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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意义的伦理拷问和价值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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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意义的伦理拷问和价值排序生命意义的伦理拷问和价值排序 ——一则RH阴性O型生命抢救案例的风险分析 思政部 张 彦 内容摘要:2008年10月,中国山东一位孕妇属于稀有血型RH阴性O型,其在清宫手术中需要紧急输血,因前期血型检测错误,后续血液检测和解冻迟缓,家属申请未检测用血失败,最终致使该生命失治而亡。该事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广泛的讨论。从医学实践来看,这是个医疗事故,血型检测不精确,导致手术准备不足,而后因为输血过迟,稀有血型的检测和冷冻技术时间滞后造成悲剧;从生命伦理的角度来看,既是医生职业道德失落、医患关系紧张的反映,也是生命...

生命意义的伦理拷问和价值排序
生命意义的伦理拷问和价值排序 ——一则RH阴性O型生命抢救案例的风险分析 思政部 张 彦 内容摘要:2008年10月,中国山东一位孕妇属于稀有血型RH阴性O型,其在清宫手术中需要紧急输血,因前期血型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错误,后续血液检测和解冻迟缓,家属申请未检测用血失败,最终致使该生命失治而亡。该事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广泛的讨论。从医学实践来看,这是个医疗事故,血型检测不精确,导致手术准备不足,而后因为输血过迟,稀有血型的检测和冷冻技术时间滞后造成悲剧;从生命伦理的角度来看,既是医生职业道德失落、医患关系紧张的反映,也是生命价值讨论和反思的一个现实例子。本文基于以上讨论,探讨了本案例中所蕴涵的三大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伦理风险,并着重对医疗实践中的生命价值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功利论、义务论、德性论、权利论、契约论等伦理学理论的视角对生命的价值和排序问题进行了伦理拷问和价值探究。 关键词:生命价值;责任伦理;伦理风险;生命伦理;价值排序 一、 事件缘起 2008年10月8日,已育有一子、再次怀孕4个月的山东省济阳县孕妇董明霞住进济阳县中医院准备流产手术。 9日上午她在接受清宫手术时突发大出血。手术前,董明霞血型检测为O型。但准备输血时,医务人员惊呆了,董明霞竟然是RH阴性O型血~这是一种极为稀有的血型,一般一千人中只有三至五个人是该血型。 当日11时多,董明霞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然而,齐鲁医院也没有这种稀有血液,于是向山东省血液中心提出用血申请。血液中心只有库存的冰冻血液,而解冻至少需要五六个小时,临时组织采血也要3个小时才能完成检测。 15时以后,病人呼吸出现衰竭。董明霞家人哭泣着向院方表示:“不要等血液化验了,我们愿意承担输血的一切后果,只要能救她的命„„”但医院告诉他们,必须要等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因为这是法律规定。 17时20分,4个单位(800毫升)的解冻血终于被送到病房,但为时已晚。18时04分,没等到志愿者献出的7个单位(1400毫升)血液送来,董明霞已耗到生命的尽头。她的死亡在社会和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 二、风险分析 这个以生命为代价的医疗事故发人深省,其中蕴涵许多关于医学实践的风险问题。 1、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这则案例中涉及血型检测、解冻和配血技术的风险问题。我们知道,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科学技术本身,是指“技术自身就存在危险过程或人造物本身就产生特 1殊的危险。”英国技术哲学家大卫?科林格里奇曾提出技术发展具有三种根本属性:可改正 1 卡尔?米切姆《技术哲学概论》殷登祥等译,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1 性、可控制性与可选择性。所以,科技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科技的副作用无法完全消除,技术本身的局限性也无法完全克服。 本则案例中,存在着相关的技术风险。山东省血液中心接用血电话申请后,立即把库存4个单位(800毫升)的冰冻RH阴性O型血紧急解冻,同时第一时间联系到四个同样血型的献血者,于下午14时左右完成采血1400毫升。但采集的血液不能马上用于临床。按照《献血法》规定,血液中心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而这个过程至少需3个小时,库存血液的解冻也需要几个小时。据专家介绍,由于这种稀有血型的血液临床上使用不多,必须在采集后6天内放在零下80摄氏度的环境中保存。因为血液冰冻过程中加入了甘油保护剂等物质,再次使用的时候要经过几个小时的解冻处理。按操作规程,一个单位(200毫升)血液解冻最快要3个半小时,解冻过快会影响病人用血安全。 血液解冻和检测技术是本案例中技术风险控制的关键。根据科林格里奇对技术特点的分析,这类风险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得以控制或规避:可改正性,当技术发展出现有害结果时,可以通过改正来达到克服有害结果的目的,如改进血液解冻时间;可控制性,当技术的有害结果在系统中得到反馈后,可以通过控制技术系统来克服技术的有害结果,如检测化验血型技术的提高、加强血液储存条件等;可选择性,在技术活动的过程中,人们应当保持做出各种决策的选择权。当发现技术的有害结果时,可通过选择不同决策的方法来改变技术的有害结果。 所以,今后加强技术改进固然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点,但问题是现实的要求是不断变化的,技术的改进是无穷尽的。