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举报
开通vip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设计) 题目: 食品安全“路”指何方,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调研报告 姓名: 邓叶行健 专业: 法 学 学院: 法 学 院 学号: 2011031233 指导教师: 曾月英 职称: 教授 2015年 4 月 12 日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食品安全“路”指何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调研报告》 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开题报告 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设计) 题目: 食品安全“路”指何方,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调研报告 姓名: 邓叶行健 专业: 法 学 学院: 法 学 院 学号: 2011031233 指导教师: 曾月英 职称: 教授 2015年 4 月 12 日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食品安全“路”指何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调研报告》 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 2015 年 4 月 12 日 目 录 摘要(关键词)........................................................ 1 导 言............................................................... 1 第一章 导论......................................................... 2 一、调研背景与目的 .............................................. 2 (一)背景................................................... 2 (二)目的................................................... 2 二、调研思路与方法 .............................................. 3 (一)思路................................................... 3 (二)方法................................................... 3 第二章 调研分析与讨论 .............................................. 4 一、调研基本情况介绍 ............................................ 4 (一)调研内容............................................... 4 (二)资料收集............................................... 4 (三)数据处理............................................... 4 二、调研结果分析与讨论 .......................................... 4 (一)我国近年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图 ............................ 4 (二)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情况 ................................ 6 (三)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性质分类情况 .......................... 8 (四)各环节食品安全事件比例 ................................ 9 (五)大众对食品安全的态度及措施 ............................ 9 (六)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应对情况 ........................... 11 (七)典型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及特点归纳总结 .................. 113 第三章 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15 一、现存法律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15 (一)刑法中食品安全的立法问题 ............................. 15 (二)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的立法完善 ........................... 17 二、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19 (一)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19 (二)对政府监管问题的完善措施 ............................. 21 三、全球食品安全相关措施借鉴及建议 ............................. 22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借鉴 ............................. 22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借鉴 ............................. 23 (三)东南亚及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借鉴 ..................... 24 结 语.............................................................. 24 致 谢.............................................................. 25 英文摘要(关键词) ................................................ 26 食品安全“路”指何方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调研报告 【摘要】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与民生息息相关。从2008年起,食品安全问题就开始大面积曝光,直至2015年两会前的民意调查显示中,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心热度依然在民生话题中蝉联榜首。因而,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措施亦是近几年来重要的关注焦点。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完善在刑法上食品安全犯罪的补充适应,以及相关部门法规的配套要求。笔者通过对近些年典型案例及相关数据的挑选采集,分析讨论造成食品安全的主客观因素,总结问题所在,并参考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措施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网络调研;典型案例;数据分析;刑法完善;行政配套;措施借鉴 【教师评语】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搞清楚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法治治理及立法应对的现状、问题,并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法律专业的本科学生而言,需要完成大量的工作,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通过专题性调研活动,分析社会现实问题,并结合所学的法学专业理论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及方法,对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分析能力、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邓叶行健同学的毕业论文,采取调研报告的形式,在做了大量资料搜集、消化整理、分析借鉴、寻找出路等工作基础上,对我国食品安全上存在的问题、行政监管、立法对策与实践等方面展开了深入、具体、有理有据的分析、说明,写作态度认真,基本观点明确,立场鲜明,问题意识很强。论文本身结构清楚,文字表达准确,说理透彻,写作字数近三万,是一篇优秀的毕业设计。强烈建议本论文作为调研报告形 范本进行推介。 式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 【指导教师】:曾月英 导 言 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 如果海水冲掉一块,欧洲就减小 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 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 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敲响 ——约翰.多恩 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并不是只在我国产生的特有现象。回顾近代,在20世纪初的美国,食品问题就悄然降临并开始逐渐凸显。美国的当地记者作为“社会的眼”至此开始关注并曝光了食品制作工业的黑幕问题。在1905年的早晨,美国的罗斯福总统在早餐时为一本纪实的食品加工小说所吸引,然而他却震惊于小说里描述的肉制食品黑暗的加工内幕,当即扔掉了正在食用的香肠。此后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在大众的反馈下被引起了相关重视加之罗斯福总统的积极推动,美国最终通过了《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并为保障食品的安全而创立了一个 1 专管组织(即美国如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时,便开始了经济的腾飞。在此期间,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加之功利主义的思想影响了一部分一心追逐利益的人群,使得食品行业中出现的危害转嫁给了无辜的人民。而不绝如缕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是食品企业与个人诚信机制不足的反映,更是国家立法与监管机制尚未成熟完善的体现。 由此我们能够感受到,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存在于每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国家乃至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社会里。尽管有人说他坐拥财产千万尽可挑选品牌食品,也有人说他就负责食品的监督,还有人说他正是食品的生产者„ „,但这都难以代表任何人在面对如今全球化频繁流通的食品环节链中能拥有事无巨细的能力。也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中,除非能像鲁滨逊那样在无人踏足的荒岛上自给自足,否则,既然无法有人能从这个社会逃之夭夭,就意味着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 第一章 导论 一、调研背景与目的 (一)背景 当下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已是阻碍社会法治进程上的一块顽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弄得人心惶惶,民间里还有着诸如 “拿一张国人的皮来检测,那里面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这样插科打诨的话。其实,早在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就已写明了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给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虽然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在逐渐加大,但有关食品安全的传闻和报道纷繁复杂,甚至于一些张冠李戴、时过境迁的案例也被重复炒作,餐桌上亦是惴惴不安。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达到更高阶段,人们对生活的品质已开始从“量”逐渐地转向了“质”的追求。而食品作为日常所必需,其安全性俨然成为了最贴近群众生活的话题。因此,为保障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对于犯罪分子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便更比传统的犯罪行为更亟需运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从08年震惊社会的“三鹿”事件后,我国在努力不断提高食品的安全系数的表现,则主要体现在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以及完善长效利用的、立体化的刑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体系作为最为有力的处罚机制打击食品犯罪。当然,确保食品的安全不能单单依赖于一部《食品安全法》和屈指可数的刑法法律条文,如何让行政法与刑法之间能够进行良好的配套衔接也是在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及各界目前仍旧努力探索的问题。 基于食品问题屡禁不绝的大背景下,笔者将从收集而来的数据进行列表,通过图表对比,分析出食品问题中呈现出的一些显著特点。此外,笔者将对现存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方式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并结合国内外优秀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与建议。即本文调研及论述的主要内容。 (二)目的 为了解在食品安全方面公众的认知和选择动向,对问题企业和地方作出警示,更是对我国政府监管和法治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通过调查问卷、各类图表统计、典型案例,用事实和 2 数据,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趋势、食品问题的来源、公众态度、信息透明度以及政府监管情况。并基于以上五个方面,探寻对我国食品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以及对食品安全体制的完善方法。从学术研究和民意反馈的视角出发,总结整理国内外有效的以刑法手段打击为主,兼以行政管理为预防措施的食品安全规制方法,用以提供参考。 二、调研思路与方法 (一)思路 研究路线 图 调研方法 问题现状 借鉴与完 善 调查问卷 典型案例 政府 立法 外国经验 我国规制 完善 本调研首先通过网络调查问卷和信息归纳整理的方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从时间、地域、关联主体三大方面进行相关数据收集整理;其次,参考国内外文献期刊及典型案例,分析总结食品安全犯罪的各项显著特点,探索、借鉴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解决措施;最后,对综上所有调研结论进行归纳并提出笔者的建议。 (二)方法 1.文献法。对主题报刊、国内外法律法规、有关学术研究进行参考、总结, 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改善机制。 2.问卷调查法。