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伦法案例

伦法案例

举报
开通vip

伦法案例1. 公民知情权 新闻自由 从沙利文原则到雷诺兹特权 1964年美国的警官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美国确立了公众官员(public officials)起诉媒体诽谤,必须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 ice)的原则,后来这个原则又被延伸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又译公共人物)。这个在美国被称为“里程碑”的案例,在我国业界已经广为人知,并且不乏有“引进”我国媒体名誉权案件的提议。但是同为普通法系国家,英国却拒绝沙利文原则,而随着表达自由广受重视,那里的诽谤法也有所发展。上世纪九十...

伦法案例
1. 公民知情权 新闻自由 从沙利文原则到雷诺兹特权 1964年美国的警官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美国确立了公众官员(public officials)起诉媒体诽谤,必须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 ice)的原则,后来这个原则又被延伸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又译公共人物)。这个在美国被称为“里程碑”的案例,在我国业界已经广为人知,并且不乏有“引进”我国媒体名誉权案件的提议。但是同为普通法系国家,英国却拒绝沙利文原则,而随着表达自由广受重视,那里的诽谤法也有所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雷诺兹案,是英国诽谤法的一个重要案例,此案确认,如果涉讼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体的表现又符合负责任的新闻业(responsible journalism),那么即使出现错误也可以免除责任,这被称为“雷诺兹特权”(Reynolds Qualified Privilege)。 雷诺兹案及其原则   1994年11月17日,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Albert Reynolds)在议会下院宣布辞职。11月20日星期天,《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刊登了这个事件的长篇调查性报道。英国版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为《再见了,放高利贷的人》,占据了大约整版篇幅。爱尔兰版题为《为何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者的重要性》,长达3个版。这两篇报道虽然都对雷诺兹持批评立场,但爱尔兰版详细报道了全过程,而英国版则略去了一些重要内容,特别是没有报道雷诺兹在下院的辩护声明,雷诺兹对英国版的报道极为不满,对泰晤士报公司及文章作者、编辑提起诽谤诉讼。     此案于1996年11月初审,被告提出的一个抗辩理由为,本文属于政治性报道,与公共利益有关,应该享有“受约制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保护。法庭裁定政治性报道不属于特权保护范围,但鉴于作者和编辑没有恶意,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便士。原告和被告均提起上诉。但是上诉法院的二审(1998)和上议院的终审(1999),都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与初审判决一样,都是判媒体败诉,但是大法官们在判词中提出一些重要原则,使得按照传统普通法在诽谤案中很难胜诉的媒体大受鼓舞。法庭判决肯定媒体在民主社会的重要地位和功能,肯定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的新闻和言论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上议院大法官李启新在引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英国1998年《人权法》等文件中有关表达自由的规定后发表了一些重要观点,他指出:   “法庭应当格外重视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媒体履行‘警报’和‘监视’的重要功能,对于媒体报道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是否有权知晓,特别是当报道涉及政治领域时,应当慎重对待。解决任何疑难应当有利于出版。”   他解释说,在很多情况下,基于某种特殊利益,诚实地发表一些言论,即使这些言论不能被证明是真实的,但其发表的重要性高于名誉保护,普通法可以予以特权保护。这种特权有的是“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例如法官、律师、证人在法庭上的言论;但在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受约制特权”。虽然他不赞成把政治性报道列为一项新的受约制特权,但是他在列举了以往诽谤案判决“受约制特权”保护的一些情况后指出:当一个人基于某种利益,或者职责、法律、社会甚至道义的需要发表意见,比如这种发表关乎公众利益,发表时的表现又是负责的,就可以得到“受约制特权”保护。这自然也适用于新闻报道。   那么怎样衡量新闻报道是负责任的呢?李启新提出,法庭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1.对当事人(诽谤案件的原告)指责的严重程度;2.有关事项受到公众关注程度;3.消息来源是否可靠;4.发表前是否作过核实;5.有关事项所处状态,例如是否正处于当局调查中;6.发表的迫切性;7.有没有请当事人回应;8.有没有报道当事人的意见;9.行文的格调;10.报道发表的现实环境和时机。李启新说,上述是10点并非全部衡量标准,可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法庭认为,本案的爱尔兰总理下台新闻无疑与公共利益有关,公众有权知悉,但是衡量《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的全部情况存在缺陷:爱尔兰新闻官员曾告诉记者,雷诺兹要讲的话,都会在下议院交待,他会回击所有对他的攻击。爱尔兰版的报道写了这些内容,而英国版的报道却只字不提,这样的报道既不公正,也不准确,会对英国读者产生误导,所以不能免责,不过只需象征性赔偿。 