现代科技带来技术风险的情况是复杂的,技术本身的原因和使用者方面的原因都会带来风险。我们无权要求科学家为我们提供确定的知识与技术,因为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但若医学工作者不是过分相信其知识和技术的确定性,而是对其中的不确定性加以关注的话,就有可能减少技术风险导致的伤害。 2、经济风险 此则案例中还蕴涵着经济风险及其背后的利益博弈,医疗技术的经济风险主要来自于医学技术与利益的密切关系,这种风险并不仅是纯粹自然意义上的,而且还来自人类行为和各项决策。 本案例中,家属同意后,医院能否与其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为患者使用未经检测的血液,《献血法》第十条第三款与第十三条都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允许公民或法人在具体适用中加以排除,而且法条中没有相关的例外性规定,所以只要血站未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或者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未进行核查就用于临床的话,他们就要分别受到该法的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家属同意,医院与之签署了协议,医院也不能以此作为对患者使用未经检测的血液而免受处罚的理由。这就是医院的顾虑所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应急用血的特殊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作为对《献血法》的补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可以临时采集血液。 对于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哈贝马斯(Habermas)曾指出:“当国家同时确保以下两者时,法的规范就具有有效性:一方面,国家确保对这种规范的平均的遵守,必要时采取强制来强迫遵守;另一方面,国家保障产生这种规范的合法产生的建制条件,从而 2 2随时都可能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法律。”是的,法律要求公正,这其中包括分配的公正、利益分享的公正和风险承担的公正。因此,对本案例的看法有两种对立观点呈现出来,一种观点认为,医院没有利用这些规定积极采取救助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只强调等待血液中心送血,眼睁睁地看着孕妇失血而死,看似被法律捆住了手脚,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医院遵守血液使用规定没有错。对制度的维护有时看起来死板、不近人情,但确保的是制度的正义和公平,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面对垂危的生命,以救人为天职的医务工作者,到底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当前畸形的医患关系导致了董明霞的悲剧,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的风险,采取“防御医疗”,以应对可能的医疗事故诉讼,因此很多医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病人的健康和利益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损伤。当前中国医患关系背后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体。个体对专家系统的依赖无所不在,两者的关系可以用信任和承诺来概括。但值得指出的是,这种信任是由对专业无知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作为一般的公众,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某项科技活动的风险概率这一既定事实,而风险事实上早已被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在技术之中。 3、伦理风险 生命科学的伦理风险主要来自于技术应用的伦理尺度。对同一技术,不同的使用者会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方式,并且在应用过程中由于道德标准的不同而产生伦理风险。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人的生命价值取舍的风险问题,对规范的尊重,还是对生命第一的选择,是重视生命,对生命进行超常规(非常规)的抢救,还是尊重法律和抢救程序,而导致生命的逝去,当生命抢救技术出现消极后果,那么谁是责任人,是个人还是组织,组织能否成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在这里,法律与人情的矛盾,个体与组织的困境,个案与普遍的冲突是本案例的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所在,当具体的法律条文与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是遵循病人的自主原则,还是医生的行善原则,还是社会的不伤害原则,抑或者法律的公正原则, 我们看到,主人公的家属要求医院采用未经检测的血液,并表示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这可以视为广泛意义上的自主原则。伦理学中的尊重自主原则认为:有能力的、负责任的人应当有自我决定的自由: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他们应当能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和目标,并据此来塑造自己的生活。但是,“它不适用于每个人,而是涉及的是负责任的,道德上有能力的人。尊重自主决定权原则很大程度上在对于什么使生活达到最佳状态的各种 3互竞的观念之间是中立的。”