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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分类中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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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分类中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_0宪法权利分类中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_0 宪法权利分类中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是与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宪法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当今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日益凸显。 既然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和矛盾,那么我们要探讨的便是二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冲突。更进一步而言,这种宪法权利之间冲突的本质是什么?是权利之间的冲突,还是义务之间的冲突?要明确以上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的是言论自由与隐私权...

宪法权利分类中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_0
宪法权利分类中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_0 宪法权利分类中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是与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宪法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当今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日益凸显。 既然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和矛盾,那么我们要探讨的便是二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冲突。更进一步而言,这种宪法权利之间冲突的本质是什么?是权利之间的冲突,还是义务之间的冲突?要明确以上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的是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在宪法权利中处于什么分类,归属于哪一个部分。但目前学界关于宪法权利分类较为混乱并不科学,在这种传统的分类中并不能帮助我们深入的分析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和冲突本质。所以,本文将援用韩秀义教授关于宪法权利的新分类,在全新的视角下分析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从传统的宪法权利分类角度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在宪法学界,一直以来都将宪法权利等同于基本权利。关于宪法权利的分类(即对基本权利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基本权利内容为基础的分类 这是各国宪法普遍采用的方法,这也是我国宪法教科书中所采用的分类方法。在这种分类中言论自由属于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但当其涉及政治领域时,又属于政治权利,涉及经济文化时,又可以属于社会经济权,隐私权则属于人身自由的分类。以上这些权利几乎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在这样的分类下,研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是十分混乱的,甚至无从下手。 (二)以基本权利主体为基础的分类 以主体为基础可以把基本权利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团体的基本权利。这种以人为基础的分类方式,同样可以用于划分民事权利,商事权利等其他的法律权利,并不具备任何独特性,无法揭示出宪法权利的独特内涵,对于研究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也无所裨益。 (三)以法律效力为基础的分类 以法律效力为基础对基本权利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具体的基本权利和抽象的基本权利。但这种分类方式并没有比前两种更加科学,在此种分类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同属于抽象的基本权利,间接适用部门法才能实现的权利,使得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研究脱离了宪法而转入到了具体的法律部门中。 本文认为将宪法权利直接等同于基本权利并不合理。比如,基本权利基于其“根本性”具有不可转让性,在将宪法权利等同于基本权利的人看来,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公民最基本权利的要求,与做人的资格密切相关,当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是公民的 专有权利,不可以被转让。但同时他们又把宪法所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财产权视为基本权利。财产权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这便产生了自相矛盾的现象,可见将宪法权利等同于基本权利进行分类是不合理的。宪法权利应该是基本权利的上位概念,宪法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 以上关于宪法权利或基本权利分类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不能够凸显出宪法的最高地位和独特内涵,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这样的分类之下,对于研究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不能提供任何帮助。因此,本文将从韩秀义教授提出的关于宪法权利新分类的视角,来分析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二、从全新的宪法权利的分类中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宪法权利新分类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 韩秀义教授认为宪法权利的现有分类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使宪法权利的具体内容流于“一般化”和“普适性”。在深入分析和缜 密思考的基础上,韩老师提出了宪法权利的新类型划分:单一宪法权利和复合宪法权利;基本宪法权利和非基本宪法权利。本文认为这种分类方式更具学理性,科学性和逻辑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明确宪法权利,以及不同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而深入分析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1.单一宪法权利与复合宪法权利。这是从宪法形式角度对宪法权利进行的一种表象化的划分。单一宪法权利指以政治性宪法形式为存在依据的宪法权利。复合宪法权利是指存在依据不仅包括宪法形式,还包括法律形式的宪法权利。也就是说,复合宪法权利的存在有两种依据:一是来自宪法的规定;二是来自具体部门法的规定。宪法对于该权利的规定主要是一种指引性规定,而非具体内容的规定。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这两个宪法权利属于复合宪法权利。 《宪法》第 35 条是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除此以外,我国还在《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所以言论自由是一个宪法形式和法律形式相结合的权利。同样,关于隐私权,不仅宪法 38 条,39 条和 408 条作了规定,而且《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也对隐私权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隐私 权是一种复合宪法权利。 