雷诺兹案的影响 雷诺兹案把受制约特权推广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新闻报道,比起传统诽谤法一味要求被告媒体承担严格责任来,是一个很大的放宽。本案成为英国侵权法中的重要判例,英国本世纪出版的主要媒介法著作都详细介绍此案,有些英国学者作出这样的归纳:这些案例建立了一个原则,即涉及公众“有权获知”的出版,即使后来证明有错,仍有可能受到特权保护,除非这种出版被证明含有恶意。只要不怀恶意,报章在报道读者极为关注的公众领域的信息时,只要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即使不透露消息来源,亦不会因此失去特权保护。受特权保护的两个前提是:一是报章有发表那些重要而可信的消息的责任,处理也是公平的;二是公众接受这些消息的兴趣也是合理的。如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使不能证明真伪,也仍然可以受到雷诺兹特权保护。他们还说,雷诺兹案审慎地推动了诽谤法向过错责任侵权方向发展,现在问题集中在编辑和记者的“过错”,即是否专业和负责。近年来,有若干媒体被控诽谤的案件采用“雷诺兹特权”进行抗辩,有的获得了成功。例如2002年某公司总裁伯尼克诉记者玛丽斯案,记者报道这位总裁被解雇一事时,与公司卷入一起合约纠纷搅在一起,令人联想到他可能是因为签约不当而遭撤职,其实总裁曾表示,他是主动辞职,为了取得较佳赔偿而选择公司解雇方式。但记者忽略了这一点。案件上诉到英国枢密院,枢密院认为报道符合公共利益,原告对事件的主要看法媒体亦有报道,平衡各项因素,受约制特权成立。 但是由于对李启新的10条存在机械理解,有的法官要求媒体在抗辩时完全满足这10条,媒体抗辩成功率很低。2006年10月,英国上议院对沙特阿拉伯商人贾米尔诉《华尔街日报》诽谤案作出终审判决,纠正了初审和上诉时媒体两次败诉的局面。媒体以雷诺兹特权进行抗辩,5位大法官一致认为,涉讼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手法也是负责任的,裁定接纳媒体抗辩。大法官还申明雷诺兹特权的目的就是在于纠正诽谤法长久以来不利于传媒的弊端,强调在衡量媒体是否负责任时,不能机械套用10条要求,要从实际出发,更加具有弹性。这被认为是雷诺兹特权的新发展。 五角大楼泄密事件 1971年6月,《纽约时报》和其他一些报纸披露了一批描写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国防部绝密文件,这些文件是由一名颇有正义感的国防部官员丹尼尔·艾尔斯伯格透露给外界的.在文件公布之前。美国政府曾试图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文件的发表但未果.这就是美国政治史和新闻史上着名的“五角大楼文件事件". 由于最高法院的裁决,五角大楼秘密文件一案是以《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为代表的报纸业的胜利而告终的,并且成为一个里程碑案件。为此后报纸和政府在"谁决定新闻"的争议上制定了游戏规则:保密是政府行政机构内部自己的作业程序,如果你认为某个信息需要保密,那就管住自己的工作人员,管住自己的文件,不要泄漏;报纸媒体一旦得到信息,就由报纸媒体自己来判断是否发表。新闻自由是媒体的特权,媒体有权自己来判断新闻,并且保护新闻来源。 《华盛顿邮报》后来在揭露水门事件的过程中,从白宫内部来源得到重要消息,这一消息来源过了近三十年,至今没有公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的年头里有一系列的案件裁决涉及新闻自由,涉及媒体的行为规则,新闻自由和国家安全,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广告的真实性和媒体的责任,政治广告和政党游戏规则,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反诽谤,新闻手段的合法性和侵权责任等等;这些问题仍然会产生争议,必须由最高法院来作出裁定。最高法院在平衡和斟酌的时候,仍然明显地把民众的知情权,把新闻自由,把宪法第一修正案放在最重要的地位 2. 虚假新闻 月球骗局 【概述】1834年1月,英国天文学家约翰·赫歇耳(John Herschel 1792~1871)赴南非好望角,在当地一个叫费赫森的小镇附近建造了一座天文台,对整个南天星空进行观测。由于约翰·赫歇耳成就卓著的父亲——威廉·赫歇耳(Sir William Herschel 1738~1822),已经奠定了赫歇耳家族在欧洲天文学界响当当的名头,小赫歇耳的这次远征考察活动在当时广为人知。但意想不到的是,正是这一点使他成为纽约《太阳报》(The Sun)在1835年制造的一场骗局中最理想的利用对象。 1835年8月25-8月31日,《纽约太阳报》在头版以连载的方式刊登了一篇关于月球的报道,它的大标题非常醒目:《约翰·赫歇耳先生在非洲好望角刚刚获得伟大的天文发现》【来自《爱丁堡科学杂志副刊》】。在该报道的开头,作者列举了一连串令人震惊的天文学上的突破,这些成就据称是由英国的著名天文学家约翰·赫歇尔爵士利用“新的科学原理和一种巨大尺寸的天文望远镜”取得的。文章声称,赫歇尔爵士创建了一套“新的关于彗星现象的理论”,在太阳系发现了其他的行星,并且“解决和修正了几乎所有的数理天文学上的重要问题”。接着,这篇文章披露了赫歇尔最新的成就——他在月球上发现了生命。事实上,整篇报道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纽约太阳报》的创办人本杰明·戴希望能靠这个假新闻来刺激销量。赫歇尔确实在南非考察,但他并没有取得过上述的成就,他甚至在该事件很久之后才知道,自己曾经“发现”过月球上的生命。尽管如此,这个“新闻”传遍了欧洲和美洲,让人们大为兴奋。直至今日,月球骗局仍然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轰动的媒介骗局之一。 【公众及其他媒体的反应】 尽管也有一部分人对该报道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是大多数读者注意力已完全被月亮新发现的内容所吸引,根本没想到要去辨识真伪。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甚至连耶鲁大学的几位天文学教授也上当了,他们来到纽约寻找《纽约太阳报》的办公处,希望在查证其真实性之后转载其中一部分至他们自己的科学出版物中去(当然这也可能是《纽约太阳报》自己编出来自吹自擂的)。爱伦·坡后来回忆起“月亮骗局”也提到,弗吉尼亚学院的一位资深数学教授很严肃地告诉他,自己对整个事件一点都不怀疑。 为了满足大众持续高涨的阅读热情,报社印刷部的双筒印刷机连续不停地工作了十个小时。由于报纸连续脱销,为了能读到《太阳报》上关于“蝙蝠人”的文章,很多人怀着极大的耐心一直等候到下午三点钟。