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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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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02-09] 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的监管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我国力口入世贸组织后,客观上要求我国必须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上融入到经济全球化中去。目前,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20多家在华投资,中国正在成为许多跨国公司重要的生产基地、采购基地、营销基地和研发基地。跨国公司在全球运作中对现代新型的贸易方式、生产方式、营销方式、运输方式以及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等先进运作...

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02-09] 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海关总署关于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的监管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我国力口入世贸组织后,客观上要求我国必须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上融入到经济全球化中去。目前,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20多家在华投资,中国正在成为许多跨国公司重要的生产基地、采购基地、营销基地和研发基地。跨国公司在全球运作中对现代新型的贸易方式、生产方式、营销方式、运输方式以及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等先进运作方式的广泛运用,迫切需要现代物流服务业的配套和海关保税物流管理制度的改革。去年底,吴仪副总理在听取总署党组汇报时强调海关在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方面,“要借鉴国外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的需求”。2004年3月1日,龚正副署长在“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工作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主动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建立多元化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的重要讲话,我司根据龚正副署长的讲话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基本功能为基础,打破两仓界限,糅合、集成、拓展两仓功能,同时结合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赋予若干新功能,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的构想,并制定出本监 一、物流中心的目标模式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物流中心的目标模式设计,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创新性原则,物流中心的建立,要按照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构建既符合国情需要,又与国际接轨的全新的目标模式。二是系统性原则,物流中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子系统,设计目标模式时必须以系统的观点综合考虑。三是国际性原则,物流中心作为我国新兴的特殊开放区域,在考虑其功能选择时,应更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力求更好地与国际经济进行衔接。四是高起点现代化原则,物流中心是一个具有关联性、整合性、集聚性和规模性的总体,其规划应该是一个高起点、高重心的中长期规划,并具有先进性和综合性。 (一)物流中心(B型)的定义 物流中心(B型)是指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联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物流集结点。它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原则组织物流活动,将众多物流企业集中在一起,共享相关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发挥整体优势和互补优势,实现物流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同时,海关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和联网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二)物流中心功能定位:物流中心应具备的功能将包括保税仓储、分拨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信息处理、进出口贸易、检验检测、商品展示等功能。 1、保税仓储功能。可保税存放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口商品和已申报出口的商品(国家禁止的商品除外);同时,保税仓储货物的存储期限不予限定。企业可利用货物保税的政策,成为国际、国内商品的汇集地和分拨配送中心。 2、 国际物流配送功能。物流中心作为联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物流集结点,在保税仓储的基础上发展现代物流配送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采购、分拨、配送,货物在物流中心内可自由转移,可与境外流转,可转为境内加工贸易或实施其他保税监管,也可转入国内市场内销。同时,海关根据企业的资信及运作情况,引入“信任管理”理念和“分拨担保金”制度,对进出物流中心货物实行“分批送货、实时记录、集中报关”的事后集中报关模式,以便及时满足众多加工贸易企业和国内企业、国外分销商的需求,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快速高效的现代物流配送服务的需求。 3、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物流企业可以进行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或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增值率前提下的商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拆分、分类、分拣、分装、组合包装、挑选、刷贴标签、加刷唛头,改换包装、拼装、拼箱等多种形式,然后按要求定点、定量、定时送交用户。从海关管理角度来看,包括不改变进出口商品名称的简单增值加工和导致进出口商品名改变、存在一定单损耗关系的捆绑性简单加工两种。 4、检验检测功能。