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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完整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1、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完整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公告,公布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限制使用的兽药、农药清单,禁止29种兽药不得用于食用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禁止使用18种农药,规定19种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等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已有所改善,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相比较,农产品具有生物活性(鲜活、易腐、储藏难)和规格不统一的特点。同时农产品生产也不同于工业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源多,监管方式具有特殊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大。针对上述特点及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生产规模小、品种和产品品牌不统一、加工水平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低、工业污染和农业生产自身污染严重的现实,并借鉴国际通行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先进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标准的,禁止销售;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制度;八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2)维护公众健康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的农产品的品质也必须符合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需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确立各种有效的制度,使各种违法行为都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到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日益融入国际市场,逐步成为农产品出口的大国,仅次于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巴西,居世界第五位。农产品出口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遇到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特别是近年来,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出口农产品遭遇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等现象十分突出。出口受阻农产品从个别品种扩展至一般动物源性食品与水果、蔬菜产品。一些进口国凭借体系健全、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的优势,以质量安全为由不断提高农产品进口市场准入门槛,有的还在制定进口标准时,提高了进口检测指标参数,设置技术贸易壁垒。他们不仅关注特定批次农产品的品质,更加关注出口国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的使用和对生产经营全过程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出口国有没有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农产品标准体系、监测检测体系等相关体系,完善各种制度,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2、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本条是关于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及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1)本法所称农产品的定义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里所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初级农产品是指未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2)本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符合这种标准的农产品通常称为无公害农产品,等同于其他国家的安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使用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农产品,其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的最低要求。(本法还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这样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责任追究)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目的是要保证消费的基本安全,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安全要求是必要的。至于农产品的非安全性的质量指标,主要应通过政策的指引、扶持和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以及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引导、促进生产者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特殊要求。在实践中绿色食品等已成为我国优质农产品的代名词,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法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3、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规范和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在本法中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有:(1)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2)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3)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5)建设各类标准化示范区;(6)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7)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8)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9)农产品包装和标认识管理;(1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对生产中、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11)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12)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13)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采取查封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15)对检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纪录违法行为、保鲜剂等使用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给予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涉及工商、质检、卫生、食药等有关部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法规定,各负其责,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必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的规定)(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即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和区(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包括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行政工作及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事业开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此多次批示,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费不足、人员力量不够等。为此,本法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国家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统筹规划和部署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和物力的可能,合理地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无论是中长期计划还是年度计划,都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从而使各项社会事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相应得到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将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同时也表明,国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5、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国务院决定是针对食品安全工作,把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和食品安全的源头来界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是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真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仅需要内在体系的不断完善,还要求外在体系的强力支撑。因此,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的内在发展和外在支撑各类服务工作的有机系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技术、经费保障、人员编制、检验检测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6、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二是规定了要以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基础。本条主要概念解释危害:它是指农产品中潜在的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生物、化学或物理性因子或条件。风险:它是指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这种不良效应是由农产品中的某种危害所引起的。风险分析:它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的规避或降低危害影响的措施。风险分析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部分共同构成的一个过程。风险评估: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科学评价。风险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四个步骤。风险管理:它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备选的管理方案进行权衡,并且在需要时选择和实施恰当的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和监控的过程。风险交流:它是指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有关团体之间就与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相互交流。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技术基础,本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应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从法律层面为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科学的基础。第一,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顺应了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和世界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立法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的SPS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TBT协议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极高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第六条明确了构建欧盟风险分析的框架。