到八月底,纽约大部分的报纸都转载了这篇报道。于此同时,该报道很快传遍了美国:几天之内就到达了东部的主要城市:巴尔的摩、费城和波士顿;两星期以内传到了远至俄亥俄州西部的辛辛那提。一个月之内,它已经穿过大西洋到达了欧洲。 在《太阳报》获得巨大成功的同时,它的竞争对手们对此事的反应却不太相同,以下列举一些例子。《商业广告报》 (The Mercantile Advertiser)和《广告人日报》(Daily Advertiser)知道他们那些高品位的商业人士读者群,不大可能会去《太阳报》这种低端报纸上阅读到和月亮新发现有关的事情,所以对原文进行了全文转载,发行量也随之大增。《晚邮报》(The Evening Post)、《泰晤士报》和纽约《星期天新闻报》(Sunday News),也先后发表评论文章评论说,《太阳报》所登载的这些令人惊讶的月亮新发现,有可能是真实的。《纽约太阳报》的主要竞争对手《纽约先驱报》(The Herald)对该报道持强烈怀疑的态度,讨论了很多细节性的内容。《信使问询报》(The Courier and Enquirer)是唯一对该“月球发现”只字未提的报纸,可见根本没把它当真。 【骗局暴露】 正在这个时候,该报道真实的作者亚当·洛克——有可能是有意,也可能是无意,向他的一位旧友,《商业杂志》的一位抄写员,透露了整件事情的秘密,说所谓的月亮新发现,其实全是出自他本人笔下。很快,《商业杂志》向外界宣布,这是一场骗局。《先驱报》也紧随其后曝光了此事,并指出它的始作俑者是亚当·洛克。《纽约太阳报》的创办人本杰明·戴雇佣他编造假新闻来博得公众注意。直到两周后的9月16日,《纽约太阳报》才刊登了一篇文章对此进行回应。文章没有对整个事件表示出任何歉意和不安,而是以无辜的语气说,大多数不想轻率地把整个故事当成一场骗局的人,不吝惜满怀热情对此表示赞赏,他们不仅乐意称它为智慧和天才的杰作,而且也乐见其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它把公众的注意力“从苦涩的现实中,从废除奴隶制的争斗中,稍稍解脱出来了一会儿。”对于造成的所谓“误解”,文章辩解说,虚构的月亮新发现可以被解读为“一个机智的小故事”,或是“对国家的政治出版机构,以及各种派别的党政编辑负责人令人厌恶行为的一种有针对性的嘲讽”,但它拒绝承认这是一场骗局。文章最后建议让读者自己去解读这个故事,同时也不忘稍带讥讽一下它的对手:“许多明智的科学人士相信它是真实的,他们至死都会坚信这一点;而持怀疑观点的人们,即使让他们身处赫歇耳先生的天文台,也仍然麻木不仁。” 二、月球骗局对《纽约太阳报》的影响 尽管《纽约太阳报》欺骗了它的读者,但它不仅没有自食苦果,反而从中获益颇丰。首先是发行量的飞速上涨,在短短几天之内从8000份上升至19360份。因为《纽约太阳报》声称该报道是从《爱丁堡科学杂志副刊》上转载的,因此它只能沉默不语,放任其他报纸随意转载。这使得《纽约太阳报》损失了一部分发行量。 此外,虽然一些报纸表达了对《纽约太阳报》的质疑,几乎没有人批评《纽约太阳报》欺骗读者。事实上,还有很多人赞扬它很有创意——当然,它的主要竞争对手《纽约先驱报》还是表达了充分的愤怒。《纽约先驱报》以煽情主义和黄色新闻闻名,它的愤怒更多的是出于嫉妒,因为它没有想到策划这样一场骗局而从中获利。 公众在知道“月亮新发现”是一场骗局后,并没有因此拒斥它,这种戏剧性的结果反而更加刺激了他们的阅读热情。为了满足大众的需求,《纽约太阳报》把“月亮故事”连载文章合编成一本小册子,销售量十分可观。因为在19世纪,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新闻是一种商品,必须是真实客观的。真相和虚构的故事经常混合在一起出现在报纸上,可信度并不是人们选择报纸的首要理由。因此,在公众知道“月球故事”是骗局之后并没有非常愤怒。 三、反思:为什么“月球骗局”会成功? 虽然“月球骗局”最后被揭露了,但作为一个骗局而言,它无疑是成功的。因为它如策划者预期那样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并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那么“月球骗局”为什么会成功呢?1、《纽约太阳报》发行量巨大;2、“月球骗局”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以科学的名义“月亮故事”取得了惊人的效果,除了让许多人士信以为真,还使得《太阳报》从此居身名报之列,背后隐藏的深层原因,其实是从另一层面展示了“科学”的威力——这是一出借用“科学”名义进行造假的经典骗局。 三、传媒假事件 一桩典型的“传媒假事件”——论“杨丽娟追星事件”报道中传媒的道德责任 陈力丹 刘宁洁 2007年3月29日,一条“刘德华女歌迷之父跳海自杀”的新闻登上了全国各大报纸的重要版面,人们在为逝者感到惋惜时,未曾想到随后的一个星期中,这条简单的悲剧新闻被演绎成一个戏剧性的社会事件。 一、“传媒假事件”:消息来源与报道者重合 传媒的基本职责是报道传媒以外客观存在的世界,新闻是关于事实的报道。在我国,“传媒假事件”是指一些传媒为了迅速扩大知名度或者增强美誉度,以弘扬主旋律的名义,策划、推动的事实,它本来很小,可能有一点新闻价值,但在传媒的推动下,事实不再是自然发生的,而成为传媒自导、自演、自报的“假事件”,这时报道的“事实”,已经不是本来意义的新闻,其本质是传媒公关活动的一部分。这类“新闻”,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消息来源与报道者重合;第二,新闻背后存在隐藏的动机;第三,导演事件;第四,事件媒介化;第五,暧昧的真实。一些传媒对“杨丽娟疯狂追星”的系列报道,呈现出“传媒假事件”的典型特征。 “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最早报道是在她家乡的《兰州晨报》上。2006年3月22日,《兰州晨报》以《“不见刘德华今生不嫁人”》为题报道了杨丽娟疯狂爱慕刘德华12年的历程,在这12年中,她的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倾家荡产支持女儿追星,最后父亲甚至想出卖自己的肾脏换得女儿赴港与刘德华见面的路费。这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传媒用少量的篇幅报道即可。《兰州晨报》不仅刊登系列追踪报道,还以帮林鹃(报道中杨丽娟的化名)“圆梦”的名义,刊登杨父给刘德华的《请愿书》,呼吁全国传媒关注,推动事实的发展。后来《兰州晨报》在报道基础上联合“星迷网”所发起的“健康追星”大型调查活动,也难免炒作的嫌疑。 在《兰州晨报》的呼吁下,全国各地的传媒,甚至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主流传媒也参与其中,派人千里迢迢来到兰州,采访杨丽娟及她的父母,表示愿意为她与刘德华见面牵线搭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许诺,只要杨丽娟一家前往北京录制一期专访,栏目就负责帮助杨丽娟与刘德华见面。