允许在物流中心内对保税货物、保税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物流中心内各种保税存储货物如外商暂存货物、申请出口商品等的检测,及时将不合格产品退换、退运等,其目标是将检验检测环节前置在物权转移之前,降低贸易成本;二是对售后保修产品(包括本企业或本集团内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检修,这种需求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全球生产基地日趋增多而增强。 5、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功能。贸易功能是拉动国际物流的重要因素,因此允许物流中心内企业经营包括自营和代理进出口的业务,以实现发展国际采购和国际配送的目标。同时,也允许物流中心内企业开展转口贸易。 6、商品展示功能。以物流为主导的物流中心必须以国际贸易为依托,大力发展商品展示功能,将其建设成为功能齐全、设施先进、展品众多、洽谈便利的国际、国内商品展示中心,拓展国际市场、打开国内市场,以交易量促进国际物流量的扩大。 7、物流信息处理功能。物流企业将各个物流环节产生的物流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分析、传递,并向货主提供包括进出口报关、货物存库和在途状况、电子商务、市场需求预测与评估、物流配送方案策划、综合实时查询在内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物流信息平台。同时,向海关提供监管需要的监控数据与操作功能,供海关等监管部门实时查控。 8、口岸功能。赋予物流中心口岸功能,启用专门的关区代码,企业可直接在物流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可采用直通式、空陆联程中转等多种方式快捷通关。 9、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境内中心外货物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物流中心环节退税。 (三)物流中心的政策 1、税收政策。 (1)境内中心外货物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物流中心环节退税。 (2)从境内中心外进入中心内供物流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等,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入中心环节给予退税。 (3)物流中心内物流企业仓储、简单加工、 检验检测等所需进口的各种货物、包装物料等予以保税。 中心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以及中心内企业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按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国家对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以及物流中心与其他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在物流中心内进行简单加工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物流中心保税货物内销,保税货物按出物流中心状态征收关税和代征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等同于口岸完税价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的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备件;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的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备件或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出中心进入境内时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贸易管制政策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和实施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视同实际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外汇管制政策 物流中心在外汇管制上,允许同一商品在不同时间申报进出境、进出物流中心的金额存在一定的差额。允许企业在进出境、进出中心任一环节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核销手续只办理一次。物流中心内外企业间的贸易,可以用人民币或外汇结算。 (四)物流中心的规划要求 1、物流中心为独立的封闭区域,其与中心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出入卡口,进出园区的人员、车辆、货物必须从海关确认的卡口进出,并接受海关监管。 2、为确保物流中心监管对象的单一性,中心内只设置仓储物流和运输物流企业,包括各种仓库、堆场和海关查验场。中心内企业经营的仓库和堆场布局要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进境货物、进物流中心货物(境内中心外)、简单加工货物、检验检测货物等,要分别设置货位和场所进行堆放,以便于海关监管。 3、货代、船代、报关、贸易公司等企业和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海关、检验等行政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置在中心外的综合办公场所内。 物流中心为开展商品展示而设立的展示交易场所应设在中心外的综合办公场所内或中心外便于海关监管的专门场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中心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二、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方式 (一)监管模式设计思路 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现进出境放开、进出中心快捷,手续简便、通关快捷的目标。 1、进出境放开:除禁止进出境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允许货物在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海关对物流中心货物给予保税政策,并免领许可证件,由海关实行无纸化登记备案;口岸到物流中心的货物要用专门的海关监管车辆进行运输;实现口岸货物与物流中心直通(通过直通式或联程中转等多种方式),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检验检疫部门对境外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实施一次性检疫。 2、进出中心快捷:货物在物流 中心与境内中心外之间进出须办理进出口手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实际监管,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帐册,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行海关与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联网管理。在物流中心卡口安装电子地磅、电子闸门、箱号识别系统等辅助查验设备和物流监控系统,海关对物流中心卡口实行24小时自动验放和全天候监控;同时,引入“信任管理”理念和“分拨担保金”制度,实行“分批送货、实时记录、集中报关”的事后集中报关模式,充分发挥快速高效分拨的特点。 