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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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XX县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县现行房地产市场价格和社会发展实际,本着 以人为本、让利于民、构建和谐 , 搬得出、安得稳、促发展 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金龙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方府复〔2011〕38号)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适用本方案。具体范围详见《XX县金龙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因工业建设项目及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方案另行制定;以前已经制定征收方案的,执行原方案。 第二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XX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征收的实施机关。被征收人是指因征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导致其地上构筑物、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被征收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征收安置补偿依据
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房屋产权证》为依据才能获得安置补偿。但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的原则,居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若能提供其房屋是在政府针对本区域内禁止建设建(构)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之日前修建完毕的有效证明(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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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方案第十条)的,可予以补偿。 第四条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对在城市规划区政府针对该区域公告发布后在本区域内抢修、强修的建(构)筑物、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占用现有公
用道路、桥梁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条违法建(构)筑物的认定
公告发布之日后修建的无证建(构)筑物,由规划局牵头,乡(镇)政府、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城管大队、金龙新区管委会派员调查核实并经公示后,由规划局作出《违法建筑物认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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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作为不予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安置实行政府引导、统分结合、自主选择、奖惩分明、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政府指导价)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XX县城同地域、同结构住宅房屋最低市场价的,政府按XX县规划区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支付给被征收人(《XX县金龙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八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补偿两种方式,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条件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原则上采取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政府指导价)+搬迁奖励的方式(不愿执行补偿单价的,依法进行评估。房屋评估比照住建部2012年6月7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
1、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修建、集中安置。把安置点建设与市场建设结合起来,配套相关基础设施,第一层为门面,第二层为商铺,第三层以上为商住楼(安置房)。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所选安置房超过原住房部分的,由被征收户按市场价补差;有经营性门面的,比照拆一还一的标准调换,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补差。 2、政府公开采购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由政府统一向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商公开团购成批量的房屋(包括商铺)与被征收人作产权调换,确保被征收户能够得到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的房屋,被征收人对超过调换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市场价补差。
3、对困难户的安置。被征收人在本县城规划区内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被征收人能提供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相关证明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安置:l-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70平方米,6-7人户80平方米;8人户以上90平方米。 4、面积差异结算方法:
(1)若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建筑面积时,10平方米以内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补差,大于1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一地段同结构市场价补差。
(2)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由政府按附件2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3)凡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户,一律给予50平方米的住房保障安置。其中:5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户(包括50平方米以下的危房户)办理农转非后可优先安置到廉租住房内并获得房屋产权;
(4)对在规划区内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无房户(靠租赁他人房屋居住者),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由政府根据本人申请,统一安置到廉租住房内居住,但不能获得房屋产权,且须按规定缴纳房租费。 安置房严格按照 先签约、先腾空、先编号、先抓阉或先摇号、先选房 的原则优惠分配。
第九条货币补偿标准
(一)住房补偿。参照XX商品房市场价格或者按被征收人自主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确保被征收人能够重新购置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同等结构的房屋(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1、被征收人之房屋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准建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80元人民币,每持有一个证件,每平方米增加补偿20元人民币。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持有相关证件的,仍按本条本项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其他地上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三)室内装修补偿。(见附件1)。
(四)对于不规则的楼层(房屋):其楼层完整而且有四壁的,按如下标准计算:楼层高度2.2-1.8,按照该楼层面积的80%计算;楼层高度1.8-1.5,按照该楼层面积的60%计算;楼层高度1.5-1.2,按照该楼层面积的40%计算;1.2-0.8按照该楼层面积的20%计算;楼层低于0.8,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经营性用房和门面的补偿:参照同一地段同结构市场价格或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六)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和认定
1、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或同一地段同一结构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60%给予补偿,证照办理截止时间以本方案发布之日为止。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经营性补偿标准见附件3);
2、县人民政府针对金龙新区发布公告后自行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享受经营补偿;
3、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条过渡期安置补偿
(一)被征收人的搬迁费、过渡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而自行租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按4200元补助;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一平方米则每平方米按30元计算每年的补助。房租按年计算补助,一年支付一次,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房时间据实计算;进入政府指定临时过渡房的,不予补助。 2、搬家补助费为每平方米20元,按平方米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只计算一次搬家费;选择产权
调换安置的,计算两次搬家费。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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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政府一次性支付。
(二)办公、工业用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政府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门面和其他经营性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政府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从政府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门面、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见附件3)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建造年份(时间)的确认
(一)按被征收当事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等确认;
(二)通过本条第(一)款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或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组织本地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认定,经征收人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类别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按现存状况,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简易五种,以征收人派出的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现场实物指标清点时共同签字确认的并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依据为准。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一)按征收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共同认可的丈量结果并经过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二)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结果确认;
(三)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人派出的工作人员或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入户测绘的,测绘人员对拒绝入户测
绘的情况进行记录,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派员在情况记录上签字见证,或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后确认该房产测绘即为有效。
第十四条门面房、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一)门面房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规划手续建设的房屋; (二)经营性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规划手续建设的房屋。 第十五条安置人口的认定
应安置人数的确定,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应安置人数: 1、他处另有产权住房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收范围内其亲属处的; 3、房屋承租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应安置人数: 1、原有常住户口;
2、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3、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4、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征收范围内父母或监护人处的;
5、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外,且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属非租赁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
第十六条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腾交房屋和宅基地的,政府给予调换或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征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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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交房屋和宅基地的,可根据其房屋的结构和楼层按以下比例获得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政府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政府按原整栋房屋建筑面积的45%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政府按原整栋房屋建筑面积的
4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政府按原整栋房屋建筑面积的35%予以面积奖励;被拆迁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政府按原房屋整栋建面积的30%予以面积奖励。
(二)按照鼓励货币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政府以被征收房屋原房建筑面积和补偿指导单价(见附件2)为准来计算货币补偿基础数额。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6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55,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5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45,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40,予以奖励;
以上两项规定仅适用于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条执行。如被征收房屋属多层并有多户住户的,不管住户居住何层,均以该幢楼房总层数为准。
他处另有房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对土木、简易结构类房屋均不予奖励。
涉及商业门市及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征一补一的原则统筹安置,原房面积内不补差价,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实行货币补偿的,以原房面积为准,按原房评估价格的40,予以奖励。
本方案所称原房指被征收的合法房屋。
本方案所称户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户头为单元。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认定为1户。
(三)在政府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搬迁的,奖励5000元;
(四)在政府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内搬迁的,奖励3000元。
(五)在政府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
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搬迁奖励按前款执行。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方式
(一)被征收人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由征收部门按程序聘请公证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及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因不支持房屋征收安置而被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违反《信访条例》、或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最终解释责任
本方案由XX县金龙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方案的施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原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施行前已执行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继续沿用原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