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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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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 据 1.2.1 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2.2 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 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 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万;村庄地籍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或1:2000(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 1.4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无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调查至其所属的行政村。 1.5 数学基础 1.5.1 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5.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5.3 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6 精度要求 1.6.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1.6.2 界址点精度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表1-1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10 ±10 地籍子区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 ±7.5 ±15 ±15 ±15 地籍子区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难以到达的部分山区及水域的界址点可采用正射影像图来图解坐标,精度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50 cm。 1.6.3地籍原图的精度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1.7 地籍调查方法 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程序如下图。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土地分类以土地的主要用途为依据。 2.2 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3 准备工作 3.1 制定调查计划 凡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市、区),应由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计划。计划应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3.2 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 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1、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 2、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包括省市连续运行参考站成果、辖区内D、E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4、第二次土地调查航摄及影像图件、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5、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6、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7、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8、标准地名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 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村庄地籍测量的需要。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精度及现势性。 3.3 选定承担单位 为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队伍的技术水平,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面向社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先选择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有较好业绩的作业队伍。 3.3.1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法人证书; 2、单位住所证明; 3、土地勘测、测绘资质等资质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土地管理、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人(中级3); 5、土地登记代理人证书(不得少于2人); 6、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其中全站仪不少于2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不少于1台); 7、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可以反映本单位业绩和技术水平的相关成果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协议书、验收文件、获奖证书等; 9、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3.2机构备案筛选的实施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并提交《《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机构备案申报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全市的申报材料,经核实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次机构申报筛选审查及对外发布。 3.4 编写技术设计书 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 2、技术依据; 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4、坐标系统的选择; 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 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 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计算方法及控制点的埋设要求;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 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9、数据库建设; 10、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 11、成果资料的上交。 3.5 表册及器材准备 3.5.1 表册印制,主要有: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指界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 4、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 5、宗地面积汇总表; 6、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 7、检查记录表; 8、边界协议书; 9、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 3.5.2 仪器工具 1、测绘仪器;计算机等; 2、绘图工具和材料。 