3、物流中心内简便:建立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企业联网程序,整合信息流和货物流,使监管数据达到一致和共享;海关随时掌握企业内部实时、动态的电子数据,实现进出物流中心数据对接,形成入物流中心核对,入库核查、出物流中心查验的全方位海关监管格局;简化货物在物流中心内流转手续,实行电子数据交换、审核、划拨。 (二)监管理念 1、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方针指导下,按照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实现海关严密监管和有效运作为出发点,以现代物流发展和企业物流运作实际需要为着眼点,借鉴国际海关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创新监管模式,建立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模式,满足现代保税物流发展需要,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2、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实行多种类型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整个物流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制度,构建信息围网,实施区域化、网络化管理,确保海关监管效能的提高。在此基础上,简化手续,并实行24小时7天不间断工作制度,确保物流中心进出物流快速流动和海关的有效监管,力求达到“进出境放开,进出中心快捷,手续简便、通关快捷”的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3、创新海关监管理念,以诚信管理为基础,构建物流中心“海关主管、企业自管、政府协管、社会共管”的管理机制,通过守法便利和严惩违法的方式,建立海关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帮助企业建立合法运作机制,确保方便进出。同时,以信息流为海关监管主线,综合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加强风险分析、事后稽查与审计,打击违法运作,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三)海关监管模式基本框架 l、区域化管理。物流中心实行封闭化管理,物流中心与其他区域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出入卡口,进出物流中心的人员、车辆、货物必须从海关确认的卡口进出,并接受海关监管。 2、网络化管理。建立物流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海关与企业之间的电子联网,实现海关对物流中心内企业信息流和物流的实时动态监控。 3、集约化管理。海关联同管委会等部门在物流中心内实行集约化“一站式”管理,并在物流中心卡口附近设立集中查验货物堆场和室内查验仓库等,节省海关查验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和降低商务成本。 4、电子化管理。对物流中心内货物按照存储方式分为保税存储型、简单加工型、检验检测型,分别实施不同的电子账册管理制度。保税存储型,采用记账式(或备案式)电子帐册管理模式和进出口报关单实时核注、自动核销;简单加工型,采用加工生产企业电子账册管理模式,实行电子申报、滚动核销制度。检 验检测型,必要时采用加工生产企业电子帐册管理制度,不实行单损耗申报,实行季度核销制度。 商品展示,不纳入电子帐册管理,由物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设置相应功能模块采用备案制管理。 5、电子备案制管理。物流中心与境外的货物进出,物流中心内不同电子帐册间货物的流转均采取备案制管理,并实行“网上申报、电子审核”方式。 6、(集中)报关制管理。物流中心货物可与其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场所)之间流转,也可转为境内加工贸易,或加税后内销。其与境内中心外之间货物进出采取进出口报关制度管理和“分批送货、实时记录,集中报关”的快捷通关模式。 7、“口岸式”管理。赋予物流中心口岸功能,企业可以直接在物流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可采用直通式、空陆联程中转等多种方式快捷通关。 8、物流动态管理。海关在物流中心采用区域监控和GPS物流监控相结合,报关信息和物流动态信息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实行风险管理;建立海关定期下厂核查制度;完善企业诚信体系,达到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的目的,促进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海关监管具体实施方案 (一)建立物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 物流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海关等政府部门与企业全方位互动的管理操作平台,是以企业为单元,物流为主线,区域为整体,海关等部门对物流中心管理点、线、面结合,严密与方便结合,各环节相连,流程合理优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形成“进出境放开、进出中心快捷,物流中心内简便”的管理模式,规范物流中心的监管,充分发挥物流中心的功能优势。 系统作为H2000的一个外挂子系统,在中国电子口岸海关数据中心平台上建立公共数据库,企业通过电子口岸进行操作,系统实现与H2000、电子口岸、企业自身仓储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达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系统功能结构包括:企业备案管理、通关管理、保税仓储管理、简单加工管理、商品检测管理、商品展示管理、减免税管理、征退税管理、卡口管理、风险分析管理、信息管理、查询统计管理、辅助功能等模块组成。其中,保税仓储管理、简单加工管理、检测维修管理纳入电子帐册管理。 系统各模块之间的设计与功能要求,将在下一步《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中具体设计。 (二)海关对物流中心保税货物实施电子帐册管理制度。 海关对物流中心内货物按照存储方式分为保税存储型、简单加工型、检验检测型,分别实施不同的电子账册管理制度。保税存储型,采用记账式(或备案式)电子帐册管理模式和进出口报关单实时核注、自动核销;简单加工型,采用加工生产企业电子账册管理模式,实行电子申报、滚动核销制度。检验检测型,一般情况下,可不另纳入电子账册管理,特别需要时可另采用加工生产企业电子账册管理制度,不实行单损耗申报,实行季度核销制度。中心内不同电子帐册间保税货物的流动,采用备案清单网上申报、电子自动审核的方式进行。 1、保税存储型,采用记账式电子帐册管理模式。 (1)物流中心物流企业备案时,生成企业编码,同时进行经营范围备案; (2)电子账册备案时,只需要报备表头部分,即物流企业的基本情况,不需报备表体部分((进出仓商 品),账册表体部分以进仓报关单自动记账方式生成; (3)进仓时,以备案的经营范围审核控制进出仓商品范围,以进仓报关单(或进仓备案清单)自动记账方式生成电子账册表体部分; 记账式备案采用增加方式自动进行备案,无论前后商品是否相同,均增加账册中的备案商品项,并按前后顺序自动排列。进仓商品序号由物流企业自行按流水号编制; (4)出仓时,填写出仓报关单(或出仓备案清单),实时核注、定期核扣电子底账; (5)计算机每天自动搜索核销进仓报关单。 2、保税存储型,采用备案式电子帐册管理模式。 (1)企业备案时,生成企业编码,同时进行经营范围备案; (2)电子账册备案时,既报备表头部分,也报备表体部分(进出仓商品),允许网上申请备案、变更,海关按归并的经营范围备案电子自动审核; (3)进出仓,均要求企业向海关申报,在内网建立的电子底帐计算机自动对账册进行核注、核扣处理; (4)计算机每天自动搜索核销进仓报关单。 