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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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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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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安 排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如发生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到外省、对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等情况,要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 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救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和信息录入上报 (一)确认条件。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伤病残等次由县级中国残联组织鉴定,市(州)残联审核。伤残军人、工伤致残等残疾人员的认定,也须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号)。 (二)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办[2008]7号)执行。具体程序是: 1、对象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信息录入上报。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执行,加强信息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资金来源、发放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经费中列支。 (二)资金分担比例。 类别 合计(%) 中央(%) 省级(%) 市(州)、 区(%) 县级(%) 备注 武汉市 100 50 50 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 其他市属区 100 50 20 30 含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江夏区;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 一般县市区 100 50 30 20 省直管县(市)含荆州区、夷陵区、襄阳区、东宝区、孝南区、黄州区、咸安区、曾都区; 贫困县 50 40 10 阳新、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丹江口、远安、兴山、秭归、长阳、五峰、当阳、南漳、保康、孝昌、大悟、监利、洪湖、团风、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麻城、崇阳、通山、神农架林区 恩施州所辖 县(市) 100 80 10 5 5 恩施市、宣恩、利川、来凤、建始、鹤峰、咸丰、巴东 (三)资金发放形式。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将扶助资金由金融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内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监督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将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各级财政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一并逐级全额下拨到下一级财政。县级财政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一并将本级配套资金按科目全额拨付到县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收到财政特别扶助资金后及时拨付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年专项资金下拨后,及时将本地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提供给同 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按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将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前向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县级上报的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和该专项资金负担比例,编制下年度特别扶助项目资金预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底前,向国家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汇总数据和项目资金预算数。 5、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年度报表,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县级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特别扶助资金发放 6 数据等相关个案信息资料反馈到同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元月上旬前将资金发放数据、个案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1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7、在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8、办理扶助资金决算。每年年终财政部门要逐级办理扶助资金决算汇审(详见附表),通过年度报表反映上级扶助资金到位、本级扶助资金配套、扶助资金发放和结存情况,以及享受人员的数据和变化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财务分析说明书。 9、结存扶助资金处理。年度专项资金结存的扶助资金分级次核算,滚存下年度使用;属本级结余的扶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六、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每年负责筹集扶助资金和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设立扶助经费专账,分别核算各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机构,监督代理机构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划拨转到个人账户上。 2、建立扶助人员信息及金额数据库,提供给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折由各级财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分发到扶助对象手中。 (二)计生部门职责。 1、按照扶助对象的有关条件组织实施各项审核工作,负责资格确认,规范各项资料档案。 2、按规定的时间编报每年度的扶助对象人数,配合财政部门完成每年度的决算。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及其资金到位情况,掌握并监督代理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的职责。 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 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要把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严禁用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注意人性化服务,避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各级参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 教育,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及时,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要做到发放无误、及时到人。 (四)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五)要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 (六)严格执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要求。 2、项目申报通知及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大队(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区卫计委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卫计委行政部门备案 3、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结果(见附件) 二、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 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现将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 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胁资金发放的对象。由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持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个人。 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持证人~按照人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直到亡故为止。 第四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时间。从2005年起~每年发放一次~于9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机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为奖励扶助资金的唯一发放机关。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审批。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对象经过资格认证程序~发放花名册及发放金额经过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会审后~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核准~ 第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形式~奖励扶助资金发放采取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代理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达个人《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专用存折》帐户~由乡级财政所专管员送达享受对象的发放方式。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裉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建立奖励扶助对象档案~根据政府审批后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花名册》~建立奖励扶助人员信息及金额数据库~提供给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开设个人帐户,奖励扶助资金由财政直接打入代理机构专户~由金融代理机构在财政资金到达后一个工作日内统一分解直达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存折以乡级为单位由乡级财政所集中领取~并由专管员负责逐户发放~享受对象签收。金融代发 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回单、乡级财政所将专管员送达签字的回执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特别边远山区的享受对象~可由财政所将奖励扶助资金送到享受对象手中~乡、镇~村、组不得代领代转。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专用存折乡级专管员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全省统一确定主要由县市区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代发机构~县级财政部门要与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代发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进行必要公证。县市区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代发机构要制定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逐一建立个人帐户数据库~将财政部门专户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地分解划入到个人帐户并与财政部门清算~及时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资料反馈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门质询。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代发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执行~不能设立过渡帐户~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个人欠款和抵交其他经济往来等款项。 第十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审计、监察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鼓励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按照湖 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导向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该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年度预算。每年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国家认可的市,州,、县,市、区,符合资格的奖励扶助人数~按照人年均600元的标准~测算出本地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总量~报由市,州,财政、市,州,人口计生委初审汇总~再上报省财政、省人口计生委核定批复。核定后的年度奖励扶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定的分担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市 ,州,、县,市、区,分级将应负担的奖励扶助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四条 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国库科,股,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将上级奖励扶助资金和本级奖励扶助资金集中纳入专帐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总量控制。