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卫视资讯台
中国境内用户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
协议编号: ( )
授 权 方: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三段七层 邮政编码:100038
电 话:8610-63957069/63957071/63957076 传 真:8610-51862742/51925055/63957074
被授权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部 门: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鉴 于:
1、 甲方已与境外卫星频道方签订了《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协议书》,甲方有权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境外卫星平台转播境外卫星频道节目及销售该频道解码器;
2、 乙方持有中国政府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政府许可文件(见附件),并欲成为甲方用户合法收看境外卫星频道节目。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频道
1.1 授权频道名称:中文:凤凰卫视资讯台(以下简称境外卫星频道)
英文:PHOENIX INFONEWS CHANNEL 1.2 频道是数字加扰频道,需境外卫星频道解码器以接收境外卫星频道。
第二条、关于授权
2.1 授权期限为: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授权性质:非独家授权
2.3 被授权终端数:
第三条、各方承诺
3.1 双方共同承诺:
1
3.1.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3.1.2 遵守中国现行的及将来制定的关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管理的各项规定。
3.2 甲方承诺
2
3.2.1 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境外卫星电视统一平台向乙方传输境外卫星频道节目。
3.3 乙方承诺及确认
3.3.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3.2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费用和支出一概由乙方负责,并应使甲方不受任何损害;
3.3.3乙方确认:
(1)境外卫星频道播出的节目及该节目的一切材料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标识、商标和商号)均由知识产权人拥有和使用,乙方不享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除在本协议书项下批准外,不得不合理地使用、复制或展示境外卫星频道播出的节目或节目材料的部分或全部以用于商业目的;
(2)对境外卫星频道的全部节目内容,知识产权人保留包括以任何媒体、载体形式在全世界使用的全部权利,乙方不得自行、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复制;
(3)尽合理努力保护境外卫星频道内容的知识产权及该内容制作者及拥有者的知识产权,不超范围使用频道内容。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 有权了解乙方境外卫星频道的收视情况并检查境外卫星频道的收视范围和被授权终端数,乙方有义务配合。
4.2 在甲方确信境外卫星频道任何节目片段的播放可能或将会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有权临时撤消节目或通知乙方采取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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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该类节目的转播,甲方应退还停播期间的收视费,每日收视费按乙方收视费总额除以授权期限总天数计算。
4.3 本协议有效期内,境外卫星频道因行政审批原因未获得落地资格、失去落地资格或与甲方解除代理关系的,甲方有权停播该境外卫星频道,甲方应退还乙方停播期间的收视费,每日收视费按乙方收视费总额除以授权期限总天数计算。
4.4 保留未言明授予乙方有关境外卫星频道节目的一切权利。 4.5 有权不对境外卫星频道的连续性、内容或接收质量做出任何声明或保证。对境外卫星频道节目发生的延误、先占或其它故障,不由甲方负责。 4.6 关于解码器等接收设施由乙方所在地的地方服务机构提供给乙方。
4.7 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不具备本协议中的相关资质,甲方有权随时中断信号或不开通信号,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收视境外卫星频道节目。如乙方为新签约用户,其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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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频道节目信号开通申请,甲方收到收视费及申请后为乙方及时开通;乙方未能在申请的频道节目信号开通日收到节目信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节目信号已正常开通。
5.2 发现任何非法用户在中国大陆地区非法接收和?或转播境外卫星频道节目和?或栏目时,立即通知甲方。
5.3 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可擅自更改、附加或删除境外卫星频道节目。
5.4 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境外卫星电视统一平台接收甲方传输境外卫星频道节目,并且不得将境外卫星频道节目发送给未经授权许可的区域、终端、单位或个人。
5 保证播放境外卫星频道节目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节目原有的广告和推销材5.
料“版权告示”协助和制作人名单。
第六条、关于收费
6.1 每个终端收视费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年度收视费付至甲方以下账号:
户 名: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3220 5602 1583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站北支行 6.2 乙方负责支付因本协议或播放境外卫星频道被政府相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第七条、协议解除与终止
7.1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随时终止本协议。
7.2 乙方逾期支付收视费的,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收视费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3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开通节目信号申请,未按本条约定提出申请的,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收视费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乙方因特殊原因未能如约提出开通节目信号申请,事先经甲方同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4 乙方是新签约用户的,如甲方原因导致节目信号逾期开通超90日,经书面通知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5 协议有效期内,除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乙方不得提出解除本协议。协议期满不再续签的,乙方须于本协议期满前提前60日通知甲方。协议期满乙方续约的,乙方须于本协议期满前提前60日,征得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办理完续签手续。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都可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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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权方(盖章):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 被授权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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