (如机械在竣工后将会转运出口时)按金。 4.11 总承包商应负责有关部门对引进钢材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所收的合法费用。 该等费用不应被视为进口关税。 5.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业主代表应决定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 并应向总承包商以尺寸准确的图纸 提供所需资料, 使总承包商能在地面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 除非业主代表另有 指示(而在此情况下则须相应调整承包金额), 总承包商应负责修改任何因放线 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自付全部此等费用。 6.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 6.1 一切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在尽可能购置的范围内均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所 规定的种类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相符。 6.2 当业主代表要求时, 总承包商应提供单据证明所用材料和货物已符合本 条第6.1款的规定。 6.3 业主代表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商开启已掩蔽的任何工作, 以便检查或 安排或进行任何材料或货物(无论是否已安装)或任何已施工工作的任何 测试。除非工程量清单已有规定, 或除非检查或测试证明该工作、材料或 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 此等开启或测试的费用(包括事后的修复费用) 应加在最终结帐金额内。工期在影响到了施工关键线路时才可相应顺延。 总承包商须在工程掩蔽前给予业主代表最少两整工作天的预先书面通知 去查验。若总承包商没有发出前述通知, 业主不会支付任何开启, 测试和 修复工作的费用, 亦不会给予因此而所需的任何延期。 6.4 业主代表可发出指示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从工地 现场运走。 FP-1975 CC/5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6.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 (续) 6.5 业主代表可以但不能无理或无根据地发出指示, 要求解雇受雇于工地上 的任何人员。 7. 专利权税与专利权 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图纸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中, 所有专利权税或因提供 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需支付的其它金额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承包 金额内, 而且总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因总承包商侵犯或被认为侵犯有 关任何物品、工艺和发明的任何专利权所引起的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 它费用。惟在进行工程中, 若总承包商遵照业主代表的指示而提供和使用任何 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时, 总承包商不需承担任何侵犯或声称为侵犯任何该等 物品、工艺或发明任何有关专利权的责任, 而且总承包商因此需支付给该专利 权的受益人的所有专利权税, 损害赔偿或其它金额应加入最终结帐金额内。 8.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总承包商必须在工地现场雇用一名具资格的施工负责人, 而业主代表向其发出 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有效地发给总承包商。 惟规定 : (a) 该施工负责人必须能说流利的普通话及能书写中文。 (b) 该施工负责人必须由业主代表批准并不能在未得业主代表书面同意前任 意更换。 9. 业主代表进入工地现场的权利 无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 业主代表及其代表均应有权随时进入工地现场, 或总 承包商为合同作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它地方。若准备工作是在分包商(无论该分 包商是否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7条定义的指定分包商)的车间或其它地方进行时, 总承包商必须尽可能在分包合同条款内确保业主代表及其代表有进入该等车间 或其它地方的类似权利, 并必须为使该权利有效作出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 FP-1975 CC/6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10. 工程监督 业主有权委任一名工程监督或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代表委任一名代表(此后统称“工程监督”), 专责按业主代表的指示作为代表业主的检查人员在业主代表指示下代表业主对本工程执行检查、监察、工程付款核算等职务, 总承包商应为执行该职责提供各种合理的设施及协助, 若该工程监督或业主代表的代表向总承包商或其工地现场负责人发出任何指示, 则该指示应属无效, 除非该指示属于本合同条件明确授予业主代表发出指示的权力范围之内而业主代表在发出该指示的两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确认。若任何该等指示依此发出和确认, 则从确认当日起应被视为业主代表的指示。 11. 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11.1 业主代表可发出指示要求工程变更。除获得业主代表指示外总承包商不能 擅自作出任何变更, 惟在特殊情况下, 业主代表可书面批准总承包商除 遵照业主代表指示以外而作出的任何工程变更。任何业主代表要求或 获业主代表随后追的工程变更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1.2 本合同条件内所用 “工程变更” 一词应指合同图纸所显示及工程量清单 说明或提及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或数量上的变更或改变, 并应包括任何 工作的增加、减省或替换, 本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 改变及从工地现场运走任何由总承包商为本工程完成或送抵工地现场的 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材料或货物除外)。 11.3 业主代表应对已在工程量清单内包括的指定金额、指定项目暂定单价和暂 定金额, 及因使用暂定金额而发出的指示所引起的指定金额的有关使用 发出指示。 11.4 由业主代表要求, 或继后以书面批准的一切工程变更及总承包商为工程 量清单内的暂定金额所完成的一切工作的费用应由总承包商提供一切计 算明细供业主代表审核、估算及确定(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7条第(g)款而 中标的工作除外)。当进行该审核工作时, 业主代表应给予总承包商在场 及作可能所需笔记和计量工作的机会。除另有协议外, 对工程变更及总承 包商为工程量清单已包括暂定金额所完成工作(按前述中标的工作则除外) 的费用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项目类似的工作应以工程 量清单内的价款计算; FP-1975 CC/7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11. 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续) 11.4 (续) (b) 若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 则应尽可能 在合理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款作为该项工作的价格换算基 础, 否则以公平的估价计算; (c) 若工作不能正确地量度和估值时, 总承包商应被允许采用计日工 单价计算; (i) 以总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填写的日工单价计算; (ii) 若没有填写该单价时, 则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人日薪和机 械租用价格后加百分之十(10%)作为一般管理费用、利润和 税金计算; (iii) 若根据本条第11.4款(c)项估价的工作有特制材料时, 该 材料须按成本加包装、运输、税费、交付的成本费用后加 百分之十(10%)作为一般管理费和利润及税金计算。 惟必须在任何情况下, 总承包商须于该等工作施工后的一周内将 注明每天花于该项工作所用时间(如业主代表要求, 还包括工人名 单)和所用材料单据送交业主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核实。 (d) 减省项目的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 惟当该项减省项 目的数量减省幅度极大而引致改变了任何余下工作项目进行的条 件时, 则该余下项目的价格必须根据本款第(b)项规定计算。。当工 程量增加超过15,承包商预期收入大幅增加,业主有权收回部分 超额利润,调整清单报价。调整后的工程量,将以新的调整单价计 算。总承包商须特别注意,每个单项单子目的工程变更审核后之净 增金额不足人民币两千圆整(含两千圆整),总承包商将自费承担 该项变更费用,不予获得该变更增加额。 (e) 如业主代表要求, 总承包商应在业主代表发出书面要求十四天内 对提交一份任何工程变更的详细估算。 11.5 根据本条第11.4款对工程变更的计量和变更费用必须在“中期付款证书” 内反映和在承包金额内调整。根据上述条款对工程量清单已包括暂定金额 所完成工作的费用亦须在中期付款证书内反映, 并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 条第30.5款(c)项的规定在承包金额内调整。 FP-1975 CC/8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11. 