3、简单加工型,采用生产加工企业电子账册进行监管。 (1)经过简单加工后,并不改变商品品名的,出仓时报关申报与入仓报关申报商品品名两者是一致的。海关对此类商品仍按“保税存储型”在记账式(备案)电子账册中进行监管; (2)捆绑式加工,进、出仓商品品名不一致的,如由多种入仓商品捆绑加工成一种出仓商品,两者存在一定的单耗损关系。采用加工生产企业电子账册管理模式。 简单加工时产生的废料,采用补税后进口,或退运出境,或在海关监管下销毁,销毁费用由企业承担。 4、检验检测型,一般情况下,仍在保税存储型、简单加工型电子账册中进行管理,不另纳入电子账册管理,特殊需要时,可另采用生产加工企业电子账册进行监管。 企业申请建立电子账册后,按照检验检测的需要情况,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保税检测货物、出口保税检测货物备案底账,但鉴于检验检测不存在明显的单损耗关系,因而企业申请出口备案时不需要办理单(损)耗关系备案。 进出口环节以备案底帐进行控制并把报关数据核注电子底账。 实行月季度核销制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物流企业需将上一季度所有检验检测货物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将保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入(出)库清单》及随附单据交主管海关进行核销。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后,对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削减,并办结核销手续。 (三)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采用备案制。 1、物流中心内企业从境外进物流中心货物物流中心内企业或境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均采用EDI申报方式)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将电子报文发送至物流中心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进行申报。 (1)主管海关即为口岸海关。主管海关在办结审、征、验、放手续后,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入企业电子账册。(可采用电子自动审核)。 (2)主管海关非口岸海关 1)转关运输。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在转关运输系统中输入转关运输货物《转关申请单》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口岸海关,口岸海关据此输入《转关运输货物转运准单》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主管海关。货物运至主管海关后,主管海关予以办结审、征、验、放手续,并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入企业电子账册。 同时,主管海关输入《转关运输货物转运准单回执》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口岸海关核销准单; 2)直通式监管。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实现口岸货物与物流中心直通,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2、物流中心内企业从物流中心内出境货物 物流中心内企业或境内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录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将电子报文发送至物流中心主管海关进行申报。 (1)主管海关即口岸海关。主管海关在办结审、征、验、放手续后,将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入企业电子账册; (2)主管海关非口岸海关 1)转送运输。主管海关在办结审、征、验、放手续同时,在转关运输系统中输入《转关运输货物转运准单》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口岸海关。在货物运抵口岸并实际离境后,口岸海关输入《转关运输货物转运准单回执》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主管海关核销准单,主管海关据此将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入企业电子账册; 2)直通式监管。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实现口岸货物与物流中心直通,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四)物流中心与境内物流中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采用形式进出口报关管理制度。 1、境内物流中心外货物进物流中心(视同出口) 物流中心内企业或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物流中心外企业的出口电子货物报关,将电子报文发送至物流中心主管海关进行申报。主管海关在办结审、核、征、验、放手续后,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转入企业电子账册。同时,海关根据货物种类签发或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物流中心内货物出物流中心(境内) 物流中心内企业或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均为物流中心外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将电子发文发送至主管海关进行申报。主管海关在办结审、征、验、放手续后,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转入企业电子账册。 其中,涉及税费的货物,货主或代理人办理税费网上缴付手续,海关方通过审核。 保税物流中心(B)《下》(五)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的流转货物 1、不同企业间的流转 物流中心内转出企业录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将电子报文发送到主管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在电子审核后,将出境货物清单数据转至转出企业电子账册。同时,物流中心内转入企业录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将电子报文发送至主管海关申报,海关在办结审、征、验、放手续后,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到转入企业电子账册。 2、同一企业不同账册间的流转 企业录入转账货物备案清单,将电子报文发送到主管海关进行申报,海关电子自动审核后,将备案清单数据分别转至转出电子账册和转入电子账册上。 3、物流中心内货物展示 不纳入电子账册管理,在物流中心管理信息平台上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采用备案制进行管理。 (六)物流中心间企业流转的货物 方案一:(转关运输) 1、转入物流中心企业录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将电子报文发送到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进行申报,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在转关运输系统中输入转关运输货物《转关申请单》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转出物流中心主管海关;转出物流中心主管海关据此输入《转关运输货物转运准单》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 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货物运至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后,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予以办结审、征、验、放手续后,并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到转入物流中心企业电子账册。同时,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输入《转关运输货物转运准单回执》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转出物流中心海关核销准单; 2、转出物流中心企业录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将电子报文发送至转出物流中心主管海关进行申报。转出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在核销准单并办结审、征、验、放手续后,将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到转出物流中心企业电子账册。 方案二:(不按转关运输) 1、转入物流中心企业录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将电子报文发送到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进行申报,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放行备案清单,计算机自动向转出物流中心主管海关传输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审核结果反馈后,转出物流中心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工具填写进境备案清单单号)并电子报文发至转出物流中心主管海关,海关审核放行出境备案清单时,计算机自动对进、出境备案清单数据进行对碰,对碰一致的,放行出境备案清,计算机自动向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反馈出境备案清单放行信息; 3、转出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将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到转出物流中心企业电子账册。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到转入物流中心企业电子账册。 方案三:(担保金) 不能按上述两种运输方式办理的,转入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应向收货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或海关认可的金融机构的保函。货物抵转入物流中心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将担保金或保函退还企业。 (七)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间、保税物流中心(A型)流转的货物 方式:类同于上述物流中心企业流转的货物,建议采用方案二。 (八)保税仓库流转到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流转到出口监管仓 采用形式进出口报关方式,按现有通关模式办理。也可考虑按下述改革办法进行。 (九)与境内企业跨关区流转货物,不按转关运输或异地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于原来转关运输、异地报关的形式进出口报关模式,可按以下方式(不按转关运输)办理。可以考虑应用到物流中心,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物流中心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流转报关模式中。 1、转入企业录入形式进口货物报关单,将电子报文发送到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申报,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放行形式进口报关单,计算机自动向转出地主管海关传输进口货物报关单; 2、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结果反馈后,转出地企业填写形式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填写形式进口报关单单号)并电子报文发至转出地主管海关,海关审核放行形式出口报关单时,计算机自动对形式进、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对碰,对碰一致的,放行形式出口报关单,计算机自动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反馈形式出口报关单放行信息; 3、转出地主管海关将形式出口报关单数据转到转出地企业电子账册。转入地主管海关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数据转到转入地企业电子账册。 (十)海关对企业物流分拨实施“分批送货、实时记录、集中报关”的快捷通关模式 为了实现物流中心的国际配送功能,利用物流中心内管理平台建立企业分拨保证金 台帐,记录企业历次分拨出库与集中报关的信息以及企业历次分拨担保金增减情况。 分拨是根据物流中心封闭监管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海关实际监管、降低海关监管风险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开展国际配送企业的物流效率,海关在实际监管中所采取的一种便捷通关方式。实际监管中通过事先收取相应的分拨担保金,待货物出库时通过计算机自动核对企业预归类信息以及备件信息,核算与扣减相应的分拨担保金后予以担保放行。货物出物流中心后一定时期内,企业应将所有已分拨出物流中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集中向海关申报,经通关放行后,物流中心内管理平台自动根据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后,在企业的分拨担保金台帐中恢复上述货物原分拨出物流中心扣减的分拨担保金,企业可在此基础上滚动操作。 (十一)物流中心卡口设置 1、卡口设置 车道:长车道式,共六车道,进出各三车道。通道设电子闸门,通道边设查验场地。 设备:自动闸门、电子地磅、集装箱号电子识别仪、车辆号电子识别仪、散装货物非接触式IC卡阅读器、电子显示屏、可视电话。 管理系统:集装箱号采集识别系统、车辆号采集识别系统、散装货物非接触式IC卡识别系统、地磅称重系统、自动闸门放行系统、H883/H2000放行系统、GPS定位系统。 2、运作流程 (1)货物运抵卡口 (2)卡口自动判别 集装箱号采集识别系统或散装货物非接触式IC卡识别系统以及车辆号识别系统自动读取箱号、卡号和车辆号,通过箱号、卡号和车辆号调阅报关单信息。 根据报关单信息,进行查验布控判断。如属海关查验布控的货物,电子显示屏显示查验标志,电子闸门开启,车辆由该车道进入查验场地。 对非查验布控的货物,卡口的地磅称重系统进行称重比对,如与申报重量不相吻合,电子显示屏显示查验标志,电子闸门关闭,车辆通过该车道进入查验场地;如与申报重量相吻合,电子闸门开启,货物即可进出卡口。 (3)卡口自动放行 卡口自动对进出区货物实施实货放行操作。对于一批多箱的货物,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进出卡口后,卡口自动实施实货放行操作,并记录货物的重量和进出物流中心时间。 (十二)风险分析 物流中心内管理信息系统设立风险管理功能,作为H883/U2000风险监控的补充,根据物流中心的特点,通过设置不同的监管要求与分析参数,进行风险分析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敏感商品风险管理。敏感商品的监控是对海关监管中的重点敏感商品,物流中心进出频繁的商品,以及其他监管风险较大的商品进行监控提示。二是进出异常风险管理。包括企业进出货物超存储能力,进出货物价格异常,超过通关申报期限的单证、通关申报放行后超过一定时期未进或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其他异常情况。三是按企业性质、经营类别、企业规模、资信和开展业务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四是其他风险监控,主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一段时期内不同监管要求与重点,设置相应的参数进行风险监控提示。 对物流中心内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在通关环节申报时进行相应的提示以加强审核、审价或者暂停企业其他申请,卡口进出物流中心时通过物流监控系统提示进行布控,同时通过物流中心内管理平台的监控提示进行有针对性地下库核查。 (十三)物流中 心内货物存储、退运、退换、放弃、损坏等有关管理规定。 1、物流中心内货物存储期限不限。 2、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因质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规格型号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入中心的货物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时,因特殊情况需退运返还出口企业的,由中心内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海关批准,可办理退运手续。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一律不予退运。已经简单加工的货物不得进行退换、退运。 3、物流中心内保税货物因故申请放弃的,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经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对按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监销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派员监督。 4、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损毁的,物流中心内企业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海关,并说明理由。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准其在账册内减除。 5、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如属进境货物,物流中心内企业可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境内物流中心外货物,物流中心内企业需向原供应商进行退换的,可向海关办理与损坏货物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退换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物流中心外时,由物流中心内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根据其使用价值征税。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 6、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丢失的,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其他海关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 1、海关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实行仓库验收管理制度、企业异常情况申报制度、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 2、实行海关协管员制度。协管员需经过海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执勤。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海关查验货物,核对、施加、剪切海关封志,把守卡口、巡逻等工作。 3、主要的监管技术手段: (1)电子闸门系统,主要用于物流中心卡口管理: (2)GPS/GIS系统与电子关锁,主要用于码头、物流中心间监管货物专用拖车的实时动态监控。 (3)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主要用于卡口、查验场、堆场、仓库、巡逻通道等的实时监控。 (4)集装箱检查系统,主要用于对集装箱车辆货物快速、突击检查。 五、海关统计 (一)物流中心启用专用场地代码,为便于海关监管和统计,增设物流中心代码。 (二)海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的第五位数增设代码,表示物流中心。凡是在物流中心的企业,主管海关需为其设置专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三)增设“物流中心仓储货物”“物流中心简单加工货物”“物流中心检测货物”“设备进出中心”“货物进出中心”等监管方式。物流中心与物流中心外之间的货物增设运输方式“*”原产/目的国别按实际填报,起运/抵运国别按142填报;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原产/目的国别和起运/抵运国别按实际填报。 (四)货物从境外运入物流中心或从物 流中心运往境外时,海关作进、出口统计(海关统计制度规定不列入统计范围的除外);货物从物流中心运往物流中心外或从物流中心外运往物流中心的,海关作单项统计。 (五)下列货物进出物流中心时不作海关统计: 1、经批准自物流中心运往物流中心外和之后退回的用于进行测试、展示的货物; 2、物流中心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 3、物流中心与其他物流中心、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之间往来的货物。 (六)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物流中心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注: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保税物流中心”是在海关监管下设立,且由一家物流企业经营保税货物仓储、转运、简单加工、配送、检测和报关,并为用户提供辐射国内外的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的保税场所。 海关总署加贸司 二00四年 四月十日 对保税物流中心的认识 对保税物流中心的认识fficeffice" /> (取材自“中国海关”月刊2005年9月号) 一、法规依据 海关总署于2005年7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二、保税物流中心的概念及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B两种类型。