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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制度null第四讲:英国政治制度第四讲:英国政治制度参考书目参考书目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2003年。 程华:《传统与变革:英国宪政的成长之路》,《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鲁夫:《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拓展与深化》,《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一、英国概况一、英国概况国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

英国政治制度
null第四讲:英国政治制度第四讲:英国政治制度参考书目参考书目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2003年。 程华:《传统与变革:英国宪政的成长之路》,《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鲁夫:《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拓展与深化》,《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一、英国概况一、英国概况国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United Kingdom,UK )。 面积:243,610 平方公里(其中陆地: 241,930 ,海洋面积1,680 )。 人口数量:62,698,362 (2011年),其中90%为城市居民。 民族构成:白人92.1%(其中英格兰人83.6%,苏格兰人8.6%,威尔士人4.9%,北爱尔兰人2.9%),黑人2%,印度裔1.8%,巴基斯坦裔1.3%,混血民族(mixed)1.2%,其他,1.6%。(根据2001年调查) 宗教信仰情况:基督教71.6%(英国国教、天主教、苏格兰教、卫理公会教派),穆斯林2.7%,印度教1%,其它宗教1.6%,未说明或不信教者23.1%。(根据2001年调查) 语言:官方语言为英语,26%的威尔士人使用威尔士语,苏格兰约有60万人使用盖尔语。 GDP:2.259万亿美元(2010),世界排名第6,实际增长率:1.6%,人均GDP:35,100美元。 文化程度(15岁以上能读写):99%。 受教育年限:16年。 教育支出:GDP的5.6%(2005年)。 资料来源: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geos/uk.html nullnull旗中带白边的红色正十字代表英格兰守护神圣乔治,白色交叉十字代表苏格兰守护神圣安德鲁,红色交叉十字代表爱尔兰守护神圣帕特里克。 nullnull二、英国宪法二、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是由13世纪以来各个不同时期通过的各种文献、议会议案、宪法惯例等各种成文与不成文的、形式多样而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所构成的。 英国宪法的构成(渊源): 1.历史上产生的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如1215年的《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等。 区分英国的宪法和一般法律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下院对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有时为慎重起见不提交常设委员会而提交全院委员会审查;二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规制定之后,通常不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2.议会立法。包括关于确定国王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推广普选权,设立法庭和政府行政权等。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null3.判例法。 4.惯例。指虽没有反映在正式的成文法中,但实际上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如英王的一些特权,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由英王任命,大臣对议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等,都以惯例的形式表现。 5.学理。某些知名法学家的宪法著作虽无法律效力,但往往对法官判案有影响,尤其在两个宪法原则相冲突时。 null英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即它没有一个包含基本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政治体制的宪法文书,没有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没有被赋予比其它法律更高的法律效力。这是英国宪法最基本最显著的特征。 2.英国宪法较富弹性和适应性,这是因为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议会权力又很大,而且宪法惯例又颇具灵活性。 3.“三权分立”并不明显。三、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产生与发展三、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产生与发展(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结构特点: 1.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 2.国王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数是礼仪性的。国王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承担国家元首等礼仪性职能。 3.政府(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掌握行政大权,从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nullnullnull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 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 非洲:毛里求斯 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    伯利兹、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图瓦卢、 所罗门群岛(二)《大宪章》与限制王权(二)《大宪章》与限制王权null大宪章纪念亭null《大宪章》第14条 为了得到王国议会对协助金或免服兵役税数量的共识……在所定的日期,按照在场者之建议进行议事。 