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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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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就[1994]19号) 各省辖市劳动局、公安: 现将《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局和省公安厅。 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境外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

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就[1994]19号) 各省辖市劳动局、公安: 现将《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局和省公安厅。 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境外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中国公民往来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劳动部、公安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境外人员应聘、受雇于我省任何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均应视为就业,必须按本暂行办法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方可合法就业。 第三条下列人员在我省就业须事先经省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或省劳动局劳动就业管理处会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取得就业许可: 1、持F、L、G、C字签证来华的外国人,互免签证国家人员以及因改革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下列人员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可直接向就职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暂住)或签证、签注手续: 1、持职业(Z)签证来华的外国人; 2、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准被聘为专家的; 3、因特殊需要经劳动部和公安部认可的部、委聘雇人员; 4、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副代表和“三资企业”的境外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以上的人员及其随行的家属; 5、为解决特殊疑难问题或进行安装维修设备以及经过文化部批准来我省作短期文艺演出人员。 上述2、3、4、5项中,未持职(Z)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在华常住的,特殊情况又确需在境内改变身份的,公安机关方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居留、签证手续。 第五条申请就业的境外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签发就业许可证: 1、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外国人持有效护照和签证;台港澳人员持我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出境证件; 2、具有将要从事的工作所必须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的; 3、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应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雇者而不易进行的某种工作,且该工作由境外人员担任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境外人员申请就业,须由聘雇单位向所在市劳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部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报告),说明聘雇原因和受聘雇者的有关条件,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单位聘雇的提交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申请就业者有效证件复印件: (1)外国人为:有效护照和签证; (2)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同胞回乡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入出境证件。 3、申请就业者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 4、受聘人专业技能资格证明(行医的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申报证明; 5、近期同底正面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两张。 上述证件资料经审查同意后,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或《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就业申请表》,连同省辖市劳动局会同公安局的审查意见,一并报省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经审查批准后,由省劳动局发给《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华侨回国就业证》。 第七条境外人员被批准就业后,应在十日内持有就业许可证和聘雇单位的公函以及健康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到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或暂住手续,居留和暂住的有效期不超过就业许可证有效期。 第八条境外人员就业申请被批准后,聘雇单位应与受聘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签订后到省辖市劳动部门进行鉴证。 第九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办理。 第十条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其就职单位与就业许可证注册的聘雇单位必须一致,就业期满后聘雇单位应在其离职后的十日内将就业许可证退交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就业许可证到期后,需继续就业的应在有效期内按原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每次不超过一年。变更聘雇单位的,需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就业许可证延期或变更聘雇单位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或暂住延期、变更手续。 就业许可证期满或变更聘雇单位不按规定申办延期或变更手续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第十二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就业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来江苏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就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领或换发。 第十四条三资企业须按企业开办时签定的合同或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所规定的人数内聘雇境外人员。 第十五条持身份证加附页的独联体国家人员不得在我省就业。持普通护照加注“公务”字样的独联体国家人员,如属被“三资”企业或中方国有单位聘用的,须按规定持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按第六条规定办理申请就业及居留或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华留学的外国人就业。 第十七条省劳动局授权外国人就业管理处负责办理境外人员就业的审批、登记、发证等事宜,并负责日常对境外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对申请就业不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有权拒发就业许可证,对已发出的就业许可证,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以及擅自聘雇他们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劳动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私自谋职的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未经[批准聘雇他们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中止就业外,依照有关规定按其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分别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以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境外人员,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依照有关规定,按其月平均工资的5~ 10倍处以罚款;对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境外人员,劳动部门宣布其就业证作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本办法的罚款收入按国家统一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领取就业许可证,须由境外人员本人交纳工本费和就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配合,依法加强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市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有权按照本办法对本市境外人员就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外人员和聘雇单位执行处罚,并分别上报省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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