3.5.3 生活、交通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3.6 人员培训 工作开展前必须对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 3.7 宣传、动员 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动员,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4 权属调查 4.1 权属调查内容 4.1.1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4.2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4.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 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详见附件5。 4.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4.3.2 赋码规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的铁路、公路、河流,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用999表示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4.4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4.4.1 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4.4.2 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时,调查人员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如果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4.5 土地所有权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所有权现场指界。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桩的,可按原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发证。 5、所有权界线实地测量。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各主要拐点埋设界桩,实地测量所有权界线。 6、所有权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审核所有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确权发证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的依据,退回给申请人。 7、合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原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符合现状且无权属争议的可以直接利用。经实地调查,在本次调查中原有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不符合现状的,以实地调查成果为准;涉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待全部农村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统一过渡和衔接。 8、妥善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后,原有证书应及时收回注销,原证书丢失的应当公告注销。 9、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集体土地被国有公路、铁路、河流等线形用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宗编号。 10、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所有权证书一般根据宗地数量以宗地为单位颁发;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宗地相对比较集中、规整的也可以制作一张总的宗地图附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上。 4.6 土地使用权调查要求 1、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现状调查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调查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3、界线调查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4、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5、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6、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7、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8、对违法用地的调查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国土所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9、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 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10、宅基地权属调查的程序 (1)接受申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文件核对检查。 (2)预编地籍号: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二次调查航片制做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3)发放指界通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单位)准时到现场指界。 (4)权属调查: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其结果受法律保护,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设界址标志物。有争议时,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调查内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还要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 4.7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图件编制 4.7.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填写 封面上的盖章为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章,封面上的日期用数字填写,如“2012年1月6日”。权属界线协议书第1页“以……为界”中应详细叙述两所有权单位以什么地物为界,并说明起至界址点号;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签字,加盖村委会(或国有林场、农场)公章,调查员签字,日期采用数字填写,如“2012年1月6日”。 附图栏应采用电子图打印的形式进行粘贴。应利用村界图进行编辑,保留村界图上两相邻村的界线,然后按照附图框的大小进行打印输出。界址点成果表按照格式制作打印后粘帖在打印附图后面,成果表中界址点的编号必须与附图中界址点的编号相同,并应说明该成果表中界址点点号与之对应的村庄的村界图。最后在附图与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粘帖缝处加盖相邻两村的公章。 文字说明栏对主要拐点进行说明,其它界址点要说明界址点号的起至顺序及以何地物为界。 4.7.2村界图的编制 1、村界图编制要求 每个行政村均应编制村界图。村界图上应包括本村及相邻各村名称注记、本村与相邻村的权属界线及界址点和界址点号。具体要求如下: (1)村界图上的村名称注记字体采用“宋体”,字高要求图面高度3mm。 (2)村界图以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0.3米分辨率航片为底图,比例尺以1:2000至1:5000为宜,可根据面积大小适当调整。 (3)、权属界线线型采用村界线型,图面线宽为0.2mm,界址点的大小图面直径0.8mm,界址点号图面高度2mm,权属界线、界址点及界址点号颜色采用6号色(即红色) (4)、权属界线外围应保留3—5cm的外围地形,便于实地进行权属界线认定。 (5)、权属界线图上应有界址点成果表(包括争议界及飞地的界址点成果表)。 (6)、在超过2个以上权属单位的界线的交点处,应延长一段权属界线以示区分不同的权属单位。 2、村界图图廓注意事项 内图廓整饰按图式要求进行,外图廓整饰要求如下: (1)、图名采用权属单位名称,字体采用“宋体”,图面高度要求6mm。如“XX市XX区XX镇XX村村界图”。 (2)、左下角竖行应注“XX国土资源局”,字体采用“宋体”,图面高度为4mm;横行注: 201X年XX月权属调查。 1980西安坐标系。 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高距为1米。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下方中间为比例尺,右下角为调查员、测量员、绘图员、检查员,字体采用宋体,图面高度为3mm。 (3)内图廓左下角坐标应取至整百米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7.3资料份数及存放 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三份,相邻单位各一份,国土资源部门一份。 该村与周围所有邻村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好后应放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将该村的村界图由相邻各村盖章后一起放入档案袋中,村界图上应有界址点成果表及争议界界址点成果表。(详见附见件4) 4.8 宗地草图绘制 4.8.1 宗地草图是现场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本宗地与邻宗地相关关系的原始图件。 4.8.2 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地号及相邻宗地的宗地号; 2、本宗地使用者名称、相邻宗地使用者名称; 3、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及界址线; 4、宗地内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5、界址边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及建筑物边长; 6、界址点、界址线的几何条件; 7、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等。 4.8.3 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 1、宗地草图必须在权属调查现场绘制。 2、宗地草图以概略比例尺,用2H-4H的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要向北、向西书写,斜线字头垂直斜线书写。 3、宗地使用者名称注记在宗地内,字头一律向北书写,本宗地相邻界址点之间的距离及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等所有勘丈数据、几何条件都要进行注记。界址边长注记在界址线外,建筑边长注记在界址线内,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注记在相应的位置。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4.9 地籍调查表及填写要求 4.9.1 地籍调查表是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结果及审批意见的真实记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4.9.2 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 1、本宗地的土地编号和宗地所在图幅号。 2、土地座落及宗地四至。 3、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 4、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5、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及主管部门。 6、法人代表或户主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7、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和使用期限。 8、宗地共有使用权情况及他项权利状况。 9、界址点号、界标的种类、界址间距、界址线类别及位置。 10、宗地草图。 11、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对其指定的界址线签字盖章。 12、地籍调查记事及调查人员签名。 4.9.3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 1、地籍调查表采用统一格式。 2、表中内容填写处原则上不得空项。 3、表中填写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盖章,以示负责;全表划改超过两处时,整个表作废。 4、填写时,需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工整、清晰、整洁。 5、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6、地籍调查表按一宗地一个土地使用者填写,共有宗地按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个数逐户填写。界址调查表可以续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续页或附贴的,必须加盖管理机关的印章。 5 地籍控制测量 5.1 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5.1.1 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逐级加密的原则,也可根据测区实际越级布网。 5.1.2 控制测量可选用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或GPS全球定位测量等方法,坐标系统应与全省统一平差后的C级网成果一致。 5.1.3 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应根据测区内建筑物的稀密程度和观测条件而定,以满足地籍要素测绘需要为原则。一般每隔100~200m应有一点。 5.1.4 四等以上基本控制点应埋设固定标石。一、二级导线点在埋石确有困难的沥青或水泥地面上可打入刻有十字的钢桩代替标石,在四周凿刻深度为1cm、边长为15cm*15cm的方框,涂以红漆,内写等级及点号。标石钢桩规格详见《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5.1.5 控制测量当投影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任意带高斯正形投影坐标系或采用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坐标系。 5.1.6 各级控制点应参照《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规定要求测量其高程。 5.2 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5.2.1 采用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 部分地市已建立的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和山东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应用服务系统(SDCORS)已经正式开通运营,可以为本次调查提供高精度、高效率的实时定位和授时服务应用网络。 5.2.2 采用GPS控制网作首级控制 1、GPS控制网技术设计、布测方案能满足变更地籍调查和相应精度分级的要求,精度指标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各等级GPS网相邻点间弦长测量中误差规定如下公式: -标准差(基线向量的弦长中误差mm) a-固定误差(mm) b-比例误差系数(1×10-6) d-相邻点的距离(km) 当GPS接收机具有快速静态定位功能时,观测时段长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技术设计书中规定,一般不少于15分钟。各等GPS首级控制网宜采用静态相对定位测量方法测定。 2、GPS各等级GPS网应布成具有独立检核条件的图形(如三边形、四边形、五边形、导线网形等),图形结构良好,同时顾及后续使用常规仪器进行加密测量的需要,所选的点必须保证有2个以上方向通视。 