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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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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教育]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教育] 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从2009年4月9日开始,到2010年底的“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安徽省公安机关共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案538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5起。 这里有警方快速出击仅用15个小时就成功解救的刚出生5个小时被盗的婴儿,也有被隔断20年后骨肉亲情的重相逢;有DNA鉴定确认一刻的亲情拥抱,也有在亲生与养育之间难以抉择的艰难……...

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教育]
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教育] 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从2009年4月9日开始,到2010年底的“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安徽省公安机关共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案538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5起。 这里有警方快速出击仅用15个小时就成功解救的刚出生5个小时被盗的婴儿,也有被隔断20年后骨肉亲情的重相逢;有DNA鉴定确认一刻的亲情拥抱,也有在亲生与养育之间难以抉择的艰难…… 其中一些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心理辅助问题 案例一: 『离』不要让生我养我两难全 不久前,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苏巷村曹庄组一些村民自发燃起鞭炮,庆祝该村村民郑家桥被拐14年的女儿有了下落。当天,郑家桥的妻子苏桂红从安徽省公安厅“打拐”办民警唐庆美口中得知,她14年前被偷的亲生女儿郑赛妹已经在浙江找到。 1996年8月4日晚,郑家桥两岁半的女儿郑赛妹被人偷走。案发后,泗县公安局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均未能查找到郑赛妹的下落。今年2月26日,14年前偷盗郑赛妹的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姚某将郑赛妹偷走后,将孩子带至南京市下关区,谎称家贫无力抚养,想生一个男孩,遂将郑赛妹卖与傅某。傅某当年就将女孩带回浙江省舟山市娘家,交给其单身哥哥傅仕恩抚养,傅家给女孩起名叫傅飞波,寓意“飞来的一朵美丽的浪花”。 此后,傅飞波一直与养父、奶奶生活在一起。今年54岁的养父傅仕恩至今没有结过婚,以打鱼为生,81岁的奶奶享受政府救济,但两个长辈对她却宠爱有加,傅飞波与养父及奶奶的感情也非常深厚。 傅飞波通过DNA鉴定确定就是被拐的郑赛妹后,两个家庭都陷入痛苦之中。对于收养方来说,他们认为,“孩子是我们辛辛苦苦拉扯14年养大的,孩子理应属于现在的家庭”。对于孩子的亲生父母来说,他们认为自己的孩子是被人偷走的,他们不是不爱孩子,而是被人贩子无情的剥夺了爱孩子的权利,孩子是他们找了14年、思念了14年的亲生骨肉,他们有权利也有责任把孩子带回家抚养。 但对孩子而言,一边是养育了自己14年的养父和对自己恩重如山的奶奶;一边是生她但只养了她两年多的亲生父母,她心里没想过他们、不认识他们、不了解他们,甚至都听不懂他们所说的话。这边的奶奶就是她最亲的亲人,她离不开奶奶。 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两个家庭达成一致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为了孩子能顺利通过中考,孩子留在舟山养父家里继续生活,等孩子中考结束后,养父带着孩子到安徽泗县看望孩子的亲生父母,以后两家人当作亲戚一样相处来往。 案例二。打拐行动2010——《身世之谜》上、下集 一张薄薄的卖身契,就此决定一个孩子的命运。 骨肉亲情,却难以抚平十年带来的伤痛。 一边是重逢,一边是分离。 罪恶的交易,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 福建尤溪县洪田村是一个民风淳朴的小村庄,2010年6月8日这一天,一个突如其来的噩耗,打破了整个村子的宁静。这户村民被告知,她13岁的孙子,刚刚被民警带走了。 他叫郑常春,今年上小学六年级。是这个家里唯一的男孩儿。 得知唯一的孙子被民警带走了,常春的奶奶倚坐在门边,哭得老泪纵横,常春的爷爷,从抽屉里翻出几张契约收据,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了一场十年前的交易。 消息在村子里很快就传开了,村里的老人三三两两,聚集到这户村民的家里,这个深埋在老人心中,长达十年的身世之谜,再也没有办法,继续隐瞒下去了…… 但看了很多案件,发现法律在有些方面出现漏洞 1(妇女在被拐卖期间所生的子女,其抚养权问题 我国法律对对特殊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规定,但是只有这么几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权等~对妇女在被拐卖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未做详细规定~导致在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后~其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新的问题。 2(打拐过程中发现了被解救妇女 精神创伤以及承受的社会压力问题 案例:、"打拐" 打出没料到的尴尬 就在公安民警艰苦奋战,抓捕人贩子,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时,没有料到的尴尬却发生了--一些被解救的妇女不愿回家。因为有了孩子,因为怕别人笑话,因为娘家遗弃,更因为可怕的传统观念。 许多被卖做媳妇的妇女面对家乡来解救的民警时欣喜若狂,立刻收拾东西准 备跟着回老家,然而低头看见身边的孩子时却再也下不了决心了。虽然是一桩没有感情、被迫而来的"现实"婚姻,但这里却有她们割舍不下的亲骨肉。她们含着眼泪向家乡的民警递交了不回家的保证书。 除了孩子,被拐妇女脑海里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也成了束缚她们的重重枷锁。今年6月24日,19岁的阿红被人贩子带到广州。7月3日,人贩子以3000元把阿红卖给了湖南某偏僻乡村一农民。9月10日,阿红70岁的老父亲跟随公安民警来到湖南千里寻女,在两地民警的配合下,阿红被顺利解救出来。然而被解救的阿红却不愿离开。"一生已经被毁了,没脸见父母。"公安民警劝她不要自暴自弃、把一生押在这毫无感情又不合法的婚姻上,她依然执意不肯,"在这儿,我活得腰杆儿更直点儿,回家,没脸见人" 传统观念同样阻碍着被拐妇女的家人重新接受她们,尤其是那些被拐后被迫卖淫的妇女。