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分支机构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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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分支机构证明篇一:省外无分支机构证明证明现有业务、人员由我公司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且我公司在省外未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特此证明。总机构名称及公章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分支机构证明分支机构证明(总、分机构全部省内)南京市建邺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未在江苏省外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为我公司(二级/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我公司在(国税或地税局名称)汇总申报缴纳。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日期:篇三:二级分支机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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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十条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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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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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证明(总、分机构全部省内)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未在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为我公司(二级/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我公司在(国税或地税局名称)汇总申报缴纳。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章):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