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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留权证明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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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留权证明书(范文)香港居留权证明书(范文) 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篇一: 在香港一定用得着的六种证件 一、出生证明 360教育集团介绍,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俗称出生证明,是香港的出生证明书,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发给在香港出生的婴儿。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42天内,其出生登记手续可在出生区域内的出生登记处免费办理(惟取得出生证明的真实副本需要收费),否则超过42天才办理登记须付法定费用(如在婴儿出生42天后但不超过1年内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则须缴付登记费用港币140元。如超过1年始行办理...

香港居留权证明书(范文)
香港居留权证明书(范文) 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篇一: 在香港一定用得着的六种证件 一、出生证明 360教育集团介绍,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俗称出生证明,是香港的出生证明书,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发给在香港出生的婴儿。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42天内,其出生登记手续可在出生区域内的出生登记处免费办理(惟取得出生证明的真实副本需要收费),否则超过42天才办理登记须付法定费用(如在婴儿出生42天后但不超过1年内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则须缴付登记费用港币140元。如超过1年始行办理,登记费用为港币680元)。如果婴儿在抵达医院或诊疗所前出生,或须补办出生登记申请,则应前往生死登记总处办理登记。 出生登记证明书代表一个人的历史记载(证明书上的内容不得更改),是标明他初来世界时的身份。 婴儿父母可取得出生证明之真实副本,而非正本,正本在入境事务处保管以备未来需要补办时复制。 现时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的标准规格首次使用于1995年后期出生的婴儿,与之前的版本分别是相对是较为长型,而且采用手写记录(除了婴儿和其家长的名字会有中文标示外,其他栏目都是英文标示)和会在页的顶部注有殖民地时期的徽章。 (出生证明在换证件、上学登记、出国留学„„很多时候需出示该证件,是香港居民非常重要的证件数据) 二、回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给已取得居港权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的中国籍香港居民,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其他地区的护照或旅游证件的非中国籍香港居民作往返中国大陆及澳门之用。 回港证分单程使用及多程使用。 「单程使用」外表像一张票据,「多程使用」为一本红簿。香港主权移交前,「多程使用」的封面印上香港殖民地纹章。「多程使用」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而「单程使用」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且只一次出入境有效。通常只有十一岁以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 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身份证者才有需要申请回港 证。 三、香港身份证 香港身份证(英语: HngKng Identity Card)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签发,为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须于年满11岁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每张香港身份证均有持证人的姓 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资料,并把持证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证上。在姓名一栏下面,亦印有中文电码,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香 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 民身份证」。未满18岁人士所领取的身份证,亦称为儿童身份证,而 年满18岁人士需于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更换成人身份证。 十一岁或以上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 出示香港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 一般只有十一岁以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需要申请,因为他们的未必拥 有儿童身份证,申请回港证只用于出入香港边境时,以加强证明他们 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假若11岁以下的儿童拥有儿童身份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他国籍的护照),则在香港及澳门出入境‎‎时只需出示护照及儿童身份证,不需要申请回港证。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 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香港及澳门之用。如当时人没 有香港特区护照而要离境往返大陆或澳门,则需申请回港证。 假若「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持有人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则在香港及澳门出入境时只需出示护照及该收据,不需要申请回港 证。(证件有效期五年) 四、香港的临时身份证(正面)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他们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而得名。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 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然而在1983年至1987年间发出的第一代计算机身份证,「三粒(颗)星」的标记(18岁或以上)或「一粒(颗)星」的标记(11至17岁)确是表示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 (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时必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有效旅游证 件(例如: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等) 没有居留权的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 士的身份证。 