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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六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01基建拨款2102 设备投资2331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 资3332应付工程款4104其他投资4352其他应付款5111交付使用资产5361应交税金6201固定资产7211器材采购8214库存材料9218材料成本差异10232银行存款11233现金1224l预付备料款13242预付工程款14252其他应收款第七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2)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或器具。 2.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 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实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5)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6)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7)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8)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借款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检测费。 (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1)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2)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3)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4)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计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5)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 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审计费、工程监理费、供电补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筹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计算,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帐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帐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现行制度规定、列作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2.器材采购的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记人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记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记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帐务处理:根据发票帐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 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帐进行核算。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某些材料没有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第218号科目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3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的自筹建设资金、各种集资款、借款、上级单位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款项。 2.建设单位将各种资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上级单位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借款”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帐。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 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 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帐。5.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 6.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 ”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 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月(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42号科目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52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该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上级单位基建资金拨款:核算本年度上级单位拨入的专门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3)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3.收到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31号科目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 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帐。 第332号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审计后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审计后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 “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集资 款和各种借款及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61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三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八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意义和作用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书面证明,是记帐的依据。 会计凭证必须经过审核,以检查其真实性和是否合理合法。只有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据以记帐。因此,会计凭证具有以下作用: 1.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明确经济责任。 2.可以经常检查保管人员所保管的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 3.检查经济活动是否正确、真实和合理。 二、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所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用来确定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制要真实可靠、内容填写准确、清晰、齐全、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入帐。 2.记帐凭证是由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凭证。 第九条 会计帐簿帐簿是根据会计凭证进行登记,用以全面地、连续地、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经济活动全部过程的工具。 基建会计需设置基建总帐、各种明细帐、银行帐、现金帐等。 基建总帐根据基建会计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反映基建资金分布动态情况。 基建明细帐具体分为: 1.材料明细帐:进行基建单位自购材料的核算,具体可按材料类别、品种设置明细帐页进行核算; 2.设备明细帐:进行基建单位自购设备的核算,具体可按自购设备的 类别、品种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核算; 3.往来明细帐:反映基建进行过程中各种往来资金的核算,具体按往来项目设置明细帐页进行核算; 4.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明细帐:进行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各项目的明细核算,可按建筑工程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页; 5.待摊投资明细帐:进行应摊而未摊销的各项开支的核算,可按待摊的项目设置明细帐页; 6.固定资产明细帐:对基建进行过程中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待基建结束后移交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可按固定资产品种设置明细帐页核算。 以上各明细帐,各基建施工单位可根据在建项目的大小和需要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目的是达到基建项目的每一笔收支做到记录准确、核算清楚,符合基建财务的规定。 银行帐是反映银行结算资金的活动情况,要求记录准确及时并对基建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现金帐是根据基建单独核算和使用现金的有关规定设置的,现金使用要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十条 会计报表概述 一、会计报表的作用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采用一系列的指标体系,定期综合反映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概预算完成等基本建设经济活动情况的报告文件。 在对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进一步综合和系统化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会计报表,集中地、概括地、全面地反映了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全貌。利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研究,对于加强基本建设经济核算,改善基本建设经营管理,促进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提高,确保基本建设经济活动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有以下几种: 1.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 (待总局正式报表下发后再转发给各市)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要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2.要保证会计报表的及时性 3.要保证会计报表的完整性 4.要保证会计报表的清晰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选用部分会计科目,也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会计交接制度 会计交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会计交接制度(一)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 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 务部确定。 第三章 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 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 会计交接制度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固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交接材料。