结果节目播出了,可杨丽娟并没有实现愿望。对于这些明显不符合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兰州晨报》不仅没有自知,甚至还为自己的“正义”之举津津乐道:“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传媒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肯定和赞扬。”传媒对新闻事件的参与,非但没有把杨丽娟拉回正常的生活轨道、产生正面的社会效果,反而把杨丽娟一家追星的历程推向一条畸形发展的道路:杨丽娟被塑造成一个“疯狂粉丝”,依照传媒预先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好的脚本,在传媒聚光灯前上演一幕幕的闹剧。传媒在其中发挥的“导演”作用,正是“传媒假事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杨父跳海自杀之后,有传媒出资给杨丽娟母女赴港领回其父亲的尸体,又出钱接杨丽娟到北京接受一位歌手的资助,并将接受资助的过程在网上直播。这是商业利益驱使下更加龌龊的媒介推动事实进程的行为。杨丽娟到任何地方都有传媒的陪同及采访报道,传媒是这些“新闻事件”的直接操纵者,这意味着“传媒就是这个事件的消息来源,事件由该传媒报道后,传媒兼具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双重角色。但是,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分离应该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常态,这种重合是传媒的角色错位。”这种角色的错位不得不让公众怀疑“新闻”背后的利益“合谋”。 二、信息娱乐:新闻与娱乐重合带来的多重问题 “信息娱乐”(Infotainment)是美国新闻界创造的一个新词,它由信息(information)和娱乐(entertainment)两个词合成。在传统新闻传播理念中,信息和娱乐泾渭分明,而如今,两者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这就是20世纪晚期新闻价值改变的另一个表现:新闻被当作娱乐,娱乐被当作了新闻。”揭露水门事件、最终迫使尼克松总统辞职的记者之一卡尔?伯恩斯坦,1992年批评当代新闻业的市场导向制造了一种“白痴文化”,他写道:“至少15年以来,我们已经从真正的新闻转变为制造一种龌龊的“信息娱乐”文化。……通过这种提供新闻刺激的新文化,我们教导读者和观众,鸡毛蒜皮具有重大意义,耸人听闻和异想天开胜过真正的新闻。”我国学术界把“信息娱乐”所反映出的新闻界新闻与娱乐信息相融合的趋向称为“新闻娱乐化”。 “新闻娱乐化”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市场理念的驱动下传媒实务领域发生的变化。具体表现为,新闻内容上将名人趣事、犯罪新闻、暴力事件、灾害事件、体育新闻、娱乐新闻等软性内容作为新闻报道的重点,强调故事性、细化情节、事件的煽情效果,用戏剧或文学创作的手法描述新闻过程,片面追求报道的刺激和趣味。 毋庸置疑,大众传播媒介具有提供娱乐的社会功能,“娱乐休闲”也是很多受众选择接触媒介的重要动机。但如果大众传媒上展现的只有“娱乐”,没有新闻,那这样的大众媒介对社会行为系统具有反功能(dysfunction)。郑贞铭先生就反功能的内涵概括道:“第一,娱乐材料的过多,超越了缓和情绪的需要量,反倒松弛了社会大众对环境的警觉性。第二,大众媒介所供应的材料过多,占去了人们对其他事务的思考、专心、创造的时间,对于社会的事物处理,逐渐失去其进取心。第三,对问题描述过分简单及解决办法之简单,使人被这些例子诱导,逐渐失去对事物的复杂及严重多注意,因而失去了积极性。” “新闻娱乐化”过度会对社会公众产生“麻醉”作用。以传媒对“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的报道为例,“杨父因为女儿不能单独与刘德华见面而跳海自尽”的新闻最初能够引起传媒的关注,客观上说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极端个案,而且刘德华是名人,新闻具备一定的新闻价值。但此后传媒把杨丽娟母女的言行举止,每日行踪,甚至家乡生活状况、家族患有精神病史等各种琐碎的“小道消息”都当成值得报道的新闻刊登在每天报纸的重要版面,就是恶俗的新闻炒作行为,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市场化的现代传媒需要考虑社会大众的需求,人们既需要精准有用的信息资讯,也需要通俗有趣的娱乐休闲。可现实情况是,一些传媒在走向受众本位回归的同时,也走向了娱乐化的极端——即一味迎合受众的需求,把是否能够刺激公众兴趣、吸引公众眼球作为选择新闻信息的唯一标准,并希望能够运用最少的工作成本换取最大的市场占有,从中获得利润。新闻炒作产生的“新闻”是一种“垃圾信息”,新闻价值很小,甚至完全没有新闻价值,它会使得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不值得关注的事情上,而忽视了那些应该受到关注的新闻和群体。而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便是:“传媒应该更好地区别花边新闻与重要新闻,去关注那些影响了某一社会群体的生活,或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生活的事件上。” 杨丽娟疯狂追星的行为已经呈现出一种病态,并不适宜在公共场合展现。而传媒却对这一病态的行为反复聚焦、特写、放大,不管是对她表示支持和理解,还是抨击她的痴狂,都是不合时宜的,何况这种呈现病态的行为也不值得传媒宣传炒作。传媒的炒作报道无形中表明了传媒对此事的态度:默许,认可,并积极地推进,这只会使得杨丽娟一家追星的行为愈加疯狂。正如《人民日报》就该事件发表的时评所说:“众多传媒热衷于报道这件事的每一个细节,和每个当事人的‘控诉’,却唯独忘了自己。事实上,将杨勤冀最终推下大海的,可能有几只兴奋的手掌,其中一双用力最猛的,正是那些口水四溢的娱记和他们背后渴望吸引眼球、推高发行量的传媒老总。”这种市场利益驱动下新闻娱乐化潮流,将基本的社会道德从根本上消解了。传媒努力制造并贩卖给公众的东西充满了煽情和感官刺激,却忘记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传媒的经济利益Vs社会责任:遵循职业规范,是最合理的选择 经济利益是现代传媒活动无法忽视的问题,但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市场规则,传媒机构也不能例外。