《大宪章》第39条 除非经过同等之人的合审判,否则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放逐或剥夺自由人法律上的保护,或以任何手段摧残自由人。 ——英国《大宪章》null签署《大宪章》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保障贵族特权和保护部分骑士与市民的利益。以后逐渐形成召开议会决定重大事宜的制度。议会由国王和贵族院(上院)、平民院(下院)组成。 《大宪章》规定:国王在国家所有重要事务上,包括征税,必须征求贵族的意见并且得到他们同意。 这是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的雏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规定的封建贵族权利已逐步演化成普遍的宪法权利;它树立了一条原则,即: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詹姆士一世 詹姆士一世,苏格兰国王(1567—1625)和英格兰国王(1603—1625)。他宣扬王权神授、加强君主专制,迫害清教徒。其政策招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不满,从而加速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null 查理一世,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国王。他与西班牙和法国进行战争,压迫清教徒,对抗国会,打击新兴工商业,引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2、1648年两次挑起内战,均战败。1649年1月被处死。查理一世打猎像nullnull克伦威尔null“光荣革命”与《权利法案》查理二世 查理二世,查理一世之子。1658年,克伦威尔逝世,保王党分子活跃起来;1660年初,他们请来查理二世,并由议会通过议案,宣布查理二世为“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最强有力的和不容置疑的国王”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他倒行逆施,残酷迫害革命者。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新贵族发动“宫廷政变”(“光荣革命”),重新掌握政权,随后议会通过《权利法案》,彻底结束了英国的专制主义统治,在英国开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null“光荣革命”与《权利法案》 1688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合其他不满国王专制统治的人士发动宫廷政变,结束了复辟王朝的统治,另立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共同担任。nullnull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革命爆发 1640年处死查理一世 1649年1月成立共和国 1649年5月克伦威尔独裁 1649—1658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1660—1688年“光荣革命” 1688年null英国革命与政治制度的变迁革命后否定君权,建立共和国没有君主统治政局混乱,资产阶级利益受损接受王朝复辟复辟王朝专制统治又使资产阶级不满,于是寻求一种既有君主又不实行专制统治的政体光荣革命,后确立君主立宪政体君主专制引发革命null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权力的来源已不再是神授而是议会了。它标志着长达半个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也宣告了一种新的社会政治秩序雏形的诞生。null《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了限制王权的条款: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废除法律或停止法律的执行;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征税;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在和平时期招募或维持常备军; 议会必须定期召开; 议员的选举不受国王的干涉,等等。 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力,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 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null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null《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权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在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它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朝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null如果暴君的势力压倒人民的地方可以说是上帝把人民送去奴役,那么在人民的势力压倒暴君的地方,为什么就不能说上帝使人们获得了自由呢?如果昏君的暴政是由上帝那里来的,那么,我们的自由为什么就不能说也是由上帝那里得来的?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弥尔顿 (1608—1674)伏尔泰对公民权利的描述伏尔泰对公民权利的描述所有的公民不能同样地有势力,却能同样地自由,这便是英国人由于有恒而获得的结果。 享有自由,那就是只受法律支配。所以英国人爱护法律,有如父亲爱护小孩,因为法律是他们制定的,或者他们相信是他们制定的。 …… 下列种种才叫做自由权利:在你睡觉时,你能获得保证,第二天醒来时,你的财产和昨天一样,没有丝毫变动:这是很大、很幸福、超乎许多国家的权利;你又获得保证,你不会在半夜三更,从你妻子的怀抱,或从你孩子的拥抱中,被人家拖出去,押入城楼,或驱入沙漠:这也是权利;你又获得保证,当你一梦初醒,你有权发表你的一切想法:这是权利;你又获得保证,当你被人控告了,或者做了坏事,或者讲了鬼话,或者写了闯祸的文章,你将被依法裁判:这是权利。这些权利普及于一切居住在英国的人。 null我敢于说:倘使我们召集人类制定法律的话,人类必然为了自己的安全,订出这样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别的国家不采取这些法律呢?这样是否等于问为什么椰子在印度能成熟,在罗马就不会。你可以回答:在英国,这些椰子不是从来就能成熟的;可以回答:它们被栽培得还不久;可以回答:在瑞典曾经学样试种过,却没有成功;可以回答:你可以从别的省份运椰子来,例如运到波斯尼亚或塞尔维亚。所以,试种一下吧! ——《关于百科全书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null英国议会的改革: 1832年,英国政府进行了第一次议会选举制度改革。改革法案降低了候选人和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并且取消了一些人口很少的选区,增加了一些新工业区为选区。新兴工业城市的资产阶级代表首次获得进入议会的权利。 