日本2003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也明确强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国外农业部门已经开始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如美国农业部在原有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于2003年7月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加强各机构之间风险评估计划和行动的合作与交流,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统一的科学依据。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所属的食品检验署(CFIA)负责风险评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第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有利于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风险评估的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使管理从感性决策过渡到理性决策,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风险评估是全球认同并致力推广的模式,符合国际做法。农药、兽药、生物因素及转基因产品等的出现,使人类饮食安全受到极大挑战,管理无的放矢日趋严重。风险评估的出现解决或部分解决了该问题,在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同时又降低了监管成本。继SPS/TBT协议后,WYO成员国都遵循此框架共同积极推广风险评估模式。最后,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一方面,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必然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是有效打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凸显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运用不成熟、各国掌握程度不一及该技术本身不完善等因素,导致该项技术领先国家,以此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因此在我国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目前,农业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如负责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官方评议工作、投人品管理、农产品产地管理等,但大多管理工作都是对现实状况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只在宏观层面上明确了管理的方向。由于农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其存在的潜在风险较多,因而本法首次给予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这将为农业部门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奠定基础。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应由来自各方面的专家组成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组织多个专业、学科领域的专家共同协作去完成。同时,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应该由国家这一层次去开展,以避免人力、资金等资源的重复投人,所以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承担风险评估和分析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与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相关的监管及研究部门,包括农业、卫生、食药、质检、环保等,其研究领域涉及微生物学、化学、动物兽医学、临床预防医学、毒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3.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对象是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产品。根据农产品特殊的生产过程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针对的主要危害因素有:一是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不合理使用投人品造成的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镐等重金属毒物、氟化物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非金属毒物;二是农产品保鲜、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以及流通渠道中导致的二次污染;三是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花生中的黄曲霉毒素等农产品本身的天然毒素就是目前农产品所面临的危害之一;四是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是由于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或物种变异而带来的新危害。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按照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级别,对于一些危害严重的因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于预防危害发生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措施,如禁止剧毒农兽药和添加剂的使用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强制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生产者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包括推广应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技术、良好农业生产规范(GAP)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发现已经造成危害以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危害因素实施定点监测等。此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得到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后,应该将结果通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质检、工商等管理部门。7、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部门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不得发布,以建立统一有序的信息发布制度;二是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本条主要概念解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它是指在监测检查或研究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数据、新闻和知识等信息。本条中提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趋势预测信息,例如全国或某个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信息,例如对全国或某个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获得的信息;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例如类似香河毒韭菜、染色橙等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四是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本条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可以发布。同时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如特别需要,必须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统一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发布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发布。一般而言,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全国性的、跨省域、综合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例如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普查信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区域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省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通过对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得到的数据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也包括外省市农产品在本辖区内销售而被监测得到的信息。本条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公众充分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要制度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信息的内容(哪些信息可以发布)、发布的范围、时间和方式、方法等,使信息发布工作有章可循。3.信息发布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信息一旦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发布部门的工作就接受了全社会的监督,因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感,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可靠性、实效性和权威性。8、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条是关于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优质农产品,以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国家政策取向,弓.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二是;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保证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攀产品,以保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本条主要概念解释标准化:它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也就是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它的作用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和流通贸易。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指按照标准要求,对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进行全过程规范和控制。其根本目的:一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市场准人门槛,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二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规格,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优质化、规格化的要求,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质农产品:是指质量优良的农产品,即不仅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而且在外观、营养、口感、风味等方面也能得到消费者青睐的农产品。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农业的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治本之策。(1)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坚持以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农业领域推进标准化,既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提升农业产业素质的一条基本途径,也是以工业化理念谋划农业,实现农业与工业对接,两大部类经济协调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一些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在积极探索农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通过农业标准化最终使农业的产业水平得到提升。