不能获利的传媒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也无法吸引资金进一步做大做强。另一方面,经济实力强的传媒也能为自己找来生产高品质新闻产品所必须的人才和硬件资源。所以,新闻职业规范和商业规范都是新闻传媒必须遵守的。但是,当市场价值取向与新闻专业价值取向针锋相对、二者必取其一时,编辑部的工作将面临困难。在西方商业社会中,传媒“经济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艰难的平衡在三个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现象中反映出来:⑴媒介所有权集中趋势;⑵媒介营销意识的增强;⑶广告业对新闻媒介的影响。” 我国的媒介管理体制与西方有所不同。但随着媒介市场化的推进,广告商的力量日益增大,各种利益体(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传媒的作用,从而有意识地对传媒施加影响,传媒在坚守自身的社会责任和谋求发展的路途上也会遇到更多的道德两难选择。我国市场机制自身先天不足、后天发育不成熟,人们对传媒的“市场经济”机制还存在着误解,例如把作为我为产业的传媒完全等同于市场中的一般生产商,受众等同于消费者,新闻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受众和传媒的关系等同于简单的买卖关系,甚至把“受众本位”传播理念理解为单一的“市场导向”;同时,各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例如不讲信誉、恶性竞争等,也被带入传媒的经营活动中。长此以往,有些传媒和记者在习惯于看重市场效应的氛围中,逐渐失去了基本的社会道德的观察视角职业的责任感。 这是现代传媒在市场化过程中职业道德与利益冲突造成的困境,然而解决问题的途径仍然在于传媒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因为记者永远无法照顾到与其报道内容利益相关的所有方,这是记者产生“道德两难”(moral dilemma)问题的根本原因。按照一定的职业自律程序做,是最合理的选择。上世纪中叶,美国许多新闻业外的人士意识到“本国的新闻自由正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组成新闻自由委员会(即“哈钦斯委员会”),围绕新闻自由和防止新闻界滥用权力的问题发表了一个调查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提出了对新闻界的五条建议,并指出:“对于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目标,新闻界有一种相似的责任。……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大众传播机构是一种教育工具,而且也许是强大的;它们必须在陈述和阐明本共同体应该为之奋斗的理想中,承担起教育者那样的责任。”正是由于大众传媒对社会具有教育和示范的作用,构成一种社会文化环境,对社会道德风气和价值观的形成,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具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传媒的社会责任才会显得如此重要。 反观我国某些传媒在 “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报道中表现,显然他们对于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着相当的偏差: 其一,去年三月下旬,传媒获得杨勤冀因为女儿追星而债台高筑,不得不去医院卖肾这条新闻线索之后,适当的报道是可以的,但随后的追踪报道和活动策划就超越了传媒客观报道的界限。虽然传媒打着为女孩“圆梦”、为社会弱势群体“请愿”的旗号,但报道还是受到了社会公众及较为冷静的传媒同行的批评。杨父跳海自尽之后,《兰州晨报》回顾以往报道时写道:“传媒在这件事情上到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有种种说法。……‘杨丽娟疯了,传媒也疯了’这样的话,说起来显得头脑清楚、理性十足,实际上缺少最起码的道义和同情心。难道,对于一个处在泥沼中不能自拔的人,我们不是去想办法施以积极的营救,而是不管不顾,任由他自生自灭?实际上,这件事情的发展正好反映出传媒的困惑所在——扶弱助困,有时有力,有时却无力。”这种说法和该传媒发起的“健康追星”活动让公众感觉到:传媒在推卸责任的同时还不忘再次榨取杨丽娟家庭悲剧的“剩余价值”。何况,“这也算是对弱势群体的‘爱心’?真有爱心的话,怎么不为这个女子联系心理医生,设法帮助她恢复学业,自立于社会?却反而推波助澜,最终坐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走向深渊?” 其二,杨父跳海身亡之后,这个家庭悲剧应该划上句点。但传媒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报道和评论,对杨丽娟母女的围追堵截,甚至出资策划新闻。这些传媒的作为让人利益掩盖的“伪善”。这就如《中国青年报》的评论所说:“传媒一面如同祥林嫂一样一再声称,‘我们是为了救助这个追星女’,但在另一面,每一步动作,都在新闻纸上充分地张扬着,在网络上充分地传播着——传媒无形当中成了杨家公然‘逼刘’的传声筒。追星家庭在传媒的怂恿、推动之下,被包装成一个‘弱势群体’的形象,并令他们获得了‘刘德华凭什么不见我’的委屈与正义感。为了新闻而救助,还是为了救助而做新闻?恐怕传媒自己也说不清楚了。在杨父终于蹈海助女追星的悲剧发生后,通过电视屏幕,我们看到了一批形影不离的记者热情地为杨丽娟出谋划策,甚至听说有记者甩掉同行,‘独家’出资安排其住行,‘垄断’了新闻资源。接下来,坐着飞机回到兰州的母女俩,在记者的出谋划策下,前往杨父生前工作的学校,提出了‘学校出面替杨家偿还所欠债务、学校代杨家母女接受传媒资助’等要求,被校方拒绝。此后,在传媒的簇拥下,杨家母女到北京接受杨臣刚的捐款,然后飞赴香港……我们不知道这场黑色闹剧何时能够收场,杨丽娟何时才能被传媒放过,过上正常的生活。”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传媒一方面指责杨丽娟疯狂追星的不应该,杨父跳海自杀的“利己”性,杨臣刚对杨丽娟的资助是“炒作”,甚至撰文披露、指责某些传媒同行为抢独家而垄断新闻来源的卑鄙做法;另一方面,大部分都市报的记者依然乐此不疲的不放过事件的每一个细节,或评判,或同情地记录下杨丽娟母女的一言一行。