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肮空总局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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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文件
总局飞发(2005)10号
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
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民航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飞行
学院:
为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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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基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的管理。依
据《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CCAR-183)
相关规定,总局制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的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随着民用航空规章 CCAR-66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
则》的施行。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笔试、
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
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都需要由民航总局委任的
执考委任代表执行。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执考委
任代表管理。依据《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CAR-183 相关规定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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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AR-66R1)第十条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地区管理
局适航维修处及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简称考管中心)。
二、执考委任代表的类别及专业划分:
执考委任代表分为以下类别: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口试执考委任代表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
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均分为两个专业:航空机械和
航空电子。
三、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具各的基本条件
1、维修人员执照口试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4)熟悉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5)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6)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累计工作年限 5 年(含)以上,
或从事航空技术专业教学工作累计年限 5 年(含)以上者。
如不能达到上述部分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
要求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
要求。
2、维修人员执照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含)以上
技术职称;
4)熟悉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本技能考试评估标
准;
5)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或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6)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累计工作年限 5 年(含)以上者,
或从事航空技术基本技能实习教学工作累计年限 5 年(含)以
上者;
如不能达到上述部分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
要求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
要求。
四、执考委任代表的推荐办法
执考委任代表由各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推荐,填
写推荐表(见附件一)相关内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维修人员执照考
试管理中心。对于非以上单位在职员工欲申请担任执考委任代表的人
员应当由考管中心负责推荐。
考管中心按照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
果报民航总局,并对执考委任代表的档案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库。
五、执考委任代表的委任和任期
民航总局向审查合格的人员统一颁发委任代表证书(附件二),任
期两年。
民航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1)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2)推荐单位不再聘用;
(3)执考委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责
令其停止考试工作并给与警告或者停止其执考委任代表资格 6 个月,
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委任代表任期:
a.发现考生作弊,不予制止的;
b.帮助考生作弊的;
c.不能公正地履行职责,出现明显送分现象;
d.出现打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者。
e.无故缺考者。
六、执考委任代表的权利
1、在民航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口试执考委任代表应按
照有关 CCAR-66 部的规定,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内对民用航空
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进行口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基本技
能执考委任代表应当按照 CCAR-66 部的规定,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
地点内对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进行基
本技能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
2、在民航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执考委任代表可参与考
试大纲、考试题目的制定和修订。
3、为维护考试的公正性,执考委任代表不得对本单位的或经本
人培训的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
七、执考委任代表的职责
1)执考委任代表在初次执考前,必须接受民航总局组织的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如何正确使用计算机打分系统,考试规则及标准,职
业道德教育,考官工作手册等。
2)经民航总局委任的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在接到考管中心的执考
通知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规定的考试任务。如果有正当理由
不能准时参加考试的委任代表,需要在考试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向考管
中心说明,以便考管中心重新安排考试时间或执考委任代表。
八、执考委任代表的管理
1、执考委任代表的培训
执考委任代表的培训工作由民航总局统一组织实施。
2、执考委任代表的持续监督和评估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负责执考委任代表的年度评估工作。
总局飞标司
2005 年 10 月 8 日
附件一: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推荐表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证书
附件一: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推荐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推荐表
编号:(民航总局填写)
推荐单位:
名称:
地址:
推荐单位声明:
本单位自愿推荐本单位下列人员作为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
任代表,愿意接受民航总局的考试安排。
单位签章: 日期:
推荐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主要类别及专业:口试 口ME口 AV
基本技能 口ME 口 AV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工作经历:(请附详细工作经历)
所接受的主要业务培训:(请附详细培训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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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推荐人声明:
我自愿从事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的工作,并保证能履
行民航总局赋予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委任代表的职责。
签名: 日期:
随同表格提交以下资料:
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最高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复印件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证书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证书
编号:
姓名:
单位名称:
满足民航总局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
表的委任条件。
现委任为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专业考试执考委任代表。
此证书除被放弃、吊扣、吊销一经颁发有效期为 2 年。
签署: 签署时间:
职务: 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二、执考委任代表的类别及专业划分:
三、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具各的基本条件
四、执考委任代表的推荐办法
五、执考委任代表的委任和任期
六、执考委任代表的权利
七、执考委任代表的职责
八、执考委任代表的管理
附件一: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推荐表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