2.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韩秀义教授根据“贡献论”将宪法权利分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这是对宪法权利从内容上进行的划分。基本权利的核心是平等,而非基本权利的核心是自由。非基本权利与上述复合宪法权利是相对应的,是抽象的,间接主张的。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显然属于非基本权利的范畴。言论自由是公民基于政治主体地位享有的政治表达权,隐私权是公民基于社会属性享有的自由选择权,之所以可以将隐私权归入到自由选择权当中,是因为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消极自由。我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规定只是为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行使提供了框架性和指引性的规定。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些规定都过于抽象。公民如何享有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具体内容仍旧需要自由主体通过具体的法律行为获得。 (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实质 宪法学界有很多学者认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其实质就是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冲突,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源于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一是出于不同位阶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在这样的理论之下,他们主张解决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首先要完善立法,明确宪法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规定。其次主张价值位阶原则,优先保护价值较高的权利。本文认为这样的认识还有所欠缺,即使立法再详尽冲突仍旧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宪法作为根本法,如何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做出详尽的规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都有自己的重要价值,又依据什么来确定那个价值更为优先呢? 本文认为宪法权利之间的冲突,要在明确宪法分类的基础上来分析。 首先基本权利之间是不会发生冲突的,因为基本权利源于基本贡献,每个人对社会形成和社会稳定发展做出的基本贡献是相同的。因此,公民在基本权利层面不存在交叉和对立。其次,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在价值位阶上是不同的,基本权利要优先于非基本权利保护。 最后,非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最为常见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无疑就是非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 冲突的实质并非是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冲突,而是宪法义务之间的冲突。宪法权利宪法义务是一对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概念。宪法权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具有正当性:(1)这种正当性源自于社会成员和国家的确认;(2)社会成员进行正当性确认的依据是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这种无害性标准。 所以在研究宪法权利时,必须把视角延伸至宪法义务。只有当宪法权利的行使不违反宪法义务,宪法权利才能真正的享有和实现。当宪法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不是因为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而是主体没有适当履行宪法义务,使得宪法权利的行使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损害。 言论自由不当行使从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十分常见。最为典型的方式就是运用网络中的人肉搜索去获知和传播他人隐私。从 2001 年的陈自瑶事件,到 2006 年的“踩猫”事件,再到 2008 年的辽宁女口出秽言骂四川灾民事件,都体现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搜寻方式,是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人肉搜索在客观上对违法行为可以产生震慑作用,但如果不当行使,能可能带来网络暴力,侵犯他人隐私。这种不当行使便是违背应该遵守的宪法义务的结果。所以,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实质, 是主体在行使言论自由这一权利的时候,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宪法义务,对于宪法义务的违背,使得另一主体的隐私权遭到侵犯。 三、关于预防和减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建议 无论是在宪法中,还是在部门法中。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都有或详或略的规定,关于二者的立法今年来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中。这为我们正确行使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已经明确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冲突的实质是义务的冲突。那么在行使权利时,要严格遵守义务。做到以下几点: (一)未经他人许可,不得对他人的私密信息收集保存言论自由不仅包括公民“说”的权利,也包括公民“知”的权利。在获取他人信息的过程中,要使用合法手段,切记不可通过窃取、非法破解他人秘密数据信息的方式来侵犯他人隐私。 (二)未经他人许可不得对他人的私密信息披露,传播无论是有意还是无心,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传播行为必然会导致他人生活隐私, 家庭状况暴露无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在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未经他人许可不得对他人的私密信息进行扩散的的义务。 (三)不得对他人信息进行篡改或者错误登记在行使言论自由时,未经他人许可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篡改或者错误登记必然会侵害他人隐私权,尤其是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很容易通过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被篡改和获取,如果不严格履行自己应该遵守的义务,如果越界去行使权利,那么将会人人自危,社会毫无安定感。 总之,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只要严格的遵守以上这些义务,一定会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和侵害。我们应该明确,侵犯并不源于权利,而是源自于对义务的不遵守,只要每一位社会成员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重视义务的履行,我们的社会必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周叶中,韩大元.中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杨开湘.宪法隐私权导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美]沙勒夫.隐私不保的年代.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4]夏正林.从基本权利到宪法权利.法学研究.2007(6). [5]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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