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续) 11.6 若总承包商向业主代表书面申请, 而业主代表认为工程变更或总承包 商进行工程量清单内已包括暂定金额的工作(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7条 第(g)款而中标的工作除外)令总承包商蒙受到直接损失和/或支出, 而 他同时无法根据本条第11.4款的估价规定得到补偿, 而且如上述的申 请是在损失或费用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时, 业主代表应自行确定 该损失或费用的付款额。任何随时依此确定的金额应加入承包金额内, 若在确定日期后发出“中期付款证书”, 则该金额应加入该证书注明的 应付款项内。 * 注:“指定金额”一词在本合同有关任何文件内(包括工程量清单)简称 “P.C.”, 每当该简称被使用时, 其意应视为指 “指定金额”。 12. 工程量清单 12.1 承包金额包括的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应被视为如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图纸中 所显示的。本合同条款的应用不会受到合同文件内容所否定, 修定或影 响。 12.2 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应需重新量度计算, 但单价保 持不变, 并在承包金额作出调整。 12.3 总承包商不得就暂定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之间的差异而作出有关亏 蚀或额外开支的索赔或要求延长工期。 13. 承包金额 13.1 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 承包金额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方法调 整或变更, 同时受本合同条件第12条第12.2及12.3款所限, 任何错误 无论是否属计算承包金额时的算术错误还是其它错误应被视为被双方接 受。 13.2 承包金额不应因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材料或消耗性储存品价格、燃料或电力 价格、运费或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费、货币兑换率升降等变动而调整。 13.3 承包金额不应对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增订而导致的价格FP-1975 CC/9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升降而作出调整。 14. 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材料和货物 送抵、置于工地现场或其邻近用于本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及其费用已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第30.2款已包括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内而总承包商亦据此已收取付款的任何材料或货物, 除用于本工程外, 不得运走, 除非业主代表已书面同意批准运走, 而业主代表不应无理拒绝同意。根据本合同条件惟受本合同条件第20条所限, 如其费用已包括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而总承包商已获取付款的任何材料或货物, 该材料和货物应成为业主的财产, 但总承包商仍须对该材料和货物的损失和损害负责。 15. 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 15.1 当业主代表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 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应立即发出 “实际竣工证书”以资证明。本工程实际竣工在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视 为在该证书指明的日期发生。 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总承包人须自费按要求修改,通过竣工验收,业 主代表才发出“实际竣工证书”。 15.2 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因在工程实际竣工前所有形成 的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 它过失, 应由业主代表在缺陷细目表中指明, 并应将该表在不迟于上述 缺陷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内送交总承包商, 而总承包商应在收到该表后 的合理期间内自费(除非业主代表另有指示则承包金额应相应调整)修复 该表指明的缺陷、皱缩和其它缺点。 15.3 尽管本条第15.2款另有规定, 业主代表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 指示要求总承包商修复因材料和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或因在 工程实际竣工期前形成的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 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它过失, 总承包商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合理期间 内遵守要求并自付费用修补该等缺陷或其它过失(除非业主代表另有指示 则承包金额应相应调整), 惟该等指示不应在业主代表已发出及送 交缺陷细目表后或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十四天后发出。 15.4 当缺陷保修期届满,而业主代表认为根据本条第15.2和第15.3款而要求 总承包商修复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它过失已经完全修复时, 他应就此发 FP-1975 CC/10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出“保修完工证书”以资证明, 缺陷修复竣工在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 视为在该证书指明的日期发生。 分段竣工的工程的“保修完工证书”亦按上述操作分段个别发出。 15.5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要求总承包商自费修复因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出现的非 总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除非业主代表签字证实该等损坏是由于工 程实际竣工前的损害所致。 15. 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续) 15.6 若业主代表认为修补的工作由其它单位进行较为合适, 则总承包商须补 偿业主支付其它单位执行前述修补工作的支出, 或业主可从应付或 届期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 或将该笔费用作为债项地向 总承包商追讨。 16. 分段竣工 若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任何时间, 业主取得总承包商的同意而接收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或多个部分时(任何该等部分在本条下文简称 “有关部分” ), 则无论本合同任何其它明确或暗示规定: - 16.1 在业主接收有关部分即日起七天内, 业主代表须发出证书说明他对有关 部分的大概总值的估算, 并在执行本条的一切应用上(惟不涉其它), 该 总值估算应被视为有关部分的总值。 16.2 在执行本条第16.6款和本合同条件第15条第15.2, 第15.3和第15.5 款时, 业主接收有关部分之日便视为相关部分工程实际竣工日及有关部 份的保修期的开始。 16.3 当业主代表认为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5条第15.2或第15.3款他所要求修 复有关部分的任何缺陷, 皱缩或其它过失已经修复时, 便须就此发出有 关部份的“保修完工证书”以资证明。 16.4 总承包商应从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0条所购保险的价值内减去有关部分的 总值, 而该等有关部分应从业主接收即后日起由业主单独承担有关上条 所指的任何意外风险。 16.5 对在业主接收本工程有关部分后的其它部份工程发生任何延误本合同条 件第22条规定的拖期违约罚金及其金额应予降低计算方法如下:- 总承包金额 – 有关部份的总值 = x 原定拖期违约赔偿金 总承包金额 FP-1975 CC/11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16.6 (i) 在业主接收有关部分十四天内, 应根据合同条件第30条第30.3 款所扣除的保留金额(如有时)支付“有关部分金额”的一半金额给 予总承包商, 该金额计算如下: 有关部份的总值 x 保留金总额 = x ? 总承包金额 同时本合同条件附录所载的保留金限额则应随之按该 “有关部分 金额” 的一半而减少。 16. 分段竣工 (续) 16.6 (续) (ii) 在有关部分根据本合同条件附录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届满或有关部 分的保修暂完证书发出时, 取其较迟者, 应根据合同条件第30条 第30.3款所扣除的保留金额(如有时)的另一半金额给予总承包商, 该金额计算如下: 有关部份的总值 x 保留金总额 = x ? 总承包金额 同时本合同条件附录所载的保留金限额则应随之按该“有关部份金 额” 而再减少。 17. 转让和分包 17.1 (a) 未得总承包商书面同意, 业主不得将本合同转让。 (b) 未得业主书面同意, 总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转让。 17.2 (a) 除非业主代表书面明确同意外, 总承包商才可将本工程整个或任 何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或只提供件工方式分包予其它单位执行。尽 管业主代表没有禁止分包, 业主代表应有权禁止任何分包商, 并 有全权从工程中撤除任何分包商。 (b) 将本工程整个或任何部分分包不能减轻或解除总承包商在本合同 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总承包商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雇 员或代理商的行为、失职和疏忽应作为总承包商自己及其雇员 或代理商的行为、失职或疏忽一样而负全责。 (c) 如业主代表要求, 总承包商应有责任向业主代表提供有关在本工 FP-1975 CC/12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程内已被雇用或将被雇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详情。 惟须规定列作任何分包的条件是当本合同总承包商的雇用终止时(不论任何原 因), 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雇用亦应随即终止。 18. 人身和财产损害及业主的保障 18.1 总承包商须负责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 引致对任何人士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政府法令或习惯法而产生的任 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除非有关伤亡是由业主或业主应负责 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致的。 18.2 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0条所述由业主承担的损失或损害外, 总承包商应 负责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 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 讼。惟该等损害必须是由于总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商或任何分包商, 其 雇员或代理商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所引致的。 18.3 总承包商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上完全的责任。业主对任何不论是总 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的雇员皆不负上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总承包 商须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任何有关上述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及支出。 19. 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 19.1 (a) 在不损及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8条所述其对业主保障的责任的情况 下, 总承包商应购买及应使任何分包商购买: (i) 保障总承包商或(有关分包商)按情况而定, 对来自工程施 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责任所需的该等 保险; 及 (ii) 工程量清单内指定必须购买有关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 或施工所引致及因总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商或按其概况, 因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商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所引致 对房地产或私人财产造成损伤或损害的责任所需的该等保 险。 (b) 当业主代表要求时, 总承包商应合理地出示及使任何分包商出示 FP-1975 CC/13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证明文件予业主检查已购买本条款规定的保险, 但在任何情形下 (惟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业主可要求检查有关保险单及收据, 而 总承包商必须按要求提供。 (c) 如总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失职未有根据本条款投保或续保或促使 投保时, 业主可对其失职有关的任何风险自行投保并同时可从应 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内扣除已付或应付的保险费 或同等金额。 19. 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续) 19.2 (a) 对于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因倒塌、下陷、震荡、 削弱或移动支撑或地下水位降低对工程以外的财产造成的损害所 导致业主承担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有关保险, 总 承包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分项的指定保险额与业主作 为联名受保人投保, 惟不应包括以下损害:- (i) 因总承包商, 其雇员或代理商或因任何分包商, 其雇员或 代理商疏忽, 遗漏或失职所致; (ii) 因工程设计错误或遗漏所致; (iii) 按所执行工作的性质或施工方法而可合理预见为无法避免 的; (iv) 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0条属业主承担的风险; (v) 因核子风险或战争风险所致。 (b) 有关上述任何保险必须向经业主代表认可的承保人投保。同时, 总 承包商应将有关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交与业主代表存放。 (c) 如总承包商失职未有根据本款投保或续保时, 业主可对其失职有 关的任何风险自行投保并同时可以从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 的任何金额内扣除已付或应付的保险费或同等金额。 (d) 总承包商应注意遵守业主购买的保险有关条件,并须自行购买补充 有关不足部分。 (e) 总承包商购买的所有保险需含有交叉责任条款。 20. 建筑工程一切险 (不适用) FP-1975 CC/14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本工程之建筑工程一切险将由业主自行购买(含第三者责任险) 总承包商应注意和遵守业主为火灾、雷殛、台风、水灾、雪灾、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飞机或飞行物体或其中对象的坠落、暴动及第三者人身及财产所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所购保险的条件,并赔偿或承担因自身原因引致的而又在上述业主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20. 建筑工程一切险(续) (不适用) 20.1 在不影响或减轻或免除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责任及本合同条件18 所承担对业主补偿的责任的情况下, 总承包商须按本条件的规定投有及 维持建筑工程一切险(内含财产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0.2 前述的保险须以业主、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及指定分包商联名组成受保 人, 并须包含有“交叉责任”条款。 20.3 投有的物质损失险须符合以下要求 : (a) 保险单内财产损失险部份须赔偿本工程(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所有送 到工地上或邻近供本工程使用的物料及货物)在施工期间由于火灾 (不论火灾是否由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应负责的人所引致)、雷电、 台风、地震、飞机或由其堕下之物体及暴乱所造成的一切损坏, 并 赔偿因完工前施工原因而导致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失, 或总承包商 或其分包商在执行保修的义务和工作期间, 对本工程所造成的损 坏。 (b) 投保额须相等于以下各项之总和:- (i) 承包金额 (ii) 指定金额(包括指定分包合同金额)之总额 (iii) 合同条件附录所列的残砾清理费赔偿额 (iv) 相等于上述(i)至(ii)小段总和之8%的顾问费 (c) 总承包商须负责支付保险单的免赔额, 而每次事故免赔额则按合 同条件附录内所列的规定。 FP-1975 CC/15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20. 建筑工程一切险(续)(不适用) 20.4 投有的第三者责任险须符合以下要求 :- (a) 保险单内第三者责任险部份须承担受保人因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 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意外 损伤或死亡或财产意外损失或破坏所蒙受的法律责任、费用及索 偿。该保险须在施工期间直至保修期届满后14天内维持有效。 (b)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须按合同条件附录内所列的规定, 不设上限 („事故?一词指任何一宗事故或由单一事件引发的一列事故, 同时 并不计较因此而引致的索偿有多少宗数)。 (c) 总承包商须负责支付保险单的免赔额, 而每次事故免赔额则按合 同条件附录内所列的规定。 20.5 上述保险不需包括 : (a) 总承包商所拥有或负责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损失或破坏, 若承保 方接受附加责任, 总承包商可自费将上述保险范围申展到包括此 等财产。 (b) 如本合同条件第18条第18.3款所述总承包商所雇用的员工的损伤 或死亡。总承包商须按本合同条件第18条第18.3款另外投有和维 持所需的保险, 并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c) 材料及货物在送抵工地前的损失或破坏。总承包商须另外投有和维 持所需的保险。 20.6 本条件所指的保险须由业主同意的保险公司承保, 保费由总承包商负责 支付。总承包商须在开工前将保险单和保费收据的正本交予业主保管。总 承包商须积极地遵从保险单和承保方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 FP-1975 CC/16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的一切合同要求, 并自费负责因未能遵从的后果。总承包商须负责保险单 内规定的不负责项目或有限制项目的费用, 只要它们是属于总承包商在 本合同内应承担的风险或责任。 20.7 若因业主所引致工期延长, 保险期延长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业主负责。