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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D39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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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D39EC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D39EC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合伙人不仅以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在不够清偿债务时,还应当以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即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自然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协商作价或者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劳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必须有“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名称、合伙协议、经营场所等文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决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企业成立;★决定不登记→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劳务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盈余、债权、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企业名称、商号、商誉等)如:“同仁堂”商号、浙江娃哈哈集团公司;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相对独立的财产权1、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退伙—退还货币或实物)2、合伙人在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如:A、B、C合伙组建一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与D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后A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私自转卖,则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D。在此情形下,合伙企业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求偿。3、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伙企业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其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即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进行交易,或者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权益),则合伙企业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例如:A、B、C、D共同组建合伙企业,并指定由合伙人A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公司,但限定A的权限为10万以下的事务执行权。后A与E公司签订合同,购买50万的货物,结果第二天市价大跌,一旦履行合同将导致该合伙企业损失惨重。在此案件中,该合伙企业不能以A超越权限为由向E公司主张货物买卖合同无效,合伙企业首先应当履行合同,事后可以向合伙人追偿。但如果E公司明知A的权限为10万以下的事务执行权,仍与其签订合同,此时该第三人为恶意第三人,那么法律就没有保护第三人的必要,那么合伙企业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外部转让的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出质: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资,一旦质权人行使质权,就会导致该财产份额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事物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事务;(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出资多少,都平等享有执行权;原因——最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利;(4)合伙人享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执行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事务的执行)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报告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2)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以约定排除此义务(3)自己交易的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不与法律相抵触;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2、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前提: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原因: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如“一致同意”事项的决议;通常是在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法律作出决议;(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损益:包括利润和亏损两部分合伙损益的分配原则: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不得聘任非合伙人;2、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3、该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其合法经营活动的结果由合伙企业承受;4、当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1)共同执行→都有对外代表权(2)部分执行→该部分有对外代表权(3)单项事务的特别授权→被授权人有对外代表权;2、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存在合伙企业财产时,债权人应首先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求偿,而不应当直接向合伙人求偿;(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人不仅以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在不够清偿债务时,还应当以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即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当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之间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管理权、事务执行权等。(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六、入伙与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入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不得以协议排除适用,此为法律对第三人的保护。(二)退伙1、退伙的原因(1)自愿退伙★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违反第45条、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除名退伙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退伙的效果(1)财产继承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2)退伙清算第51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货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52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即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例题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70题)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第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责任追偿第58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合伙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A故意重大过失BCD无限连带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赔偿(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第59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所形成的资金。★职业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例题:律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私人的出资比例为:1:2:3:4,律师甲、丁在代理诉讼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10万元债务,对于这10万元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律师甲丁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不承担责任 B四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C律师甲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D四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从事经营管理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间接)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的数量及要求★2—50自然人或者法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包括“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程序;4、有限合伙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其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原因: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第65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第66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若合伙协议无约定,则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判断依据:对外代表事项,没有执行权;对内的经营管理事项,则有权管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竞业经营权: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本企业交易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与转让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第72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四)有限合伙人债务的清偿第74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五)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第77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1)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79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第80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六)合伙人类型的转变1、转变的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债务责任的转变★“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结:对转变前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转变后;例题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应当要求丁承担责任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本题中甲、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丁作为有限合伙人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徐某进行交易,徐某有理由相信丁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丁对与徐某的交易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甲乙一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丙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2007/三/7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D说法成立,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汪、钱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选项B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但A项的正确性值得商榷:有限合伙的破产只是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适用,不是直接适用破产法。第四节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概念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一)确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清算人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三)债权申报及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的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四)财产清偿顺序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五)注销登记第90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六)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第91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合伙企业的破产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1:2005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5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5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例2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请问:罗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例3合伙企业有合伙人3人,后刘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刘某见合伙企业继续亏损,遂申请退货,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刘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40万元,但企业尚有价值15万元的财产。随后不久该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查债务后,尚欠45万元不能偿还。在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是?A对4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对其退伙前的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对其退伙前的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扣除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例4、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例5,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例6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其中哪些是合法的?A订立偿债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例7: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问题:(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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