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及增值税计算题
(一)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乘用车。2007年6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某轮胎厂购入一批汽车轮胎,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用于生产汽缸容量小于1.5升的小轿车。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通过认证。
2.赊销白产汽缸容量大于2.5升的乘用车10辆,不含税售价200000元/辆,双方约定下月付款,汽车已发出。
3.用自产汽缸容量大于2.5升的乘用车5辆向某钢材厂换取一批钢材,乘用车生产成本为120000元/辆,乘用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
4.销售汽缸容量小于1.5升的乘用车10辆,不含税售价50000元/辆,另向客户收取运输费2000元/辆;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10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并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认证。
5.向某汽车经销公司支付销售返利25000元,开具红字发票人账。
6.月底购进汽车零部件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50000元,当月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根据资料,回答该厂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解析:1.第(3)笔业务应纳消费税=200000×5×9%=90000(元)
2.第(4)笔业务的计税价格=50000×10+2000×10÷(1+17%)=517094.02(元)。
3.(1)除第(3)、(4)笔业务外,对该汽车厂当月赊销方式销售的乘用车不征收消费税。
(2)购进汽车轮胎生产乘用车,不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范围,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只有将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用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才允许扣税。
(3)向汽车经销公司支付销售返利开具红字发票,不得冲减销售额。该汽车厂当月应纳消费税90000+517094.02×3%=105512。82(元)。
4.(1)购入汽车轮胎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通过认证,允许抵扣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2)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额。所以对该汽车厂当月赊销方式销售的乘用车不征收增值税。
(3)用乘用车换取钢材,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
(4)向客户收取运输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并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认证,允许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向汽车经销公司支付销售返利开具红字发票,不得冲减销售额。
(6)月底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当月不得抵扣增值税。
当月应纳增值税=(200000 ×5+517094.02)×17%-8500-10000 ×7%=248705.98(元)
(二)某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11月购销情况如下:
1.购进A种烟丝一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额1.7万元,供货方代垫运费5000元,款项已付,发票已通过认证。取得运费发票注明的运费3000元、建设基金1000元、保管费500元、装卸费500元;A种烟丝当月有一半被生产甲、乙两种卷烟所耗用。
2.购进B种烟丝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万元,税款0.68万元,款项已付,发票未通过认证。
3.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税额5.1万元,款项已付,支付安装费3万元,设备已投入使用。
4.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税款1.7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5.上月购入的A种烟丝因火灾损失3万元,等待处理。
6.销售甲种卷烟6箱,价款15万元,税款2.55万元。
7.以自产乙种卷烟2箱,成本价1万元赠送关系单位。
8.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烟叶,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20万元。
9.将收购的烟叶10万元发往丙企业,委托丙企业加工烟丝,支付加工费0.5万元,税款850元,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售价。
10.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万元,税款3.06万元。
根据资料,计算:1.第(9)、(10)笔业务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该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3.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析:1.第(9)、(10)笔业务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5)÷(1-30%)×30%=4.5(万元)。
2.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人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因此,第(8)笔业务计算的进项税额=20×(1+10%)×(1+20%)×13%=3.43(万元)。
3.购进B种烟丝取得的发票未通过认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上月购入的A种烟丝发生火灾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烟叶,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应抵扣税额=l.7+0.4×7%+1.7-3×17%+3.43+0.085=1.7+0.028+1.7-0.51+3.43+O.085=6.43(万元)
销项税额=2.55+[1×(1+105)÷(1-30%)]×17%+3.06=2.55+0.27+3.06=5.88(万元)
该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5.88-6.43=-0.55(万元)
4.卷烟实行从价定率加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自产乙种卷烟赠送关系单位,应征收消费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不再征收消费税;购进A种烟丝当月有一半被生产甲、乙两种卷烟所耗用,应计算扣除消费税;上月购入的A种烟丝因火灾损失,未被生产耗用,不计算扣除消费税。
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15×4596+6×150÷10000+[1×(1+10%)÷(1-30%)]×30%+2×150÷10000-10÷2×30%=6.75+0.09+0.47+O.03-1.5=5.84(万元)
(二)某化妆品公司200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一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价款100万元,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同时收取包装费234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购销双方约定,两个月期满归还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2.销售由护肤护发品和化妆品组成的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30万元,其中护肤护发品价款10万元,化妆品价款20万元。
3.委托某日用品化工厂加工某种化妆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料继续生产护肤护发品销售。受托方每千克收取20元加工费(不含税),并按同类化妆品每千克50元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当月公司收回加工好的化妆品4000千克,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护肤护发品800箱,每箱销售价格600元。公司取得某日用品化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委托某化工厂加工化妆品100套。化工厂没有该种化妆品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该批化妆品原材料成本为4550元,支付加工费1400元、增值税238元。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不含增值税价为10万元。发出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在以前月份申请抵扣,公司取得某化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为生产化妆品,本月购入护肤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全部投入生产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6.端午节为职工搞福利发放自产化妆品价值500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价为30000元。