在19世纪后半期,英国又进行了两次议会改革,成年男子获得了普选权。20世纪初,非贵族出身的议员在下院中首次超过了半数,这是英国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成年女子的普选权,是经过艰苦的斗争才取得的。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法》,30岁以上有一定财产的妇女首次获得选举权。 四、君主立宪制与国王四、君主立宪制与国王现代英国君主立宪制虽然保留了君主,但由议会掌权,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国王不仅远离至上权力,“临朝不理政”,而且游离于党派政治纷争之外,无权废除任何法律。null英国王在英国所起的主要作用: 一、作为国家元首,体现英国政治制度的历史延续性; 二、承担国家元首礼仪性的职责,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 三、国王是国家的人格化,是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 四、维持英联邦的团结; 五、在政治生活中行使三项重要的权力:——磋商权,鼓励权和警告权。null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应征询国王的意见,国王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供首相和内阁参考,但最后决定权仍在首相和内阁。 鼓励权——是指国王授予相关人士封号、勋章、爵位等,被授予各种奖励人士的名单由内阁拟定,国王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警告权——是指如果国王认为政府某些行为不妥,可以发出警告。但是,这种情况在政治生活中很少发生。 null现在英王的全称是:蒙上帝恩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她的其他领土和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 。君主立宪制产生的基础君主立宪制产生的基础nullnull决定君主立宪制存在与否的因素: 历史文化因素 国王本身的社会职能因素 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的需要null1999年11月7日,澳大利亚举行全民公决,结果以52.4%对46.6%通过决议,继续保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为澳大利亚国家元首的政治体制。 五、议会制五、议会制一般认为,英国议会是由中世纪封建等级会议演变而来。13世纪,贵族和国王的矛盾激化,以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孟福尔为了争取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于1265年以摄政名义召开了由贵族、僧侣、骑士和市民参加的会议,史称孟福尔议会。后来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端。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为了征税,召开有各等级代表约400人参加的议会,史称模范议会。 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议会制度基本形成; 1343年议会分裂为上、下两院。上院由僧侣贵族组成,称贵族院,下院由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称平民院或众议院。(不过直到16世纪才正式有了贵族院即上院的名称,此前上院仍然以议会的正宗和主体自居,而下院只不过是个分会议。) 1688年“光荣革命”后,特别是1689、1701年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原则,国王权力转到议会,议会遂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院制or两院制?一院制or两院制?主张采取一院制的理论是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为基础的。其支持者认为代议机关是代表公共意志的,而公共意志只有一个。如果两院意见分歧,其中必有一院不能代表公共意志;如果两院意见一致,其中必有一院是多余的,故没有设立的必要。再者,从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来说,采取两院制往往会引起议会内部的矛盾,使行政机关有机可乘,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操纵议会,使代表公共意志的议会丧失能力,这是与人民主权的原则不相符合的。 在列举两院制弊端的同时,一院制的支持者也列举了一院制的优点,他们认为实行一院制行动敏捷,可避免办事拖拉,同时可以增强议员的责任感,避免互相推诿,可以简化机构,避免浪费人力物力等。null两院制理论的首创者是孟德斯鸠。他从分权学说出发,认为“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互相的反对权彼此箝制”,这是英国基本政制的一部分,也是优于古代共和国的一个重要因素。 两院制的支持者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说明两院制的优点,主要是可以防止团体专制。在他们看来,团体专制固然比个人专制难以实现,但是仍然需要防止。还有的学者说,上院可以发挥“慎重”的作用,以防止下院“轻率”的立法行为。两院制可以缓和议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当议会中的一院与行政机关不能协调时,另一院可以从中斡旋,不至使双方陷入僵局。还有的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和职业团体的兴盛,在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时,还必须采用职业代表制,因而必须分设两院。 null现代英国议会是由国王、上院和下院构成。国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但仍然是立法机关的一部分。上院表面上仍保留尊严和荣誉,但权力有限,只拥有提出法案的创制权。下院是英国政治权力的真正的核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对政府的监督权等。 议会权限议会权限英国宪法赋予了议会“卓越的和绝对的权力”。议会的至尊地位首先体现在它所拥有的立法权上。理论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任何现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权外,议会至尊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行政上,议会下院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内阁和首相都产生于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权力的必经之路。 第二,在财政上,议会下院控制着国家的财政命脉。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议会可以向地方授权也可以收回权力。 null上议院的重大使命之一是审议和通过立法。