利用网络资源,搜集各大网站近年来食品安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新闻发布的随机市民采访,了解民众对食品安全的看法和心理,进行筛选后汇总制作图表并分析。从官方发布与相关领导人的访谈对话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中,分析政府与立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态度与动态趋势。 3.案例分析法。通过由最高法院近年来发布的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典型案例,总结食品安全犯罪情况的特点,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背景、动因、和现状。 4.比较研究法。收集国内外对于食品安全措施的不同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立法现状及国内外值得借鉴之处。 3 第二章 调研分析与讨论 一、调研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研内容 食品安全分布情况,以典型案例探究食品问题主客观特点,政府信息透明度,社会关注 度,大众心理态度,立法及管理主客观现状。 (二)资料收集 纸媒、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及政府相关专题报道。 (三)数据处理 使用excel软件制作数据图表,进行分析、比较,探究数据的变化原因,研究食品安全问 题的分布、信息公布度、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基本态度等。 二、调研结果分析与讨论 (一)我国近年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图 图1 2004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图 图2 2008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图 4 1图3 2004-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图 2图4 2004-2012年食品安全事件地域分布 据图1—4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逐年呈现“普遍性”的特点,重灾区主要以我国人口居住地密集型地区为主。 从图1—3对我国各省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可知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从04年起虽然形势图中只反映了四川和北京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但并不能代表其他省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小觑。随着年份的增加,不同省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出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有了“普遍性”的特点。 但早期发现的问题尚未能解决,我国中部和沿海地带也逐渐凸显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从形势图的总计中可以看出,全国范围内受到食品安全影响的1/2面积,亦是全国人口的集中地。除内蒙古、新疆、西藏地区食品安全系数较高外,我国其余各省份都饱受着中度以上的食品安全困扰。 1 图1—3摘自掷出窗外网,,是基于GIS的中国逐年食品安全形势图,其中蓝色代表安全,红色代表恶劣。 2 图4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摘自厉曙光、陈莉莉、陈波:我国2004—2012年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分析,《中国食品学报》2014年第14卷第3期。 5 从图4的食品安全区域划分来看,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分布在华北、华南和华东地区,而华北地区则占了食品安全问题比例的1/3。 此外,从图1—4中作出例外分析,即港、澳、台地区虽然也为人口密度较高的经济发展区,但对比我国大陆相似情况的省份,其相对确保了较高水平的食品安全系数。 (二)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情况 图5 2004-2011年新闻数量逐年分布图 图6 2004-2011年新闻曝光数量总计排名 6 图7 食品安全新闻网络来源比例 3图8 食品安全新闻纸媒来源 据图5-8分析: 根据图1-3的结论,结合图5进行分析得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范围的逐年扩大并不和相关新闻发布量成正比。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在近年来聚焦了大众的目光,是因为某些年份里产生了一些对社会破坏性较大的事件。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当年新闻曝光数量来判断、衡量食品问题在特定年份的状况。 分析图6得出全国范围能够及时报道该地区食品黑幕的主要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根据数据所显示出的各省份新闻曝光率,可明显看到北京、广东、山东、上海、浙江的食品安全发布消息较之其他地区更高。综合来看,同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区,大多数发展水平较低的内地地区作为食品问题区却不具有媒体的高曝光率,食品安全问题对大众的透明度低 3 图5—8摘自掷出窗外网,。 7 下。 从图7、8分析食品安全新闻信息源,看出我国目前报道食品安全的纸媒种类虽广泛,但缺少主要纸媒给予食品安全问题长足的关注。此外,发达的互联网平台已成为人们及时获取资讯的捷径,可以从图7看到,关注发布食品新闻网络动态的排名前三位是新浪,新华网和搜狐。 (三)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性质分类情况 表1 2004—2012年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性质分类情况 图9 食品安全违法事件比例分布 据表1、图9分析: 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中造成危害的性质繁多,分为11个种类。其中,数据表明以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最为严重,其问题已占到了我国2004-2012年食品安全性质比例的1/3。而紧随其后的是有害化学物成分的超标,而微生物超标、非食品原料生产或添加非食品化学物以及掺杂掺假均占到总比例的1/10左右。 此外,结合图表分析出2011年的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最为严峻,2012年的食品违法事件大幅度减小,可以推测出监管部门已着重关注和有效打击控制了违反食品添加管理规定以及非食品原料生产或添加非食品化学物的违法行为。 8 (四)各环节食品安全事件比例 表2 2004-2012年各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分类 4图10 各环节食品安全事件比例 据表2、图10分析: 图表将生产危害划分为五类,可以看出我国食品案群问题出现的原因已遍布了每一个环节。对食品安全影响最大的是生产加工环节,占到了总比例1/2以上,而流通销售、餐饮消费、初级农产品生产则各占据总量约1/10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从开始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就已经产生了危害,而“扬汤不能止沸”,对于食品监管亦应触及并加大对源头的安全性保证。 另外,从表2分析可看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率呈波动趋势,即出现连年食品安全事件激增的情况后食品安全事件数目又开始回落。这也侧面反映出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打击长效性的不足。 (五)大众对食品安全的态度及措施 笔者整理了《小康》杂志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进行的从2009-2014年关注度最高的十大焦点问题调查结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在2009年位列第二,2010年位列第四,2011 4 表1—2,图9—10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摘自厉曙光、陈莉莉、陈波:我国2004—2012年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分析,《中国食品学报》2014年第14卷第3期。 9 年位列第三,从2012年起跃居首位后,一直到2014年连续三年盘踞在“关注度最高的十大焦点问题”榜首,且在2014年中,民众以对食品安全问题高达55.1%的空前关注度超过了所有其他焦点。 在2014年我国“饮食小康”的调查显示,公众对“饮食小康”表示基本满意。“饮食小康”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恩格尔系数、食品供应、饮食安全、营养结构、政府监管体系及力度,但食品安全在调查访问者中仅得到了59.8的平均分,其余各项则基本达到80分及以上。毫无疑问,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短板”,受访者中高达53.3% 5不满意食品安全的现状,约三分之一的人持中度评价,只有14.8%的群众表示满意。 图11 2015年两会关注点民意调查 6图12 2015年民食品安全网络民意调查 5 2009—2014民意调查数据来源:《小康》, ,2014年12月7日。 6 图11—12 摘自《中国青年报》, ,2015年03月04日。 10 据图11—12分析: 根据笔者上文从2009—2014年的调查总结,结合图11可知,食品安全问题依然集众所忧,是民众的长远顾虑。以2196人进行的网络民调中显示,有关2015两会民意调查问卷中,人们最为关注的依然是民生话题(75.1%),而在民生话题中又以食品安全问题,以77.3%的比例排在首位。 图12调查结果中得出,在随机的1917人抽样中,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表示“忧心忡忡,宁愿相信食品有问题并小心翼翼”及表示“会有所关注,但尽管食品消费中存在问题也并非如设想中严重”的受访比例相当,分别占36.7%和37.5%,;而25%的受访者对此表示无奈,因为人毕竟总要吃东西,只有极少数人表现漠视。 民众在食品安全方面所产生的焦虑,在此项调查中究其原因,便是与人们紧密相连的食品信息来源方式。据调查数据显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多渠道认知获取中,78%的人来源于媒体的报道;57.7%的人信息获取的渠道则是来自亲朋好友。通过查阅资料进行信息了解的人群不到一半,而最专业的相关机构信息来源和基本常识都仅约30%。 进而分析得出,造成民众焦虑的原因是在社会中未能良好传播食品安全的科学、有效信息。笔者结合日常生活认为,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过程中,通常以骇人听闻的媒体播报显得更为有影响力,而一些不明所以的人群以讹传讹,甚至一些人散布谣言,增加了事件的迷惑性,引起了人们的误判。加之政府部门在许多食品安全事件中信息发布的拖延和隐瞒,导致缺少科学的多渠道信息来源的民众张皇失措。除政府主动公布的各信息平台之外,并没有更多具有权威性的,广泛被民众所熟知的食品安全平台让民众进行信息交流,因而食品安全信息的不透明问题更加重了食品安全问题在大众心目中的迷雾。 而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受访者则有各式措施:超过2/3的人会“尽量购买绿色食品”,高于 1/2的人群选择了“一分钱一分货,信赖品牌产品”并且会摒弃“曾经有过食品安全问题纪录的企业”,选择“自己种菜和制作食品”和“不做任何措施”的公众则比例较少,为27.8%和11.4%。 (六)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应对情况 7图13 2008—2013年各级法院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数据 7 图13法院数据来源: 袁春湘、丁冬、陈冲: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治理——2008-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食药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9期; 中国新闻网,,2014年1月21日。 11 图14 2013—2014年各级检察院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数 8图15 2014年1-11月各级检察院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比例 相关补充资料数据: 2011—2012年各级检察院共批捕、起诉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8501人;2015年3月12日最高法院工作汇报上,全国各级法院在2014年中审结食品、药品犯罪1.1万余件。 据图13、14、15及相关补充资料数据的分析: 8 图14—15检察院数据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2014年2月14日; 新华网,,2015年3月12日。 12 从图13可以看出,尽管食品安全犯罪活动随着年份增加亦有所增长,但我国司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也以倍数的趋势增加,仅看2012年的全国各级法院结案数量总和,就已达到2008—2011年各级法院4年结案数量的50%以上,并且在2013年各级法院受理、审结、判决人数上同比2012年都增长了将近一倍的数量。在2015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汇报上,各级法院在2014年审结有关食品和药品的犯罪案件数量总计已过万件。 图14是关于食品、药品犯罪的合计数据,但结合图14、15依然可分析出,全国各级检察院加大了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自2011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措施加以完善以来,2011至2012年的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就达到了8501人,2014年1-11月份同比2013年从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查办渎职三个方面的人数都大大增加。其中,通过2013年与2014年的对比,可得知依法批准逮捕的案件从3590宗上升到4480宗,涉案人数从5324人上升到6047人,分别同比上升了24.8%和13.6%;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从4810宗上升到9643宗,人数则从7559人上涨到13918人,分别同比上升了100.5%和84.1%。此外,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通过图表亦能看出检察院对于查办渎职人数的迅速增加,从2013年的514人到2014年的2286人,仅一年时间查办渎职犯罪人数就上升了4.4倍,明显加大了打击食品安全中渎职犯罪的力度。而在图15中可以看出,尽管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是2014年1-11月检察院打击犯罪比例最大的,但食品安全犯罪的依然占了37.3%的比重,因而依旧不能轻视。 综合三个图表来看,对于我国近年来饱受困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已有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并意识到打击食品犯罪活动中监管渎职的重要性,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重点工作,采取了积极行动从重打击。 (七)典型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及特点归纳总结 1、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归纳 (1)上海盛某公司的叶某某为了增加产品销量,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购进“柠檬黄”,并明知将“柠檬黄”加入蒸煮类糕点的行为并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仍安排生产主管谢某某组织人员大量生产含有“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然后由该公司销售经理徐某某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 违法情况:2010年10月,2011年4月,违法生产并销售上述“柠檬黄”玉米面馒头金额共计620927.02元。在此期间,盛某公司还回收了在超市中即将过期和已经过期的馒头, 9反复加工后,以再次上市的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用于产品包装。 (2)湖北宜昌市王某某为销售牟利,用食用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并安排其雇员覃某某、唐某某驾车到宜都市“杨老板”处购买酒精并制造销售勾兑“白酒”。 违法情况:2002年—2009年3月,王某某参与并指使唐某某勾兑“白酒”6000余千克。王某某和覃某某共同销售假白酒3448千克。此外,当地许多人因饮用该“白酒”造成中毒,导致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王某某用食用酒精制造的假白酒;假苞谷酒共计非法盈利185万余元;覃某某与唐某某分别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为186万余元和 179 万余元。 (3)程某某在知道柳某某公司用废弃的油脂加工并生产成“地沟油”的情况下,依旧将该劣质油推销给粮油商行业主袁某,并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某某介绍下,大量购入非法加工的油脂,并将油脂灌装后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 9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 13 油条摊业主,或者提价销售到其他地区的食用油经销企业。 违法情况: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程某某和袁某共计违法获利300万余元。 (4)陈某梅到福建省莆田市收购病死猪,由林某某屠宰后销售给陈某顺。张某某、李某、陈某负责押车、收账、运输。周某、吴某夫妻从陈某顺处购买病死猪肉制成香肠等销售;周某某从陈某顺处购买病死猪肉并转售;孙某某从陈某顺处购买病死猪排骨并转售。经鉴定,送检样品的“挥发性盐基氮”超标且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和猪圆环病毒2型。 违法情况:2010年11月,2011年7月,陈某顺购买转售“病死猪” 违法所得20万元,并被当场查获病死猪肉4060斤。陈某梅、林某某收购销售“病死猪”,违法所得12万余元。 10其余被告人分别有1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5)广州市潘某等12人虽不知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的无根豆芽调节剂与生长素针水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让豆芽快速生长,且有更好的光鲜度以利于销售,遂向豆芽中添加了多种非法添加物。根据多名被告人供述,他们生产的毒豆芽基本是面向批发市场的,并且平均每天都能销售达近3吨的数量。 违法情况:2011年9月,2014年3月,违法生产“毒豆芽”并被当场查获“毒豆芽” 11成品和半成品多达14000多公斤。 2、犯罪特点的分析总结 (1)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式多样,具有趋利性,同时也侧面反映出了食品行业中诚信危机和社会责任的缺失。 鱼目混杂,食品现有及潜在的问题均日益凸显。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食品种类五花八门, 笔者总结典型案例,发现主要有以下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制造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制品;多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利用;无证加工或经营;冒用过期制品;掺杂掺假等,这些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大众的健康权或生命权。上至“免检”企业,下至规模较小的企业、私人个体户乃至“三无”的“地下工厂”都在不同程度上生产着明显或潜在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而问题的曝光也使得行业信誉大打折扣。可以从案例中总结出,无良商贩从生产的原材料、进口流程、产品加工乃至出售的各项环节都有使用以劣充优,以假充真的方法。在食品光鲜美化的外表和非正常性延长的贮存时间下,犯罪分子以追求低成本、效益高、回报快,穷尽手段来进行不法的获利。 (2)犯罪潜伏时间长、涉案范围较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隐蔽性和反复性。 从案例分析出,食品安全犯罪倘若规避了常规性检查,一般难以及时查处,作案涉及地点较多且较为隐蔽。而作案时间具有持续性的特点,综合以上案例来看,犯罪的累积时间少则以月计算,多则以年为单位。这样一来也就极大地增加了食品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破坏程度。此外,食品安全的犯罪对象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食品的生产销售更是涉及到了社会中不同地域的人。因此,从违法犯罪的开始到结束,犯罪持续时间越长,受到危害的人群面积就越多,而造成的违法所得也因犯罪时间长,涉及面积广,低成本高回报,使得犯罪活动通常能获得高额的违法所得。如此一来,犯罪分子就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重操旧业,甚至转变作案方式变本加厉。 (3)同一案件涉案人员一般数量较多、主体多元化且多表现为链条式犯罪。 由案例可看出,由于食品工业从生产到销售的环节较多,导致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作案人员亦多为团伙性的“合作作案”方式。总结案例,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知情而为”,且大多在食品犯罪的同一环节中实施作案帮助,当然也不乏如案例4中的层层转售中,不法商贩常 10 案例2—4来源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0期(总第204期)。 11 中国新闻网 2014年9月3日。 14 有知情不报,中途加入犯罪的行为。这些环节中不仅涉及到无业人员、个体户、黑作坊,也可能涉及到正规食品企业甚至监管单位。这样就形成了从生产到销售的“链条状”、“团伙型”、“多元化”的作案方式,往往造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 (4)涉案人员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比对,笔者发现并非涉案人员对自己所参与的食品犯罪活动都有充分的认识,且并不能以学历高低的教育程度背景来概括犯罪人群。在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里,不乏公司企业的领导层人员,比如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等高层管理,在“明知”食品有危害的情况下依然引导企业走向罔顾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食品加工。但大多数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文化程度还是普遍较低,笔者认为,这亦成为造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引用案例5予以说明,在2014年广州“毒豆芽”案件的犯罪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竟然以“自己生产的豆芽从来没有送检,自己和家人也都经常食用自产的“毒豆芽”为自己辩护,令闻者哭笑不得,既哀其不幸是因相关专业知识的贫乏所致又恨其对公众的广泛危害。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生产豆芽所使用的添加剂,如调节剂、生长素针水等都是从其买大豆的地方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既不知道现有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更不知道国家对于非食品添加剂的禁止使用。由此看出,这些连自己也“蒙在鼓里”的无良生产者,不仅是其妄图以低成本追求高产量、高收益的不当手段导致了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其对非食品添加剂危害性的认识不足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特点的另一重要原因,也对危害自身及家人,损害不特定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综合上述结论的延伸分析:犯罪分子甘愿冒着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风险来实施犯罪活动,就反映出其犯罪活动从一定程度上所能达到的经济效益无疑高于其犯罪成本。而这不仅看出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犯罪上的缺失,也表明了我国的基本法和部门法之间在食品安全方面需要更完善的衔接,此外对于食品的监管制度和效果也亟待转变提高。 第三章 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现存法律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刑法中食品安全的立法问题 尽管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罪名认定,法定刑标准,热点问题处罚等方面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范体系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将食品安全纳入刑法对社会的保障体系中,体现出食品安全的重要地位,但目前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相关的刑罚范围的制定,存在与行政法规相互衔接不畅的问题,其狭隘性和滞后性给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带来了阻碍。刑法作为对犯罪行为惩处最严厉的手段和保护人民权益最后的屏障,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完成保护法益的任务时才能适用。其与行政法之间的疏漏,导致了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相比责任负担来说较低,那么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既有暴利可图,就会形成其又不何妨一试的想法。 1、 刑法中对食品定义的模糊,与相关法规对食品的定义并没有相互衔接。 食品的定义直接影响到准确定罪量刑,在《食品安全法》中,食用农产品被定义为:“供 15 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品添加剂则是:“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而对“食品”的定义则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因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对于刑法来说,其对于“食品”定义的外延应当大于行政法规的相关定义,但反观我国现行刑法,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解释方式确定概念外,尚未对类似于食品等定义做出相应的概念性规定,不但没有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定义的对应概念条文,更难提及有适当地解释扩张。这样就致使刑法无法在合理、确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的刑罚打击,不仅难以有效地发挥预防和惩治机能的作用,更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宗旨背道而驰。 2、 食品安全犯罪主要规制的是故意犯、作为犯,缺少对不作为心态下的危害食品安全 行为的规制。 尽管在《食品安全法》第53条中已明确规定了对于问题食品的召回要求:“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找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对其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通知和停止经营做出相关记录。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并且亦明确规定了拒不召回问题食品的行政处罚措施,但现行刑法中却未作出与行政法规相配套的规定。而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的逐步改善,对于食品安全各环节的专业要求和基本义务也应随之提高。然而在实践中,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等相关环节的主体,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可以避免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但却因为刑法中规制范围的缺失,让放任问题食品在市场持续流动的不作为方式受不到应有的法律规制,使得刑事法网疏漏了理应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相应的责任人员。 3、 针对刑法中非法持有型不安全食品规制的缺失。 由于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在社会中涉及范围广、亦难察觉且危害性大,对于已经流入市场中的不安全食品就会对食品的安全性造成恶劣影响。那么,如何才能对食品安全保护防微杜渐,这就需要对还处在危险源头的非法持有、储存危险食品的行为进行规制,以达到未雨绸缪的效果。但反观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如果行为人在投入市场前就非法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而被查获,就只有相关行政法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纵容了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一旦问题食品在市场中大量流通,就增加了恢复受损法益的难度,使刑法对犯罪的预防功能虚无缥缈。 4、 针对刑法中资格刑的缺失。 我国刑法中现行的资格刑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对于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人,刑法规范中却并没有设置与行政法规相应的资格刑用以对其犯罪行为处罚相匹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中已作出相关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 16 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因此,应该思考食品安全的行政法条与刑法条文中资格刑不配套带来的弊端所在。有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刑罚种类虽然已含括了生命刑、自由刑、罚金刑、财产刑,但仍旧缺少对犯罪能力剥夺的资格刑。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具有经济性质的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身份注定了其能否有效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与获利,即行为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成为了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必要要素。