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的弊端与秦朝的灭亡
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秦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律。
正是始定于商鞅的秦律使原处西陲小国的秦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并在迅速崛起后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但秦律的固有弊端也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体现出来。秦在统一后短短十五年即告灭亡,是否与秦律的弊端有关呢,
一、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
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制定了秦律。新法的推行,促进了秦朝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迅速崛起,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据《史记》记载,“变法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以致于后来“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1]对于商鞅变 法的进步意义,司马迁引用了秦国后来的客卿蔡泽的评论“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蓄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2]
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自古至今,多有评说。韩非子曾说:“秦行商君而富强”[3]《新序》中有言:秦之“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为强,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 [4]《盐铁论》中评论说:“秦任商鞅,国以富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5]东汉王允也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6]杜佑在《通典》卷十二《食货•总论》中讲:“历观制作之旨,固非易遇其人。周之兴也得太公,齐之霸也得 管仲,魏之富也得李悝,秦之强也得商鞅,后周有苏绰,隋氏有高,此六贤者,上以成王业,兴霸图,次以富国强兵,立事可法。” 所有的这些,都说明秦统一大业的完成,与商鞅变法有着直接联系。
虽然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的毋庸质疑的,但是商鞅制定的秦律本身,是存在着不少缺陷和弊端的。秦统一后,秦律逐渐走向极端化,商鞅变法的缺陷和弊端被扩大到了极点,进而促使了秦的灭亡。
二、秦律的弊端
(一)从“事皆决于法”到“事皆决于上”
法家思想的基本主张是“缘法而治”,目的是要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甚至唯一手段。商鞅极力倡导法治, 把法作为治国的根本。“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7]在此基础上,商鞅对法治大加发挥,提出:“圣王者不贯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己矣”,[8]明主忠臣“不可须臾忘于法”,“法任而国治”,[9] “以刑治民则乐用”。[10]商鞅变法强调的是“均布”,即注重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实施。自此以后,秦的几代君主均沿袭不改,厉行法治。到后来,“缘法而治”更发展为“事皆决于法”的原则。为此,秦国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从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可以看出,秦制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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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常丰富的,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皆有法式。[11]
从表面上看,“事皆决于法”讲究的是在法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的是贵族特权。但事实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法治。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君主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君主集中、垄断了所有权力,是最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及名号、教育、思想权力的占有者。“法自君出”,法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社会秩序,巩固统治阶级的既
得利益。
因此,秦在强调厉行法制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着君主在政权中的法律地位。尤其在秦统一全国后,秦始皇更是把君主专制发挥到了极致。秦始皇自认为自己就是“法”的化身,集立法者、执政者、司法者于一身。在中央体制上,以三公九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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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拱卫皇权,通过分化事权、彼此制衡、监察相司的原则强化中央集权与皇帝专权。[12]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 军事及名号、教育、思想大权被他紧紧抓在手中。如果说先秦法家在强调君权至上的同时,还注意到法的公正权威,那么到秦始皇时期,法却是以维护君权至上为惟一目的,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事皆决于法”逐渐演变成为“事皆决于上”。在秦始皇眼中,“法治”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13]为加强君主名与实两方面的至尊无上,秦始皇还在名号上惟我独尊,称皇帝、定皇帝命令为“制”“诏”、设郡县等,建立起一套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二)从“重罚轻赏”到“重罚不赏”