上议院在修订来自下议院的法案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它还主动提出法案,由此分担立法的重任。 另一项重要功能是通过仔细监察政府的活动,构成针对政府的制约机构的一部分。上议院履行此项职能的方式是提出问题、辩论政策以及通过它的各个特别委员会,从政府部长和其他人那里收集证词。 作为英国的最高上诉法庭,上议院还扮演着这一重要的司法角色。(2009年止)19世纪的三次议会改革19世纪的三次议会改革1、工业革命展开,工业资产阶级兴起,要求参政。 2、1830年法国七月革命的冲击在英国掀起改革浪潮取消了上院对下院议员的提名权 降低财产资格限制 取消一些衰败选区 给予新兴工业城镇代表名额工业资产阶级首次进入议会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重要一步 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和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群众运动风起云涌使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城市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政治民主化进程又一步 但是下层工人和全部农业工人仍未获得选举权1人口素质提高。 2工人获得选举权,推动民主化。 3政党竞相改革农业工人获得选举权男性户主选举权基本实现,代议制民主取得长足进展20及21世纪的议会改革20及21世纪的议会改革1911年的议会改革是两院之间一次重要较量,于当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该法确立了下院的财政立法权,下院的立法权进一步加强。尤为重要的是,这个法案在序言中明确宣布:该法案“想要用一个建立在群众基础上而不是世袭基础上的第二院去代替现在所有的上议院”,将两院之间的关系第一次用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1949年颁布的议会法对1911年的议会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削弱了上院的权力,规定财政议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上院不得对它进行修改和否定。这样,上院失去了对财政议案的任何权力,下院牢牢控制了财政立法权。此外,该法还将上院对下院通过二读的公法案的延搁时间由两年减为一年。这些标志着下院的权力已经无可怀疑地高于上院。随着权力由上院转移到下院,政府主要官员也从上院转到了下院。1911年议会改革后,作为一个常规,首相必须在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 null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2003年2月,布莱尔政府提出七项上院改革案,但均遭议会否决,改革上院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暂时搁浅。 2005年宪制改革法——设立了英国最高法院(从2009年10月开始),将司法和立法的职能分开。null2006年7月4日,英国上议院首次用选举的方式产生了一位新议长,同时废除了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职务 ,原工党政府卫生大臣、现上院议员的女男爵海琳·海曼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选举产生的上院议长。 上议院有733名议员,下议院有646名议员(2010年3月)。六、内阁制六、内阁制 伦敦唐宁街10号(首相官邸) 1732年乔治二世将其赠给沃波尔,从此成为首相官邸。内阁制的形成与演变内阁制的形成与演变英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国务院和内阁三部分,内阁是政府的核心,它决定国内外一切重大政策,领导政府各部工作,掌握和操纵庞大的国家机器,英王、议会也受它的操纵和指挥,因而著名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称内阁“是立法与行政的锁链”,麦利欧称内阁“是政治机器轮转的枢纽”。 英国内阁不是根据某个成文法律所产生,它是由不成文的惯例,并由内阁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逐步发展而来的。 17世纪初, 由于枢密院人数众多, 英王常在王宫的内室(内阁的英文是cabinet,原意是密室)召集外交委员会的部分亲信讨论决定重大事务。17世纪后期, 外交委员会便有“内阁”之别称, 并逐渐代替枢密院, 成为实际最高行政机关。它由英王主持, 并对英王负责。null“光荣革命”后,内阁逐渐脱离王室,独立行事,成为专对议会负责的行政机构。 1714年即位的乔治一世出生于德国,不懂英语,对英国的事务也不感兴趣,甚至不出席内阁会议而让大臣们去料理国事(指定下院多数党领袖主持)。大臣们有事就自己先商定对策,然后再提交国王,内阁制由此得以形成,由下院多数党领袖主持内阁也成为惯例。国王也就逐渐退出内阁,成为“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 1721年,沃波尔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 null1742年辉格党发生内讧,内阁因失去议会支持而集体辞职,由此开创了组阁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多数并集体负责的先例。 1783年,托利党人出任首相,次年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请国王解散下院,并提前大选,选举中托利党获胜继续组阁,这一做法也成为惯例。 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在宪政实践中,通过宪法惯例的积累逐步完备并最终形成。 内阁的组成内阁的组成在英国宪法条款中,内阁是英国枢密院属下委员会, 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 在具体组成上,根据宪法惯例,每届议会大选之后,得到席位最多的政党领袖担任首相,由英王召见授权组阁。内阁由首相主持,新任首相通过与党内其他领导人协商,提出组阁名单,提请英王任命。阁员人数由首相确定,组成人数经常变动,一般在20人左右。内阁大臣由下院议员和上院议员担任,绝大多数由下院议员充当。 除此之外,内阁中还有一种特殊的阁员,他们不专管某一部分事务,但在内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必要时甚至可以根据内阁会议的决定插手各部事务,以及从事某些特殊使命。这样的大臣共有五个:枢密大臣、掌玺大臣、兰开斯特公爵郡大臣、主计大臣和不管部大臣,后者即为不管部长。 null卡梅伦内阁null内阁的职权: 内阁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 是政治权力的中心。 按照议会制定的法律,行使最高行政权力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直接指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 负责制定中央各部政策,对提交议会的政策作出最后决定,并提交议会讨论,在政策通过后负责贯彻执行并监督。 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 此外,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有权采取紧急行动。 