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缺少在资格刑方面具有选择化的自由裁量,一方面,造成对日益复杂的犯罪行为和多样化的犯罪人员的处罚标准缺乏针对性,难以将惩罚效果最优化。另一方面,刑法中倘若自由刑和罚金刑的执行不能使犯罪人得到充分有效地改过自新,那么在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上的缺失,就等于降低了犯罪的条件,容易让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重蹈覆辙。设置行为人能力的资格刑,目的就在于其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在市场经济中再犯,严格了市场经济的责任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比自由刑、财产刑威慑力更大的作用。 5、 罚金数额设置的局限性。 首先,在罚金数额的规定上缺乏确定性且与未与行政法规标准衔接。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金额的处罚是以“货值金额”来衡量,但现行刑法中则根据“销售金额”作为罚金数额的计算。显而易见,销售金额并不能包含犯罪分子全部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仅参照销售金额对持有问题食品但尚未进入市场的犯罪分子就无法进行有效充分的打击,大大削弱了罚金刑功效的发挥。其次,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独靠自由裁量,完全没有标准来判断处罚金额的合理性,加之目前我国本就鼓励对食品安全犯罪大力度的惩处方式,就容易导致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从而产生刑罚不当,法官专断的现象。此外,刑法在罚金的最低限额设置上过低于行政法规,难以起到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比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可以发现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罚金设定是“无限额罚金”,即理论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的罚金只要在一千元以上均是合法的。因此,对于金额处罚的最低限度比行政法规还低的刑法标准,又何从谈起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能够起到严惩不怠呢, 6、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方式单一。 在我国,刑法规范中的缓刑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自然人犯罪,并不适用于单位犯罪,这就将在食品安全中占大量比重的公司犯罪排除在外。尽管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了对触犯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单位判处罚金,但仅有罚金刑的单一性处罚方式并不能促使犯罪单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彻底重视,弥补过错,强化其社会责任。 (二)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的立法完善 为了保证我国食品的安全,目前我国立法者针对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启用重典惩治的方法,予以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但完善刑法用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未来重点趋势不在于对犯罪行为人的严惩,而是对轻微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更多的加以防范性制裁,起到严格责任的作用。如何充分使刑法的惩治效果最优化,就要求刑法在完善法定刑的基础上,与相关的行政法规达成无缝衔接,延展刑法在食品安全上的打击环节,以期科学化、体系化和效果最优化的刑罚规范。下面总结了对完善刑法立法的相关解决建议。 17 121、 考虑增设对不安全食品非法持有型的罪名。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的危险犯和行为犯重新进行了细致的修改和划分,但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仍然缺乏打击,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依旧有机可乘。将犯罪预备行为归入刑法打击范围,也预示着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和范围的扩大,因此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应该谨慎对待。对于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如下三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持有或存储的,而行为人故意持有或存储;行为人主观上持故意的不法心态,为降低生产成本,打算或者准备把持有或者存储的不安全食品流向社会;客观上必须有持有或者存储问题食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自然人,除以非法手段牟利外别无他用。对于刑罚处罚,可以按照《刑法》、《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对明知其为不安全食品而非法持有,货值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持有不安全食品货值特别巨大的),处 1 年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若单位犯此罪,则应对其非法持有的货值金额没收或对其处罚相应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持有不安全食品货值特别巨大的),除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惩处外还应对单位进行停业整顿或强制撤销。 2、考虑增设不作为犯。 虽然为了加强食品的安全性,相关行政法规针对销售主体在不安全食品的有关召回义务方面设置了系列规定,但反观我国刑法上的举措,却并没有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不作为犯罪方式制定规制,更无从谈及对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实行刑事处罚。从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危害性两方面看,《食品安全法》将此种行为做行政处罚,说明行为本身具有行政违法性;行为人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会放任不安全食品在市场上流通,增加受害人数,对公共安全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所以说此种行为的危害性与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的危害本质相差无几。因此,应当在刑法中考虑设置对食品安全足以产生危害性的不作为犯罪,促进在生产、销售、经营期间对不安全食品的警惕和防范,积极作出对消费者的提示和召回响应,在事前和事后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 3、考虑增设过失犯。 除了刑法第 408 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或者过失”,其他食品安全犯罪皆为故意犯罪。然而,随着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食品安全问题的凸显也吸引了公众越来越高的关注度和危机感,在谨慎立法的同时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也越来越迫切。而当前由于在立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限定缺少的过失心态的罪过形式已妨碍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际需要。《食品安全法》第 34 至 41 条规定了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包括生产者在采购商品时的查验义务、食品出厂时的检验义务;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的查验义务、贮存食品时的注意义务等。但由于实际生产经营时的繁忙,对部分产品的检查确认,却有极大的可能被生产经营者忽略,或由于对熟人的过于自信而不履行查验义务,最终导致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爆发。也存在部分生产经营者因为专业知识不足,相关意识薄弱以及生产经营环境恶劣等多种因素影响,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完善刑法的罚金刑,使其与行政处罚互相匹配。 首先,应把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基准由原来的“销售金额”改成“货值金额”,提高罚金刑的最低限额幅度,使其高于行政处罚的数额,从而让刑法罚金刑标准与我国的食品安全 12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08月31日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第四条对“不安全食品”进行了相关定义,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18 法相衔接。现行刑法的罚金的计算以“销售金额”为依据,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食品安全犯罪分子虽持有大量的问题食品但由于尚未在市场上流通而无法被判处罚金刑,降低了犯罪的成本。如今《食品安全法》中经过修订的行政处罚以“货值金额”计算,因而刑法中应尽快完善以“货值金额”的多少来决定罚金的数额,使犯罪分子即便处在暂且没有获利或者非法获利较少的情况下也受用相应罚金的制约。此外,我国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中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我国目前刑法上对于罚金的设定为无限额罚金,故从理论上讲只要罚金在一千元以上均是合法的,但这样明显轻于行政处罚。一千元的罚金仅仅是在行政条款规范中最低数额的一半,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一定大于触犯行政法规所带来的损害,因此,刑法中判处罚金时应当考虑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罚款规定,从而达到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严惩的意义。 其次,应该明确罚金的具体数额范围。对待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应把握刑罚的程度。刑法在总则中应当明确单位罚金的标准,而后在分则中根据具体不同的犯罪行为,确定不同的罚金数额。罚金刑作为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其所得的一定数额钱财的一种刑罚,正如自由刑具有一定的刑期一样,也应当具有客观的裁量标准和原则。而明确罚金刑的数额幅度,确定最高罚金数额和最低罚金数额的限制,建立科学理性的刑罚体系,就不能单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测,这样才有利于罚金刑裁量的适当性与执行效果最优化的发挥。如何使罚金刑的完善达到相对平等,这就应根据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性等作出判断,尽量使自由刑与罚金刑形成比值,具体可参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刑和自由行的长短来衡量。对于自然人触犯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罚金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额罚金制的量刑标准;而对于法人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犯罪行为的潜在危险性要远远超过个人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也应当明显高于个人,应当依据该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罚金,对单位犯罪可以比照个人犯罪的罚金幅度,考虑采取倍比的罚金。 5、 增加资格刑种类。 资格刑作为一种取消对从事某种特殊职业资格的刑罚,能够禁止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的食品活动,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对食品安全的再犯能起到良好的限制作用。从刑法对犯罪的特殊预防角度来说,对于经济性质犯罪的特殊性,只有对犯罪行为人特殊职业资格进行限制和禁止,才能达到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同类行为再犯的遏制,起到釜底抽薪之用。因此,对于资格刑的增设,不应机械地纳入刑法法条,而应当在刑法中重新定位其性质,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而在食品犯罪活动中,不容忽视的是法人的违法行为,因为法人犯罪在当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已普遍存在,但针对法人目前所使用的刑罚主要是罚金刑,因而应将资格刑的适用对象扩张到法人的范围。即禁止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法人在一定期限内再从事相关食品业务进行责令停业整顿或强制撤销法人。 6、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有效合理的多样化的刑罚种类。 对于参与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我国刑法应该结合其犯罪特点,制定相对应的刑罚,如社区服务命令、设置被害人公益基金、补救命令等刑法措施,使多样化的矫正方式代替单纯的刑罚极刑,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补救和规范带来更好的效果。 二、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 、政府自身体系的缺失 19 为保障监管体制下的协调分工和负责统一,到现今为止,我国采取的是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法》第76条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国务院亦为加强对各区域部门的协调监督指导,而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食品安全法》实施近两年,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自身的体系缺陷却成为造成食品安全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食品监管的实际工作中以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愈发凸显出政府监管体系中诸如:管理权限重叠不清,部门之间沟通缺乏,生产许可多头批准,一遇事件互相推诿,疑问缺少统一指挥等灰色地带。具体分析我国食品监管失灵的原因 :情况,笔者汇总如下 (1)我国食品监管的架构是一种平行且分段的上下层模式,这就导致了各部门间各据山头、监管主体效能低下,部门之间私利保护严重的现象。 有政府官员对此则直言不讳“多头监管”的现象:“好管的时候大家都管,不好管的时候大家都不管,有时也需要看看上级领导的指示。”