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芜湖市天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市人事局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的一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方蓓诉我方芜湖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政治权并无根据。首先,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安徽省人事厅的下属单位,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选拔录用。其准则即为安徽省人事厅下达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明确授权制定,芜湖市人事局无权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其次,原告方蓓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录用资格,是芜湖市人事局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正常行政行为。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只是因为身体条件不合格而被淘汰。再次,原告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毫无根据。平等权的含义是指,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方蓓作为国家公务员参选人员平等的参与了选拔考试等一系列录用程序,因其自身条件的不合格而被淘汰,芜湖市人事局并没有剥夺其平等参与的权利,也未剥夺其参与公共事物的权利更不存在劳动权的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是指: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芜湖市人事局在对原告方蓓录用选拔的过程中从未出现对其隐私侵扰、利用、公开的行为,所有根本不存在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最后,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原告体检后得出的不合格结论,是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作出的。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受芜湖市人事局嘱托,对考生进行综合体检,有权对考生体检情况得出结论。复检医院一样具有下结论权利。而芜湖市人事局,不过是通过医院的不合格结论而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并无参与“一五阳”“小三阳”的界定,且并无其他侵权行为,因而不存在承担过错的责任。综上,我方认为,我方芜湖市人事局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对于体检结果对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完全按照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作出合法决议,因而恳求法院支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代理人:王如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