传媒这种摇摆不定,前后矛盾的态度立场,表面上看似乎是为了遵循新闻真实、客观、全面的报道原则,实际上是为了扩大报道版面,追逐经济利益而抛弃传媒社会责任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无论以何种名义,正义、道德、援助、揭露、批判等等,都可以成为传媒进一步炒作的“由头”,这个由头是什么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又可以做几个整版的热门话题来吸引公众了。有的传媒在炒作这条新闻的时候,搞了几个整版,当对事情的评价转换了风向之后,同一家传媒又以批评的视角在头版做导读,二版用一个整版仍然乐此不疲地报道其中的细节,只是基调变成了批评,而对自己几天前对这个事情的追捧,患了健忘症,只字不提。一旦传媒将“轰动效应”作为唯一的追逐目的,正确与错误、道德与非道德就被模糊了。错,可以炒作一通;对,仍然可以再以批评的名义炒作一通。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道德“失范”的乱象。我国的伦理学者就此指出:“作为内涵价值观念的社会经济体制转换必然是深刻的。而价值观念的变革意味着传统的破裂、分化和重组。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价值观与得时代风气之先的道德观念、思维方式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从而导致社会道德规范之脱节,人们把它称之为道德‘滑坡’,这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我国正处于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会看到一些与社会风气格格不入的个体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是特立独行,张扬个性,甚至是违背社会道德,为公众耻笑的。面对这些极端的个体行为,作为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传媒,应该用客观、适度的报道或评论指出其行为、现象的不合理性,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思考,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而不能盲目追逐,炒作这些事实,甚至在言论、态度上表现得黑白颠倒,是非不分。 与一些都市报在“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报道显然违背职业规范的行为相比,《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社等主流传媒的评论,体现了传媒在这个问题上的社会责任意识。2007年3月29日,当大部分都市报用整版的篇幅报道杨丽娟父亲在香港跳海身亡这条社会新闻的时候,《中国青年》和《新华每日电讯》只在报纸适当的位置报道了这条新闻,没有进行煽情描述。随后,在全国大部分都市报和一些电视栏目对“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的来龙去脉,因果循环进行挖地三尺的炒作时,3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人民时评”《谁害死了追星女之父?》,《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发表《全职追星:一个家庭的悲剧与泛娱乐时代的迷离》。《每日新华电讯》“每日一评”《对待极端痴迷者,不该“围观起哄”》指出,“此‘新闻’之反常与极端,已经到了让人无法理喻的地步,从而让事件本身丧失了讨论的必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兴致勃勃地讨论歌迷歌星之类,如果不是故意,那就有点‘痴迷’了。如果故意,那就有点像围观起哄了。”但是,这些批评并未使得某些对自身的行为有所自省,没有一家当初参与炒作的传媒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自我批评。 面对市场竞争和传媒之间的竞争,传媒应当承担哪些职能呢?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完善的交流平台,切实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进公众的相互理解和社会群体间的磨合,共同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当代传媒的责任。杨父的逝世和杨丽娟继续追星的过程,都与传媒参与事件进程直接相关。每一位参与其中的传媒工作者应该思考一下自己做了些什么,哪些做对了,哪些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否则,很可能下次还会出现李丽娟、张丽娟的同类事件。我们看到的已经太多了,但愿那时我们还有些敏感,不至于忘记媒介批评的责任。 四、有偿新闻 封口费现象 有偿新闻是新闻从业人员通过不当手段,向被采访对象索取物质报酬后所发的新闻。它被正直的新闻工作者所不齿。它不仅破坏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降低了新闻价值,而且危害着新闻队伍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这样一条“地球人都知道”的公理,在现实中却难以根除。且看这些年来在全国引起轰动的“有偿新闻”的事例: 2008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向全国通报了山西霍宝千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沉。据通报,2008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名矿工死亡事故后,该矿负责人为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而向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发放“封口费”,阻挠采访,引发了“封口费”事件。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共60人,(其中发“封口费”封锁消息、阻挠记者采访者2人,收受“封口费”的记者4名、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作了处理,涉案资金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另外,尚有6家媒体的犯名工作人员涉案,正在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五、媒介审判 张金柱案——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张金柱,男,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8月24日晚9时左右,张金柱因酒后驾车,致使父子俩一死一伤于他的车轮下。