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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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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关于调整200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武劳社[2005]65号文、武劳社医[2005]7号文件精神,现将在我处参加医疗保险人员2005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申报及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武劳社[2005]65号文规定,2005年度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保底”数为690.9元,“封顶”数为3454.5元;月退休费低于921.2元的退休人员,应以921.2元为基数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2005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含已参保单位在职转退休人...

关于调整200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武劳社[2005]65号文、武劳社医[2005]7号文件精神,现将在我处参加医疗保险人员2005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申报及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武劳社[2005]65号文规定,2005年度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保底”数为690.9元,“封顶”数为3454.5元;月退休费低于921.2元的退休人员,应以921.2元为基数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2005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含已参保单位在职转退休人员),应按每人6909元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参保单位职工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二、具体工作安排   1、6月1日-6月7日请各单位带3.5英寸软盘一张到我处医保科拷贝缴费基数数据资料。   2、6月7日-18日,各参保单位向我处医保科申报新的缴费工资(含退休费),并报送输机后的软盘资料和打印的报表,即《2005年度缴费工资变更申报表》、《武汉市退休职工异动名册表》(表一)(一式两份并盖章)。(注意:请将《武汉市退休职工异动名册表》(表一)在调整之前先打印一份,调整后再打印一份,以便于审核。)   3、从2005年7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月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的缴费基数作翻盘处理。   三、有关事项及要求   1、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和《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金组成项目的通知》(武劳社[2001]113号)有关规定,申报工作应实事求是,缴费工资及退休费不得瞒报、漏报,虚报,要求参保人本人签字认可(养老保险已完成申报核定的除外)。参加养老保险已完成本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与之一致(退休费低于921.2元的,以实际核发金额申报,由市医保中心核心系统统一处理)。   2、单位申报报表必须与报来的软盘资料一致,且必须有汇总数(不收手工表)。   3、各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必须提供各级相关部门核定确认的有关资料。   4、要求延用原基数或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全部低于保底数不作调整的参保单位,必须向我处提出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5、此次调整缴费基数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程序执行,具体操作按附报说明办理(具体操作说明随数据资料一并拷贝)。   6、为保障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按时完成,按市医保中心通知要求,2005年6月暂停办理其他异动业务。 关于统一使用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武劳社〔2005〕65号 医保中心、信息中心、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现将统一使用2004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及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各参保单位职工应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其他规定,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13818元。2005年度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每人6909元的标准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为1.98%(银行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率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及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处理的意见 武劳社〔2006〕2号 医疗保险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保处(东湖分局): 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及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各社保处应采取措施,对本辖区用人单位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对未参保的单位下发参保通知单,特别是对目前有缴费能力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其参保;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促进其参保。 二、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于2006年12月31日前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到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 (二)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到在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三、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办法》(武劳社[2001]128号)第三条第(二)款的第8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请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武劳社[2001]12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二○○六年 元月十六日 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示内容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八个社会保险管理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以下简称流动窗口)是办理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专门窗口,根据职责范围,现将流动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内容和程序公示如下: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在流动窗口参保。 1、在本市城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及帮工; 2、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终止、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后自谋职业的; 3、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 4、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后自谋职业的; 5、在本市无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自谋职业者; 6、在本市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并自愿参保的失业人员。 (二)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在流动窗口参保。 1、原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继续参保,现要求续保的人员; 2、凡在年满50周岁以后与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干部岗位或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3、凡年龄未满55周岁,与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干部岗位或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二、办理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 1、原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流动窗口继续参保时,需先审核个人帐户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档案托管证明(无法出示档案托管证明的,应提供原始职工档案),再办理续保登记。 2、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的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时,需先审核原始职工档案,再办理参保登记。 3、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自谋职业者,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审核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上述人员的参保(续保)登记时,应为其建立完整、准确的基本信息库。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参考《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和《个体工商户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申报缴费标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上述参考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调整和公布。 2、流动窗口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实行邮局代收,参保人可以凭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的邮局存折到就近的邮局存入一定资金,邮局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月划款。 3、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对于原干部岗位或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流动窗口参保的,凡45周岁以下的人员,必须缴费至50周岁;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50周岁以下的人员,从其转入流动窗口参保开始,必须缴费满5年;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人员,必须缴费至55周岁。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延长其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规定只适用于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4、凡属于我市统筹范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应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帐户利息。 补缴标准: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其参保当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和《个体工商户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执行,个人帐户利息补缴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补缴起始时间:凡原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实际欠费时间补缴。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为1995年1月1日;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职工为1995年7月1日;原街道集体企业职工为1998年7月1日。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1995年1月1日以前辞职或辞退的为1995年1月1日,在1995年1月1日以后辞职或辞退的为辞职或辞退之日。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应为参保人员设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并以参保人的身份证号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用于记载参保人的缴费记录和划入帐户的部分,作为其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2、从1998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比例记载。此时间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在流动窗口参保时,凡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帐户利息的,个人帐户按规定相应补记。 3、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分户打印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通知参保人核对,并由本人保存。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储存额参考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计息1次,息金转为积累额。具体利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1次。 5、参保人员在市内变更经营或工作地点,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于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重新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前后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调出本市,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全部随同转移,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储存额只转移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 非本市户籍或本市非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后流动到外地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按规定转移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农村的,其个人帐户可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本人养老,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提前支取: (1)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本人一次性领取; (3)退休后未领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按照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不同,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分别是指: (1)凡作为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参保的,从本人全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的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基数的16%,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2)凡作为企业职工参保的,其个人缴纳并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目前为缴费工资基数的2%至5%。 五、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有关规定 1、凡在我市实施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及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从事自谋职业的流动就业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2、凡按规定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的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并按规定补缴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我市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单位的缴费年限可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审批退休及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办理退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凡按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退休年龄顺延);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对被认定为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对于在我市统帐结合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从事自谋职业的流动就业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申请办理特殊工种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条件 企业改制后转入流动窗口参保的人员,申请办理因从事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述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过去在企业中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符合国家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过用工名册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及发放 参保人符合办理退休审批的条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分别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或新参保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2、实施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工龄+调节金+综合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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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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