可以看出,目前的监管体制往往导致了部门间监管时的功利主义。“分段式监管”、“重复监管”、“踢皮球式监管”、“空白监管”并存的问题就由此暴露无疑。由于监管主体间交流不畅,形成沟通障碍,部门间的知识经验都难以得到不断的更新进步;而看似严格的层层检查,则往往是流于形式,只看表面而非深入一线,造成了虽持有齐全各证却持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无良商家,竟能逃过层层监管的检查。不仅于此,食品安全的整治行动中,由于缺少统一指挥,也总是需要多次的部门领导协调,让上下层的监管人员亦有“协调监管”、“被动监管”的畏缩情绪,最终失去了让有效资源信息交流整合的机会,极大影响了政府合力监管、发挥监管的整体优势的最初期待。 (2)行政上有渎职现象的存在。 行政监管自身未能恪守监管职能,不仅不到位的监管情况就已大大削弱了监管的威慑力,权钱交易的恶劣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关监管负责人员置若罔闻,为了个人及当地利益,不履行对上级的汇报,更无法保证上下级的沟通,践踏法律权威的同 。时更拖延了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益的最佳时机举已被废除的免检机制为例。于2000年推13出的免检机制本具有良好的初衷,是对诚信企业的一种鼓励。直至2008年的“三鹿事件”使政府被迫废止了此项机制。8年时间,利用免检机制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令人愕然,亦反映出我国免检机制的漏洞和不完善。相比外国一些相对成熟的免检机制,较严的监管以及 对违反免检的严厉处罚,我国“放羊式”的免检机制则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弊端的血泪教训。 (3)政府监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明显不足、及时性亦严重滞后。 》,: 尽管公民的知情权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篇就已有规定政府本就应当主动公开涉 、; ,关乎民生的重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14要信息。枚举案例便是“三鹿事件”中石家庄市政府迟迟的缄默不语;“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检验结果的无限拖延。食品安全问题持续至今,政府监管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进步缓慢依旧是要想迅速改善食品监管问责进程路上的一块巨大顽石。 政府监管忽视了社会群体(如企业、行业组织、公民)对监管参与的重要性。 (4) 无论从范围上还是深度上来说,既然食品安全并不是单独一个区域所出现的特有的问题,政府监管就难以面面俱到地辐射到所有的环节领域。比如在食品生产前的风险测评标准 13“三鹿事件”:又称中国毒奶粉事件,是中国在2008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起因是众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食用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14“双汇瘦肉精事件”:“瘦肉精” 的正式名称是盐酸克仑特罗,在饲料中使用能促进猪的增长,减少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但食用对人体有害。2002年农业部等三部委就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但在2011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央视曝光了双汇公司收购、使用含“瘦肉精”猪肉。 20 15体系,据统计,仅30%的省级疾病防控机构能检测我国计划的项目,发生“圣元奶粉”事件时,全国检测机构中仅有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能力去检测食品的中性激素。这体现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单单依赖于政府监管所触及到的盲区,更是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在事先预 防隐患措施的不足之处。 2、食品监管链条的漏洞 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经营的环节是成链条式的,而食品监管的管理也因与之相匹配,就要求政府的监管程序则需要从笼统化、粗放化到科技化、精细化的监管标准。 有关社会各界的公共管理研究学者亦归纳出了隐藏在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所产生的问题以及新趋势所在。笔者总结如下: (1)现有食品生产场所监管覆盖不够全面。 虽然在层层审批下,大型企业在生产环节的设备条件相对较好,但分散在各地区中小型企业或个人的加工场所,卫生情况则令人堪忧,如此一来,食品生产链则极易出现交叉感染。 (2)我国监管的检验能力不足、质量标准体系尚未健全。 随着食品安全犯罪技术含量的逐渐提高,加剧了在食品安全上隐蔽的风险来源。单从食品添加剂来说无论是从剂量还是范围都有严重被不法商家利用的情况,甚至用化学药品假冒16添加剂,尤其是上海“福喜事件”的发生,反映出了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检测技术、监管能力已落后于信息科技的发展速度;这就潜在妨碍了食品监管的系统化、科学化,也阻碍了对于精细定位食品安全事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网售食品带来的新增安全隐患问题。 (3 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食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的结果常见的就是“三无”产品甚至于打着各种美名的自制食品,造成了逐渐浮出水面的网售食品隐患。 (4)从食品生产源的污染一直到销售末端问题的交织并存。 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对时间和空间上来说都有较大的跨度,不仅是我们日程熟悉的加工销售更应涉及到对于原材料生产的管理。原材料的产出亦是食品加工出厂的基础,对于生产中所必须牵涉到的空气、水源、土壤等众多因素,因而在现当代一个具有完善体系的食品监管程序就不再仅仅包括对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务的监督,现今监管对于此则有明显的遗漏,因而源头上的种植养殖过程是否已被污染也成为了监管精细化的严峻考验。 (二)对政府监管问题的完善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性措施,完善对整条食品产业链的监管。 包括了对“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控制: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生产制造、运输、销售和消费环节。对食品生产链的进行精细化管理,深入食品生产一线进行监管监控, 做到定期评估,并季度化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公告。此外,在食品安全的召回制度上,应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控管,确保企业对问题食品的及时召回,做到食品对公众危害的事前预防,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 2、 提高食品风险检测能力、建立风险预防评估标准评估体系。 这就需要增加我国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实验室数量。利用实验室对前言风险的研究, 15“圣元奶粉事件”:武汉三名女婴疑似因食用圣元奶粉后出现性早熟,雌性激素达到成年人水平,让当时舆论一片哗然。最终国家卫生部介入调查,公布结果显示抽检的圣元乳粉和其他婴幼儿乳粉激素含量没有异常,才平息此次事件。 16“福喜事件”: 2014年7月20日,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上海广播电视台新闻曝光使用过期劣质肉而被调查。 21 梳理、废除旧标准,并完善我国制定、修改的食品目录中农药残留、有害化学物、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及致病性微生物等有缺陷的现存使用标准,增加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化中相对接的各项目录。此外,还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进行各种预防性研究及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设立建议投诉中心,及时收集社会食品安全信息动态,全面提升我国食品监管的风险预防评估标准机制。 3、多个监管部门进行资源整合,改变现有单一、封闭的模式和绩效考核,转向对社会公开、立体的监管模式。 重点在于合并在功能上有重叠内容的部门,打破各部门界限,促进部门交流合作使部门间取长补短。通过各种平台让公众与监管部门实现互动交流,实现在社会公众评价下的奖惩机制,增强群众监督。使监管部门和人员能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细化食品监管责任的同时强化有效的事故人员问责制度。 4、 推进诚信体系,建立食品行业的诚信档案。 在诚信法律的基础上,政府应完善配套地方法规,严格食品行业的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食品安全的追溯管理,并放开群众和舆论对食品行业的监督途径,让食品企业和各环节的商贩能在市场规律的竞争与监督中自觉负起对社会的诚信责任。同时注重对食品行业内部的诚信宣传管理,完善食品诚信行业协会,通过对从事食品行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诚信教育、诚信评价以及失信后进行惩戒公示的方法,让涉事的主体都能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5、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云平台,完善信息透明公开制度的同时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利用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介收集各地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起区域性和全国性的食品安全资源信息数据库。借以扩大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科普,提供即时的公众网络交流平台,方便公众随时查阅了解和相互沟通。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让公众对监管部门进行社会监督,提出问题及投诉建议。另外,应鼓励开展政府、民间组织、媒体等各界的公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民间积极性,通过普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减少公众对谣言及食品安全现状的误信,引导消费者正确对待鱼龙混杂的食品舆论,积极倡导健康合理的饮食生活方式。 三、全球食品安全相关措施借鉴及建议 同样经历过食品安全事件的全球各地区,地方政府为了适应食品安全问题日新月异的变化,持续进行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改革,以期能让食品安全处在高效有序的监管之下。在此总结出一些国内外地区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已取得良好效果的经验措施,以及社会公众的一些建议,用以参考借鉴。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借鉴 作为当下领先全球的发达国家,美国自有一套较为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而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建设发展,也有较为深刻的经验教训。如今,美国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尤以刑法的《量刑指南》、《模范刑法典》在食品安全立法和处罚等多方面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1、食品安全犯罪在美国作为经济犯罪类的一种,其关于“食品与药品”的刑罚和罚金制度集中规定在《美国法典》第21篇之中。值得关注的是,美国的另两部法律,即《量刑指南》和《模范刑法典》。这两部法律充分利用了罚金刑作为惩治手段,使具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公司都最终要承受严厉的处罚。也就是说,美国在经济犯罪中充分利用了犯罪分子 22 想要“低本利高”的功利心理,用高额的罚金作为处罚制度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对经济犯罪行为做到了有效的遏制。相比之下,我国设置的生命刑虽严厉,但低成本犯罪对于大多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却依然有利可图,造成犯罪分子趋之若鹜,甘愿以身试险。 2、在资格刑上,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在第6章明确规定了对于公司及个人因违法活动遭受处罚后,仍实施故意犯罪活动的,刑法将剥夺其对企业营业许可的资格。而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资格刑处罚仅限于《食品安全法》的行政法规之中,在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权利剥夺体现,使违法者得以逃脱重压。 3、对于经济类犯罪分子的处罚方式上,美国《量刑指南》设置是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其规则的独特之处在于: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具体等级化,既限定了量刑的范围同时又能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比如法官能判处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家庭监禁”、“参加社区劳动”、“剥夺某领域商业资格”等,而对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可判处“赔偿”、“罚金”、“基金设立”、“社区服务令”、“定期汇报”等方式,以根据犯罪的变化情况来酌定设计合理有效的刑罚方式,避免了单调且与社会隔离的刑罚模式。 4、将食品安全犯罪遏制在未发之时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做到能事先预防。在美国的管理法规中,随处可见“严格责任制度”的身影。无论是《美国法典》还是《食品法》,都表明了立法者的用心良苦,希望通过严格责任制度增强社会整体的责任心,未雨绸缪,以达到对社会潜在危害性的防范而非偏重事后惩罚。 5、除了对美国食品安全在刑事方面的借鉴,我们还能看到在其综合性法律法规覆盖下,政府为食品安全所制定的高标准、严密而精细的监管体系。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协调管理下,美国政府解决了长期以来权利分化、效率低下的食品管理局面,形成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化、一体化管理。同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拥有对食品链广泛的、预防性措施的法律授权,不仅能将食品风险防控措施的理念、方法以法律形式强制应用于食品链的所有企业和所有环节还具有将问题食品强制召回的权利。美国采用并积极推广“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管控模式,运用风险管理原则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科学管理。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借鉴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也是曲折前进的,值得参考借鉴的主要有三点。 