内阁下设各种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除个别委员会外,其组成和职权范围均系机密,该届任期内不得泄露。办事机构设办公厅,主管安排议事日程,沟通内阁与政府各部等重要的内部行政事务。 内阁会议由首相随时召集,议会会期内一般每周开会1-2次。会议内容保密,会上讨论不作记录,也从不进行表决,最后由首相按自己的观点归纳成决定。内阁成员对政府政策和行动负连带责任。不论阁员是否存在意见分歧,对外必须保持一致。首相与内阁首相与内阁 英国内阁的首相是这个核心机构的首脑,同时也是英国政府体制中的执政党、立法和行政的综合体现者。首相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控制着国家的统治大权。 在内阁出现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是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来,首相只来自下院已成惯例。 首相的职权主要有对内阁成员、政府所有成员的任免权。主持每周的内阁会议,对有分歧的意见作出决策。指导内阁政府的工作,根据其在议会中拥有支持者的多寡而对议会施加不同程度的影响等等。 首相虽然拥有很大权力,但并不拥有一切权力,他的权力只有与内阁的支持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null影子内阁: 反对党(议会选举得票第二多的党)将会组成影子内阁 (现在的反对党为保守党)。 内阁制的特点内阁制的特点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 虚位国家元首,国王行使行政权需内阁副署。 内阁阁员由议员兼任。 首相由议会多数党或联盟领袖出任,并组成内阁。 内阁向议会负责,内阁可以解散议会,议会亦可以“倒阁”(提出不信任案)。 议员由人民选出,任期“不固定”。枢密院枢密院最初是英王的私人顾问机关,也是代表王权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由国王的佃户总管、宫廷官员和国王选定的其他人组成的王国法院演变而来的。中世纪时,成为协助国王处理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的中央政府机构。 一旦君主驾崩,枢密院将在六个月后自动解散,所有成员的会籍亦会因此告终。但按惯例,继位的君主通常会重新聘请他们,所以枢密院的会籍可以说是终身制的。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逐步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枢密院遂失去实际权力。18世纪初,原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发展为内阁。从此,枢密院名义上仍是英国最高政府机构,但实际上大部分权力由内阁行使。 从乔治一世继位(1714)时起,枢密院成为一个礼仪性的机构,偶尔开会也仅为处理一些纯粹礼仪性的事务。null其任务主要是主持王室典礼和内阁宣誓就职仪式,处理某些上诉案件,以枢密院令的形式宣布议会的召开、休会和解散,对外宣战或媾和以及发布内阁制定的部分政府命令等。枢密院成员包括全体入阁大臣、大主教2人、全权大使、下院议长、大法官以及国内的和英联邦的著名人士等等,总计约300多人。 英国内阁的重要文件都要以枢密院的名义发出。 君主会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枢密令以发挥其行政权力。枢密令一般由政府,而非君主所撰写,它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简单的政府规例和作政府任命。此外,枢密令也会向皇家属地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给予御准。 除枢密令外,还有一种枢密院令,由枢密院的成员制订,而且不须君主的干预。枢密院令根据《国会法案》的特殊权力所签发,主要为公众机构制订规章。null枢密院内设有科学和工业研究委员会、农业研究委员会、医药研究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担负重要的研究责任。其中司法委员会最为重要,它负责审理教会法院、捕获法院以及英联邦某些成员国和殖民地司法机关的上诉案件。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某些上诉案件享有终审权,但上议院却对其余大部份的上诉案件享有终审权。至于在苏格兰,其高等法院对刑事案件拥有终审权,但民事案件方面,上议院对绝大多数的案件有终审权,但有关于苏格兰自治的案件终审权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所有。 null英国枢密院有权监督属地的立法机关、审查其法律,凡是认为违反英国法律的,便可宣布为无效。 自1931年后,虽然许多独立的国家取消了对英国枢密院的上诉,但仍有一些国家在独立后仍保留了这种传统做法。 香港在主权移交中国之前亦以它为最高的上诉法院,在主权移交后则改为香港终审法院。 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通常称它为中央政府,是全体大臣和副大臣的总称。国务院主要由各部大臣、不管部大臣、各部政务次官、皇室的若干官员、下院执政党的督导员等组成。通常情况有100多人。 根据1937年“国王的大臣法”规定,国务院的大臣可分为内阁大臣和非内阁大臣两类。内阁大臣由首相从国务员中选定,按习惯外交、国防、财政、内务等部大臣以及大法官、枢密大臣、掌玺大臣、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等通常都会是内阁成员,其他则以首相视主管部门的重要性或考虑大臣本人的政治地位和声望等因素来决定谁能入阁。 非内阁大臣一般不参加内阁会议,只有当内阁会议讨论的某一问题牵涉到非内阁大臣管辖的工作时才参加内阁会议,国务院成员必须执行内阁会议的决议,与内阁共进退,内阁更换时,国务院也全体辞职。 七、司法制度七、司法制度英国通过“光荣革命”和《王位继承法》剥夺了国王随意罢黜法官的权力, 从而在世界上首先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 尽管英国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 但长期以来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 这是英国司法体制的一大特点。 2007年5月,英内政部改组,分为内政部、司法部两个独立部门。内政部专责安全、反恐、移民,打击犯罪、毒品、反社会行为及建立身份证制度等事务;新成立的司法部取代宪政事务部,并接管原内政部监狱、缓刑及审判等事务。 《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设立了英国最高法院(从2009年10月开始),接收了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将司法和立法的职能分开。 nullnullnull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 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2007年之前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英国检察系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并出席有关英王权利案件的审判。 null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很繁复。