在这里,医院有关和血液中心的技术人员掌握了抢救生命中的重要资源——稀有血液,这使得生命的自我决定有了变化,而这种“他者决定”的形式又遵循着规范和流程的强制性和公正性原则,这两者的冲突构成了本案例中的伦理风险。 以上的讨论表明,当我们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做出决策时,道义上的问题决不能还原成前后两个时间点的两个社会状况的优劣对比,因为改造人的工程与改造自然的工程完全不同,这里直接受影响的是人本身,这些人是与生活在未来的人具有同等人格尊严的价值承载者。在这里,任何作为人的人,其自足的内在价值是不能用他人生活的改善作为筹码进行折算的,正像我不能以我自己快乐增加的量大于你快乐减少的量来证明我的行为的正当性一样。风险社会迫切需要伦理评价对生命技术活动和医学实践的介入,这也使生命伦理的讨论产生了重 2 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84页。 3 [美]史蒂文?卢坡尔(Steven Luper)著 陈燕译《伦理学导论》(A Guide to Ethics)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9月版,第217-218页。 3 大变化,生命伦理是对生命技术活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问题的伦理把握,是对生命技术活动的对象、过程、后果对人类本身及其生存环境与条件所产生的影响的伦理价值观反思,它所要解决的更多的是生命技术实践与伦理要求的冲突,伦理规范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道德悖论。 三、价值排序与伦理拷问 面对活生生的生命,什么是最重要的价值,在生死关头,我们该如何选择,这个看起来一目了然的问题,其实也是众说纷纭。每一种伦理理论都可以宣称为生命提供了某种实践上的合理性,但同时也都感到了缺乏坚实的认同基础。因为,关于基本价值原则的主次序列,除了基于逻辑优先和经验优先的一般方法之外,还有特殊方法。按照这种方法,主次序列由道德行为和决定所有以产生的、所有基本原则在其中必然起作用的实际境遇和背景所决定。4所以,对于本案例中关于生命意义的价值排序最终可以从伦理学的不同范式和视角来展开。 我们说,影响我们作出某种有关生命境遇之判断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知识背景、技术因素、文化类型、伦理立场等,都可能对之产生影响。这种差异,从个体与人类整体的关联,个体作为病患与医院场域的关联,到个体与自身精神的关联,衍生出不同的道德思考和伦理讨论。这些不同的理论建构基点和价值判断依据深刻影响了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实践过程中伦理决策的启动与过程。值得注意的是,这几种价值向度不仅是理论上的解释系统,更是由这些解释系统转换和演化为诸如对本案例态度和应对的价值排序依据。 1、义务论与尊重生命原则 义务论认为对一个行动对错的评价不能诉诸行动的结果,而应该根据规定伦理义务的原则或法则。它强调人的责任与使命,并以道德规范和戒律的形式表达关于人们应当怎样行为和生活的道德要求与道德观念。义务论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其基本构架是人是目的,人格无价,按照义务感而行动便是道德的行动。康德强调人是目的的决定价值性是为了凸显人的尊严、人格的价值。人的价值除了效用价值外,还应当包括人存在本体意义上的价值,即人道价值。孙思邈曾说,“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生命神圣和价值就在此体现。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不仅是生物医学伦理也是一般伦理学的一条最基本原则。该原则体现两层意思,尊重他人的生命,尊重生命的价值。在这里,生命之间完全同质,都是不可逆的、唯一的和神圣的,所以不能套用功利主义利益算计的方式来衡量人命价值的大小。而且,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也内在地包含着对人的价值的确认。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日内瓦协议法》中指出:“决不利用我的医学知识违背人道法规”、“在我的职责和病人 5之间不允许把宗教、国际、种族、政党和社会党派的考虑掺杂进去。”因此,从敬畏生命和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出发,在本则案例中,千方百计地抢救生命是最重要的,因为人的价值高于其他物的价值。 可以说,生命价值原则优先的选择,体现了价值排序中的经验优先性的依据。因为生命原则经验上优先于任何其他原则,因为没有人的生命,便不可能有什么道德,也没有善恶、公正、自由等。而且,生命价值具有独特性、基础性、根基性等特点。生命价值包含很多内容,生存质量、生存方式、生存态度、生存意识、生存体验、生存感受等问题都应当进入我 4[美]雅克?蒂洛(Jacques P( Thiroux)、基思?克拉斯曼 (Keith W(K(Wrasemann)著:《伦理学与生活》,程立显、刘建等译,周辅成审阅,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8月版,第147页。 5万慧进:《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4 们研究的视野。它们具体地体现和实现着对于生存意义的理解与生命价值的创造。同时,生命价值引导和规范着人们的现实生活,影响和制约着人们对于生命目标的设置、生存方式的选择、生活动力的驱使、生命代价的投入等,也影响着人们对与生命相关的种种问题的理解与行为。 2、契约论与知情同意原则 契约是一种权利委托的约定,是一种当事人权利过渡之间的协议。一般来说,契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由一个以上当事人为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允 6诺。”对契约的通常看法是:它在本质上是互惠的(reciprocal)或双赢的,并且它在本质上是有条件的(conditional)。换句话说,每一个允诺当且仅当另一方完全履行其允诺的内容时才成为一项必须采取行动的承诺。