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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做】张海峡:商法综合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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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做】张海峡:商法综合案例一 一定做:商法综合案例一!!! By  张海峡 发表于 2009-5-10 18:08:00  一定做:商法综合案例一!!!       甲系国有矿厂,将其开办的宾馆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005年10月1日,乙公司承租该宾馆后,根据其业务需要对宾馆进行装修改造。甲矿厂得知后出面反对,乙公司称合同中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需要对宾馆进行改造。双方为此形成纠纷,甲矿厂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后经律师调解,...

【必做】张海峡:商法综合案例一
一定做:商法综合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一!!! By  张海峡 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于 2009-5-10 18:08:00  一定做:商法综合案例一!!!       甲系国有矿厂,将其开办的宾馆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005年10月1日,乙公司承租该宾馆后,根据其业务需要对宾馆进行装修改造。甲矿厂得知后出面反对,乙公司称合同中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需要对宾馆进行改造。双方为此形成纠纷,甲矿厂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后经律师调解,双方和解。 2006年1月,甲矿厂为购置矿厂设备,向丙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以该宾馆抵押担保,该宾馆的评估价值为32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届满,甲矿厂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时,该宾馆归丙银行所有。双方于1月2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矿厂欲向丁公司转让该宾馆,转让价款为340万元,并告知该宾馆已抵押。甲矿厂为此又通知丙银行,丙银行认为双方已经约定该宾馆归其所有,不同意转让。丁公司则认为,甲矿厂与丙银行的约定无效,要求受让该宾馆。最终该宾馆转让至丁公司,2006年4月1日,丁公司与甲矿厂办理了该宾馆的过户手续。丁公司取得对该宾馆的所有权后,因其业务需要,欲要求该宾馆的承租人乙公司搬走,但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走。乙公司租赁该宾馆后,为了向甲矿厂预付第一期的租金,于2005年10月1日向甲矿厂签发一张为期2个月的已承兑商业汇票。甲矿厂持票后,为了向A公司购买设备,将该票据背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转让给A公司,但随即发现运送的设备经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甲立即通知承兑银行拒绝向A公司支付票款。但A公司取得票据后于10月10日不慎遗失,该票据被黄林拾得,随即黄林盗用A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得汽车一辆,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为支付一笔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于2005年12月13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如果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乙公司应如何向甲矿厂支付租金?甲矿厂因乙公司对宾馆进行装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矿厂与丙银行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抵押期间甲矿厂向丁公司转让宾馆的行为是否合法?丙银行和丁公司的说法哪个正确?如果甲矿厂将该宾馆转让给丁公司所得的价款应如何处理?(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搬走?为什么?(4)黄林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甲矿厂以A公司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为什么?C公司如果行使追索权,其前手能否对其行使抗辩权?(5)如果A公司在该票据遗失的当天,向承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在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该银行是否应当停止支付?为什么?(6)如果C公司获得该票据,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后,能否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如果C公司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应如何处理?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且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乙公司应分别在2006年9月30日、2007年9月30日和2008年9月30日,向甲矿厂支付租金。 甲矿厂因乙公司对宾馆进行装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甲矿厂与丙银行的抵押担保有效。首先,甲矿厂提供的抵押物合法,利用矿厂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其次,该抵押物办理了登记手续。 抵押期间甲矿厂向丁公司转让该宾馆的行为合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甲矿厂已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义务。 丁公司的说法正确。法律根据有关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甲矿厂和丙银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甲矿厂未清偿债务时,该宾馆归丙银行所有无效。 如果甲矿厂将该宾馆转让给丁公司所得的价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向抵押权人丙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丙银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理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发生房屋转让行为的,该租赁行为对受让人丁公司具有约束力。(或者: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4)黄林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甲矿厂以A公司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而A公司与承兑银行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且A公司背书转让票据后,其后手与承兑银行也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承兑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该责任包括,承兑人的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C公司如果行使追索权,其前手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理由如上。 (5)如果A公司在该票据遗失的当天,向承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在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不应当停止支付,而应向C公司支付票款。因为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6)如果C公司获得该票据,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如果C公司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应该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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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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