她们承受了残酷现实强加于身上的罪恶,不仅没有得到家人和乡亲的理解、包容,反而要面对白眼、指点和唾弃。亲人的这种无穷无尽的精神折磨令她们更是无法忍受。她们有的再次外出离家,有的甚至重新回到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的地方。 面对辛辛苦苦解救出来的妇女却不被原先的社会群体所接纳,公安民警无奈了:"打拐"中产生的许许多多实际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 3.还有些案例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反而愿意留在买家家里,尤其是被拐卖的儿童在得知自己的真正身世后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还有一些家庭因为寻找被拐卖儿童未果而陷入巨大的心理 创伤与刺激中,这一切的一切,不仅需要法律来完善,还需要心理干预和社会的共同关怀。 一个网友的评论警醒着我们: 央视12频道隔三差五的老是在播出打拐节目, 我们全家男女老少只要是看到打拐的节目,都是目不转睛,可看来看去总也看不到最关键的,每次只要是播打拐节目先看到的是被害家庭的痛苦遭遇,然后就是扑朔迷离的破案过程,再就是孩子找回来后的喜悦, 孩子找回来后怎样严惩的人贩子,严惩人贩子的法律依据,孩子找回来后买家是否有罪,严惩买家的法律依据,被害儿童和亲生父母团聚以后,由谁来负责赔偿家庭和孩子所遭受的精神和正常的生活,每个丢孩子的家庭都是找孩子找的倾家荡产,痛不欲生,面对孩子的回来,还要将孩子亲手送到曾经严重伤害过他们的买家手里,为了孩子的后半生父母忍辱负重不要尊严,大家想想这样公平吗,人类定的法律,人类的尊严哪里去啦,法律的尊严哪里去啦,事实是这样,节目也这样做也这样播,打拐节目究竟要体现些什么,充其量就是给大家讲个悲伤故事,大家同情一下,虽然孩子还是不停地在丢,但警察还是没放弃,不停地找,打拐的根源在哪里,法律不切切实实的落实和履行,打拐有方向和意义吗,强烈要求,依法严办,人贩子和买家,让人贩子和买家赔偿被害家庭和被害孩子的一切损失,让不幸的家庭和不幸的孩子过上无忧无虑的生活,有了这些生父母再也不会把自己生养的孩子再送回买家哪里,还世人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还社会一个和谐,还打拐一个意义,还人类一个尊严,荒唐的社会,才有了荒唐的人和事,荒唐的节目,最可怕的是现在连公理变得也荒唐啦,公理不正,人气不正,社会能和谐吗, 附相关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1、 打拐防拐:法律需完善(关注 剑指“买方市场” 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前不久在国务院打拐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介绍,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儿女双全”等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买儿防老”做法,不仅在相对贫困落后地区存在,在富裕地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也较突出。同时,越来越严峻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导致一些地方很多大龄青年娶不上本地媳妇,买妻现象比较普遍。 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贩子拐来妇女儿童卖,然而以前执法行动中,对于买主比较宽容,无形中纵容了妇女儿童买卖市场。据了解,刑法中尽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同时也规定了一条但书条款:只要买主对被买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被买妇女儿童解救,则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现实当中,由于认定模糊等原因,使得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最大亮点,就是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具有列举的7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介绍这7种情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没有所列举的情形,就免予刑事处罚,这对买主构成威慑吗,”面对这一问题,陈士渠表示:从办案情况来看,买主都有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也就是说,以后只要追究刑事责任,买主大多不能幸免。 拐骗成年男性该当何罪 按现行法律规定,拐骗男性尚无罪名,剥削劳动,一般是按强迫职工劳动定罪 针对近年来生孩子卖钱“专业户”的出现,四部门的意见还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意见同时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在立案方面,该意见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另外,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也要立案侦查。 “四部门联合发文,虽然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等进行了明确,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这也只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解释。”陈士渠坦言,对新出现的拐卖成年男性、以劳动剥削为目的拐骗等等,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 陈士渠进一步解释说,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一些新情况,有的拐骗成年男性,强迫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有的以招工为名,尔后暴力控制,强迫劳动以获取劳动剥削价值等等。这些情况,按现行法律规定,拐骗男性尚无罪名。剥削劳动,一般是按强迫职工劳动定罪,而这些人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即便是按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也只能判3年,显然不当。 对此,陈士渠建议,将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恢复为原来的“拐卖人口罪”,这也与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贩运人口附加议定书规定相符。同时将此罪前提“以出卖为目的”改为“以获利为目的”,这样外延宽泛一些,更有利打击各种新型人口拐卖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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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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