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张金柱临刑前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 在此案的发生审理过程中,相关报道有: (1)1997年8月25日——《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河南《大河文化报》)。 (2)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3)1997年8月27日,《大河报》在显著的位置刊登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 (4)1997年10月13日,《焦点访谈》。 张金柱案事发次日,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送往医院“看病”,有人威胁苏东海(车祸受害者),相关记者也接到恫吓电话。很多目击者保持沉默,怕受报复。此后一个半月,有关此案的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直到《焦点访谈》播出题为《逃不掉的罪责》,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强大的冲击波,民众强烈要求严肃查处肇事者。法院在考虑到该案社会影响大,务必要办成“铁案”,甚至还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写入了一审判决书。由此,可以看出媒体介入不仅阻止了此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可能,更将此事扩大化了,使张金柱案从中原走向全国,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甚至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了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的壮观场面。 如果没有媒介的介入,作为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用钱就可以把事情“摆平”,最多也只是降一职,党内警告处分也就完事,严重的也不过是判个缓刑。可正因为全国新闻传媒对此案件的催化作用,汇集了众口一词对张金柱的喊杀,激发了人们情绪的触点,致使张金柱的辩解显得纤弱无力,使他曾有的逃脱意图幻灭,甚至连内参也救不了张金柱。 “张金柱案”被视为“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而所谓的媒介审判,简单而言,就是媒体报道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在中国,媒介审判的典型模式是:媒介舆论——党和政府——法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追求公正,平等,自由,媒介强调的监督权也越来越受重视,对案件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案件透明度,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公平争议的发展,但媒体对案件进行大量报道时,往往因义愤的驱使,掺杂个人主观好恶因素,过度监督就转化为媒介审判。 “张金柱案”在受媒介报道后,影响到舆论,从而影响到办案的法院和法官,他们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为追求社会效果,从而违背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所以张金柱感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 类似“张金柱案”的媒介审判在中国还很多,主要原因总结如下: 第一,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还不完善,使大众传播媒介活动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尤其是官人和富人等这些上层人士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明白为什么张金柱案会如此受媒体和大众的青睐。 第二,法院能否进行合法判决,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抵抗干扰,法院有权力,有责任也有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判案,而不是为了社会效果和舆论压力而重判或轻判。 第三,这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和道德问题。新闻报道要求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以事实说话,比如《焦点访谈》播出的题为《逃不掉的罪责》矛头直指张金柱,在各中渲染下,引起民众公愤,这也属于涉案报道不规范的一类。此外,一些从业者缺乏基本的新闻理论与法律知识,在涉及个人隐私、名誉权等方面,常因缺乏必要人文关怀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还由于没有精熟明晰的判断力,采访不深入,获得的信息不全面,或是偏听偏信小道消息,也不做进一步核实,将别人口言相传的信息整理报道。这种做法在报道司法案件中往往产生“媒介审判”的恶性循环。 第四,网络的快速发展,新媒介的产生和发展带来信息高速传播的效果。而在传播过程中不可能全面完整到位,所以受害者难免引起受众的偏见而遭到受众的指责等。 从这些原因中可以看出,媒介审判不可能完全消失,因为他是媒介监督过度的产物,只要存在媒介,存在媒介监督,那么媒介审判就不会消失,最多只会稍作调整,把这种可能降到最低,而做法无非是从法律法规、媒体以及媒体从业人员身上着手。 法律:建立完备的事前检查事前限制和事后惩罚机制,同时司法也要有自身限制,建立审前知情人员回避制、法庭信息开示制等一系列制度。 媒体:改变观念,从正面监督转向有限参与,把监督权力转向监督权利。 