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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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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信规划委〔2004〕1号信阳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平桥工业城、南湾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制定的《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四年十月六日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信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

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
信规划委〔2004〕1号信阳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平桥工业城、南湾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制定的《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四年十月六日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信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三)。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录四》)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凡《附录四》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八条建设单位征用城市土地,需征至规划道路中心线。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四》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成片开发的建设基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录五《建筑容量指标表》(以下简称附录五)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附录五》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对未列入《附录五》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五》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第十四条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一《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但增加的建筑总体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表一: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容积率每提供一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川)FARV1.32.01.3三FARV2.42.42.4三FARV3.52.83.5三FARV4.53.2FAR>4.54.0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两栋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其正向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0.7倍。建成区改造确有困难时,经规划批准允许后可适当折减。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见附表二。表二: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060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其中L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方位为正南(0°)偏东、偏西的方位偏角。二)相互垂直布置的面宽超过30米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1、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2、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1、处于南北方位的,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面宽大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3倍。2、处于东西方位的,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15倍。(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控制。(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5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六)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3、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第十七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二)侧面同时有居室窗户的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8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11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5米。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房、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倍,最低不小于12米。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按南侧建筑的0.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2、两栋建筑处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5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三)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理,但不应小于消防间距。第二十条规定: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二)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的规定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以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界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间距的规定决定退让。低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4米,多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米,中高层、高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米。(二)各类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间距的规定决定退让。次要朝向建筑低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多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5米,中高层、高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米。见附录七《建筑离界距离图示》。(三)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不得小于2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性质以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道路红线外有绿化隔离带,按绿化隔离带外侧控制。具体指标见附录八《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附录九《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附录十《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在视距三角形用地以内不得有高于0.8米的视线障碍物。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时,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25米,并应留够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的交通。3、通透式护栏、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允许建筑物在沿路一侧外挑出的雨蓬、阳台、挑檐、招牌、灯饰等其底部标高应大于4.5米。允许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设置的围栏、花坛、建筑小品、地下室外出入口及建筑物照明地灯等设施,应在建筑平面设计中明确,经规划部门严格核查后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10米。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二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已有规划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没有详细规划的,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距离不小于10—15米。第二十六条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另设专项报批。沿铁路两侧新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二)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5米TOC\o"1-5"\h\z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2、市区和城市人口密度较大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二)电力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不得小于0.75米。第二十八条10KV配电线路依据城市道路网分布情况架设,其预留走廊和电缆廊道为南北向道路设置于东侧,东西向道路设置与南侧。第二十九条通信线路全部采用地下管道,电缆敷设于市区南北向道路的西侧,东西向道路的北侧。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三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明确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180第四十一条城市各项建筑项目的设计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绿化广场和绿化景点,报建的规划绿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八章停车场地第四十二条停车场地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最小停车位应不少于本规定附录十一《停车车位控制表》的控制指标,并且保证有不少于20%的室外地面停车车位,经审定的室内、室外停车场地建成后不得改做它用。第四十三条在规划用地计算指标时,机动车地面停车每车位不小于25平方米,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库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摩托车每车位不小于2.5平方米;自行车每车位不小于1.5平方米;在场地设计时,必须按规范要求排出车位。第四十四条本章中规定的汽车停车用地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专业车队所需的机动车停放面积。第九章特别地区补充规定第四十五条在特别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本章的补充规定执行。特别地区主要包括:浉河两岸、312、107国道市区段、城市出入口、车站广场、文物旅游景点等。第四十六条浉河两岸基地(一)范围浉河源头至京珠高速公路及两岸纵深外沿100-300米。(二)本地区用地性质以旅游、金融、商业、居住、文化、娱乐、体育为主,不能建设有污染环境的项目,该区域各项建设按详细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第四十七条312国道、107国道市区段道路红线两侧各规划100米控制带,控制带内的建设按详细规划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出入口中心城区外环交叉口形式为立交的,距交叉桥边线100米范围内的建设按详细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第四十九条车站广场按车站广场专项详细规划进行控制建设。第五十条规划控制建设。文物旅游景点及历史文化街区按文化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总平面设计、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信阳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录一:术语说明1、征地面积: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其中包含水体面积)。2、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3、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4、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5、绿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6、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7、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8、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住宅建筑指一至三层。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住宅建筑指四至六层。