1、在欧洲发生疯牛病、口蹄疫等食品安全事件后,引起了欧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并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欧洲各国从最开始的绿皮书、白皮书再到以《通用食品法》作为基本法,并且陆续制定了《食品卫生法》、《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等20多部法规,形成了在层层递进的法律体系,确立了欧盟 “伞状”结构的立法特点的同时,令各监管部门和机构依法高效运行和管控。除了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外,欧盟从设立风险评估机构、完善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食品专家参与管理,强化食品可追溯体系,引入美国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HACCP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入手并不断完善,才最终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2、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是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机构,这样就避免受到其他部门利益的影响。组织结构分为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和专家组、咨询论坛。该机构确保了执行委员会人员挑选的中立性,而在该局的食品科学委员会和专家组则对食品发挥了巨大作用。一方面,科学委员会能为前沿食品科学研究的进行固定的、长远的资金筹划,支持并推动了全球高端的食品技术研究;另一方面,专家组则让科学家们在顶尖的食品安全科学技术上相互交流,通过科学性、独立性和透明性使得欧盟在全球食品问题上领衔的创新技术和发明发现。 23 3、欧盟具有关于食品及饲料方面的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是一个将欧盟委员会以及所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系统集合相接的网络机制。各成员国通过欧盟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只要有成员国发现了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就能按照系统要求,使用快速预警系统向欧盟委员会发出相关报告,然后欧盟委员会再根据相关资料做出食品风险的等级评估,作出发布回复,令成员国的网络系统都能及时接受通信,并促使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相关部门作出应急处理,最后使全体成员国得以响应作好应对措施。由此一来,各成员国透明的信息交流反馈、充分的沟通机制和翔实的迅速发布,让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得以有效预防、控制,同时也保持了消费者的信心。 (三)东南亚及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借鉴 在亚洲区域,笔者主要整理了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这三个地区较为成熟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模式。 1、先提及到的是邻国日本。虽然日本也采用分段监管,但主要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两个机构管理,两者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同时日本对于食品监管依旧有高度统一的指挥。在出台《食品安全基本法》和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后,政府为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由内阁府统一负责食品安全事务和风险管理,实现了总体与分部的协调。 2、新加坡是另一值得引起关注的国家。其让人眼前一亮的监管成果是整个国家拥有干净卫生的街道食肆。20世纪60年代的时候,新加坡的食品商贩到处摆摊,食品安全难以监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监管,新加坡政府为地边摊商贩进行了统一场所贩卖的规划和建设,以低租金等优惠政策吸引流动小贩进入室内,限期扫除非法小贩,集中了食品安全的规范管理,在食品卫生和城市管理都取得了卓越成效。因此,我国也可效仿设立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规范化管理模式。 3、最后提炼出我国香港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优势。最主要的是香港在食物环境卫生署下单独设置的食品安全中心,专门负责食物监察、管制、风险评估。该机构的组成人员一般都具有很强的专业背景,使得食品安全能够有专业人士作出权威解答。而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和监管环节相对内地来说都更为严格,很多在内地出产的“合格”产品,到了香港,一经检验就成了“问题”产品,导致内地公众宁愿“舍近求远”,对于食品安全疑虑重重。 综上相关借鉴,要想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机制,就必须转变监管分散难有统一的模式,提高食品信息的公开透明公布,大力支持和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努力让食品安全和政府工作在公众的监督管理下阳光进行。 结 语 食品安全问题可说是反映社会制度是否良好的“万花筒”。能够为国民稳定持续地提供健康的食品不仅满足了人们的味蕾,亦是一个国家行业优良诚信,行政高效监管,司法成熟践行的体现。中国素有“以食为天”的文化传统,对于“舌尖上”持续的保护,亦无法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多方位的不断完善与配套衔接。通过本次调研和探索,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改善我国食品的安全问题,提高我国食品的安全性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但这必须要有对接且成熟完善的食品犯罪刑事与行政立法;清晰分工且严厉问责的政府部门监管内部;主动监督且热情参与的广大群众以及食品安全的宣传社会公益。只有“内外合力”,才能真正保障食品营养与美味的安全基础,才能用舌尖去体味一个在法制庇护下的甘旨国度。 24 【参考文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陈国庆、韩耀元、吴峤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13年第13期。 2、黄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3、张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现状与反思(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4年。 4、康丽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借鉴,《经济与法》2013第3期。 5、王新硕:论中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比较研究——兼谈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之完善(硕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 6、李远碧、李李、张晓丽、赵奇红、博庆丽、刘开永: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作用—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卫生软科学》2013年第27卷第4期。 7、陈蓉芳、李洁: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及启示,《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10年6月总第104期。 8、齐萌:从权威管制到合作治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之转型,《河北法学》2013年第31卷第三期。 9、徐润龙、罗华标: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对完善中国大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启示,《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4年第26卷第2期。 10、张承才、李蕴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与探讨,《中国热带医学》2013年第13卷第1期。 11、王书成:借鉴香港食品安全监管经验,《法人》,,2012年7月4日。 12、莫开伟:把食品放上安全信息平台,中国网,,2015年3月12日。 致 谢 时光如白驹过隙,青春的大学生活也即将进入尾声。在四年的学习生活中,我想要由衷感谢我的导师曾月英老师在教学上所给予的精心培养和生活中的热情帮助。毕业论文作为我在大学的最后一份答卷,从论文题目的挑选,纲要的拟定,一直到论文内容的扩充以及反复修改,曾老师都以负责严谨的教育理念予我谆谆教诲。在老师的指导下,论文的行文布局才变得更加清晰明朗。此外,我还想感谢四年来在法学学习的道路上教授我知识,对我关心与培养的全体法学院老师,亦感谢一直以来都帮助我、鼓励我、支持我,与我共同走过这充满活力岁月的同学们,谢谢你们在我的成长的旅途中携手印刻下美妙的回忆~ 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tudy of the food security system ——Base on food security research and analysis in China 【Abstract】Food safe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livelihood. Since 2008, food safety problems began massive exposure. Until 2015, in the polls before the “Two sessions”, the public showed their concerns about food safety, which retained the title of hot topic in people's livelihood. In addition,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how to improve the food safety measures are also important concerns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complementary laws to fit food safety in criminal, as well as the related department regulations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research typical cases and related data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analyzed and discussed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resulting in food safety, including summarized problems and referred to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measures recommendations for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Key words】Food safety; data analysis; typically penal cases;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文献翻译: Food traceability systems in China: The current status of and future perspectives on food supply chain databases, legal support, and technological research and support for food safety regulation BioScience Trends. 2015; 9(1):7-15. 3. FTS in China 3.1. Policy support for FTS In 2004, the creation of China's FTS began with a project to create a meat FTS proposed by the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FDA) (40). In September 2004, the State Council published its "Decision on Further Enhancing Food Safety" that proposed a system of quality and safety standard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 and that established a routine monitoring and traceability system for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41). China has implemented at least 52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FTS, indicating that China has gradually enhanced the role of the system for 26 tracing food products (TableS1, ;kanno=1). The "State Council's Decision on Further Enhancing Food Safety" issued in 2004 proposed a system of quality and safety standard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sugges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outine monitoring and traceability system for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the aspect regulation of distribution/sales companies, the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on of documents on the management of special funds for development of rural logistics systems" provides support to upgrade and transform facilities for the wholesale marketing of fresh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ires records that coverall of the links in the food supply chain to facilitate traceability and product recall in the future. China also has issued 118 loc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FTS that increase government inspections and financial investment. These regulations stipulate traceability technology, material support, pilot projects, and inspection results in detail (42-48). 