五、护照 201X年版电子护照 签发机构——香港入境事务处 证件类型: 护照 签发对象: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有效期: 10年(16岁及以上)5年(16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护照是一种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154条,授权香港政府给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 民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 论是否持有外国旅行证件,有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馆处可为 旅外公民代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一般效期为10年,16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效期则为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全球有效 [来源请求] ,147国给予香港中国公民免签或‎‎落地签证入境安排[1]。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另可代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入出香港特别行政 区。 申请资格 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 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虽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1岁人士不用登记领取身份证,但基于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规定,11岁以下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在申请香 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时,须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可以邮寄、投递方式或亲临入‎‎境事务处递交香港护照的申请书。在海外居住的申请人,则可经当地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审批申请及印制护照个人资料的工作,均由入境事务处集中办理。 由201X年12月22日起,18岁或以上的合资格成年申请人,不论身处香港或海外,均可在网上递交护照申请。但护照遗失或损毁,就必须亲身‎‎递交换领申请[2]。 六: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面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或回乡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是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以中国公民身份进出中国内地所用的证件。通行证的前身是简称「回乡证」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在「中国旅行社」办理。 篇二: 1香港居留权争议 香港居留权争议 201X年七一游行 香港居留权争议泛指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出生的子女,与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造成香港人身分危机与及香港社会对居留权期望产生巨大落差,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并无法单以本地立法解决,对社会影响甚久。 争议主要参与者包括: ? ? ? ? ? 香港与中国政府,与及坚持法院犯错的强烈意见 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而受居港权证明书影响,与及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如居港权家长会) 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婴儿, 只参与法律争议,并无社会组织 对人大释法,或维护法律与司法庄 严有强烈意见,认为终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护了香港的人权和司法独 立(如大律师公会) 担心出现香港人身分危机或担心损害香港各资 源的强烈意见者(如妇权益大行动) 目录 1.3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 ? ? ? ? ? ? ? ? 2.4 案后的初步认知 3.2 应免受释法影响的范围 3.4 后续发展 4.2 审讯前后的政府与社会认知 4.5 香港人身分危机 [编辑] 背景 [编辑] 港英时期情况 1980年10月23日,香港政府放弃抵垒政策而实施即捕即解政策,因而产生“香港居民”与“非香港居民”之差别。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治范围内所生的子女,未必获准定居香港。有关人士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通行证”或“单程证”),才获在港居留。随着中国‎‎与香港往来日趋密切,不少中国人都在香港生育子女,而且希望他们得到香港居民资格。 [编辑] 中英联合声明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其中第十四段的说明如下[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载明此项权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 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其余省略) 如此的定义很快就被察觉为过阔,因此吸取教训,在1987年4月13日订立中葡联合声明时所订立的定义,已大大减少出现澳门居留权争议的可能[2]。 于判决FACV000014Y/1998 中提到,政府代表律师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曾就声明中上述条文中, “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一节达成共同理解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并 且指该条文应被如是理解。但是,政府代表律师并无向法院提出有关 文本或证明可供法院检查,造成至今真伪未辨。之后经政府网页发布 的传闻[3]指该解释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993年笫二十四次会议所作 出的。依其传闻,“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规定”应被理解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国籍人 士,其出生时,如父母任‎‎何一方是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其本 人即可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这个解释与原文所表达的意 思相当不同。 [编辑]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 主条目: 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居留权”一词最先见 于中英联合声明,并于1987年7月1日纳入为香港法律的名词,留‎‎意并无人在此日之前已经得到香港居留权。 