若经 业主代表证实非因业主所引致工期延长, 保险期延长所增加的保险费由 总承包商负责。 20. 建筑工程一切险(续)(不适用) 20.8 任何时间, 若负责投保一方在另一方要求时未出示收据表示前述的保险 是有效地维持, 则另一方可以代表双方以联名的名义对未有投保的风险、 损失或破坏投保, 并在出示他支付保险费的收据时有权要求把该费用视 为债项向对方追讨。 20.9 有关的索偿获承保方接受后, 总承包商须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损 失了或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修补、迁离和处理任何残砾和继续执行 和完成本工程。所有由保险得到的款项(减去顾问费), 须在合同条件附录 规定的中期付款相隔时间, 按中期付款方式支付给总承包商。除保险所得 的款项外, 总承包商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物料的替换和修补、 及残砾的迁离和处理, 收取其它费用。 21. 接收工地现场、竣工和延期 21.1 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列明的接收工地现场日期当天, 总承包商应随即开 始执行本工程工作。总承包商需有规律及勤奋地进行施工并必须在上述附 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完成本工程, 除非按本合同条件第23条和第33 条第33.1款(c)项有关延期规定有所延长。 21.2 业主代表可对本合同的工程或任何部份的施工发出暂缓工作指示。 22. 拖期违约赔偿金 若总承包商未能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列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3条 或第33条第33.1款(c)项所定出的任何延长期限内竣工而业主代表发出书面证 明认为该工程应合理地竣工时, 总承包商须根据本合同条件附录所列的拖期违 约赔偿金赔偿率及本工程整体或任何部份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及支付赔偿 金额予业主, 而业主亦可从根据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金额内扣 除该金额。 FP-1975 CC/17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23. 延长竣工期限 当本工程的进度合理明显地出现受到拖延时, 总承包商必须立即发出书面通知予业主代表列明有关拖延原因, 总承包商须评估包括更新有关拖延的预期影响细则及估计合同竣工日拖延的天数及一切有关的费用, 而若业主代表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受拖延至超过本合同条件附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合同条件本条或第33条第33.1款(c)项确定的延长期限, 而其成因是:- (a) 不可抗力, 或 (b) 本合同条件第20条款所指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或损 坏, 或 (c) 民变、当地工人集结、罢工或闭厂而波及工程雇用的任何行业或工程所需 的任何货物或材料的准备、制造或运输行业, 或 (d) 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1条第11.1款或第21条第21.2款发出的业主代表指 示, 或 (e) 由业主雇用于本合同范围以外工作的独立施工承包商如工艺师、技术工人 或其它人士方面的拖延, 或 (f) 根据本合同条件第6条第6.3款检验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包括由于该 开启或测试的继后修复工作), 开启任何掩蔽工程作检查或测试, 除非检 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材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外, 或 (g) (i) 某些在本合同签定时总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而又超出其能力控 制范围的原因, 以致未能罗致工程正常施工所需的有关劳工, 或 (ii) 某些在本合同签字时总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而又超出其能力控 制范围的原因, 以致未能购置工程正常施工所需的有关货物和/或 材料, 或 FP-1975 CC/18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h) 遵从本合同条件第34条所规定或根据该条而发出的业主代表指示。 则业主代表在可估算出在上述日期或时间后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 并尽快以书面为工程的竣工作出公平和合理的延长期限。惟总承包商必须经常尽最大努力设法防止或减少拖延及采取一切令业主代表满意的合理措施的工作。 24. 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4.1 若在收到总承包商书面申请后, 而业主代表认为由于本工程或及其任何 部分工作实质上受到下列影响并令总承包商受到直接损失和费用而无法 根据本合同任何其它规定获得偿还时: (a) 总承包商未有及时从业主代表收到所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 而总承包商已特别以书面申请要求有关资料。发出该等书面申请的 日期, 在考虑到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 条件第23条或第33条第33.1款(c)项而确定的任何延长期限时, 离总承包商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并非不合理地太远或太近; 或 (b) 根据本合同条件第6条第6.3款检验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包括 由于该开启或测试的继后修复工作), 开启任何掩蔽工程作检查或 测试, 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材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 外;或 (c) 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合同文件的不一致或歧异;或 (d) 由业主雇用于本合同范围以外工作的独立施工承包商如工艺师、技 术工人或其它人士方面的拖延; 或 (e) 业主代表发出有关对本合同的工程或任何部份的暂缓施工指示。 而在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进度如上述变得明显地受到影响后及若总承包 商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则业主代表应自行确定该等损失和/或费 用的金额, 并随时依此确定的任何金额加入承包金额内。如在确定前述金 额日期后发出中期付款证书, 则该等金额应加入该等证书指明届期应付 款项内。 24.2 总承包商须在导致损失或支出的事故发生后28天内呈交书面申请须包括 FP-1975 CC/19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有详细及有证据的资料, 说明总承包商索取的损失或支出的组成。超过这 些期限的时间则视为不合理地过长, 总承包商便视为放弃他索偿的权利。 上述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为总承包商按此条件提交索偿的先决条件。若总 承包商只提交按此条件有索偿意向的通知书, 将不会被接纳为符合本条 件的要求。 24.3 本条规定不应损及总承包商可能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和赔偿。 25. 业主终止合同 25.1 若总承包商违反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 即:- (a) 如他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 或 (b) 如他没有规律和勤奋地进行工程施工, 或 (c) 如他拒绝或持续漠视遵守业主代表发出要求他拆除及移除不合规 格的工作或材料或货物的书面通知, 而对工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或 (d) 如他没有遵守本合同条件第17条的规定, 则业主代表可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向总承包商发出通知指明其违 约事项, 同时若总承包商在收到该通知十四天内继续该失职行为或在其 后重复该违约事项(无论以前曾否重复), 则在不损及任何其它权利或赔 偿情况下, 业主可于该等持续或重复违约后的十天内用挂号邮件或有记 录的传递通知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立即终止其雇用, 惟此等通知不应无 理或无根据地发出。 25.2 若总承包商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安排或收到申请清盘令或通过 自愿清盘决议(为重组目的而清盘除外)或对其公司或企业已正式委出一 名破产管理人或经理人, 或任何用作短期抵押或有关的财产已被短期抵 押的任何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收, 则根据本合同雇用总承包商必须立 即自动终止, 但若业主和总承包商或按其情况为其信托人、清盘人、破产 管理人、或经理人达成协议则可恢复和继续上述的雇用。 25.3 若总承包商按上述被终止雇用时, 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 业主和 总承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 (a) 业主可雇用或支付其它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 该等人士可进 FP-1975 CC/20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入工地现场和使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工具、器材和用于 工程、送抵和置于工地现场或邻近的所有材料和货物, 并可购买执 行和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货物。 25. 业主终止合同 (续) 25.3 (续) (b) [除因总承包商破产或收到申请清盘令或通过自愿清盘决议(为重 组目的而清盘除外)引起的终止雇用外]当业主或业主代表要求时, 总承包商必须在终止日期的十四天内免费转让给业主为本合同提 供材料或货物和/或进行任何工程施工的任何协议合同的权益, 但 材料供货商或分包商应有权合理地反对业主将该等合同作任何进 一步的转让。