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它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也可起诉),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决)。由于起诉程序审决必须有陪审团陪审,故又称陪审程序。上诉方式除一般上诉外,可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对审判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   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判决实行审查,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最初主要审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决,后来逐步开始审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 null陪审制度   源于诺曼王朝时期。1164年,亨利二世在其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布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出。 有关陪审制度的现行立法主要集中在《1974年陪审法案》中。 虽然由12人组成陪审团是一个很有历史的传统,然而现实中却很少再使用。现在,郡法院的陪审团法定人数最多为8人,验尸法院陪审团由7-11人组成。除上述两类法院之外的任何其它法院可以由12人以下9人以上组成。 null陪审团的组成 在王座法庭,下列案件也必须有陪审团:一方反对他方申请陪审团的欺诈案件;存有争议的诽谤罪、毁谤罪、恶意检举案的申诉案;如法庭或法官不同意对那些声称不便由陪审团做出的文件、报告、科学性或地方性的调查进行详细审查,就会引发法定问题或争议的案件。王座法庭的其它案件是否有陪审团则由法庭或法官自由裁定。事实上,陪审团现已很少用于民事程序。 大法官法庭从未出现过陪审团。陪审审判在郡法院也不多见,只有在验尸案中才会召集陪审团。 null陪审团的裁定 民事或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可作出一般或专门裁定。刑事案件应裁定有罪或无罪,民事案件应裁定原告损失赔偿额或评估争议额。如遇刑事案件的特别因素,法庭必须以特别发现为由指示陪审团作出一般裁定。专门裁定的核查属特别权利,不属陪审团的法定义务。如果陪审团拒绝核查或拒不接受法官撤销一般裁定的指示,已提交的一般裁定继续有效。 法官可以听取陪审团的裁定依据,但不能要求他们必须回答。陪审团作出一般裁定后,法官也无权要求其进一步解释基于何种证据作出。对于陪审团作出的解释或直接裁决补充的不确定或自身矛盾的材料,法庭不予考虑。任何陪审员提交的声明书、口供笔录、打算或企图,法庭不予采纳。陪审团的商议属于法庭机密。陪审员或第三人的口供笔录,如果是在陪审员进入陪审席、头脑清醒、裁定尚未作出时,当庭宣读并通过的可以采纳。陪审员有权就其证据要求听证。未经巡回法庭许可,不得从陪审团取走尚未宣读的裁定。 陪审团宣读裁定时,陪审员必须全部在场,特别是被告必须在场。非法谋杀案中,如裁定误杀,陪审团中有一人以上有偏袒之嫌的,法官有权要求陪审团对其裁定理由作出解释。但陪审团对此要求不负解答义务。陪审团所作的裁定由法庭书记官记录在案。 null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两种。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 null法律援助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 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 八、两党制与选举制度八、两党制与选举制度17世纪出现的“骑士党”和“圆颅党”,体现了政党的某些特点。 1679年产生了“托利党”和“辉格党”,基本上具备了政党的特征。 1832年后保守党和自由党交替操纵英国的政权,两党制度在英国形成。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党代替自由党成为与保守党相抗衡的两大政党之一。null英国两党制的特点: 1.两党的活动围绕议会选举展开,执政党不仅掌握行政权,也掌握立法权。 2.两党采取集中制,以纪律约束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 3.反对党制度。 null“简单多数”的选举制度 赢得某选区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尽管有可能达不到该选区过半数的选票),将成为代表该选区的议员,进入议会下议院。而排在第二位的候选人,哪怕只少一张票,也不能当选。 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党将成为执政党,而执政党领袖则自动成为政府内阁首相。 议员选举的基本方式是:选举时,须在选票上列出若干代表该选区选民的议员候选人的名单,每个选民只能在选票上标出他所支持的一名候选人。 null尽管“简单多数”选举制在不少人眼中看起来不太公平,但是,这种选举制度却在英国始终实施并有一批坚定的支持者。 这些支持者认为,英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十分有利于政府和政治的稳定,具有其他选举制度不可比拟的优点,现行选举制度不必加以改变。 从这一角度看,英国的“简单多数”选举制度注重的是稳定性和延续性,而不是选举制度到底公平不公平。 null选举资格 现在,所有年满18周岁的英国公民,只要登记为选民就可以参加投票,除非他们受到法律禁止。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女王、上议院议员、非联邦的外国侨民(不包括居住在英国的北爱尔兰侨民)、囚犯、由于犯罪而被监控在医院里的人、在过去五年中由于非法选举行为而被判有罪的人。 null候选人提名 在英国,候选人提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独立候选人,这种候选人提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是:选区选民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该被提名人即可以成为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 另一种是政党提名候选人,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不同。工党的议员候选人由地方党组织挑选,只是提出候选人之前,地方党应取得全国执行委员会和党的负责人同意,在获得相应选举经费的保证金以后,才肯定其候选人资格。 保守党自1935年起由8人组成的关于议员候选人的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挑选候选人。之前候选人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填写简历,在得到选区协会的赞同之后,一般就可以成为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批准的该选区正式的保守党候选人。 无论是政党提名还是组织和公民提名所产生的候选人,一旦在确定,该政党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就需要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申请,审查符合资格后还需交150英镑的保证金。