11、中高层住宅建筑:指七至九层。12、高层住宅建筑:指十层以上,其他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13、单元式办公建筑:指由根据使用需要确定一种或数种平面尺寸组成带专用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构成的且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14、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15、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16、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17、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18、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9、视距三角形:指为使司机驾车驶至道路交叉口能看清交会车辆,以避免可能发生碰撞而需的最小停车视距在交叉口平面图上而构成三角形。20、会车视距:指在城市干道上对向行的车辆在同一车道上互相见到而又来不及错让时,必须双方均采取制动刹车所需的最短安全距离。21、停车视距:指车辆在同一车道,突然遇到前方障碍物(如横越车道的行人、等维修的路面坑洞,违章堆料以及不正常的非机动车临时占道等)而必须及时刹车时,所需的安全停车距离。附录二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2、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指标按(附录五)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的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控制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任意方向的净宽在5米以上,实际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c、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d、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e、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f、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g、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F=Mx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他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N=0.7.。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0.5米至+12。0米时,N=1.5、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当建筑物同一立面上的阳台总长度超过该面宽的1/2时,建筑间距以阳台的外边线计算。坡度大于36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间距。6、建筑高度计算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见附录六):(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附录六):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附录六)(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含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附录六):坡度大于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附录六)。(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4)居住建筑底层的杂物房或车库,按其层高的1/2计入建筑高度。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代号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i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l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ll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i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i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城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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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另U。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l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米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i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I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i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和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3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G1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ll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gi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i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用地DI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l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i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3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3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施月壬设耳地工业用地仓丿用-诸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类R1第类R2第类R3办公商业C1C2科教文卫C3C6第类M1第类M2第类M3普通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1低层独立式住宅VVOXOXXXXXXXX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VVOXOXXXXXXXX3多层居住建筑XVVXOOXXXXXXX4高层居住建筑XVOXOOXXXXXXX5单身宿舍XVVXVVOXOXOXX6商住综合楼XVVVOOXXXXXXX7居住小区教育设施VVVVOXXXXXXX8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OVVOVVXXOXXXX9居住小区综合修理店VVOOVOXOXXXX10小型农贸市场VVXXVOXOXXXO11小商品市场、综合市场VVOOVOXOXXXO12居住小区文化设施OVVVVOXXXXXXX13居住小区体育设施VVVXVXXXXXXXO14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VVVXVOXXXXXXX15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VVVVVVVOVOVXO16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VVVOVVOXOXOXX17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行政办公建筑VVVVVOXXXXXX18商业服务VVVXOOXOXXXX19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OOOVXXXXXXXX20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OOVXXXXXXXXO21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OXXVVXXXXXXO22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OOXVOXXXXXXX23居住区级以上金融、保险设施VVVXOOOXXXXX24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OOVOOXXXXXXX25旅游宾馆OOVOOXXXXXXX26一般旅馆、招待所OOVOVXXOXXXX27商贸市场、工业品市场XOXXVOXVXXXX2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XXXVVXXXXXXX29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OOOVVOXOXXXX30科研设计机构OOOVVXXXXXXX31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VVXOXXXXXXXX3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XXXOXXXXXXXO33对环境有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OVXOVOXVXOXX34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XXXXOVXOXOXX35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XXXXXXVXXXXX36普通储运仓库XXXXVOXVXOXX37危险品仓库XXXXXXXXVXXX38社会停车场、库OOVOVVOVXVXO39加油站OOOOVVXVXVXO40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XXXXVVXVXVXX41客、货运公司站场XXXVVXVXVXX42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XXXXVVXVXOXX43污水处理厂XXXXXXVOOVXO44殡仪设施XXXXXXVOOVXO45其他市政公用设施XXXXXVOOVOVXO注:“丿”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附录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f用地面积\\m25000以下5000mWSv1f\\未建成\\未建成区建成区区建成\建容建筑容建筑容建筑1筑控制标.指••密积率密积率密积率密度度度度DDDDFA(FA(FA(用地类型(RRR%%%%))))180.3180.4150.318低层独立式住宅200.4220.180.4205250.5250.6220.525其他底层居住建筑350.9381.230.8352多1.中251.4305221.325高层302.0352.281.83021.高221.8288201.823层253.0303.252.8280-一一1.多层221.205201.025301.9352.301.8352500015000mWS<30000m30000以上戈区未建成区建成区未建成区建成区建建建建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FAD(%FAD(%FAD(%FAD(%FARRRRR))))10.0.3150.3180.450.41850.5180.4200.510.5200.8620.0.8220.5250.800.62581.2300.8321.220.9351.0021.1.3221.2251.321.12553—2.0281.6302.022.0302.821.8201.6231.8201.6222.13.0252.82.83.0223.0283.521.1.2201.0281.201.02551.9301.8351.831.8352.01筑高层22351.83.830402.04.520300.63.525352.04.520301.53.525352.04.520281.35—4.020322.35.3宾1.21.馆多1.2254201.2251.2201.2251.201.220222301.9352.301.8352.0301.8351.831.8352.酒层店单101元式2.22.办公高层221.8250201.8201.8201.4202.001.8200室353.5404.303.8354.0303.5354.023.8324.建584筑1.21.多1.6306251.4251.5251.4281.551.525530商层402.2452.352.0402.5352.0402.842.4452.业507建筑2.22.高301.8300252.0252.0252.2252.052.3253层403.0453.354.0404.5354.5404.544.5405.5021.21.多1.4308251.381.5251.2251.301.225525层322.1352.301.8352.0301.8352.031.8352.5052.22.高251.8300201.8251.8201.8251.801.8250层303.2353.303.0353.5302.8353.534.0324.5020.低1.40.88400.945400.8401.0400.8401.01.0451.层002多层351.5401.8301.3351.4301.2351.4351.21.6401.21.6普通仓库低层350.935000.8321.0280.8321.0400.81.0450.81.2多层301.4351.5281.2321.4281.2321.4351.21.5351.21.5公共绿地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附录六建筑髙度计算图示挑檐屋面女儿墙屋面平屋面Ec155儿緬B擔口拯出克度H^c+B辰励按度小56度B険口粧出克度圈〔也)H自室外世側篦至女儿昭顶H=Hc+B聊录七埶离界距寵示住1T_;片z~u—fr:—U—7匚匚匚三—HZH:住面蛊<1圧3□米的建氛主奏,灰睾面宽大于"等于3口米的建筑南j匕向布置主要,孜靈朝向迺界L眈I:Ih:匸主一打打打召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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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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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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