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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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经济补偿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分类 ...................................................... 2 1、双方合同期满 .................................................................... 2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2
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3
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4 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5 二、 经济补偿的标准及算法 ........................................................ 6 1、关于基数的一般定义 ........................................................ 6 2、关于年限的一般定义 ........................................................ 7 3、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 7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分类
1、双方合同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是劳动合同期满。同时,按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由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这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即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等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2.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
3.1因劳动者有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也称即时辞退。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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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劳动教养。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7)、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3.2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为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预告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预支一个月工资后),按照规定支付劳动
者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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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因经济性裁员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
5.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自动离职。
(2)、未满法定期限离职。
(3)、滥用即时离职权。如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迟了一两天发工资或者计算错误少的劳动者就借口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使即时辞职权,还要求经济补偿。
(4)、滥用劳动合同终止权。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未满,双方也没有可以终止的约定,劳动者仍以终止劳动合同为由离职。 补充: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的标准及算法
经济补偿=基数×年限
1、关于基数的一般定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关于年限的一般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3.1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08年以前部分最高12个月,08年后不作限制。(08年前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08年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执行)。即下列两种情况:
(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2)、单位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2“经济补偿金”不分段计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即以下情况:
(1)、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单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以单位违法(拖欠工资等)提出解除合同。
(3)、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离职的,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约的话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
3.3劳动者仅仅以单位在“08年之后”不依法缴纳社保(指没有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情况之下)为由提出解除,经济补偿金只发放
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3.4在本单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3.5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同意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3.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是违法解除的,按双倍即24个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