媒介从业人员:能够广采博取,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法律等各个方面,不仅仅限于及时、准确地报道事实,还要能够做“专家”,为公众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新闻事实。 在中国,类似“张金柱案”还很多,比如“蒋艳萍案”、“刘涌案”,无论他们多么罪恶滔天,但作为公民,他们就应该受到公正、平等的法律审判,而不是成为平息民怨的“祭品”,只有认清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各方制定有力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各司其职,社会才能井然有序。 所以,作为媒体和媒体的从业人员,其职责不是审判,而是记录和报道事实。 笔者在研究这一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时发现以下规律:以2003年为分水岭,之前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主要有传统媒体发起,网络媒体跟进,如“刘涌案”; 回顾该案,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不同阶段报道此案时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媒介审判”现象。首先,在该案前期立案侦查到法院一审判决期间,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相关报道,相对而言,传统媒体的“媒介审判”现象更为突出。早在2001年1月19日,距刘涌一审被判死刑还有一年多,新华社就播发《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电讯稿。随后,在4月25日,新华社又播发了《“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电讯稿。许多媒体都纷纷转载这两篇电讯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此,魏永征认为媒体刻意用“恶行”替代“罪行”,用“血案”替代“罪案”,实际上以公布罪状方式撰写的报道,无异已经在法院判决以前确定了刘涌有罪,而且“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黑道霸主”、“黑帮”、“黑老大”一类词语,远远胜过“罪犯”一词的份量,事实上宣布了刘涌的罪行十分严重;其次,在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缓公布之后,网络媒体异军突起,其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责骂阵阵,杀声一片”。新浪、搜狐、红网等网站纷纷建立关于“刘涌案”的网络专题,强国论坛、铁血论坛、天涯论坛等都设置各种各样的议题,引发社会民众参与该案的讨论当中。在媒介舆论引导下,民意很可能被引入一个非理性的轨道,很可能掀起了“一般性杀刘舆论”的巨大浪潮。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判处被告死刑,并立即执行。该消息经过媒体报道后,网上一片欢呼,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正义和舆论监督的胜利。但也有人对最高法院审判的不公开提出了批评,甚至质疑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这是法治的悲哀,有人发出了“刘涌死了,法治不能死”的评论。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刘涌很可能死得并不冤枉,但他的死亡之路上却掺杂了太多法律之外的东西, 我们不知道这其中有多少次的‘负负得正’, 但每个‘负号’,都意味着法治遭到了漠视,难道我们就该为这个最后的‘正号’欢呼吗?”   2003年之后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主要有网络媒体发起,传统媒体跟进,如哈尔滨“宝马案”、“杭州飙车案”等。“宝马案”发生的最初阶段,以黑龙江当地媒体、《沈阳今报》等媒体给与了关注,但没有激起舆论的积聚,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司法的独立审判。2003年12月20日,宝马车驾驶者苏秀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法庭一审判决后,12月31日,东北网对于此次案件的后续报道《交警部门证实:苏秀文没有领导人亲属背景》,网上迅速掀起了又一轮的讨论高潮。这起交通肇事案在网上引起高度关注,众多网民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提出质疑,大部分言论认为案件背后有“黑幕”,传言也越来越多,比如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亲属,其丈夫用钱“买通了关系”,以及证人被“封口”等等,甚至出现了苏秀文是多位领导同志的“儿媳妇”的多个版本。有网民断言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不公的审判,为死者喊冤叫屈,网络舆情呈现“喊杀声一片”。“搜狐网”等网站连续播出对苏秀文丈夫的采访,还特意声明自己不是为他们说话,并且在后面加上许多质疑和抨击的成分。回顾该案,大部分媒体直接从双方家庭贫富方面来叙述苏案,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直接给该案定了“富人欺负穷人”、“富人仗势欺人、逍遥法外”的调子,在正常的舆论形成过程中注入了非理性的因素,激化了舆论的仇富心态。迫于网上舆论压力,黑龙江省司法机关出面辟谣,并于2004年初对此案进行了复查,但复查结果显示并无证据证明苏秀文故意杀人,该案维持原判。 “宝马案”给人的启示很多,有些人说该案是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胜利,有些人则说这是中国媒体的败笔。不过,通过“宝马案”,我们可以看出网络媒体由于自身的媒体特质,更容易引起媒体舆论监督的“异化”,出现“媒介审判”现象。
本文档为【伦法案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9942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7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3-03-14
浏览量: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