但是,契约论依然有许多问题,就如诺奇克而言,依赖于形而上学的契约论是武断的,依赖于经验主义的契约论则是偶然的。任何经验情境都是有局限性的,处于某种经验情境中的人们也都必然带有相应的历史文化偏见,从而无法达成正义的契约。而且,契约论也仅仅适用于人际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调节,但在生命问题上,失去了其有效性和制约性,因为遵守契约对某些人来说,不仅无益,反而有可能必须接受灾难性的后果。这一契约论中的“先天弱点”也造成了生命伦理学医疗实践中诸多的问题,如医疗中常见的同意是否可以解释为一种契约和授权,同意的动因是什么,什么是真正的自由、自愿的同意,信息不对称下的默认同意是否在同意范围内,就本案例来讲,清宫手术前的手术同意书可视为一种契约,但病人不知自己血型检测有误,自己是稀有血型有很大风险,那么这种契约还是否有效,如果,契约是形式上的告知,那么案例中的契约意义何在,谁来承担这个伦理风险, 7对于知情同意的原则,西方伦理学界给出的答案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著名生命伦理学家维奇提出的。他主张要对知情同意原则更名。第二种观点则主张以其他原则来弥补知情同意的不足。伊曼努尔认为,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知情同意原则之所以贯彻得不尽如人意,是因为知情同意所具有的作用被过高地估计了。他认为知情同意的确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原 89则,但不是唯一。第三种观点则是奥尼尔提出的。她认为应该对知情同意的基础——自主性进行重新界定,重新回归康德时代的自主性概念。在她看来,当今医生和患者、研究者和受试者缺乏信任的主要根源是违背了康德所强调的主体的义务,即医生和研究者对病人和受试者的保护的义务。 对此,康德曾提出过,我们要尊重道德主体性,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道德能力,或是找出我们的责任并据此行动的能力;第二,道德责任,即按照我们的责任行动的意愿;以及第三,自主,该自主性包括选择价值,为自己确立目标,并据此塑造我们的生命。要尊重道德主体性,我们决不能损害这三者的任何一个,并且我们应该有助于为促进他们的发展创造 10条件。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和分析,奥尼尔认为,不强调医生和研究者的义务,而确保所谓病人和受试者的自主性是不可能达到的,这样的知情同意也无法起到保护病人和受试者的 6杨桢:《英美契约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年第1页。 7朱伟:《知情同意:困难和出路》,《哲学动态》2008年第2期。 8李本富、李曦著:《医学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75页。 9Onora O Neil ,Some limits of Informed Consent,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003,P(29( 10[美]史蒂文?卢坡尔著:《伦理学导论》,陈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9月版,第184页。 5 目的,就像本则案例中的主人公一样,虽然也做了程序上的知情——同意——选择——请求,但最终还是让“死的规定”害死了“活的人”。 3、权利论与责任原则 一般来说,权利是指法律上认可的或伦理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西方对权利概念的阐述和论证是基于对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和言论的保护。诺奇克反对“契约论”,不仅在于“契约论”是一个不必要的假设,而且在于“契约论”无法解决个人权利问题。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表示社会中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尊严获得维护。对人的权力的关注透露出一种对人之为人的尊重和人道精神的弘扬。“权利产生的本质就是源于对生命与世界的欠缺:暴行、专制、残忍、灭绝人性、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践踏,客观上需要为人的生存 11画出一道界限:即对人什么样的行为是应该的和可允许的。”由于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权利。比如本案例中的生命权、自主权,是不可随意剥夺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对于他人的干涉、哪怕是基于其利益基础上的善举,都必须让其知晓、理解并获得同意。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病人权利而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风险性,病人是一个不稳定的群体,病人个体差异非常巨大,对医疗活动的认知水平也参差不齐。二是依附性,虽然说当今随着人们文化水平和医学卫生知识的普遍提高,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不可否认的是,医学或者是生命科学,是一个专业性系统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在具体生活实践中,病人权利的行使很大程度上都还是依赖于医生一方。三是冲突性,由于病人自主意识的增强对医疗知识的掌握的加强,认为自己有权利对自己的健康负责,认为只有自己才能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加之医疗市场化的某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得病人对医生失去信任,而医生在治疗活动中也具有自主独立的权力,因此在这种情景下,很容易产生病人权利与其他家属和医生之间的冲突。 朱迪?