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拍88 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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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
论中国封建利法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王 ;志 刚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 海外学者亦称 “ !沮却违法行为 ” , 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似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 但实质上却有利子国家和公共利益 , 或塞子特殊的理由 , 而排除这
种行为的违法性 。 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 中风封建刑法虽然没有阻却违法的概念 , ·但 二
是却有类似于阻却构成犯罪的许多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
一 、 依法令的行为 厂 」 - · 「
八 液公务上的行为 · -中国封建社会的庞大官僚机构 , : 是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重要奎山戊部分 。 一‘封建国家官
吏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严酷的政怡压迫和阶级剥削 , 是以法律作为武器手胎盾的示因此 ,许多暴虐的行径都是在法律的保护下公然进行的。 比如 , 官更依法拷决人犯致 死 不 为
罪 。 唐 、 明 、 清律都规定 : 若依法拷决 , 而邂逅致死者, 勿论。 其他官吏公务上的阻却
违法行为还有 : 依法对犯人施用严酷戒具的行为 , 封建司法官吏这一所谓“权 利行 为” , -
由唐 、 明、 清律 “ 囚应禁而不禁” 条的规定 中可 以看 出 。 依法反拷告人的行为 , 如唐律
《断狱》规定 : “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 反拷告人 。 一违者 , 以故失论 。 ” 将吏格杀拒捕罪人的行为 , 如唐律 《捕亡》 “诸捕罪人而 罪人持杖拒捍 , 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
杀 · ·⋯ , 皆勿论 。 ” - 、 一 、
2 、 刘一现行犯依法 “捕系 ” 的行为 - 一 一
唐律 《捕亡》 : “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 , 若盗及强奸 , 一 虽旁人皆得捕索以送官 。 i
注 : “即奸同籍内 , 虽和 , 听从捕格法 ” 。 后世封建法律都承袭这一精神。 -
从 尊长处御幼致死不为罪 - · 一 , -唐律规定 , 父祖因子孙违犯教令 , 而决罚邂逅致死者 , 无罪; 主决罚 有 愈 犯之部
而、 奴婶致死者 , 无罪。 一 明、 清律除承此规定外 , 还进一步规定 : 一 奴脾 ; 灌工大违犯家
长及期亲 、 外祖父母教令 , 而依法决罚 , 邂逅致死者, 勿论 。 - ~ ~ ’ . 一
叭 本夫杀死好夫 、 好妇不为罪 - -
《唐律疏议 . 贼盗》 “夜无故入人家” 条 : “ 问曰: 沙卜人来奸 , 主人旧已知委 厂
夜入而杀 , 亦得勿论以否 , ? 答日 : ‘律开听杀之文 , : 本防侵犯之辈。 设令旧知好秽 ,
终是法所不容 。 但夜入人家 , 理或难辨, 纵令知犯 , 亦为罪人 。 若其杀即加罪犷但恐丧
其侵暴 , 登时许杀 , 理用无疑。 ” 元律规定 : “诸妻妾与人奸 , 一夫子奸所杀其奸夫及其
妻妾⋯ ⋯并不坐 。 ” 始有 同时杀死奸妇不坐之律。 而明律则进一步明确规定 : “妻妾 与
人通奸 , 而 于奸所获奸夫 、 奸妇 , 登时杀死者 , 勿论 。 ” 清律承 之 , 并 注 ; “发 于 义
姗
一 80一
愤 , 事出仓卒 , 故特原其擅杀之罪 。 ” 对这一种
分显示了封建刑法对礼义和夫权的维护 。
“擅杀” 行为的排除违法性的规定, _ 充
人有杀人之权矣”
亦比比也” 。
沈家本在 《论杀死好夫》一文中指出: “是人
“ 更有因他事杀人 , 并杀妻以求免罪者。 自此例行 , ‘⋯懊冤死者
二 关于 自弃行为的问题
中国封建社会由于专制高压与儒家道德观念的交献 刑法严厉惩罚某些自伤行为 ,
特别是意卿避兵役 、 摇役础伤身体的行为。 隋末农民因不堪沉 重的 兵饥 摇 役负担 , 自断手足 ,
样开明的君主 ,
病 , 有所避者 ,
称为 “福手 ” 夕‘福足 ” , 直至唐贞观年间仍有发生 。 即使象唐太宗这对这种规避摇役的食伤行为仍严惩不贷 。 唐律 《诈伪》 规定 : “诸诈疾
杖一百 。 若故自伤残者 , 徒一年半。 ” 明、 清律在 “ 诈病死伤避事” 条
都规定 :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岑 临时避难者 , 答四十 , 事重者 , 杖八十· 都已罪待对
故 自伤残者 , 杖一 百 。 诈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所避事重者 , 各从重论。 若无避故自伤