在任何情况下, 业主可支付总承包商未曾支付与任何 供货商或分包商为本合同(无论在合同终止前或后)而交付的任何 材料或货物或已进行的工作的款项。业主根据本项的权利乃附加于 本合同条件第27条第(c)款所规定可向指定分包商支付的权利。同 时根据本项规定业主按此节支付的金额可从应付或届期应付给总 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内扣除。 (c) 总承包商须在业主代表书面要求时(但不在此以前)从工地现场运 走属于或由他租用的任何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和货 物。如在发出任何该等要求后一段合理期间内, 总承包商仍未有执 行要求, 则业主可(但不负责任何损失或损坏)运走和出售总承包 商的任何该等财产, 所得收入在扣除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后的余 额则归入总承包商帐目内。 (d) 总承包商应按下述预留或支付业主由于终止合同引起对业主的任 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害的金额。直至根据本款(a)项的工程竣工后, 业主不应受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约束向总承包商作任何进一步付款, 但在竣工及一段合理时间内核实有关帐目后, 业主代表应签字证 实业主的合理所花的金额及因终止引起对业主的任何直接损失和/ 或损害的金额。如该等金额加在终止日期前已向总承包商支付的款 项是超过根据本合同在适当竣工时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总额时, 其 差额应为总承包商应付给业主的债务, 如该等金额加在上述款项 时是少于上述总额时, 其差额应为业主应付给总承包商的债务。 FP-1975 CC/21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26. 总承包商终止合同 26.1 在不损及总承包商可能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和赔偿的情况下, 如果: (a) 业主没有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列明的承兑证书期内支付予总承包 商在任何证书中应付金额, 并在收到总承包商用挂号邮件或有记 录传递发出的通知说明根据本合同如果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七天 内仍未支付款项则将会终止受雇合同, 或 26. 总承包商终止合同 (续) 26.1 (续) (b) 业主干涉或防碍发出根据本合同应发的任何证书, 或 (c) 全部或差不多全部未完成工程(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5条需要进 行的工作外)因下列原因持续地中断进行并超过本合同条件附录指 明的时间: (i) 不可抗力, 或 (ii) 本合同条件第20条所指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意外事故引起 的损失或损坏; 或 (iii) 民变, 或 (iv) 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条第1.4款; 第11条第11.1款或第 21条第21.2款发出的业主代表指示, 或 (v) 总承包商未能及时从业主代表收到所需的指示、图纸、详图 或标高, 而总承包商已特别书面申请要求该等资料。发出该 等书面申请的日期, 在考虑到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竣 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3条或第33条第1款(c)项而 确定的任何延长期限时, 离总承包商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 日期并非不合理地太远或太近, 或 (vi) 由业主雇用进行本合同范围以外工作的独立施工承包商如 工艺师、技术工人或其它人士方面的拖延, 或 (vii) 根据本合同条件第6条第6.3款检验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 (包括由于该开启或测试的继后修复工作), 开启任何掩蔽 的工程作检查或测试, 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材料或 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 (d) 业主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协议或作出安排或收到申请清盘令或 通过自愿清盘决议(为重组目的而清盘除外)或对其公司或企业已 FP-1975 CC/22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正式委出一名破产管理人或经理人, 或任何用作短期抵押或有关 的财产已由短期抵押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收。 则总承包商可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传递向业主或业主代表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其根据本合同的雇用, 惟该等通知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发出。 惟工程中断如因总承包商失职行为造成, 则本条第(c)款并不适用。 26. 总承包商终止合同 (续) 26.2 若总承包商按上述终止雇用时, 在不损及双方应得的权利或赔偿或对本合同条件第18条所述总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在运走其临时房屋、施工机械、工具、器材、材料或货物前的责任或因该运走而引致的责任的情况下, 总承包商及业主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应如下:- (a) 在不影响本条款内第(b)项(iv)段的规定下, 总承包商应合理适当 地自工地现场运走其所有临时房屋、施工机械、工具、器材、材料 及货物, 并协助其它分包商进行同样行动, 在运走过程中要迅速 及施行一切预防措施防止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8条所指对任何人士 和财产的损伤、死亡或损坏(该等伤亡或损坏是总承包商在终止雇 用前须向业主负责的)。 (b) 除在此以前根据本合同所支付的金额外, 业主应向总承包商支 付:- (i) 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竣工工程的总值, (ii) 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开工而未竣工的工程的总值, 其价值 则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1条第11.4款内作为业主代表要求的 工程变更一样被确定。 (iii) 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1条第11.6款, 第24条、及第34条第 34.3款规定已确定的有关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任何金额 (不论在终止日期前或后确定)。 (iv) 总承包商为本工程订购的材料或货物并已支付或在法律上 规定必须支付的款项。当业主支付后, 所支付的任何材料或 货物应转归业主所有。 (v) 本款第(a)项迁离的合理费用。 (vi) 合同终止对总承包商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惟除所有其它赔偿外, 总承包商在业主偿还及支付所有久款前仍可拥有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的拥有权和留置权, 尽管该等材料和货物按本合同 FP-1975 CC/23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条件第14条归业主拥有。 27. 指定分包商 特明说明:本合同所有条文内的“指定分包商/供应商”,均指由业主另行招标/ 询价选择的专业分包商/供应商。 本条下列条款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内的指定金额或是因业主代表对暂定金额的 动用发出指示而产生的指定金额; 业主代表可指定施工单位(即指定分包商)进 行供应及安装物料或执行工作。 27. 指定分包商 (续) (a) 此等金额应被视作实价(不预留折扣), 并用以支付业主代表指定 的单位。所有专家或由业主代表指定的专家或其它人士皆为总承包 商雇用的分包商, 并在本合同条件内称为 “指定分包商”。业主将 与总承包商联名与指定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而总承包商须全面负 责材料和货物的质量、工期、协调及管理事宜。惟业主代表不应任 命总承包商有理由反对的任何单位(除非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中另 有协议)或任何不愿意接受(除其它规定外)和签订带以下规定的分 包合同的人士作为分包商:- (i) 指定分包商应执行和完成分包工程, 并在各方面合理地满 足总承包商和业主代表要求, 和遵守总承包商所有合理的 指示和要求。 (ii) 指定分包商应服从、履行和遵守总承包商在本合同内所必须 服从、履行和遵守的一切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件第20条除 外, 只要此等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有关和适用 的。 (iii) 对总承包商在本合同为保障业主免于承担而应负的责任, 指定分包商亦应在分包合同内同样负责保障总承包商免于 承担该等责任。 (iv) 指定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代 理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而引致的索赔要求, 并赔偿总 承包商因分包商或上述人士误用任何脚手架或其它施工机 械所造成的损失。指定分包商必须为上述索赔要求购买保险, 并应在业主代表或总承包商要求时出示保险单和保险费收 据。 (v) 分包工程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或(当工程是分段完成时)分段 FP-1975 CC/24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期限内完成。总承包商, 在未得业主代表书面批准前, 不得 延长分包工程或其中分段工程的竣工期限。当指定分包商提 交对分包工程或其中分段工程的进度或竣工期限受阻原因 时, 总承包商须转知业主代表。 27. 