3.2. Use of FTS in practice in China In 2004, the "Pilot Project for a System to Trace the Quality of Beijing Vegetable Products" was launched by the Beijing Municipal Agriculture Bureau and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Hebei Province. The earliest project to create an FTS in China, the project selected 6 counties in Hebei as a base of vegetable production at which to implement unified packaging and product traceability labels. In 2007, Beijing Jinweifuren Halal Food Co., Ltd. developed software for a traceability system with the technical support of the Beef Cattle 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AU). The system covers abattoirs and fattening farms in Jinwei. Within creas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s on beef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is becoming an imperative requirement in the cattle industry (49). In 2008, an FTS was created to uniformly track all food for the Olympic Games in Beijing. This system featured the integrated use of numerous technologies –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device (RFID),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automatic temperature recording and control, humidity control, and encrypted communication – to track and record a host of information on food, including its production, processing,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50). In addition, quality monitoring stations were established at key sites to inspect and record information on food quality and implementing complete monitoring from the site of food production to processing companies and distribution centers up to the final consumer. This allowed food to be tracked during the Olympics. Since 2010,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MOC) and Ministry of Finance (MOF) have supported a pilot program to create a meat and vegetable distribution traceability system (MVDTS) in 50 cities in four batches (Figure 1) (51).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MVDT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pent 1.86 billion yuan. This amount covered major municipalitie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provincial capitals. The MOC program seeks to have the MVDTS cover all cities with a population of more than million, and the MVDTS should cover meat, vegetables, livestock, marine products, fruit, edible fungi, soy products, and other types of food by the end of the „12th Five-Year Plan' (52)."In addition, websites with information on food traceability have gradually been created. These include the National Platform for Tracking Food Safety (), the Product Identification, Authentication, and Tracking System (), and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Network (). By November 2014, the National Platform for Tracking Food Safety will be able to track 34,364,423 items. This indicates that more manufacturers are aware of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system and that basic data are gradually being collected. 27 3.3. Challenges facing FTS in China Although China's FTS has made some progress, including policy support, project implementation, and website design, these are still many challenges that need to be overcome. 3.3.1. Lack of a complete database of the food supply cha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od traceability requires a substantial amount of valid information (53). The Japanese beef traceability system, as an example, was established in 2001 in response to mad cow disease. n May 2002,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developed the "Beef ID Card" system. Consumers can use this card to learn information about the cattle breed, breeding, slaughtering, and distribution process online. In June2002, the Japanese FTS extended to the rice and oyster industries. Consumers can learn specific information on a product's origin, producers, the pesticides and fertilizers used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and processing (54). In contrast, data collection for an FTS in China faces several challenges: i) The supply chain is mainly based in small workshops, and numerous participants are widely distributed and highly mobility, so summarizing required information is very difficult; ii) The types of food?s consumed and frequency with which they are consumed vary widely, and companies shift between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so each link is not closed, resulting in a lack of data on food raw materials, the production process, and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iii ) Logistics information services and technology are lagging and there is a lack of a specialized platform on which to exchange food technology and no mechanism by which to exchang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o establishing a complete database of the supply chain will be difficult. Given the severe shortage of basic data, a website providing information on food traceability cannot be created (55). 3.3.2. An incomplet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ails to clearly define responsibilities Laws must be improved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regulating food safety must be clarified to create an FTS. The EU implemented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food safety with separate decision-making section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nd departments for risk analysis. The Consumers, Health, and Food Executive Agency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s a decision-making body that oversees food safety, and the Food and Veterinary Office (FVO) is a major driver of policies on food safety. In order to provide scientific support to the decision-making body, the EU set up the Food Safety Authority as an independent organization to transparently manage food safety and provide related technical support. The EU issued the 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 and enacted food hygiene legislation, the General Food Law, as well as a variety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food and feed. In China, supervision of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is segmented into multiple sectors because of dispersed farming (56). Currently, the agencies regulating food safety in China have the following main features: i) most regulators track food "from farm to table" (57); ii) the administrative levels managing food safety are horizontal,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within respective areas with relative independence (58); iii ) the delegation of regulatory authority is left to administrative agencies(59 ). As an example,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MOA), Bureau of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OC are all involved in creating systems for tracking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60), but the lack of unified direction has resulted in different departments creating traceability systems with differing hardware and technologies and poor compatibility. This hampers the exchange and sharing of information and prevents the traceability system from operating at its true capacity. 3.3.3. Lagging technological research into FTS The West has advanced technical support for trace ability systems (37). As an example, the EU has 28 established a special system to track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This system requires participants to record information on the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to retain that information for at least five years (61). Although bar codes and RFID have long been used in industry, these approaches are not yet widely used in the food industry in China, limiting the ability of the Safety Inspection Bureau to perform sampling inspections. Furthermore, there is a lack of a standardized network transmission protocol for communication among departments, red tape hampering the documentation of testing information among related departments, information leaks, and a lack of detailed screening (59). 