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自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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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起到了明显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招投标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经批准设立的招投标中心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可收取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二、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三、根据我省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按交易项目收取,收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及以下12100—1000(含1000,下同)0.831000—50000.645000—100000.4510000以上0.2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投标中心提供的服务质量,结合当地交易量、经济发展状况及财政拨款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招标办备案。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定。四、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与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六、招投标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七、招投标中心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八、招投标中心收取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后,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各地物价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招投标中心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九、本通知自2009年3月20日起执行。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