汤姆逊(Judith Thomson)对道德权利做了四个方面的区分,即要求(claim)、特权(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她说:“拥有权利就是拥有某种道德身份,所以理解权利是什么就等于理解,当人们拥有权利的时候,他们应不应该做、可不 12可以做的问题。”就本案例来讲,涉及生命权利的让渡问题。由于医生与病人的特殊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病人把自己的生命权利的决定权让渡给了医生,那么医生就应该尽好维持保护病人生命权的义务和职责。病人有获得同自己的病情、治疗的相关信息的权利,也有被征得同意的权利,而与此相对应的,医生具有告知和征求同意的义务。 在生命科学技术领域,权利和责任密切相关。“责任就更需要成为普遍性的伦理原 13则,„„在‘责任原则’之下,没有人能够逃避彼此休戚与共的责任要求。”“责任”在18世纪时主要是个法律概念,现在已经拓展成为蕴含更丰富伦理内容的范畴。 美国工程伦理学家查尔斯?E?哈里斯探讨了个人作为责任主体应负责任的三种情形:第一,可能故意地导致伤害。第二,可能鲁莽地导致伤害。第三,可能疏忽地导致伤害。在本案例中,源头就是对董明霞血型检测的鲁莽和疏忽,是对生命和医学手术的不重视,所以 11万慧进著:《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50页。 12Judith J( Thomson :The Realm of Right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373( 13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第54页。 6 医护人员必须承担起相关责任。而后的血液中心工作人员和抢救医护人员,虽说遵从了规则,遵守了法律,但在生命价值至上的情况下,眼看着生命的失去,这是一种不作为和不负责,应该受到的道德的拷问和舆论的谴责。 但是,责任伦理不是空谈,首先责任体和责任内容就有着非常具体的指向和内涵。究竟什么样的个人才能承担责任呢,荷兰学者T.斯威尔斯特拉等人指出,大多数伦理学家都认为,个体能够承担责任必须基于以下四个条件:(1)理性:认为行动者需要知道自己做了些什么。(2)因果关系:行动者应当确实采取了被认为应负责任的行为。(3)自由:行动者需要在自己的意愿下行动,不应处于压力之下或受制于其难以控制的环境。(4)明确后果:行动者只有在后果已经被看到或能够被看到时,才能为行为后果负责任。对于责任的具体履行情况,罗斯(W.D.Ross)提出了一种责任的区分,一是当然责任(Prima facie duty)构成了道德的基础。比如:《贝尔蒙特报告》中关于一些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共识自主性、不伤害、有利和公正的四大伦理原则,用以指导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每一个当然责任都是自明的,是我们在通常情况下都应该遵循的义务,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只有在一条当然责任与另一条当然责任冲突时才可能被违背。相反,在某一具体境遇所应该遵循的责任被称作实际责任(actual duty),实际责任就是当然责任在具体情况下的实施,两者有一致,也会有冲突。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责任伦理是一种以责任为导向的伦理,这种伦理“认为行为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要求行为者对可预见的后果负起责任来。对生命技术的伦理风险而言,即在风险爆发前,对可预料和估计的伦理风险担负“预警”责任;其次,责任伦理是一种“适应现实”的伦理,即强调行为者对行为发生的现实环境予以评估和考量,主张积极地应对现实。对生命技术安全而言,即在风险爆发时,需要对伦理风险承担起“即时”责任;再次,责任伦理是一种“理性权变”的伦理,这种意义上的责任伦理倡导行为者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弱点,而权变式地运用手段和技巧。因此,在生命技术风险和医疗实践过程的治理和化解过程中,注重技巧和艺术,承担起“人道”责任。最后,在整个生命技术风险和医疗事件的治理过程中,必须承担起一种复合的“公共”责任。“复合公共责任的认知基础是风 14险社会中的最低共识,即共同的安全与存在。”在这里,公共责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社会主体行动的根本激励机制;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要对其他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些利益相关者既包括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具有血缘、业缘意义的家庭、社区、同事,也包括其他远距离的公民以及其生存的环境。 我们说,生命价值的伦理诉求,总是指向某种可能的实际生活,因此它必然在比较广泛的人类因素和生命价值的内在关联中进行道德辩护,由此来探讨或澄清道德原则的序列问题。所以,在生命科学技术领域,因为需要直面生命本身,因而其价值排序的选择就更加困难与突出。但无论如何,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生命价值及其尊严的认可、尊重,就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无论义务论、契约论和权利论等理论给出了怎样的道德安排及相关依据,尊重生命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责任原则都是必须在道德现场中首先要考虑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境遇中有效地将这三个基本原则纳入价值排序的框架之内,从而也更好地关注和规避与此相关的伦理风险问题。 14杨雪冬:《改革路径、风险状态与和谐社会治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1期,第17-24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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