3、设计GPS布网方案时,应根据测区已有控制网的情况,尽量使其与原有控制点的点位重合,以便对原有控制网成果改算;GPS网点与原有控制网的高级点重合应不少于3点,当重合点数少于3点时,应与原有控制网的高级点进行联测,重合与联测的点总数不得少于3点。 4、点位选择合理,周围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视野开阔,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一般小于15度;远离大功率无线发射源(如电视台、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小于200米;远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送通道,其距离不得小于50米;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件(如大型建筑物)以及大面积水域;交通方便,有利于其他测量手段扩展和联测;地面基础稳定,易于点的保存;选点时应尽可能使测站附近的小环境(地形、地貌、植被等)与周围的大环境保持一致,以减少气象元素的代表性误差。 5、点位命名规范,点之记填写规范、正确,点位周围有高于10°的障碍物时应绘制环视图。 6、标石的类型、规格、外部整饰以及埋石作业的方法和精度符合规定要求。 7、接收设备选用、检验方法和结果符合规定。 8、操作方法规范正确、观测条件掌握良好。 9、同一时段观测值的数据剔除率,其值宜小于10%;补测和重测以及数据删除合理,符合《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的要求。 10、野外检核计算正确。 11、数据处理的软件符合要求、处理的项目齐全、起算数据正确。 12、GPS基线向量解算和网平差(包括无约束平差和约束平差)等数据处理过程,各项精度指标达到规定限差的1/3~2/3(详见《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3、上交资料包括观测记录的存储介质和备份、以及外业观测记录、测量手簿等,内容和数量齐全、各项注记和整饰符合要求。 5.3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5.3.1 图根控制点是地籍要素测量的依据,图根点在基本控制点基础上加密。 5.3.2 图根控制可采用山东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应用服务系统或选用常规测量方法。 5.3.3 图根点的密度应满足地籍要素测量的需要,一般每幅1:500图不少于8点。 5.3.4 图根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 5cm。 5.3.5 图根点一般可设临时标志,当测区内基本控制点密度较疏时,应在一级根点上适当埋设固定标石。 5.3.6 图根导线的技术要求按下表规定执行。 图根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附合导线长度(km) 平均边长(m)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DJ DJ简历DJ简历DJ简历DJ简历DJ简历 2 DJ6 一级 1.2 120 1 2 18 ±24 1/5000 0.22 二级 0.7 70 1 40 1/3000 0.22 注:n为测站数,导线总长度少于500m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和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电磁波测距导线可按需要自行设计,但精度不得低于表中的规定。 6 地籍要素测量 6.1 地籍要素内容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籍要素包括:行政界线、地籍号、界址点、界址线、地类号、座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 6.2 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地籍要素测量采用解析法。 6.2.1 解析法是利用实地观测数据,按公式计算被测点坐标的方法。利用所测点的坐标可随时根据需要展绘不同比例尺的地籍图,实现计算机自动绘制地籍图,并为建立地籍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服务。 6.2.2 解析法应采用RTK或全站仪。对于街坊外围的所有界址点,应尽可能在野外直接测定坐标:对宗地内部无法直接观测的界址点和建筑物主要特征点,可按解析几何方法求得解析坐标,但必须进行检核。 6.2.3 野外观测时应注意防止出现粗差。仪器安置后应进行方向和距离检核,并在观测中经常检查定向方向以确认仪器没有移动。电子手薄的数据处理程序应经过严格试算检验。应注意棱镜中心与被测点实际位置的偏差,并加以改正。 7 村庄地籍图测绘 7.1 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是专题图,它首先要反映地籍要素以及与地籍有密切关系的地物,其次在图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反映其它内容。地籍图内容主要有:地籍要素、数学要素及地物要素。 7.1.1 地籍要素 在村庄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籍要素包括:行政界线、界址点、界址线、地类号、地籍号、座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 7.1.2 数学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数学要素包括:大地坐标系、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 7.1.3 地物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物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 7.2 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 、编号 7.2.1 地籍图比例尺 具体要求见1.3。 7.2.2 地籍图分幅、编号 基本地籍图图幅规格为40cm×50cm的矩形图幅或50cm×50cm的正方形图幅。 基本地籍图分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坐标(整10m)数编码,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短线连接,当勘丈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基本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7.3 数字法测图 数字法测绘地籍图的特征在于:由RTK或全站仪直接测量界址点和地物点的坐标和高程,并给以地图符号、界址点及地物点之间连接等信息码,通过计算机处理,生成数字地籍图和宗地图。 7.4 宗地图制作 7.4.1 宗地图的主要内容 包括图幅号、地籍号;本宗地号、地类号、门牌号、面积及单位名称;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含与邻宗地共用的界址点)、界址线及界址边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邻宗地界址线(示意);相邻宗地、道路、街巷及其名字;比例尺、指北方向、图廓线、制图单位、制图员、审核员及日期等。 7.4.2 宗地图的要求 宗地图的要求是:宗地图一般采用A4幅面,宗地过大时,原则上可按分幅图整饰;宗地图必须依真实比例尺;宗地图上界址边长必须注记齐全,界址边长注记采用实丈边长和解析反算边长均可;宗地图指北方向必须与相应的地籍图指北方向一致;宗地图的整饰、注记规格同地籍图。 8 面积量算汇总 8.1 面积量算内容 面积量算系指水平面积量算,面积量算的内容包括宗地面积、地类面积、宗地内建筑占地面积、面积汇总统计。 8.2 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8.2.1 宗地面积量算方法 村庄地籍调查面积量算方法采用解析法,即根据实测的坐标计算宗地面积,这是地籍测量普遍采取的方法。 坐标法面积计算公式是: 或 式中:P--宗地面积; Xi,Yi--宗地第i个界址点坐标; n--宗地界址点个数。 8.3 面积汇总 8.3.1 面积汇总包括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 8.3.2 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包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县、乡、村三级)。 8.3.