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但是1998年即增至198万起,1999年为224万起,2000年为363万起,2001年为445万多起,犯罪呈迅速上升趋势。第三次严打后的2003至200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的平均数约为687927件,远远高于1998年至2002年的平均数566000件。[1]
不仅如此,在严打期内,司法机关不是严格的依照犯罪的具体情况
在法律规定的限定内定罪量刑,而一味地从重处罚;片面地追求“从快”,导致对法律程序的违反;过乱、过滥地盲目进行严打导致司法干警长
期处于高负荷状态,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在高度办案压力下导致刑
讯等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恶性司法现象。
“宽严相济”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
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由于长期的严打斗争,从严的一面已经达
到了饱和状态。因此,当前应着力从“宽”入手,大力推进非刑罚化和
行刑的社会化,减少司法对重刑的依赖。同时,也坚决不能忽略“严”
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
一、“宽”在刑事司法中的实现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2]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就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3]甚至专设一章论述“刑罚的宽和”。鉴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宽”的应用:第一,侦查阶段的应用。有些
侦查机关趋向于最大化地使用羁押强制措施,然而过多过滥的羁押既
没有诉讼上的必要,也不利于人权保障。因此,应当考虑借鉴国外的作
法,增加监控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以减少羁押的总量。同时,应当强调警力前置。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及时介入,对于能够调解和解的,可以作出撤案的决定。第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适度扩大相对不起诉
的范围,同时推行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实现轻罪案件的非犯罪化分
流。对于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轻微犯罪可实施
暂缓起诉制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年龄、处境、危害程度、
犯罪前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给予其一定考验期限,责令进行自我改造和反省,根据其悔罪表现决定是否起诉。第三,审判阶段的应用。在审判阶段推
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罪案件在审判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重罪达成和解的,也应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
以考量。在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还应充分注意管制、拘役、
罚金等轻刑的运用,适当扩大缓刑制度的适用比例。根据犯罪的危害
性,对于偶犯、初犯、过失犯、少年犯等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适用缓刑。第四,刑罚执行阶段的应用。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教育的特殊策略。国外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
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
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刑事政策宽和的思想,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
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
二、“严”在刑事司法中的实现
针对两百多年前意大利混乱的刑事司法现象,贝卡里亚提出罪行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4]同时,他提出“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5],即刑罚与罪行相对称。罪行法定主义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作为现代刑事立法的三大原则,更是刑事司法必须恪守的原则。对此,笔者认为在遵循罪行法定原则
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严”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的对象。“严”的对象应该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
罪,改变过去“严打”斗争中打击对象的泛化。第二,“严”的方式。首先,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
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其次,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
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严”的对象及时立案侦查、及时逮捕、
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第
三,“严”的限度。其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严”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就随意出入人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
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规定的基本
意图。其二,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在“严、重”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在政策层面上,一方面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
重”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其
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
使期限;在“严”过程中必须考虑我国已经签署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
约,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视为“抗拒”,作为“从重”处罚的因素,更不能为了“从快”而动用极端方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开口”或“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