7.企业将护肤品、护发品、化妆品制作礼盒送给关系单位,不含税售价为20000元。
8.公司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当月申请并通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除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外,该化妆品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解析:1.直接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用于馈赠,送给关系单位,应征收消费税。
2.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在收到货款并已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确认销售额。收取的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人销售额。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人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只有在到期不予退还时,才并人到期时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第(1)笔业务应纳消费税=(1000000+2340÷1.17)×305=300600(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在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格的,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后,如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连续生产的化妆品在销售时应纳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但用于连续生产护肤护发品,由于护肤护发品不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再征收消费税,因此,也不允许扣除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格的,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对外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该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550+1400)÷(1-30%)×30%=2550(元)
第(4)笔业务中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与对外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合计2550元。
5.第(1)笔业务应纳消费税300600元。
第(2)笔业务应纳消费税=300000×30%=90000(元)
第(3)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不包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元。
第(4)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不包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元。
第(5)笔业务应纳消费税=50000×30%=15000(元)
第(6)笔业务应纳消费税=20000×30%=6000(元)
除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外,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纳消费税=300600+90000+0+0+15000+6000=411600(元)。
6.当月销项税额=(1002000+300000+480000+100000+50000+20000×17%=33]840(元)。
当月进项税额=20×4000×17%+238+34000=47838(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331840-47838=284002(元)
(四)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甲酒厂收回白酒8吨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加工白酒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从另一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元。
5.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
6.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免税农产品)腐烂变质,成本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7.将使用过的两辆进口小汽车销售,每辆销售额16万元(原值为]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格32万元。
(粮食白酒的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斤0.5元,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10%,比例税率为20%)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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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乙酒厂应纳增值税;
3.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
4.计算甲酒厂应纳增值税。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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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成计税价格= [60000×(1-13%)+(25000+15000)]÷(1-205)=11525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15250×20%+8×2000×o.5=31050(元) (注:1吨=2000斤)
2.计算乙酒厂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5000+15000)×17%=6800(元)
3.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1)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缴消费税。
(2)外购粮食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低度白酒应纳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 ×O.5=500(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90000×20%=18000(元)
(3)厂庆活动发给职工的粮食白酒,视同销售:
从量税=2000×2×0.5=2000(元),从价税=15×2000×(1+10%)÷(1-20%)×20%=8250(元)
(4)甲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500+18000+2000+8250=28750(元)
4.甲酒厂应纳增值税
(1)销项税额=7×16000×17%+90000×17%+15×2000×(1+105)÷(1-20%)×17%=41352.5(元)
(2)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额=(50000-4650)÷(1-13%)×13%+4650÷(1-7%)×7%=6776.44+350:7126.44(元)
进项税额=30×2000 ×13%+6800+12000×7%-7126.44=8313.56(元)
(3)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高于原值的按4%简易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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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20000÷(1+4%)×4%÷2=6153.85(元)
(4)甲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41352.5-8313.56+6153.85=39192.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