不论在香港主权移交前‎‎或后,在入境条例下,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有香‎‎港居留权(本文称为居港权),包括下列权利[4]: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权;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会受任何逗 留条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 不得被递解离境;及 ? 不得被遣送离境。 ? 以上规定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的“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相对应。 [编辑] 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段,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一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资格下了定义,头三点包括: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 上的中国公民; 3. 以上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余省略) 除了句式上的改动外,此定义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的内容一致。 基本法第159条包括以下一段: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换句话说,除非修改基本法把上段除去,又或者‎‎修改中英联合声明(两者都非逻辑上不可能,只是其政治意味极强, 因为所谓“五十年不变”是最少上述基本方针政策不变),否则,不‎‎论如何修改基本法第24条,其行文都必须包括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上述有关的部分。 [编辑] 九七年前之认知与应对措施 基本法草委已留意到基本法对香港永久居民之定义与既有殖民地立法不一,导致很可能有若干人士在殖民地下并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主权移交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的情况。然而,他们认为基本法应该确立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此法律条文上并无可改善之余地。[来源请求] 在1997年7月或之前,香港不论殖民地政府或后者的特区政府,都认为约有66,000名年龄在20岁或以下的中国居民根据基本 法廿四条 (三)款合资格取得香港居留权。当时政府的规划只考虑20岁或以下的合资格人士,20岁以上的并不考虑。因此中英政府协定增加单程证配额,由 94年的每天来港 75人逐步增加至95年 150人,其中每天来港 60人配额划定为合乎基本法廿四条 (三)款的20岁或以下中国居民专用‎‎[5][6],以图减少到主权移交日基本法生效时香港居民定义增加的事宜。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亦对此议题较有前瞻性的观点: 他们向香港与中国政府表达当时单程证审批制度不以家庭为单位,腐败与任意性,与及未考虑到满足基本法要求所需的社会配套措拖 [7]。然而,中国与香港殖民地政府未有正视这些观点,导致日后争议扩大。当时的做法只有加大单程证配额数量,虽然略为减少了“‎‎准香港人”的人数,但单程证审批不以家庭为‎‎单位,加上题目实在太迫切,改善程度跟本是杯水车薪。 另外政府没有就基本法廿四条 (一)款评估。在庄丰源案之前,政府从未留意廿四条 (一)款的文字意思与他们的政策理解相当不同。 [编辑] 争议之触发 由于殖民地时代的入境条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段等的规定有所差异,不少以往于殖民地时代需要申请单程‎‎通行证的人士,而其父母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于1997年7月1日后 拥有进入香港与及不被递解不被遣反的权利。在七月第一个星期,‎‎约有400人向入境事务处自首,并向时任处长叶刘淑仪声称基于第24条第1段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政府的态度是拒绝给与他们永久居民资格的证明,担心有 66,000子女是同类例子可以无需申请单程证来港,所以他们与同类人士被泛称为“无证儿童”,不论他们是否儿童或已成年。基于入境处此做法在法理依据上可被质疑,时任保安局局长黎庆宁认为有必要修改现有的入境条例。 [编辑] 紧急立法与居港权证明书 1997年7月10日,香港政府向临时立法会提出入境条 例修订条例,重点包括: ? ? ? ? ? 香港永久居民所生的中国籍非婚生子女,如欲以基于 基本法为由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必须提出证明 上段证明的实施方法 为,由香港政府签发再交由中国政府并附加于单程证上 香港永久居民在外国所生或拥有外国国籍的非婚生子女不受此限,只需要居港权 证明书与及外国发出有效的旅行证件 香港永久女性居民所生的非婚 生子女不受此限 此立法具追溯力,尤如于7月1日生效一样。 此修订条例称为“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临时立法会只作出简短的审议,便于同日一口气三读这些修订条例。此修订争议甚巨,包括对于中港家庭的打击,在刑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上‎‎,与及政治威信上。 另外,此立法的范围亦被视为歧视性,特别针对香港永久男性的居民,与及特别针对在中国所生的非婚生子女,而且未考虑到香港与中国都有相当多婚姻并无正式法律纪录。子女是否婚生并非他们可控制的事,针对婚生与否的特性订立歧视,给予非婚生子女较差的待遇,亦很难解释成合理。 政府认为立法的追溯力是必要的,以避免在无证儿童的来港日期上有所争拗,因为只要无证儿童一方有人证或其他证明,政府是非常难于提出反证的。在临时立法会7月9日的会议中,保安局局长提到“如果在今天或明天或以后的日子之内,有大量非法入境的人,声称他们是本条例草案生效前来到香港,而又有其他人佐证,我们是很难提出反证,证明他们在本条例草案生效之后才来香港的。”[6] 这个做法立即受到人权关注团‎‎体反对,香港人权监察一份会讯[8]指紧急立法分化香港,侵犯宪法权利与及伤害香 港法治。 [编辑] 吴嘉玲案 主条目: 吴嘉玲案 吴嘉玲在父亲代表下于1997年7月10日于高等法院指入境条例有关修订违宪。据誓章称吴嘉玲于1997年7月初来港,她的来港方式在法律修订前并非违反偷渡罪行,但在经修订后,‎‎她的行为被后来的法律追溯成为犯罪。这一点是她指称违宪的其中一个理由。 篇三: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 附录五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 (一) 各行业所需文件 (註1) 中國委託公證人是指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在香港註冊執 業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即中國委託公證人)。有關名單可瀏覽 中國委託公證人協會有限公司網頁 (/retype/zm/79cfe4817‎‎1fe910ef12df8ae?pn=2&x=0&y=0&ra=726&rah=1096&=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72 4.6280991735538&md5sum=d8b7ee038931cd743b10a775effb3e1a&sig‎‎n=9ae5162b1a&zm=&png=474-1038&jpg=86186-206004"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註2) 該服務提供者須要為每一套出 口到內地的華語片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篇四: 投资定居香港居留权 投资定居香港居留权 投资定居香港概述: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 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 A、投资1000万港币香港上市金融产品,如: 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七年以上时间,为香港的经济做贡献。 