市,州,财政部门只允许接受中央、省级对所属城区或县,市,财政奖励扶助专项支付资金~注入本级配套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向城区或县,市,财政转拨资金~不得发生支付行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国库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时~要将中央、省、市,州,奖励扶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分资金按级次建立分类帐。县,市、区,财政部门为中央、省、市,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最终支付部门。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按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执行~采取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即奖励扶助资金从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金融代发机构~金融代发机构直达个人帐户~由乡级财政所专管员送达享受对象手中。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核销。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以后~县级财政部门凭金融代发机构的发放回单和乡级财政所专管员送达享受对象后的签收回执~报经政府主管领导批示后做奖励扶助资金的支出核销处理。 第七条 办理奖励扶助资金决算。每年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逐级办理奖励扶助资金决算汇编~通过年度报表反映上级奖励扶助资金到位、本级奖励扶助资金配套、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结存情况~以及享受人员的数据和变化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人口计生委报送奖励扶助资金财务分析说明书。 第八条 结存奖励扶助资金处理。年度专项资金结存的奖励扶助资金分级次核算~滚存下年度使用,属本级结余的奖励扶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奖惩制度。奖励扶助资金筹集及发放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建立奖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到位,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挤占挪用、抵扣农民借款、抵交各类款项等,省财政厅将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对财政部门、金融代发机构违规挤占、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通过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奖励扶助人群资格确认、财政资金管理、奖励扶助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2、项目申报通知及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大队(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区卫计委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卫计委行政部门备案 3、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结果(见附件)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 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武汉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村民和城镇低保户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人计[2006]63号) 各区人口计生委,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武汉市农村村民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村村民和城镇低保户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的农村村民、半边户和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且户籍在本市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发放。独生子女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到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部门登记,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部门纳入应发放对象统计、落实。 第四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区、街(乡)投入为主,市级适当补贴。区、街(乡)应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要求,投入相应的资金,保证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 第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财政专项拨款、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乡级转移支付、村(社区)投入等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人口计生委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支付农村村民、半边户和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各区申请和年度经费预算对各区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街(乡)计生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家庭档案,内容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独生子女父母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户口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等。 第八条 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居)委会每年应对独生子女办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查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建立《0—14周岁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花名册》(表一),填报《0—14周岁的独生子女按年龄段分类汇总》(表二),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街(乡)计生办。 (二)街(乡)计生部门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对照独生子女家庭档案逐一审核,建立《0—14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花名册》电子文档(表一)。填报分村(居委会)《0—14周岁的独生子女按年龄段分类汇总》(表二),确定当年应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对象和人数,填写《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表三),于每年4月底报区人口计生委。 (三)区计生委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和复查,审核无误后,填写《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按街道(乡镇)汇总表》(表四),向市人口计生委提交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专题报告(一式两份),每年9月底以前分别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财药处)。 (四)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会同办公室(财药处)制定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年度分解方案,报委领导同意后,于每年的11月底之前将补贴经费划拨到各区人口计生委。 (五)区人口计生委根据各街(乡)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将经费划拨到街(乡)计生办,由村(居)委会发放,并填写《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情况登记表》(表五)。 第九条 区、街(乡)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和数据统计工作,对不具备发放资格的,不得纳入发放对象统计,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严禁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 第十条 街(乡)计生办应认真做好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于次年元月10日前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编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表六)。 第十一条 区人口计生委每年12月底之前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情况,报送《武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情况汇总表》(表七)。市人口计生委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定期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市、区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区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 2、项目申报通知及流程 大队(居委会)对独生子女办证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区卫计委进行审核和复查?市卫计委制定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方案,并将经费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四、计划生育家庭新农保补贴 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 接的通知 武人计〔2010〕59 号 各区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l2 号,以下简称市《试行办法》)精神,做好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鼓励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并给予适当政策性优惠,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 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农保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推动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融入新农保之中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将从较大程度上解决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极大地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以及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各级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 号)和市《试行办法》的要求,广泛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宣传参加新农保、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重要作用。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参加新农保的政策措施。新农保试点开始后,原则上不再鼓励上述对象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或养老储蓄。对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二、积极研究制定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做好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工作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作出了重大贡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都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经研究决定,对下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的,在其年满 60 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按以下标准给予政策性补贴: (一)对农村独生子家庭夫妻,每人每月给予 40 元的补贴; (二)对农村独生女家庭、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 60 元的补贴; (三)对农村节育并发症二、三等级对象,每人每月给予 80 元的补贴; (四)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家庭的夫妻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 100 元的补贴。以上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 1:1 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不得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抵顶政府补贴。 三、充分利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做好新农保相关工作 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具有特殊的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和服务优势,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计生部门要利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在新农保工作中发挥作用。要认真做好相关人群测算工作。掌握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的参保人数,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项目申报通知及流程 区社保局筛选当年退休人员名单——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区卫计委行政部门汇总——报区财政部门——12月份划拨到个人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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