指定分包商 (续) (a) (续) (vi) 若指定分包商不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经业主代表书面 同意而由总承包商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如果 分包合同是分段竣工时)其中的分段工程, 而业主代表书面 向总承包商证明上述工程理应如期竣工, 则指定分包商必 须支付或预留给总承包商一笔赔偿金额。该等金额按协议的 拖期违约赔偿金比率和上述工程或任何其中分段工程仍未 竣工的报延期间而计算。若罚金比率未事先协议时, 则按总 承包商因分包商未能如前述完成工作对总承包商造成的任 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vii) 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的中期付款证 书(内包括对分包工作、材料或货物的估价)的款额十四天 内,应支付分包人对该等工作、材料或货物的应收款项,但 总承包商可扣除根据本条第(a)款(viii)项所述保留金。 FP-1975 CC/25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27. 指定分包商 (续) (a) (续) (viii)总承包商应在按业主代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发出的任 何“中期付款证书”内所指明已届期应付予指定分包商就其 工作、材料或货品的总额内保留依照分包合同附录列明的保 留金百分率(如无规定, 则应按照本合同条件附录所列明的 保留金百分率)计算的款额, 直至此保留金等同分包合同附 录内保留金限额为止(如无规定, 则该限额应为总承包合同 内保留金限额之于总承包金额减除所有在内包括的分包金 额后的比例在分包金额内相同比值的款额)。总承包商对任 何此等款额的利益(不论款项由谁保管)应属受托于指定分 包商的信托性质(但无投资义务), 而指定分包商有关权益 则只应受制于分包合同授予总承包商容许其有权随时从届 期应付予指定分包商款额内扣响应得款项的有关权利。同时, 如将此等款项或其一部分发放与指定分包商时, 必须全数 支付。 (ix) 业主代表及其授权代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9条所述应有权 进入指定分包商工场及其它地方。 (x) 在本合同下总承包商的雇用终止时(无论任何理由), 则分 包合同下指定分包商的雇用亦应随即终止。 (b) 业主代表应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发出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 届期应付金额内包括指出由指定分包商执行的工程或提供的材料 或货物的估值, 并应同时以书面通知指定分包商该估值, 总承包 商在收到业主付款后十四天内必须将代表此等估值的款项根据业 主代表的证书支付指定分包商, 但可扣除: (i) 按分包合同总承包商应扣除的任何保留金额, 及 FP-1975 CC/26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ii) 因分包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延迟竣工而总承包商应得的任 何金额。 27. 指定分包商 (续) (c) 在发出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规定的任何证书前, 业主代表可要 求总承包商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已完全清付一切在以前发出证书内 对指定分包商所完成工作, 供应材料或货物所指定的应付款项(扣 除适当的保留金), 如总承包商未遵守该等要求, 除非他以书面向 业主代表提出:- (i) 扣留或拒绝支付应付款额的合理原因, 及 (ii) 合理证据证明他已将原因通知指定分包商, 否则业主代表应就此发出证书列明业主可直接支付有关指定分包 商该款额, 并从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款项内扣除该款额。 (d) (i) 在未得业主代表书面同意前, 总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指定 分包商延长分包工程期限或(如分包工程是分段竣工时)其 中部分工程的期限, 惟总承包商必须把指定分包商的工程 受阻原因转知业主代表, 而业主代表不应无理地拒绝分包 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延期完成。 (ii) 如指定分包商未能在限期内竣工或(如分包工程是分段竣工 时)如期分段竣工或未能在总承包商得到业主代表书面同意 下给予的延期内竣工, 而如业主代表认为工程应如期竣工, 业主代表应以书面证明及在发出证明时, 立即将证书副本 发给指定分包商。 (e) 若业主代表在向总承包商支付最终付款届期前拟向任何指定分包 商作最终付款, 而当该指定分包商已就任何潜在缺陷向总承包商 妥为保障, 则业主代表可在“中期付款证书”内包括该最终付款, 而总承包商必须在收到业主付款十四天内根据业主代表的证书将 该款项如数支付予有关指定分包商, 在此最终付款后, 本合同条 FP-1975 CC/27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件附录所规定的保修金限额应扣除该分包合同有关的保修金额。除 潜在缺陷外, 总承包商应被免除对在分包合同下由该指定分包商 所执行的工作及供应材料或货物的一切责任。 (f) 上述权力的存在或运用, 或包含在本合同条件内的任何其它规定, 无论如何不应使业主须对任何指定分包商负任何责任。 27. 指定分包商 (续) (g) (i) 若总承包商作为其一般经营业务直接执行任何已列入工程 量清单中指定金额的工程, 而该等工程项目已在本合同条 件附录列明, 而业主代表已准备接受总承包商对该等工程 投标, 则总承包商应被允许对任何该等工程投标, 惟业主 应有权拒绝最低的投标或任何投标。如总承包商中标, 在未 得业主代表同意前总承包商不得将工程分包。 惟对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1条第11.3款发出的业主代表指示 而引起的指定金额在本项的应用上应视为已列入工程量清 单内, 而该等有关工程亦应已列入本合同条件附录内。 (ii) 作为任何根据本款中标的其中条件, 本合同条件第11条应 适用于有关在投标内的工程项目, 而其中所指的合同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一如有关投标文件中的同等文件。 28. 指定供货商 本条下列条款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内的指定金额或是因业主代表就上述工作而发出指示所动用的暂定金额关于由总承包商只负责安装的材料或货物。 (a) 此等金额应被视作实价(不预留折扣), 而依上述的指定金额应被 视为实价(已扣除任何商业或其它折扣后的凈额)加上包装、运输及 交付的费用。惟当业主代表认为总承包商因特别包装或特别运输需 要令总承包商蒙受额外费用, 则该等特别费用应补偿予总承包商。 (b) 此等金额应用以支付由业主代表指示供应材料或货物的人士。所有 专家、商人、技术工人或其它由业主代表指定的人士皆为总承包商 雇用的供货商, 并在本合同条件内称为 “指定供货商”。业主将与 总承包商联名与指定供货商签订销售合同,总承包商并须全面负责 材料和货物的质量、交货期、管理及安装事宜。惟业主代表不可任 命(除非业主代表及总承包商另有协议外)任何不愿意接受(除其它 FP-1975 CC/28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规定外)和签定带有以下规定的销售合同的人士作为供货商:- (i) 所供应的材料或货物必须令业主代表及总承包商合理地满 意。 28. 指定供货商 (续) (b) (续) (ii) 指定供货商须更换或以其它方法修复在品质保证期内发现 所供应有缺陷或损坏的材料或货物,并须负责由于该等缺陷 或损失而使总承包商蒙受一切合理费用的支出。惟必须:- (1) 若材料或货物已被使用或已安装时, 该等缺陷或损 坏并非总承包商可在未使用或安装前的检验所能发 现的。 (2) 该等缺陷或损坏的成因完全是由于所供应货物的操 作工艺不当或用料不良造成而非由于总承包商不适 当贮藏或由于总承包商、业主代表、业主或任何他们 须负责的人士的任何误用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 (iii) 所供应的材料或货物应在总承包商合理地指示的时间到位 或完成交付。过早或太迟的交货,所引致的额外费用或损失 将由指定供货商负责。 (iv) 在本合同下总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无论任何原因)后, 指 定供货商不须供应交付任何材料或货物(除总承包商已支付 的任何材料或货物外)。 (c) 若总承包商及指定供货商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在任何情况下约束、限 制或豁免指定供货商对总承包商就有关供应或将供应材料或货物 的责任, 而业主代表明确地以书面批准该等约束、限制或豁免, 则 总承包商对业主就该等有关材料或货物的责任亦相等地被约束、限 制或豁免。直至业主代表以书面明确地批准该等约束、限制或豁免 责任条款, 总承包商不须被迫与指定供货商签订合同, 或动用指 定金额于指定供货商。 FP-1975 CC/29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28. 指定供货商 (续) (d) 所有总承包商支付给指定供货商有关供应材料及货物的一切款项, 除销售合同另有规定外,必须全数支付。同时应以本合同条件第 30条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内届期应付款项所包括的该等材料及货 物总值或由销售合同所订的应付款项,在收到业主付款后十四天内 支付。 (e) 在发出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规定的任何证书前, 业主代表可要 求总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已完全支付一切在以前发出证书 内就指定供货商所供应的材料或货物总值而指明应付的一切金额 (扣除适当的保留金), 如总承包商未遵守该等要求, 除非他以书 面向业主代表提出:- (i) 扣留或拒绝支付该应付金额的合理原因, 及 (ii) 合理证据证明他已将原因通知该指定供货商, 否则业主代表应就此发出证书列明业主可直接支付有关指定供货 商该款额, 并从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金额内扣除该款额。 FP-1975 CC/30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28. 指定供货商 (续) (f) 上述权力的存在或运用, 或包含在本合同条件内的任何其它规定, 无论如何不应使业主须对任何指定供货商负任何责任。 (g) 总承包商有义务协调指定供货商的正常供货。并负责货物在工地范 围内的安全。除销售合同另有规定, 总承包商不得直接向供货商收 取分包费、卸货费或其它项目的变相收费。 29. 