残者 , 杖八十 。 ” 明太祖朱元卿拟严刑峻法惩洽自如于为者¹ 。 -。 此外, 中国封建统治者腐朽生活离不开宦官 , 许多贫苦之家迫于无奈往往阉害叮幼子
以求活路 , 兼有投机分子自宫以图进用 , 而宦官干政又往往给封建王 朝带 来严 重的 危
冬 故醉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律严禁 “ 自宫” 。另一方面 , 中国封建刑法以礼义为本 , 对于奉行 “孝道” 而实施的 “自伤行为” , 不瞥热鬓然泽鳄:燕豁礴朴{井袱葵公斌}
下之人 , 各依本杀罪减二等。 若囚虽已招服罪 , 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 , 而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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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据行为人 与受害人的血缘亲疏与地位 高低而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律无明文规定的某些得到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 往往以礼义为标
根据具体的情节临时处断。
四 、 依所属上级官吏命令的职务上的行为-
中国封建社会以法律形式确认皇帝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首脑份 “天下之事无大小 , 皆
决于上 ” º 。 由皇帝来指挥一大批封建官僚行使行政大权 , 并 以他为轴心协调国家机关
¹ 见 《明大浩》 。
º 《史 记 。 秦始皇木记》
一尽1一
之 Ib1 的关 , 保砰早客机粥的运转 、 _同吵冬由于中华辱族立围悠久扭有着四干多年未曾系象一
中断
津卸
的国 统治的厉史 ,
邢法对子依琴官而令的瓤咒黯劣笃井黯凳咒装林粱粼洲公拼从劫娜介 · ,’f’官势粼 渭常蔺碑书 , 有译于事改动者 , 皆须请当可井官孰 姚后改正。 _ 若有不请自承走者 、 答四十。 咖制书误不奏,
其二 , 从封魏法律 “阅职犯公坐”骂措硫豪算黔忿黑叠盘也可以看猛默咒锹架跨称零排默滥粉粼架儿 几 /不资。 如明、 清律关于一“好党” ⋯的规定:一万若皿部及大小点钾了1宜率, 不执片律, 听
从上可官主阵,前执法味诉者 ,
出人人罪都 罪亦妞之 。 ” 反之 ,戒好由清告之,由兔本不
“若有不避权成 ,一邓具实迹 , 亲赴御
仍将犯人则,产均给充赏, 有 宫者 升二等牛熟穿步与下嘴, _ 李脚: 于两二。钾兰那脚 学有的主张戴明知命令具有违法性 , 则愈木受处罚川法琴形待 烤所屑长官命今的职翁丰的命内卜匆弄鬓酬碑干。 中国封建刑法总的说来来出专制主义精神一 实行
华号终妈 因些只是可据‘啧定为体 知芍言介今违岑等处刑 。 如揖伴, 谓食粼罄髯臀鸳孤熟甲卑率为首官一人 、有私 , 爵篇寒粼冰恕臀腻熟粼票念 ⋯罪若不舜界错准行者 , 各递减下司宫吏二等 。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 , 各递减上司官吏鼠署哗沁砂秘、、。咚 胃方面又 以刑罚手
慈, 决手排涤违法性的立
国家许可的业务为眼 。 洲抓狱衫默议耀黑黔黯尝藻叠霍
封建邢法贯彻这协原则 , 是与 “重农抑商” 的基本国荤相二致的。 一; 中国封建社会不
仅通过教化 , 而且通过刑法手段驱使广大劳⋯砂六民丛{事衣称 举城产本业竺 ,默霉摄装类魏坚粼背 和亲些命亚季扮官季吵策, 谁石-“典务冲 话动的选择自由 , 故而茄业务上正当行为的阻却违法性也被限制在一 个极其狭窄的范围之内 。在农本商末观念主窦下 , 务农者如果
¹ 《唐 律疏议 · 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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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零产半漏弋会发端时期建辛的士、 农 、 工俘厂, 历粼默黔耸井碟妙井纂指堆六商的四民婆李级体荞加以_改铃卜演 化 为产军户牛 , 一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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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上的正 当行为” 可言 。
藏纂瞿纂耀黝溉留耀恶 , 一笑装霉粼霍留留盆红井扮⋯总的看来 , 中国封建制刑法中没有 “正当介卿 的明晚扭含与索统规定 , 但公一些律例来看 , 正 当防卫须
观代戒铸精相“协
“系碎遇强暴 , 情势危急 , 仓卒捍拒分 ½ 的行为 , 如果说这一规定与
那么 , 对于正当防卫的其他具体规定 , 又与现代刑 _法的 “正 当 防
卫 ” 有很大不同 , 显示出中国封建刑法的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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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 , 又缺朴