实施农业标准化,用工业化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用工业化的生产经营方式经营农业,能够有效促进农业内部分工,实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产业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实施农业标准化,可以实现农业行业各环节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在现有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实现最大的产出,提升农业产业的竞争能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是新时期以工业化理念指导农业发展的“着陆点”和“切人点”。(2)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促进现代管理和现代技术有机结合,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标准化集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于一体,具有科技推广和科学管理的双重属性。农业标准化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简化、统一、协调、选优原理,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加以实施应用,能够实现对农业生产从农田环境、投人品、生产过程到产品的全过程控制,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提高农业产业的素质和水平,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三统一”。·(3)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农业发展进人新阶段以来,我国主要农产品实现了供求大体平衡、丰年有余。与此同时,市场流通对生产的导向作用也变得越来越明显,市场的倒逼作用也越来越显现。生产与市场能否实现有效对接,已成为当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从国内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的要求更加紧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广为消费者青睐。农产品的“标准”成为实现安全消费,评价产品质量优劣和衡量产品价值的重要依据。从国际看,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机会增加了,但我们的农产品出口没有达到预期水平,主要障碍是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无论是从我国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内在要求出发,还是从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压力出发,都必须把农业标准化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攻方向。(4)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就是要转变农业部门的职能,使其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如何从国情、农情出发,在小农户、大市场的基础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答案是必须确立新思路、采取新措施。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充分运用标准集管理和技术为一体的独特优势,用标准来规范各责任主体在农业产地环境治理、农业投人品使用、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收获、农产品包装上市各个环节的行为,以标准为手段,向农业各行业、各环节渗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行政职能强化的具体体现。2.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农产品,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提出,以市场为导向继续调整和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以流通为重点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体制;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效农业,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因此,本法进品步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从政策导向上推进和促进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从现实的农产品生产、消费看,优质农产品主要是指绿色食品、地理性标志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和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我国的绿色食品是国家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推出来的农业精品品牌。其特点是: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是我国优质农产品的代名词;以初级农产品为基础、加工农产品为主体;推行“两端监测、过程控制、质量认证、标志管理”的技术制度,重点控制四个环节,即产地环境的监测、生产过程管理、产品质量的检测,包装标识的规范;采取质量认证与证明商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绿色食品标志是质量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产品无污染、安全、优质特性,依据本法及《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来监督、管理: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增进消费者健康为基本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发展机制。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冠以地域名称的农产品。我国是通过商标法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此有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3.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农产品在人、动物食用或用于加工后可能对人体或动物的健康、安全或环境造成危害。为此,本法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生产或销售行为,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9、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与推广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因此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研与推广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将其作为法定任务,认真完成。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应当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经济、人口、社会等问题的系统工程,与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的投人品使用、产后的收获储运和加工等一系列环节密切相关,必须给予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才能实现系统良胜循环,才能有效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也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国家的各类科技计划中都已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技术研究作为重点内容。尽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但是,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速度溢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出口受阻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因素很多,有直接的因素,也有间接的因素,有生产、加工、流通的因素,也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从技术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一是科技力量薄弱,长期以来缺乏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和检测技术研究的机构。二是科研投人不足,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的发展。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有待健全,现行标准的配套性、针对性和国际对接性都还有一定的差距。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检测技术缺乏,无害化生产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人品、快速高效的检验检测方法等技术非常缺乏。五是风险分析与安全性评价等基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国家今后应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工作,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产地溯源技术、质量安全评价技术、产地环境调控技术等研发。(2)国家要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近年来,国家在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中强调对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等管理理念,通过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业投人品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有效地提升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全国各地已经发展和创新各种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大推广和实施力度。一是在农业投人品监管上,严格农业投人品市场准人管理,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人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加快对高残毒农业投人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二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上,逐步推行和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争取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三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上,尽快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为重点,以有机农产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四是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上,结合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自律性检测制度。各地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可以免予检测直接进人市场销售。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等各环节的监管,使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连接。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加快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3.国家要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因此,如何从生产这个源头去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央和地方政府近年来通过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研项目,已经取得了一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成果,特别是各级政府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中,总结出一大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这些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在推广应用中成效显着。同时,中国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生产者的基本素质等现实状况,决定了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主要由政府扶持,而且农业技术推广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政府和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作为农业生产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加大推广力度。