至此,候选人的资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null英国选举制度的表现与特点(除教材上介绍的3个特点外P.96.)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独立的候选人。但不管怎样,他们几乎没有被选中的机会,除非是由工党或保守党支持的候选人。 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任何选区的选民,即使他和这个区域无半点联系。所以,即便作为下院的选民在大选中失败,也可以代表其他选区再参加竞选。 每个选民只能投一个候选人的票,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即使在有3个或3个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不过,这时当选者所得的票数很可能远远不足半数,但仍然可以当选。 通常一旦大选结果揭晓,人们也就知道了哪个政党执政。如果一个政党在下院中占主要席位,那么政府就归他领导了九、文官制度九、文官制度公务员在西方国家称为文官,英文名称为civil Servant(单称)或Civil Service(群体总称),在美国另称Government Employee(政府雇员)。 西方国家的政府工作人员由两大类组成:一类是政务官,即经选举或由任命而产生的官员,其任期有限,通常随政府的进退而进退;另一类是事务官,即文官,由考试产生的一批职业官员,其去留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一经择优录用,只要无重大过失,就可长期任职,又称常任文官。 有关文官的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工资、培训、晋升、调动、解职、退休等方面的各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统称为文官制度。 null文官一词首先于18世纪在英国出现,用来表示那些有别于东印度公司军事人员的文职人员。19世纪中后期,英国文官制度建设起步——1854年提出了《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这个报告奠定了现代文官制度的基础。 1855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文官改革的命令(第一号枢密院令),1870年6月又颁布第二号枢密院令,第二号枢密院令标志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文官制度正式诞生了。 在20 世纪的英国,文官最终表示除军队系统之外的全体领薪水的人员,他们的角色是执行由中央政府所制定和批准的政策。 null《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 将政府的行政事务工作分为智力工作和例行工作两类,两类职务分别考试选用。 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对各部人员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文官制度。 高级文官提升以年终考核为依据,低级事务人员的提升以年资为基础。 null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对文官分类并提出相应的文化素质要求 2.公开竞争考试原则 3.统一管理的原则 4.定期考核的原则 5.文官常任的原则 随着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特别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文官及文官制度的内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许多传统意义上的永久性政府职位,已变成非永久性或临时职位,许多公共机构的职员类似于私人机构的雇员,文官制度正在发生嬗变。 文官制的改革文官制的改革公共管理者的非职业化 文官终身制受雇受到改革的猛烈冲击,“强制性裁员和日益增多的短期合同侵犯了职位和永久性原则”,以引入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技术以及强调顾客导向的管理主义改革,加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管理者之间的交流。 如,许多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组织中的高级职位已向私人管理者开放;公共机构不再是永久性机构而成为公共公司,它们必须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与私人公司和其他公共机构展开竞争。合同雇佣制和临时聘用已成为公共部门以及政府机构用人的常见方式。公共机构职位专属性以及文官永业制的终结,已经在政府常任文官中引起震动。 null结构和规模改革 改革(精简机构与裁员等)的设想是减少公务员的数目、精简机构。 1979年公务员数目是752000人,到1994年减少到533350人;公共企业和公宅部门的规模被大大缩小,几乎整个公共企业被转移到公众手中;甚至特殊的公共服务(如监狱、税收、计算机服务和保险)已被私有化或合同承包给半自治非政府组织(到1994年已有55000个这种组织,管理者70000 人,开支52亿英镑)、私人组织和非盈利公共组织。null绩效评估及灵活的付酬制度 英国采取绩效工资制以及灵活的工资结构等。这种改革取向,在英国,导致了“评估性国家”的出现,即以经济、效率、效益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监督政府政策与管理,在医疗、科学、教育、技术、环境、监狱等各个领域发生的“审计爆炸”现象。 null政治家和文官相互关系方面的改革 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公共部门官员以及文官对政治家的响应性,改革的取向是淡化文官的政策功能,同时加强对公共官僚组织的政治领导——试图对文官队伍加强政治控制。 null英国文官制度改革的成果 行政改革已使公务员体制的结构、运作和精神特质深受影响,其结果是根本动摇了传统行政模式的某些主要特点。 原先占主导地位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破碎等,已经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统一性。公务员内部组织受到撼动,某些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被动摇: 强制性的裁员和日益增多的短期合同侵犯了职位永久性原则; 文官的匿名原则已让位于在公众面前抛头露面; 以谈判确定工资以及由工作结果确立奖励代替了原来的级别一样则待遇平等; 等级制已被合同制或成本制取代; 任命私有组织的管理者已动摇了原有的排外原则; 行政管理者的“放手”传统已受到新一代倾向于干预主义管理者的挑战; 对使命的关注取代了规则和程序的敏感。null文官的精神特质也得到部分的改变: 提供公共服务时的普遍和统一原则已让位于选择性和针对性; 崇尚市场机制取代了对计划和公共财产的偏爱; 对社会民主式的再分配也多有怀疑; 以次序、成本意识和消费者权利为基础的管理主义的影响增加。 最后,坚定执行政府意志的热情而富有开拓精神的实干家逐步取代了怀疑主义和“但是派”。 null不同国家文官制的差异: 虽然世界各国在建立文官制度的初期大多仿效英国的制度,但又有很大的不同。 就其对文官的素质要求而言,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传统的习惯,比较注重文官的学历和“通才”。