4. Future perspectives on the FTS in China 4.1. The systematic creation of an FTS In light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and practical use of FTS in the USA and Europe, the following aspects of the FTS in China need to be improved. i) Gradually improve websites providing information on food traceability. In China,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gulating food safety is shared by multiple departments, so management of food safety must be planned and coordinated to ensure that departments are connected and share resources.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establish a website providing information on food traceability. A network of information on food traceability is the only official channel to educate the public and disseminate information on food safety regulations, and such an network is also the best way to manage and share information on food safety. Such an approach is essential to food safety (62). ii) Improve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larify responsibilities for regulation of food safety. China needs a wa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a legal framework to implement a mandatory traceability system based o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63). In addition,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need to be enacte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information on trace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companies, and delineation of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responsibilities. China's FTS will be successful only if it is based on laws and regulations clearly stipulating legal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production companies and regulators (64). iii) Promoting technological research related to traceability systems. China's FTS is still in its early phase, so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hance research into tracking technology (65).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 FTS involves various technologies, and a traceability system is based on unified standards (66). The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communicated and the seamless connection of different databases can be achieved using unified encoding and standards on food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facilitate quick traceability. Based on information standardization, the following technologies may support the sharing of information: data sharing technology (67), coding technology (68,69), RFID (70), network technology, GPRS and GIS technology (71), and bioinformatics techniques (11). Information can be shared using the aforementioned technologies, allowing the creation of an FTS. 翻译: 29 3.中国的食品追溯系统 3.1(对食品追溯系统的政策支持 2004年,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简称“SFDA”)以创建一个肉食食品追溯系统项目为由,建立了中国的食品追溯系统。 在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建议有一个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系统,同时建立用于农产品的常规监测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目前中国在食品追溯系统方面已经实施了至少52部法律法规,这就表明中国已经逐步提高了系统在追查有关食物产品的作用,(表S1,,年=2015,kanno=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的问题在2004年提出时,就建议需要一个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系统,同时还建议建立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常规监测和追溯系统。在调整公司的分配和销售方面,“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发展管理物流系统印刷、分发文件的通知”,提供了对批发销售鲜活农产品设施的升级改造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在食品供应链中所有的环节,以方便在未来对产品的追溯和召回。 中国还发出118个有关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地方性政府法规,这增加了政府的检查和金融投资。这些法规规定的可追溯性技术,物质上的支持,试点项目和检查结果详见(42-48)。 3.2.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在中国使用的实践 2004年,名为“追踪北京蔬菜产品质量的试点项目系统”由北京市农业局和河北省农业厅发起。作为中国最早创建的一个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项目,该项目在河北省选择了6个县作为蔬菜基地,在生产时实现了统一包装和产品可追溯性标签。 中国 2007年,北京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开发了可追溯系统的软件并技术支持了农业大学肉牛研究中心(英文简称“ CAU”)。该系统覆盖了金维的屠宰场和育肥场。随着政府法规对牛肉品质和安全要求的增加,可追溯性正在变为养牛业当务之急的要求。 在2008年,为了北京奥运会所有的食物能有一致的通道,曾经建立过一个食品可追溯系统。此系统综合运用了多种技术功能:射频识别设备(英文简称“RFID”),全球定位系统(英文简称“GPS”),自动温度记录和控制,湿度控制和加密通信—以跟踪和记录食品的主机信息,包括其生产,加工,运输和贮存。此外,质量监测站也被建立在关键部位用以检查和记录食品质量的信息并且实施全面监控,从美食的网站的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中心到最终的消费者。这使得食物能在奥运会期间被进行跟踪。 自2010年以来,商务部(英文简称“MOC”)和财政部(英文简称“MOF”)都支持了试点计划,创建了一个在50个城市分成四批的肉类和蔬菜的配送追踪系统(英文简称“MVDTS”)(图1)。为了改进肉类和蔬菜的配送追踪系统,中央财政投入了18.6亿人民币。这一数额囊括了拥有独立规划权的主要自治区,特区和省会城市。商务部计划寻求能用肉类和蔬菜的配送追踪系统覆盖所有人口超过百万的城市,而在“十二五计划”结束时,肉类和蔬菜的配送追踪系统则应包括肉类,蔬菜,畜禽,水产品,水果,食用菌,豆制品,以及其他种类的食物。此外,网站上食物信息的可追溯性也已经逐渐被创建。这些平台包括了国家食品安全追踪平台(),产品标识、认证与跟踪系统(),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http: //www.safetyfood.gov.cn)。到2014年11月,国家食品安全追踪平台将能够跟踪34364423个项目。这表明了更多的厂商注意并参与到了系统之中,使基本数据正在被逐步地收集。 3.3.食品追溯系统在中国面临的挑战 虽然中国的食品追溯系统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包括政策支持,项目实施以及网站的设计,但这些都仍有许多挑战需要被克服。 3.3.1.缺乏食物供应链的完整数据库 30 实施食品追溯需要有大量的有效信息。用日本的牛肉追溯系统作为一个例子,它是为应对疯牛病成立于2001年。在2002年5月,日本政府开发了“牛的身份证”系统。消费者可以使用此卡在线了解牛的信息:如品种、养殖、屠宰和流通过程。2002年6月,日本的食品追溯系统延伸到了水稻和牡蛎产业。消费者可以了解到一个产品的特定的信息:如产地、生产者、农药以及化肥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和处理。 相比之下,对于一个食品追溯系统的数据收集在中国面临几个挑战:(1)由于供应链主要是基于小作坊,参与者众多,分布广泛且有高度的流动性,因此总结需要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2)食品消费的种类和食品被消费的频率有很大的不同,而公司在上游和下游之间不断变化着,因此每一个环节也不是一尘不变的,这就导致了缺乏在相关食品原材料、生产过程、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数据;(3)物流信息化服务和技术落后,缺乏一个专门的平台用来交流食品技术且没有任何信息技术的交流机制,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供应链数据库就将会是困难的。既然特定的基础数据严重不足,一个网站所提供的食品追踪信息就无法被建立。 3.3.2.法律法规系统的不完善导致责任难以明晰 必须要完善法律并且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需加以明确界定,以创建食品追溯系统。在欧盟实行的是对食品安全集中管理,分为独立的决策部门,行政部门和风险分析部门。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是一个监督食品安全的决策机构,而食品与兽医办公室(英文简称“FVO”)是食品安全政策上的主要驱动力。为了对决策机构提供更科学的支持,欧盟成立了食品安全局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透明地管理食品安全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援。欧盟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并且制定了食品卫生的立法,这部食品基本法,含括了大量的条文并涉及了相关食品和饲料的规定。 在中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因为分散的农业而被分割成多个部门。目前,在中国这些机构对于调整食物安全主要有如下特点:(1)大多数监管机构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 进行跟踪;(2)在行政级别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相互平行的,表现在他们的职责只是在各自的区域内且相对独立;(3)以农业部(英文简称“MOA”)作为一个例子,质监局和商务部都参与了创建食品质量与安全跟踪系统,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方向导致了不同部门创建的追溯系统使用了不同的硬件和技术且相互间兼容性差。这就阻碍了信息的交流和分享更妨碍了追溯系统去发挥它的最大限度。 3.3.3.食品追溯系统落后的技术研究 西方拥有先进的技术用以支持可追溯性系统。举一例说明,欧盟已建立了特殊的系统来跟踪转基因食品。此系统要求参与者在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上记录信息并保留该信息至少五年。尽管条形码和射频识别设备早已在工业中使用,这些方法还没有广泛在中国的食品工业中使用,限制了安全检验局抽样检查的执行能力。此外,还缺少了一个标准化的网络传输协议让部门之间进行沟通,繁文缛节妨碍了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测试文件,或让信息泄漏以及缺乏细节部分的审查。 4.食品追溯系统在中国的未来前景 4.1. 食品追溯系统制度的创新 在美国和欧洲,以光学理论作为基础并实际应用的食品追溯系统,在食品追溯系统的以下几个方面值得中国学习改进。 (1)逐步完善网站提供食品信息的可追溯性。在中国,食物安全的责任监管是由许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进行规划和协调,以确保部门间的衔接和资源共享。政府需要建立一个网站来提供有关食品的追溯性信息。一个用于食品追溯信息的网络也是官方唯一用以教育公众和传播食品安全法规的信息的渠道,而这样的网络也是管理和共享食品安全信息的最佳方式。这样的做法对于食品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中国急需一种方式来建立和完善法律 31 框架用以实施基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可追溯系统。此外,补充的法律和法规也需要被通过,特别是涉及对信息的可追溯性,对企业的要求以及对监管要求和责任的划定。只有基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企业产品及监管机构的责任,中国的食品追踪系统才能成功。 (3)促进可追溯系统的相关技术研究。中国的食品追溯系统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追踪技术的研究。一个食品追溯系统的实施涉及各种技术,并且可追溯性系统基于在统一标准上。信息的准确交流和无缝对接能够统一食品信息的编码和标准,因而使追踪方便快捷。基于信息的标准化,以下技术则能够支持信息的共享:数据共享技术,编码技术,射频识别,网络技术,通用分组无线服务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生物信息学技术。使用上述技术可以让信息得以共享,从而能够创建一个食品追溯系统。 32
本文档为【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0312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23KB
软件:Word
页数:58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3-07
浏览量: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