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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文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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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文 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文 2006.10.31 来源: 作者: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3.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文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文 2006.10.31 来源: 作者: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3.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参见宪第123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参见宪第124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参见宪第126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参见民诉第8条)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参见宪第4条,刑诉第9条,民诉第11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全文(1982)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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