B、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签证,要求在商业运作七年以上为香港社 会和经济做出一定的社会或经济贡献。 一、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通俗: 金融项目香港投资移民) 1、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 投资1000万 港币香港上市金融产品,如: 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七年以上时间,为香港的经济做贡献。 2、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 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本公司协办外国居留证);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 人士;以及(e)台湾居民。 3、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 来港: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 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 少于港币1000 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以及 (e)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4、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I)房地产(201X年10月14日暂停该资产类别) (II)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 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 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 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 (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 二、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签证(通俗: 企业主香港投资移民) I、引言 1、本指南旨在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 称香港特区)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於: 内地的中国居民;以及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 II、申请资格 3、来港投资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C、以及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第3段所载的準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 A、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 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投资定居香港居留权申请流程: 1、申请者填妥并递交“评估表格”予移民中介,以作审核。 2、移民中介递交申请表格及所需证明文件名单予申请人。(包括申请第三国家移民表格,及申请居港权表格。) 3、申请人填妥签署表格及收集于过去两年内,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证明文件,递交移民中介。 4、移民中介审核申请人资格而认可后,即递交委托合约予申请人。申请人签署合约,连同订金,同时递交移民中介。 5、移民中介收到委托合约及订金后,即替申请人入表申请第三国 居留权签证。申请成功后,申请人付第二期费用。 6、移民中介替申请人入表(包括第三国家移民证副本),申请香港入境处之“原则上批准居港书”。 7、申请人于收到“原则上批准申居港书”后六个月内,必须作出符合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在港投资(港币1000 万或以上)规 定,并将投资证明文件尽快交予移民中介。 8、移民中介呈递香港入境处申请人已作合法投资证明文件。 9、于六星期左右,香港入境处会发出申请人之“正式批准居港书”。 申请人将于此时付清办理费用。 10、凭该“正式批准居港书”,移民中介即替申请人申请期限为两 年之居 港权签证。香港入境事务处会于数日内发出该证予申请人。 1 1、申请人必须于期限两年之居港权签证发出后,三十日内凭该证来港报到,在港时数日内收到临时身份证,即可居港两年。 1 2、两年后,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移民中介,申请第二张期限两年 居港权签证。 1 3、再两年后,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任何包括移民中介在内的代理‎‎人,申请期限三年居港权签证。 1 4、再三年后,移民中介可替申请人办理申请无限期居港权签证(载有三粒星之身份证),以及申请香港护照。届时,申请人就可自由运作自己办理香港投资移民时的移民投资,包括增值部份。 香港投资移民居留权申请基本就是以上的顺序。如果你想长期住在香港,居留是一定要办的。 转载.gtgjhk.|.100gthk.|.100hngkng.|.lxgjhk.篇五: 申请回港证注意事项 申请回港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 给香港居民,作往返内地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之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回港证共分为两类: (一) 有效期六个月,限用一次的单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及 (二) 有效期五年,多次通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本文将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及所需证明文件,并载有有关的常见问题和答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申请资格 如果你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便可能有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以下连结载有申请资格的详情: ? .gv.hk/sc/residents/immigratin/traveldc/permit/eligibility.htm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申请程序 申请人必须亲自前往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递交申请。如申请人能在申请时提供全部所需证明文件,一般可于即日办妥手续,并获发证件。 你可在以下网页找到有关申请程序的详情: ? .gv.hk‎‎/sc/residents/immigratin/traveldc/permit/applypermit.htm 所需证明文件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携同所需证明文件的正本。