独立施工承包商 总承包商应允许本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独立施工承包商如工艺师、 技术工人或其它人士执行。作为本合同条件第18条的应用上, 任何该等人士应 被视为业主负责的人士, 而非总承包商的分包商。 30. 证书和付款 30.1 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中期付款证书期限内, 业主代表应发出“中期 付款证书”注明业主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额(备注:本工程“中期付款证 书”最低付款额见附录,低于最低付款额则当期不付,在下期一并付出)。 当总承包商向业主出示任何该等证书时, 应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 承兑证书期内获得支付。当业主代表认为需要确定”中期付款证书”内注明 的应付款项时应随时进行期中估价。 30.2 除非双方有任何阶段或分期付款的协议,在“中期付款证书”注明的累 计付款金额应为上述证书签发日期二十八天或以前完成和送抵工地现场 或邻近并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的估值,扣除(本合同条件第30条第 30.3款的规定)业主可保留的任何款额和扣除根据本条在以前累计支付 的任何款额。惟该证书只应包括合理、正常和非过早地送抵或置于工地 现场的上述材料和货物,同时上述材料和货物必须充分地受到保护,不 受天气或其它灾害损坏才能计算在累计付款金额内。 送抵工地的材料和货物的款项只限于该条永久设置在本工程的材料和货 物、临时用的材料和货物的款项将不会计算在“中期付款证书”内。 30.3 业主可保留本条第30.2款所指的工作、材料和货物总值按本合同条件附 录中指定为 “保留金百分率” 的百分比作为保留金额。惟须注意当此保留 的款额的总数不超过上述附录中指明的保留金限额时, 或与根据本合同 条件按情况适用的第16条第16.6款和/或第27条第(e)款而减少的保留 金限额。任何与指定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内的保留金额应由业主代表决定, 但若未有明确其保留金百分率或限额时, 则该百分率应与总承包合同的 前述保留金百分率相同, 而该限额则按分包金额相对减去所有指定分包 的暂定金额后的总承包金额的比率计算。 FP-1975 CC/31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30. 证书和付款 (续) 30.3 (续) 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后每月25日上报所完工程量的申请款,在提交中期付 款申请后的28天内,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量的审核,并发出 中期付款证书。而在中期付款证书发出后的14日内,进行进度拨款。 30.4 根据本条第30.3款而保留的保留金必须受下列所限: (a) 业主对任何此等保留金的权益只纯为总承包商的信托人(但无投资 义务), 而总承包商的有关权益则只应受制于本合同授予业主容许 其可随时从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款额内扣除应得款项的有关权 利。 (b) 在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时,业主代表应发出一份为数等于保留金 总额一半的证书,而总承包商向业主出示任何该证书后,应在本合 同条件附录中所指明的“承兑证书期”内获支付上述款项。 (c) 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列明的缺陷保修期届满后或在业主代表发 出 “缺陷修复竣工证书”时, 取其较迟者, 业主代表应发出一份应 付保留金额的证书, 而当总承包商向业主出示任何该证书后, 发 包商应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列明的 “承兑证书期” 内获支付上 述余额。 30.5 (a) 本工程的决算须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列明的最终决算期内完成, 并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或在本条第6条所述最终证书发出前向总 承包商应获得一份工程决算书。 (b) 在本工程实际竣工前或其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总承包商应将本合 同条件需计算的一切决算资料及其明细, 包括有关指定分包商及 指定供货商的决算文件交给业主代表作审核。 FP-1975 CC/32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30. 证书和付款 (续) 30.5 (续) (c) 在决算中, 所有总承包商根据个别合同付予或应付予指定分包商 或指定供货商的款项为根据本合同条件第4条第4.2款规定的费用 或取费, 并已含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金额内, 及根据本合同条 件第19条第19.2款规定所购保险费或应付保险费, 及根据本合同 条件第27条第(g)款投标的任何工程中标者的投标金额(或者他根 据投标条款计算的金额)及在工程量清单内已包括暂定金额而由总 承包商进行施工的任何工程的总价, 皆应用作抵销工程量清单内 所述或由业主代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1条第11.3款所发出的指示 所产生的有关指定金额或暂定金额, 而其余额在总承包商的利润 已按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作出按比例调整后, 应在承包金额内加 入或扣除, 惟任何指定分包商或指定供货商给总承包商有关任何 损失的赔偿或允许赔偿均不得从中扣除。 30.6 根据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届满后三个月内或在根据本 合同条件第15条缺陷修复竣工后三个月内, 或当业主代表收到根据本条 第30.5款(b)项所提及的文件后三个月内(取其最后日期) 业主代表应发 出最终证书注明:- (a) 先前已支付所有款额总和, 及 (b) 依照本合同条款所需调整后的决算承包金额。 上述两项款额的差额(如有时)应明确地在该最终证书中列明由业主欠总 承包商的余额。该项余额, 扣除根据本合同授权业主可扣除的款项后, 总 承包商应在出示最终证书后十四天内收取由业主支付该款项, 或按其情 况应在业主代表发出最终证书后十四天内作为一项欠款由总承包商支付 给业主。 30.7 除非在最终证书发出前由双方其中一方根据合同条件第35条书面要求同 意委任仲裁人, 或由总承包商于该最终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提出仲裁要 求外, 该最终证书应成为任何由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中(不论是否根据本 合同条件第35条的仲裁或其它情况)作为结论性的证据以证明工程已根 据本合同条款妥当地执行及竣工, 而承包金额已根据本合同条款所需适 当地调整, 除非及只有在该证书中提到的金额所属错误的成因是由于:- (a) 与本工程或其部分有关或对任何涉及该最终证书的欺诈、不忠实或 蓄意隐瞒; 或 (b) 在工程进行时或在发出该项证书之前, 虽经过任何合理时间内的 合理检查或检验仍无法发现的本工程或其部分的任何缺陷(包括任 何遗漏); 或 FP-1975 CC/33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31. 证书和付款 (续) 30.7 (续) (c) 在计算中对任何工作、材料、货物或数字的任何意外地纳入或遗漏 或其它计算上的算术错误。 30.8 除上述外, 任何业主代表发出的证书本身都不应作为结论性的证据以证 明任何工程、材料或货物乃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0.9 按本合同条件须由业主支付予总承包商的任何款项, 在付款前必须符合 以下先决条件 :- (a) 总承包商必须于业主付款之时提交完税发票,否则付款按日顺延。 (b) 业主将所支付的款项汇至总承包商在业主所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 帐户。若总承包商要求业主支付款项至其它银行帐户, 特殊情况 下,业主可酌情予以办理, 但除事前已获业主书面承诺外, 付款期 将不予保证,总承包商须自行承担延迟付款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及/ 或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损失。 (c) 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 总承包商需提交有效的履约保证书。如有 预付款,还需开具相应数额的预付款保函。 (d) 所有工程变更引致的增加款项须由总承包商详列其计算明细并供 业主代表核实后及其工作己完全妥善地完成。 31. 履约保证书 总承包商必须获得一间保险公司或银行与总承包商以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书共同及个别地以本合同条件附录内指示的金额向业主保证总承包商会正确地履行本合同。该保险公司或银行及保证书的条件必须经业主认可, 而获取保证书的所需费用应由总承包商负责。 惟规定总承包商提交有效及审批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前, 业主可不支付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应付及届时应付予总承包商的金额。惟当按本合同条件第15条规定已发出 “实际竣工证书” 时, 则该保险公司或银行应获解除保证书规定的责任。惟再规定若本工程按本合同条件第16条第16.2款已被视为分段实际竣工时, 则在业主代表自由决定下, 保证书的金额可按照业主代表的决定减少。 如总承包商未能提交该保证书或所提交的保证书不合指定格式时, 业主应有权在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内扣除该保证书的面值。 FP-1975 CC/34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如合同期限延长或发出拖延时, 保证书必须延期。 (其他具体事项见附件A之《关于中标单位财务事项的几点说明》) 32. 战争爆发 32.1 倘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战事(不论有否宣战), 其间将牵涉中华人民 共和国至需要全面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的程度, 则业主或总承包商 可随时以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下总承包商的雇 用。 惟该等通知不得在下列的情况发出:- (a) 在上述总动员命令发出后二十八天内, 或 (b) 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出, 除非工程或任何其中的部分蒙受到本合 同条件第33条第33.4款所述的战火破坏。 