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以地籍区为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由地籍子区开始,逐级汇总统计地籍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形成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 9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9.1 数据库建设的内容 村庄地籍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基础地理、影像等信息。 9.2 基本要求 系统以GIS平台为基础,满足满足矢量、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 9.2.1 建设目标 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GIS技术,建设准确、动态、高效的共享型地籍信息数据库,实现空间数据库共享,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管理和社会各行业提供优质和高效的地理空间数据服务。系统综合运用GIS等先进技术,实现对地籍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存储、查询、分析、显示、输出、信息更新、维护等功能。 9.2.2 系统的组成 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了地籍数据的整合、建库、更新和应用系统建设,地籍信息的共享服务与发布系统。 1、地籍信息整合、建库、更新及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多源数据的抽取、转换、入库,在数据更新过程中,通过多版本控制等方式,解决历史数据的回溯等;应用系统包括地籍数据在土地登记过程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的查询、统计、输出及相关业务的各类应用等。 2、地籍数据的共享服务与互联网发布系统,是为数据的共享服务,实现面向决策、业务和社会公共的服务。因此,从数据共享的层面而言,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地籍数据的分发服务系统、地籍数据共享服务服务系统、地籍数据的互联网发布系统等。 9.3 数据库更新 地籍数据库的更新:为保证地籍数据库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依据地籍变更登记要求,对于宗地合并、分割、调整、出让、转让、继承、赠与,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更名、更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在审批确认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数据库更新。 10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10.1 调查成果资料整理 成果资料整理是指调查工作结束后,对形成的资料进行检核、分类、编排、整饰,装订成册。资料整理要求整齐、美观、编排有序,便于使用和查找,并使调查成果与测量成果相互衔接,形成整体。 10.1.1 权属调查成果整理 调查成果整理过程中,应根据成果检核共有面积及其分摊情况、边长等有关调查数据;对调查过程中,没有填写的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界址点间距、界址点坐标等有关栏目内容进行补填;数字化测量形成的宗地图,应归入宗地调查档案,保证宗地调查内容和资料的完整性。 10.1.2 地籍测量成果整理 1、地籍测量的图件成果、图面整饰应美观,各项内容应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控制网布点图,地籍索引图的尺寸适中,一般不小于50cm*50cm。 2、图件以外的其他地籍测量成果(包括文字总结、报告等),应按其所属类别,分别装订成册。 3、凡装订成册的成果资料,必须加具封面,封面必须注明本项成果的名称。同一项成果分为若干册的,应进行顺序编号,封面应注明本册成果资料的范围。 4、装订成册的成果,凡涉及街道、街坊、宗地编号的(如面积量算表、界址点坐标册、宗地面积汇总表、分类面积统计表等),同一类别的成果资料应按街道、街坊、宗地编号的顺序进行编列,同一册中至少应保持街坊内资料的完整性。 5、数字化地籍测量提供的磁盘文件应注明所属内容、范围和测绘时间。 10.2 成果资料上交 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0.2.1 文字成果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技术设计书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工作报告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技术报告 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质量检查报告 10.2.2 图件成果 1、地籍图分幅接合表 2、村庄地籍图 3、宗地图 10.2.3 调查及登记表册成果 1、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县、乡、村三级)。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包括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村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 3、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10.2.4 数据成果 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原始记录 2、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表 3、面积成果表、面积统计表、面积计算的原始资料 4、宗地面积汇总表 5、村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0.2.5数据库成果 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地籍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11 检查验收 11.1 检查验收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成果实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11.2 检查验收程序 11.2.1 县级检查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图、登记发证、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 11.2.2 市级初验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县级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的组织实施、技术方法、作业精度和质量等进行核查,确认是否按规定完成各项成果,是否满足所确定的成果标准,是否达到报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要求,并初步确定成果等级,达到规定要求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验收。 11.2.3 省级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修改,并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完善后再次提请验收。 12 附 则 12.1 地方补充规定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准 备 工 作 制定计划 资料收集与分析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 编写技术设计书 表格、器材准备 所有权状况调查 使用权状况调查 界址调查 成果整理及小结 绘制宗地草图 地籍图绘制 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 制作宗地图 面积量算汇总 权 属 调 查 地 籍 测 量 注册登记与发证 建立数据库 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 � EMBED Equation.3 ��� � EMBED Equation.3 ��� _1165645838.unknown _1165645848.unknown _1023003221.unknown _1087699086.unknown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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