以下连结载有所需证明文件的详情: ? .gv.hk/sc/residents/immigratin/traveldc/permit/supprtdcument.htm 未能提交足够证明文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会退回申请人。如有需要,申请人可能须提供额外文件或资料。 常见问题 你可按以下连结找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常见问题和答案。 ?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常见问 题 .gv.hk/sc/residents/immigratin/traveldc/permit/faqpermit.htm 返回页首 覆检日期: 201X 年 3 月 1、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申请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 发给以下的香港居民,作往返内地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之用: 已取得香港居留权或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的中国公民;及 ? 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士。 ? 无须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人士 按现时「出入境简化计划」,年满11岁或以上并持注有「***」、「*」或「R」标记的香港身份证或本地签发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往返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可免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其他旅 行证件,亦无须填写出入境申报表。 往返内地或澳门特区 在香港 管制站办理出入境手续往返内地或澳门特区时,香港居民如能出示以 下证件,则无须申领香港特区回港证: 1. 年满11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 须出示本地签发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载有?*?、?***?或?R?标记的香港身份证; 或 2. 未满11岁的儿童: 须出示本地签发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请注意: (一) 旅客进出内地口岸时,必须遵照内地有关当局对出入内地所需证件的要求 (例如回乡卡)。 (二) 未持香港特区回港证之11岁以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进出澳门特区时,须出示其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特区护照以供核对身份。 返回页首 覆检日期: 201X 年 6 月 2、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申请人必须亲自前往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申请。 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分为两种,你可按以下连结 .immd.gv.hk/sc/frms/frms/id7 3.html ? .immd.gv.hk/sc/frms/frms/id73a.html ? 相片规定 申请人必须提交近照一张,照片须符合以下规定: 不戴帽子的正面近照; ? 背景应为浅色,并无任何装饰;及‎‎ ? 相片尺寸不得超过55 X 45毫米或小于50 X 40毫米。 ? 相片将不会贴在回港证上,只会以数码影像技术印在回港证个人资料页上,而‎‎数码影像的质素,则视乎所提交的相片质素而定。 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设有自助拍照站,可供市民使用。 证明文件 以下连结载有所需证明文件的详情: ? .gv.hk/sc/residents/immigratin/traveldc/permit/supprtdcument.htm 递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而16岁以下儿童则必须在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陪同下亲自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递交申请(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 组除外)。 ? 办理旅行证件申请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 处 .gv.hk/sc/residents/immigratin/traveldc/immigratinffices.htm 为减省轮候的时间,请透过互联网 ( .gv.hk/tdbking.gv.hk/tdbking ) 或致电2598 0888办理预约申请手续。未有进行预约的人士,办事处的职员会根据即场的配额制度为其提供服务,以先到先得的形式,直至满额为 止。 ? .gv.hk/sc/residents/immigratin/traveldc/hksarpassprt/bktraveldc.htm 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将于递交申请时收取。申请人 可以易办事、现金或划线支票(支票抬头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缴费。期票恕不接纳。 两类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费用分别 为: 单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有效期六个月,限用一次) : $46 ? 多次通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有效期五年,多次通用) : $140 ? 返回页首 覆检日期: 201X 年 3 月 3、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所需的证明文件 如能出示正确的证明文件,便可加快处理申请。以下是不同年龄人士申请香港特别行政 区回港证所需的证明文件: 16岁或以上人士的申请 申请时请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一)香港身份证;及 (二)在香港永久居留的书面证据(适用于新近获准在香港永久居 留的人士)。 16或17岁申请人的额外规定 (三) 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须填妥申请书(表格: ID 73)第四项及签署作实同意这项申请; (四) 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五) 出生证明书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或母与申请人的关系;或法庭颁令(如适用),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合法监护人对申请人拥有管养权;及 (六) 如申请人已婚,只须递交结婚证书,而无须出示第 (三)至 (五)项所列的文件。 16岁以下儿童的申请 为儿童提出申请时,请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 该儿童的香港身份证(如适用); (二) 该儿童获准在香港永久居留的书面证据; (三) 该儿童的出生证明书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或母与该儿童的关系;或法庭颁令(如适用),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合法监护人对该儿童拥有管养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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