10、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方面责任的规定)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长期以来都以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为主,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农业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国家必须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是发展标准化、现代化农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让社会、农产品生产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了解、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才能保证标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及其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在农业生产中得到有效应用,才能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2.按照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由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也是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宣传的内容可以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优质农产品、优良品牌以及好的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宣传的途径可以是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也可以是网络等新的媒体。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因此,没有标准,就无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本章共4条,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制定(修订)的要求以及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法律强制效力;二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的法律规定。本条主要概念解释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所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在我国按照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按法律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它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如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残留限量,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允许量,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规定,对农药、兽药、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的使用规定等。在我国,对生产、加工、设计、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统一规定称为规范。既包括标准,如NY764一200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判定及扑灭技术规范》、NY/T398一2000《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也包括行政决定,如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还包括部门技术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本条包含以下内容1.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农业标准体系中涉及农产品安全和质量中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有机系统。我国现行的农产品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等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农业标准化活动来看,农业标准体系是范围或领域、内容、层级组成的三维立体结构。农业标准体系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所涉及的标准。种植业包含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水果、茶叶、花卉、食用菌、糖料、麻类、橡胶等不同产品所涉及的标准;畜牧业包含猪、牛、马、羊、鸡、鸭、兔、蜂、饲料等产品所涉及的标准;渔业包含鱼、虾、贝、藻等产品所涉及的标准。农业标准体系内容包括安全和质量两类标准。安全类标准,主要是影响农产品安全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因素方面的标准,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NY659一2003《茶叶中铬、镐、汞、砷及氟化物限量》;质量类标准,主要是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有关的标准。体系层级,主要是指其技术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一般来讲,国外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由国家标准、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而我国现行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则由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组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个层级为政府性标准。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根据本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需要强制执行,是本法执法的主要依据,标准一旦发布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法中第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第三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内容。因此,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主体,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超市,必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各项参数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关于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此条做了细化,并明确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应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确保制定标准的科学合理。本条包含以下内容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有关参数指标的设置必须要有充分的风险评估依据从标准本身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一般规定两种指标,一种是质量性指标,如对牛奶中蛋白质含量的规定;一种是安全性指标,如对农药、兽药、重金属等化学物质的规定。这些指标的设置必须要考虑该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害。实践表明,风险评估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及严重性的科学评价。从国际惯例看,突出风险评估是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立法的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第二条和第五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欧盟2002年实施的《欧盟新食品法》第六条明确要求构建欧盟的风险分析框架。日本等国近几年颁布的有关管理法律也都明确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因此,本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既顺应了国际立法要求与发展趋势,也实现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化。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重要技术支撑,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产业发展。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等都是标准的利益相关主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的规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通行做法,标准的制定过程需要透明、开放、协商一致是标准的基础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社会各方责任和利益,作为该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听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销售企业、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这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确保符合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提高执法效果的科学方法。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本条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要求,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科学、先进、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人类在农业生产、消费活动中形成的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集合。知识总是随着人类对世界的不断认识和不断改造而发展。如能有效促进动物个体生长的“瘦肉精”,最早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推广的,但是随着研究的深人,发现它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故目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规定检出含有“瘦肉精”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瘦肉精”不得检出。再如,由于“疯牛病”的出现,出于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对“肉骨粉”的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标准的作用是有阶段性的。作为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需求、行政管理需要以及技术的成熟度和适用性等因素,不断完善修订。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标准一般3-5年就应该进行复审,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市场变化较快的领域,标准的复审时限甚至不到2年。但是复审并不意味着必须要对标准进行修订。只有当标准的技术水平落后或不能满足农产品安全的需要时,标准才需要修订。根据复审意见,一项标准一般有三种结果:一是继续有效,二是修订,三是废止。不论是哪种结果,都需要由标准发布部门向全社会进行公告。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二是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的法律地位,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力度,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条主要概念解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它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活动,是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等环节中的过程。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推广实施推广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大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力支撑,是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人新阶段以及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党和政府把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写人了一系列文件之中。199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了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专项,加大了农业标准化工作投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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