杀死者 , 勿论。 ”
“祖父母 , 父母为人所杀 , 而子孙擅杀行囚人者 , 杖六十。 共 即时
这一规定仍是封建伦理观的体现 , 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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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为人云康击、 子氛即殴二 。 廷类似
但是 , 防卫的限度却有 }貂添 “折伤者仍须
·
,’’一其郡时杀之 , 勿论。 ” 呆与现代刑法对扩翼燕嘿黔肇鲜箭嫩溉烈张)
公后汉书 · 担谭传》
欢吕尸界寿狄 一_ 上农》《东华录夯 一卷立十 . 乾隆九 年干月、
《清高 宗实录》 卷三一一 乾隆汗一三年曰月 。
引青律例》卷二十八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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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罪律杖一百 。 ” 据此 , “即时 ” 只指凶犯尚未离开现场 (现代开11法对侵害行为的终
了有关 , “离去现场 ” 说沁 “逃脱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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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当时 “防卫 ” 者可以追而杀之 。 这就使得防
卫的限度不甚确切了 。 不过 , 对于某些已经终了的危害行为 , 法律也明确规定不能再实
行什么防卫 , 如 《清律例》卷28 “道光十年续纂例” 强调 : “子妇拒奸殴毙伊翁之案” ,
如果 “事后殴毙 , 并非仓卒捍挺致死者 , 仍照本律定拟” , 即不得减等依照 “殴夫之父
母 (未毙) 律文判处。 ”
2
、 防卫自己。 在这一方面 , 唐 、 明 、 清律都以请求官府救助为原则 。 唐 律 《斗
讼》 规定: 相殴伤双方皆论如律 , 虽后下手 , _民理直 , 亦减二等科刑。 纵使对方以兵刃
逼 己 , 因而用兵刃拒对方而予杀伤者 , 也要依 “ 一斗伤杀法 ” 论处。
关于防卫自己 , 大量的案例也有印证 。 如某乙的丈夫甲远行出门 , 一 为探测其妻乙贞
洁与否 , 蒙面换形 , 入室求奸 , 乙奋而反击 , 致甲死 亡 , 乙并不构成杀夫罪 , 一般也不
追究荆事责任。
中国封建刑法由于以伦常名分为主 , 关于卑幼对于尊长的不法侵身行为实施防卫 ,
也有诸多限制 , 而且 , 即使是正当防卫 , 仍须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
18 30 年 (道光十年 ) , 林帼亭强奸儿媳 , 林谢氏因拒奸 , 割伤他的生殖器 , 因伤致
死 。 陕抚据律拟凌迟 , 奏请定夺 。 道光帝尽管 一于分清楚林谢氏与无故逞凶不同一 , ·乃系仿
卫自身 , 也仅止改为斩监候 。
3
、 夜间防卫。 唐律 《贼盗》 规定: “夜无故入人家者 , 答四十 。 主人登时杀者,
勿论。 ” 明 、 清律将 “答四十” 改为 “杖八十” 外 , 与唐律同。 这一规定充分表现了封
建刑法为防止盗 、 杀 、 奸等事发生而对防卫权的极度扩张 , 实则已允许对 “想象侵舒
防〕l和 “未来侵害” 防卫 , 堪称是一种绝对的放任 “防卫 ” 。 ’ · 一七 、 紧急避险 . 、 一 「
现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权利免
遭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采取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 _ -
唐 、 明 、 清律中类似的规定是 : 若畜产欲抵啮人而杀伤者 , 不坐 , 不偿 ; 官 私 畜
产 , 毁食官私之物 , 登时杀伤者 , 各减杀伤三等 , 偿其减价 , 畜产备偿所毁 。
综上所述 , 中国封建刑法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体现出鲜明的阶级内涵与时代特征 ,
深入探讨这一间题对于加深理解封建刑法的本质是有极大裨益的。 · ’
(本文责任编解 云 习妇
(上接第 9 1页 ) 正由于儒家坚信 “人能弘道” , 因此 , 他们认为即使理想社会在某
一特殊历史环境中不得实现 , 也不能否定人为实现这一理想所付出的努力 。 孔、 孟一生
周游列国各处游说 , 就是在为实现他们的理想一一 “道” 而努力。 他们认为 , 即使明知
不能成功 , 只要追求的目标有价值 , 还是要努力去作 。
( 《宪问》 ) 。 而孔子则抱定 “死守善道 ”
当时人说孔子是 “知其不可而为
, 其主张不被采纳 , 孟子也表示他
的决心不变 ( 《泰伯》 ) 。 孟子游说诸
不得志独行其道 。 ”
能成功 , 也可能失败 ,
“行天下之大道” 的初衷不改 , “得志与民由之 ,
之候
( 《孟子 · 滕文公下》 ) 可见 , 在儒家看来
但 即使失败了也并不减少他们为 “弘道”
(本 文责任编挥 云
, 他们的理想在当时可
所作努力的价值。
羽 )
一 8 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