商鞅变法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秦国迅速富强,而商鞅本人认为,“国之所兴者,农战也”。[14]如何才能促使民众务农力战呢,商鞅认为是用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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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民众的行为。同时,他认为赏与刑是法治的主要手段,但以刑为主,以赏为辅。刑罚是用来禁止邪恶的,赏赐只能起辅助作用,因而在刑赏运用上要坚持“重罚轻赏”、“先刑而后赏”、“刑多而赏少”的原则。他的 这种思想在《商君书》中多有体现:“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15] 。“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16] “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17]
但是,按照商鞅的逻辑,重刑是为了“止奸”,在“止奸”仍未“止”或曰“民”还“敢试”,就是“刑轻”的时候,要再加重刑罚。如此推演,其重刑必然走向极端。因此,在秦统一天下之后,秦始皇不仅基本沿用了商鞅变法时颁布的法律,还要雷厉风行地颁布另一套更为严厉的镇压法令。并且,他完全抛弃了商鞅的“以赏为辅”的思想,他不主张“重罚轻赏”,而是主张“专任刑罚”的“重罚不赏”。他认为只有重刑多杀才能统治万世。他“以民为奸,制民如敌”,为了让人民俯首帖耳,就用残酷镇压的方法对付民众。“税民深者为良吏,杀人众者为忠臣。”李斯也认为,君主独掌权柄还不足以形成绝对权威。君主的绝对权威要过严刑苛法表现出来。 他说,“惟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教民不敢犯也”。李斯认为禁绝人民犯法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深督轻罪”,李斯把轻罪重罚视作“圣人之术”,是维护君主权力地位,独占天下之利的必要手段。秦始皇更是“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18]。法在秦始皇手中,完全成了他“举错暴众”、与民为敌的残忍而野蛮的统治工具[19]。
(三)从“奖励农耕”到“广征徭役”
商鞅变法认识到了农耕对国家富强的重要性,把促使民众进行耕种作为变法的重要目的。因此他在变法中采取了不少鼓励农业生产的措施。例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商鞅的这些鼓励农业生产的措施,促进秦朝生产力的发产,使“秦人富强”。但是同时,却严格压制商业活动。商人要“举以为收孥” [20]。这个政策在秦始皇时得到了发展,商人和罪犯、奴隶同样作为“谪戍”的对象,远征戍边或到荒凉地区垦荒。秦逐匈奴到阴山后,建立 了34个县,就曾徙“谪戍”来充实;战胜越南后,建立桂林、南海、象郡三郡,也徙“谪戍”来充实。秦朝的“谪戍”对象首先是有“市籍”的商人,后来便征发“尝有市籍者”,后来竟征“父母、大父母尝有市籍者。” [21]“谪戍”对象的范围被大大扩大了。
同时,秦始皇与秦二世两朝都在进行极为繁重的工程建设,例如,长城等军事工程、弛道等通衢驿道网、灵渠等水利交通工程、十二金人与销锋铸锔工程、阿房宫与都城咸阳的扩建工程、骊山陵墓工程;同时又四出用兵,炫耀武力,北征匈奴,南攻百越,几十年征战无
已。这些都对役夫、戍卒的需求特别巨大。近30余年的战争征伐、工程建设,举国剩余劳动力基本已经断绝。人民无法进行基本的农业生产,“奖励农耕”的法令也成了一纸空文。
三、秦律的弊端与秦朝灭亡的关系
造成秦朝的速亡的因素有很多,但却秦律的弊端与秦朝速亡是有必然联系的。首先,法在发展过程中,其公正权威完全被君权至上所替代。法完全跟着君主一个人走。当君主不能制定合理的政策,不能公正执法时,国家将会陷入混乱。秦始皇在晚期已经完全把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不听任何谏言。所谓的“法治”已经变成了彻彻底底的“人治”。其次,刑法严苛,广征徭役,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还使社会缺少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经历了多年征战后,人民渴望一个安定的环境进行劳动。但秦朝推行的严酷的刑法和广征徭役的政策,使人民无法进行基本的生产活动。广大人民长期生活在生存线以下,社会矛盾激化。因此在陈胜吴广起义后,“天下云集响应,嬴粮而景从”,曾经赫赫不可一世的秦帝国便迅速土崩瓦解了。
注释:
[1] 史记.商君列传 [M]
[2] 史记.蔡泽列传 [M]
[3] [清]王先慎著:《韩非子集解.卷第十七:问田》[M],中华书局,1998年版。
[4] 史记.商君列传 [M]
[5] 盐铁论.卷第二:非鞅 [M]
[6] 论衡.书解 [M]
[8] 商君书.第四卷:画策 [M]
[9] 商君书.第五卷:慎法 [M]
[10] 商君书.第五卷:弱民 [M]
[11] [13]李慧娟、赵晓晨:《法家思想与秦朝兴亡关系浅论》 [J]载《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2] 曹英:《制度性腐败:秦帝国忽亡的原因分析》[J]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 第2期
[14] 商君书.第一卷:农战 [M]
[15] [17] 商君书.第二卷:开塞 [M]
[16] 商君书.第一卷:去强 [M]
[18]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M]
[19] 李元:《论秦始皇的统治主义》 [J]载《北方论丛》,2000年第4期
[20] 史记.商君列传 [M]
[21] 汉书.晁错列传 [M]
参考文献:
李慧娟、赵晓晨:《法家思想与秦朝兴亡关系浅论》 [J]载《长春师院学报》,2004年第1期
曹英:《制度性腐败:秦帝国忽亡的原因分析》[J]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陈涛:《秦亡观阐微——对商鞅变法的再探讨 》[J]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6期
李云凯、孙开禹:《试论秦朝“法治主义”的经验教训》[J]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张鸣:《秦朝灭亡原因管见》[J]载《安徽史学》,1994年第3期
宫宏祥:《商鞅的法律思想及其启示》[J]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