32.2 在业主根据本条发出或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 业主代表可向总承包商发 出指示要求总承包商按指示执行防护工作和/或继续工程施工至指定停工 阶段为止。而总承包商应遵从该等指示有如终止通知尚未发出一样。 惟总承包商因其能力控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在该等指示发出日期三个月 内完成该指示内有关工作时, 他可放弃该等工作。 32.3 在业主根据本条发出或收到终止通知十四天后或按工作的个别情况, 在 完成或需放弃业主代表在上款所要求的工作时, 则应引用本合同条件第 26条第26.2款(除(b)项(vi)分项外)的规定, 总承包商亦应获业主支付 根据本条第32.2款发出指示所规定执行的任何工作的价格。此等价格应 被视为业主代表要求的工程变更而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1条第11.4款予以 确定。 FP-1975 CC/35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33. 战火破坏 33.1 若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任何送抵及置于工地现场或邻近拟用于工程 尚未安装的材料或货物蒙受战火破坏时, 则无论在本合同内任何其它明 确或暗示的规定:- (a) 该等战火破坏应计算在本合同内任何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额内。 (b) 业主代表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商运走和/或清理任何瓦砾和/或 损坏的工作和/或执行防护工作。 (c) 总承包商应修复经战火破坏的工程, 并继续工程施工及竣工。而业 主代表应给予总承包商公平而合理的工期延长。 (d) 运走及清理瓦砾或损坏工作, 执行防护工作及修复经战火破坏的 工程, 应被视为业主代表要求的工程变更。 33.2 若在上述战火破坏发生后的任何时间,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2条 发出终止通知, 在该条内所用的 “防护工作” 一词在该等情况下应被视 为包括业主代表根据本条第(1)款(b)项发出指示的有关事项, 根据该项 的任何指示如在业主发出或收到终止通知前发出及未被完全遵守时, 则 应视为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2条第32.2款发出的指示而处理。 33.3 对于已成为业主所有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拟用于工程的任何尚未安装 的材料或货物所受的战火破坏, 业主应有权收取政府可能随时拨出发放 的任何有关赔偿。 33.4 “战火破坏” 于本条件内应指 (a) 由于敌方行动或歼灭敌方行动或击退预计的敌方攻击所造成的直 接破坏(无论属于意外与否); (b) 由于当局为防止或减轻上述破坏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直 接破坏(无论属于意外与否); FP-1975 CC/36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33. 战火破坏 (续) (c) 由于以下成因直接造成的意外破坏:- (i) 当局为防止或阻止敌方任何攻击行动而采取的预防或准备 措施; 或 (ii) 当局按预期的敌方行动而采取涉及陆上工程的任何预防或 准备措施。 而在上述任何情况下, 所采取措施对财物将有实质上的危害。 惟本款第(c)项所述措施将不包括管制灯火灯饰或作训练用途的措 施。 * 注: 如战火爆发, 可随时协议为迎合环境需要的其它进一步或另外的安排。 34. 古物古迹 3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物条例或地方当局之规例, 在工地现场或工程施 工过程中发现的全部化石、古物和其它具有意义或价值的物品, 应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 在发现该等物品时, 总承包商应立即:- (a) 尽最大能力不骚扰该等物品, 及倘若继续施工会危及防止或阻止 发掘或运走该等物品时, 则应停止施工; (b) 采取一切为保存该等物品在原位和原状的所需步骤; 及 (c) 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现该等物品和其准确位置。 34.2 业主代表应就总承包商根据上款报告的该等物品发出有关安排的指示, (在不损该等权力一般情况下)该等指示可要求总承包商允许第三方检查, 发掘或运走物品。作为本合同条件第18条的应用上任何该等第三方应被 视为业主负责的人员而非总承包商的分包商。 34.3 若业主代表认为遵守根据本条第34.1款的规定或根据本条第34.2款所发 出的指示令总承包商受到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而又无法根据本合同的任 何其它规定获得补偿时, 则业主代表应自行确定该等损失和/或费用的款 额。该确定的款额应加入承包金额内并列明于中期付款证书的届期应付款 项内。 FP-1975 CC/37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35. 仲裁 35.1 无论是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工程完成或被放弃之后, 业主或其代表和总 承包商之间, 对合同的解释或与对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 若有任何争议 或歧见(包括所有在本合同由业主代表自行决定的事宜, 或业主代表扣押 该等总承包商认为应发出的证书, 或按本合同条件30(5)(a)所述有关工 程量量度及价款计算事宜, 或按本合同条件25、26、32及33所述有关双 方的权利和责任的事宜), 则有关争议或歧见须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或 按当地政府有关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解决。 35.2 除非仲裁的问题是关于本合同条件第3条或第4条所述事宜、或业主代表 的指示是否得到本合同授权、或关于证书的发出是否受到不恰当的抑制、 或因本合同条件第32条及第33条引起的争议或歧见、或除非业主或其代 表和总承包商以书面同意, 否则不能在本合同完成或以为完成前、或总承 包商雇用终止或以为终止前、或放弃本工程前进行仲裁。虽然提交了仲裁, 总承包商须遵从及继续遵从任何与仲裁问题有关的业主代表指示或决定, 直至仲裁人有所仲裁为止。 35.3 在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2条第2.2款及第30条第30.7款的同时, 仲裁人 有权(但不以此为限)要求进行他认为需要的量度和/或价款计算以便决定 双方的权利和确定及裁决本应包括在证书内的款项, 重估及更改任何证 书、意见、决定、要求或通知, 并当作以前未有证书、意见、决定、要求 或通知来解决争议问题。 35.4 仲裁人的裁仲是最终决定的,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6. 行贿(见附件B之廉洁保证合约。总承包商在签署本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一并签 署附件B之廉洁保证合约) 总承包商或其代理商或雇员或其代表的任何人士答允或提供或以其名义答允或 提供与业主或业主代表或任何顾问人员的代表或代理商或代表此等人士或任何 此等人士的任何人有关获得或与业主履行本合同或此工程施工的任何回佣、利 益、礼物、赏金、报酬或贿赂, 除构成刑事罪行外, 还可能导致业主有权按第 25条规定采取行动。 37. 工地现场材料 除非双方另有任何协议,否则“中期付款证书”内注明的累计付款金额应将不包 括送抵工地现场或邻近并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货物的估值。如总承包合同文件 内对工地现场材料付款有矛盾的地方,则以此条款为优先考虑。 FP-1975 CC/38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38. 总承包商主要员工的更换 总承包商须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所提交工地管理小组成员如:项目经理、常驻工程师、 工长、工地代理人、保安主任、质量员等人员名单及简历,供业主代表审批。一经 业主代表认可之上述管理人员名单后,总承包商在未经业主代表书面同意下,不得 撤换任何该等员工。如总承包商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在未经业主代表同意下更换工程 项目经理及上述任何一位人员,总承包商须向业主缴纳罚款(按每人)RMB10,000.00 元,该等罚款可在应支付给总承包商之工程款内扣除。 总承包商应对其派出的人员负责,保证派出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总承包商员 工因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经济处罚,一律由总承包商的负责。 业主代表有权要求总承包商撤换违反当地法律、工作纪律,或不适当工作、不称职 的总承包商的任何人员,总承包商不得因此作出搪塞和提出任何索赔。在业主代表 书面通知总承包商撤换上述任何不称职人员7日内,总承包商必须予以更换,否则 总承包商须向业主缴纳罚款(按每人)RMB50,000.00元,该等罚款可在应支付给 总承包商之工程款内扣除。 FP-1975 CC/39 天津市 总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工程 附录 填写合同条件附录如下: 条款 缺陷保修期[如无规定则为工程实15, 16和30 24个月 际竣工证书所定日期起十二个月] 接收现场日期 21 业业主代表通知后第三天起计 竣工日期 21 按报价书FT/1页第2条规定 拖期违约赔偿金 22.1 按每天 人民币 元计 提前竣工奖金 22.2 不设提前竣工奖金 延长竣工期限 26.1(c) (a) 由于(i), (ii)或(iii)段的原 因[如无规定则为三个月] 三个月 (b) 由于(iv), (v), (vi)或(vii) 段的原因[如无规定则为一个一个月 月] 总承包商有兴趣投标的指定金额 27(g) 不适用 中期付款证书估价期 30.1 二十八天 (从收到总承包商之申请款起) 承兑证书期(发出付款证书后起计) 30.1 十四天 中期付款最低付款额 30.1 人民币五万圆整 保留金扣款百分率 30.3 10% 保留金限额 30.3 合同总金额的5% 最终计量和估价期[如无规定则为30.5 工程实际竣工证书所定日期起] 12个月 履约保证书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10% FP-1975 C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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