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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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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 使用权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因项目使用土地而收回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所需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行政处...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 使用权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因项目使用土地而收回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所需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行政处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含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项目使用土地而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适当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农用土地包括承包地和非承包地。 农用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1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指取得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广西国营武鸣华侨农场;其他权利人指对被收回的国有土地进行管理的农业单位及其内部承包土地的经营者。 被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统称补偿安置权利人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安置工作。 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土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征地机构(以下简称征地机构)负责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人社、监察、财政、经发、农林水利、建设、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信访、城管、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公安等相关管理机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后,开发区农业单位及时将本单位在册的生产队职工(居民)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并报国土机构、征地机构、农林水利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被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向其他权利人公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国土管理机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向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农业单位、生产队及职工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 2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内容包括拟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安置途径等。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收回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有效期限内,经发、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机构应当就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权利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偿安置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补偿安置权利人进行走界、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权属确认,补偿核算、补偿费用公示、复核等工作。 国土机构会同征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下简称《收回方案》)。 《收回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补偿方式、规划 3 条件、收回依据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数量及需要安置的人数;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收回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七)救济途径。 第十条 《收回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前,国土机构会同征地机构应在该方案涉及的农业单位及生产队进行征求意见的公示20日,同时书面告知补偿安置权利人,对被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补偿安置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国土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补偿安置权利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国土管理机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补偿安置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国土机构会同征地机构根据收集的意见对《收回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收回方案》在该方案涉及的农业单位、生产队进行公示,补偿安置权利人没有异议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国土机构会同征地机构应当自《收回方案》获批10个工作日内,在被收回土地所在的农业单位、生产队发布载明下列事项的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一)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机关、批准文号; 4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 (四)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办法;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补偿安置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承包土地的有效文件到征地机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补偿登记的除外。 收回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收回方案》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权利人对国土机构会同征地机构拟定的《收回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收回方案》和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及相关证据材料,送开发区上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该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收回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开发区上级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补偿安置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四条 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补偿安置权利 5 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国土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收回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 国有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南宁市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布实施,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人民政府备案。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收回国有使用权的农用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配套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合理生产配套设施的补偿费,但不包括非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按本文附件《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由被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专项用于因收回国有土地而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开发区建设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因收回国有土地而需要安置人员。 第十八条 征收安置 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物收益分红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安置产生的费用纳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6 (一)实物收益分红:参照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的商业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标准住宅用房,或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的实物收益分红。 (二)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确无条件安排进行实物收益分红的,由需要安置的人员与其所在农业单位签订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协议,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货币补助费。 其他权利人在2000年已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但在收回国有土地时,收因承包面积未达2/3,已退休或死亡的,按实际收回的国有土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核算以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的标准给予核算。 签定第二轮承包合同,在合同期间退休或死亡的,按第二轮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收回国有农用地需安置的人员原则上按2000年(2000年是开发区第一次全面实行农改的时间)农改时的承包人口确定;第一轮农改到期的需安置人员按第二轮农改政策确定。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列入需安置人员范围 (一)户口保留在收回国有土地的农业单位并承包有国有农用地,现在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 (二)已享受实物收益安置、产业用地安置及自谋职业补助的人员; (三)收回国有土地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第二十条 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由开发区人社部门依国家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行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补偿安置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后收回的农用地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附件: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标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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