而美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科学技术发达,就比较注重专业人才。 就其考试择优录用而言,由于英国注重使用“通才”,重视学历,所以他要求文官必须从最低职务做起,逐级提升。而美国由于注重专业人才,所以在遵循逐级提升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强调高级文官不一定必须从最低级升任。政府以外的各界人员只要参加公开考试合格,即可进入政府的有关部门担任相应的职务。英美两国的这一特点在西方都很有代表性。null就职位分类而言,英国实行“品味分类”,即因人而分,注重人的等级和差别。而在美国实行的是“职位分类”,更注重职位的特点。目前西方各国对职位分类一般都采取这两种形式。 就其对文官的管理而言,英美主要采用“分权式管理”的方法,而法国则比较强调“中央集权式的管理”。 十、地方自治制度十、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的内涵 第一,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第二,地方自治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的一种模式。 第三,依据地方自治体单位拥有的自治权,通过分权赋予地方自治政府以相应自治权力。 第四,自治体地方政府通常由代议机关和执行机关组成。 现代地方自治制度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null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人民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治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原始社会由自由个人结合的自由公社便具有自治权。国家出现后,这种固有的自治权仍然存在,国家不但不能干涉,而且应予保护。这一理论又称“保护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地方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 自治机关的官员直接或间接地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中央政府不得撤换他们。 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立法监督为主,一般避免对其发布强制性的指示。如果地方自治机关逾越法定权限,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null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团体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地方人民所固有的,而是由主权国家所赋予的,国家可随时收回这种权利。这一理论又称“钦定主义”。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地方官员不论为中央直接任命或为地方居民选出,都同时兼具中央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双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权随时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中央政府可随时向地方机关发出强制性指示,地方机关必须执行;否则,中央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null地方自治的一般特征 第一,普遍设立民选产生的地方议会,作为主要自治机关。 第二,地方政府是以地方分权为前提的地方自治单位。 第三,各地方自治单位依据法律承担了许多地域性、社会性、服务性的共公管理职能。 第四,地方自治单位内部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体现不同特征。 第五,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是地方自治机构运营的物质基础。 第六,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行政、财政方式监督控制地方自治单位的活动。 null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为了正确处理民族问题,赋予少数民族的居民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拥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主权利,即民族自治权。 null英国地方自治传统历史悠久, 素有“地方自治之母”的称号。可以说, 英国历史上从未形成控制严密、上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独裁政府。 载泽在《考察政治日记》中说:“英国宪法,数百年来,逐渐发达,以成今日之治。欲究其所以然,必于旧习惯风俗求之。夫伦敦地方自治,为英国宪法之起点,英之立宪,先于各国。其地方自治,又为各国所推崇取法者。” 英国的地方自治是自生的,早在撒克逊时期,伦敦就享有一定的自治特权。诺曼征服后,该市的特权得到进一步明确。 null作为宪政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是以11世纪初期伦敦地方自治为标志的。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则产生于19世纪,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郡、郡级自治市和伦敦市。1888年通过的《地方政府法》和1889年通过的《议会法》、《伦敦政府法》,在全国确立了“郡”这一行政层级的自治地位,自治政府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数量为66个。 二是非郡级自治市、市区、乡区。1835年实行《市镇自治机关法》,创设了自治市。市区创设于1872年,为自治团体的性质。乡区创设于1894年。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管辖区域内设立自治市、市区和乡区层级的自治政府。数量为848个。 三是教区。1894年《地方政府法》还规定在乡区之下设立教区,行使自治权。数量约10000个。null在当代,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作为法治国家,英国的地方自治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从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到2003年的《地方政府法》,英国的地方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英国工党1997年执政后,其在第一任内对英国宪法制度所做的重大改革之一,是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下放权力,这些改革措施在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通过公民投票批准得到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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