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经营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 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 监管场所。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 保税物流中心以整合“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为基础,打破“两仓”的隔离状态,弥补“两仓”功能单一的缺陷,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其功能主要包括满足物流所需的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 配送、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 四、保税物流中心与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是依托保税区和港区而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报国务院审批,同时享受保税区的减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具有同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相同的保税仓储物流功能,无需依托保税区,是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向内地的补充和延伸,更有利于内地以及沿海(不设有保税区)地区 加工贸易及物流集散的发展。 五、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条件 A、B两型保税物流中心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和范围,设立条件在经营主体、建设规模、东西部地区、选址和海关监管方式等方面体现了不同的要求。其设立条件 的对照见下表: 设立A、B型保税物流中心条件对照表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条件: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2.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千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 平方米; 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通过“电子口岸”平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技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 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6.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定。 引用 使用 道具 报告 回复 TOP # 大 中 2 小 发表于 2006-1-13 09:02 只 看该作者 六、保税物, 流中心的 经营主体 资格 ffice ffice" />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企业的资信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 3,000万元人民币。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主体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 万人民币, 由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并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后,对进驻企业要求注册资本项达到500 万元人民币。 同时,为体现东部和中西部发展的差别,响应国家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战略,两个《办法》中对经营主体的具体条件要求进行了分别规定。 关于申请材料 中的人民政府意见书,为综合平衡全国保税物流中心的发展,符合地方政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发展要求,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的不良局面,构建良好的海关保税物流体系,在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中加大了人民政府意见书,其中,B型规模较大,对地方影响作用较强,要求提交省级人民 政府的意见书;A型为单一企业经营,故要求提交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 七、保税物流中心的审批和验收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由企业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 理等部门验收。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委托被授权的机构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八、B型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条 件 B型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其设 立条件为: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它法律义 务的能力; 4.建 立符合海 关监管要 求的计算 机管理系 统并与海 关联网; 5.在 物流中心 内有专门 存储海关 监管货物 的场所。 九、保税物 流中心的 经营范围 物流 中心经营 企业可以 开展以下 业务: 1.保 税存储进 出口货物 及其它未 办结海关 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 开展流通 性简单加 工和增值 服务。 3.全球采购和 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贸易和 国际中转 业务; 5.经海关批准 的其它国 际物流业 务。 此外,根据关于 实施两个 《办法》的 通知的规定,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1.保税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等业务,也不享受国务院赋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保税物流中心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功能暂不得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开 展; 3.“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只限两个《办法》中的定义范围,在执行中不得扩大范围和扩大解释。“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模、加刷条形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十、保税物流中 心的存储 货物范围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 以存入物 流中心: 1.国内出口货 物; 2.转口货物和 国际中转 货物; 3.外商暂存货 物; 4.