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黑名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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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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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涪陵区行政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项
人。 目相关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行为黑名单:
,一,未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或提前介入项目未在开工后3个月内或基础完工前完善建设开工手续的。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发包的,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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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经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
,四,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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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安全事故的,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销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造成不稳定因素的。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未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八
管职责~或施工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不稳定因素的。
,九,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或动辄采取集体非正常上访、阻塞交通、爬塔吊等方式“不法讨薪”~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个人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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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记录事实的证据和资料~负责对不良行为黑名单的信息发布。
第五条 不良行为黑名单实行公布制度。公布的信息平台主要有建设网站、巴渝都市报、涪陵电视台等报刊、电视、网络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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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公布内容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管。
第六条 被纳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未从不良行为黑名单中撤消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并取消其参加各项评优评先资格~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同时在资质年检中降低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二,建筑业企业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参加各项评优评先资格~记入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档案~限制其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区外企业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清出涪陵建筑市场。
,四,不良行为属个人的~依法限制其在本地工程项目上的从业资格。
第七条 建立与发改委、国土、工商、税务、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的企业抄送上述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工作职责范围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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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纳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建设主管部门,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和个人提出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经批准可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九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十条 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72370065、72379348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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