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日 期、职务,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第六十六条 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帐本,不得重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工作变动,必须写书面移交材料,未了事项交接清楚,由监交人签字盖章。 计交接制度(二)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同一单位内部、前后任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为明确责任及保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办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应移交下列主要手续: 一、有关印鉴、现金、支票本。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以及其他应移交的手续。 会计主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由科长或局长监交,或同时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协助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时,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离职者外,必须全部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帐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在主要帐册所记数字最后一笔处签章。年度内的会计移交,接替人员应使用移交帐簿,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会计交接制度(三) 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交接人员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财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移交人员在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之前不得调离。 第三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会计凭证。 (二)会计凭证尚未登记账目的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会计电算化部分,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名称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 (五)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的未了事项、重大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介绍清楚。 第四条 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接交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移交时要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点交,点交前需要进行总账试算平衡后点交。接管人员发现账款、账账不一致或者有“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额要与账簿的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记录数额交接。 3.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及发生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的实物要进行实地盘点,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往来款项,须与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 5.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交接双方要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并将发生额和余额试算平衡表打印,双方在试算平衡表上签字确认。确保数字正确无误后再进行交接。 7.各项交接手续办完之后,在规定交接日,在计算机上变更会计人员 (用户)权限。 (二)专人监交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专人监督交接。以起到督促、公证作用,对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督交接。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1)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督交接,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督交接,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2)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督交接 ,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交接。 (3)不宜由单位领导监督交接,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督交接。 第四条 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第五条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一)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人和监督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接管人员要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资料前后衔接、完整。 (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条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行政科主管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接管人员对接管后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拒不移交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行政科负责解释本制度。 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完整地收集基建档案资料,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安全性,结合我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工作。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从设计资料,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地质钻探资料,小区规划、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驳岸,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招投标工作文件等资料。 三、档案资料统一由资料管理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资料交资料室存档。资料室所存放的所有资料,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来查阅时,均必须办理手续,随查随还,不得任意携出室外。特殊情况必需借出时,由处领导批准,限期交还。若有丢失,除须作出书面检讨外,还视其情节处以100-500元赔偿。 四、为便于及时使各种应存档的资料归档,凡属设计好的图纸由资料管理员发放,各项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由经办人发放。两天内送达到各科室,三天内送达到施工单位。 五、凡属订购、采购各类书籍资料,所需数量由处领导审批决定。需借阅使用,或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者,统一由资料室编目登记,使用 者应及时归还或办理移交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视其情节处以赔偿。 六、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壹年之内及时归档。 七、妥善保存好图片资料,建筑模型。 八、资料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1、基本建设是医院卫生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基本建设管理任务,第一、提高投资效益,第二、正确处理好与教学、教研的关系,第三、促进基本建设现代化。 2、基本建设管理原则,第一、重视医院基本建设,第二、坚持民主管理和集体领导相结合,第三、坚持经济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第四、把医院和职工的利益结合起来,第五、坚持长远规划与短期安排相结合。 3、基本建设坚持可行性研究原则,弄清技术的可行性,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投资效益是否显著,人力、物力、资源需求及来源,时间长短,投资数额,筹集资金的可靠程度等。 4、基本建设在第三条基础上,还应认真研究:?医院的发展规模,?目前需求和长远需要,?规格和功能要求,?选址,?设计方案,?环境保护,?项目实施设计,?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评价。 5、坚持严格按程序办事。基本程序是?根据需要及可行性研究决策, 确定项目,向计划局提交立项报告;?按获准的立项要求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部门提交建设申请;?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选定工程质量监理;?组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实施现场等管理,?组织相关部门综合验收;?送有资质核价部门核准造价;?按合同等支付工程款。 6、基本维修项目实施操作规定: ?所有基建及维修在5000元以上者,均由医院决定后,总务后勤部门才可实施。 ?维修项目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应由分管领导决定,在1000元以下的由总务处集体讨论,报分管领导确定,然后实施。所有项目的实施均应坚持集体决策。 7、小型维修施工单位的确定,均应集体讨论谈判确定,或由医院根据维修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指定施工单位,然后组织集体讨论谈判工程造价的计价形式。 8、单次单项零星、临时维修在1000元以下的,由总务后勤部门确定,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请用专职技术工人完成。 9、应急维修,可实行先维修后讨论谈判工价的办法,确保安全和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生活秩序。 10、为避免计价的随意性,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为医院节约资金,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应根据市场信息,组织集体将零星临时性基建维修工程分大类,并讨论维持一段时间计价标准,规范操作。 11、基本建设及维修均应组织集体管理,组建质量监督小组,共同管 理,小组成员都是管理者,都有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管理。 12、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后,均应组织验收,验收应由集体进行,零星临时的应由院领导、管理小组成员等参加,非零星临时的应按常规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集体共同进行。根据工程性质要求特别是合同约定对其质量、数量进行认真验收,对验收结果所有参加验收成员均应签字确认,以利结算。 13、凡预计工程造价超过5000元的,一律送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款结算部门进行核算。低于5000元的可由后勤部门分工管理的人员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14、所有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均应在开始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之时或之前送一份到财务科以利财务按合同约定及领导审批控制支付。另外,非零星临时工程的相关合同应送一份到档案室留存。基建及大型维修合同均在工程建档时一并收入。 15、非零星临时的基建、维修工程均应有专管员管理档案资料,对立项及各次审批,设计的各种有效图纸、招标合同、签证、监理等资料完整收集,工程竣工后及时移交档案室。 16、所有基建维修实行要求人书面申请、报告审批制度,零星临时项目,非书面申请报告审批的,概不受理。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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