加工贸易进 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 行船舶和 航空器的 物料、维修 用零部件; 6.供 维修外国 产品所进 口寄售的 零配件; 7.未 办结海关 手续的一 般贸易进 口货物; 8.经 海关批准 的其它未 办结海关 手续的货 物。 引用 使用 道具 报告 回复 TOP #3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6-1-13 09:04 只看该作者 fficeffice" /> 十一、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监 江南大少 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 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物流中心及 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同时,主管海关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 心实施远程监管。 此外,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监管过物流职员 程中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 个人空间 1.直属海关在验收前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关区内的保税物 , 发短消息 流中心制定一套合理的海关监管方案,并上报总署备案。 , 加为好友 2.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00号)中的出口加工区模式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及其它海关监管场所必需的设施,以保证海 关有效监管。 十二、海关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监管 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海关实施进出 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监管时的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为积极配合国家政策调整,保税物流中心不得开展汽车的存储、转口、加工等保税物流仓 储业务。 2.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它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在海关总署尚未制定具体便 捷办法之前,按照现行的监管方式代码“1200(保税间货物)” 的转关办法操作。 十三、保税物流中心的有效期及延期审批程序 两个《办法》针对保税物流中心的A型和B型,分别对其有效期及延期审批程序作了不同规定。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延期审查由直属海关负责实施,审查时按照两个《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并参照企业年审的有关事项。同时要求保税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对该保税物流中心延期审查的意见。直属海关对延期审查合格的保税物流 中心报海关总署核准。 其中,保税物流中心(A型)有效期为2年,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 年: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 件; 2.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 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5.海关要求的其它说明材料。 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效期为3年,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审查申请并提交以 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 件;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 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关要求的其它说明材料。 十四、保税物流中心的注销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保税物流中心(A型)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 《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 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 其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 《保税物流中(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十五、货物存储期限 为保证海关监管的严密性,规定了物流中心内货物的保税存储期限。其中,保税物流中心(A型)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十六、保税物流中心的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行相同的税收 政策。 (一)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 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属于允许存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予以保税; 2.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和税收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二)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 环节税代征税: 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 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它货物。 (三)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 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 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2.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3.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 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 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企业持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到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外汇收付汇手续。 引用 使用道具 报告 回复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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