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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和标准 法律依据 查出问题 处理意见 一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

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和标准 法律依据 查出问题 处理意见 一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条 安全评价报告(评价周期3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三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四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照2%提取;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按照0.5%提取;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0.2%提取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济宁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济财企[2007]2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安责办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安责办发〔2011〕1号)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全市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赔付标准,实行浮动费率。 五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六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安全培训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第六条十二条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临时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必须进行强制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第十三条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令第三条及附录 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 八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二十、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针对能够引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规定的20类伤害 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则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位置、型号、固定方式等事项 九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十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有检测评估监控报告,加强对现场的监测监控) 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至少每半年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十一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治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十二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志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效劳动防护用品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防护用品须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十三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十四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五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八条 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一条 十五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季度15日前和下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十六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其他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省或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的,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救援组织签订协议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十八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监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十九 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 防火、防爆、防腐、防毒、防晒等安全设施符合规定,运行良好。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警示标志 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救援设施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保持正常适用。 劳保护品 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保护品。 持证上岗 有关人员持证上岗。 仓储管理 仓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二十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注:各监察科室人员应依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检查方案内进行重点抽查。 附件8 发电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和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一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三同时”情况,其他职业危害情况 二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其他。根据企业不同岗位、工种建立健全操作规程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三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 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五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安全培训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加工、制造业等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立项审批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等资料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七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针对能够引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规定的20类伤害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则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位置、型号、固定方式等事项 《安全生产法》 八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九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有检测评估监控报告,加强对现场的监测监控) 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至少每半年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十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治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 十一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志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效劳动防护用品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防护用品须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 十三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四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十五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季度15日前和下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十六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其他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论证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省或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十八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监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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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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