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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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篇一: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措施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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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友好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措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居住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四条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县级组织、乡镇负责、部门共责、统一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职责,协调处理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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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一站多能”格局模式,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机构(站点),充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工作机构(如下简称综治办)。综治办应当加强辖区社会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机制,详细负责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一员多能”工作格局,统筹整合基层辅助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流感人口专职协管员、安监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等政府部门辅助人力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综合运用”模式,人、财、物统一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足依托原有网格划分和人员构成基础,将增长辅助力量科学分派每个基层网格,以驻村(驻格)干部为主,原有网格力量、新增网格辅助力量亲密配合,贯彻各项出租房屋及流感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立案、队伍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第七条专职管理队伍直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专职队伍业务指导,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申报或者立案有关材料,采集、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基础信息,实地检查居住出租房屋与否具有安全条件,对商品房屋租赁协议进行登记立案,对非商品房屋租赁进行申报登记,督促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 (二)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和流感人口平常管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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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及时抄告有关职能部门; (四)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从事波及治安、消防、建筑构造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抄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整改居住出租房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第九条小区、村居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下,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辖区居住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等各类基础信息采集、登记,对出租人申报出租房屋基本状况进行初审,及时将各类基础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做好辖区居住出租房屋平常检查和管理,做好治安、消防、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安全等隐患排查、责任告知和信息上报工作,查验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和安全防备等状况; (三)及时记录平常检查状况,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法制等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公安、消防、住建(房管)、安监、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指导、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小区、村居贯彻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波及居住出租房屋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和基层派出所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答复办理成果。 第十二条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租赁协议登记立案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行为;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答复办理成果。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答复办理成果。 第十四条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房屋中介机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运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答复办理成果。 第十五条城管与行政执法、住建(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用于出租违法建筑物;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答复办理成果。 第十六条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居住出租房屋,及时采用对应措施,防止因违规用电用气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原则 第十七条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室内不得设置仓库、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三)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含); (四)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居住出租房屋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 (六)3层(含)以上房间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七)居住间应当放置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八)每层至少配置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4公斤以上)且应当设在便于取用部位; (九)30人(含)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 第十八条商品房屋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应当对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变化房屋内部构造分割出租;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备室不得作为居住间出租。 第十九条整幢改建式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20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4层(含)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宽度不不不小于1米,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二)居住出租房屋为3层(含)以上,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室内金属梯; (三)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第二十条自建房内设置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居住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用房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疏散楼梯; (二)居住间与疏散楼梯之间隔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三)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第四章登记立案 第二十一条居住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 (三)违反规定变化房屋使用性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出租其他情形。 篇二:租房协议怎样立案 篇一: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 二、政策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措施》(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三、受理条件居住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小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协议登记立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租赁协议,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协议登记立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立案部门办理租赁协议登记立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租赁协议登记立案。四、申请材料:租赁协议登记立案新增(fd0004)提交如下资料:租赁当事人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协议后,申请新增登记立案应提交如下资料:1.租赁协议登记立案申请书(原件);2.租赁协议(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租赁当事人签订居住房屋转租协议后,申请新增登记立案应提交如下资料:1.租赁协议登记立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协议(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书面资料(原件)。租赁当事人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后,申请新增登记立案应提交如下资料:1.租赁协议登记立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协议(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立案情形波及委托办理,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2.受理人员核验有关申请资料;3.符合规定,发放立案告知书。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协议原件(收原件) 规定: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协议出租人必须填所有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协议有效,需包括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络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阐明状况。(注:提供租赁协议需收原件) 4.租赁协议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立案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佳所有填上。 二.所有产权人身份证(查对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到场,不到场写委托书)规定: 1.出租人为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所有承租人身份证(查对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到场,不到场写委托书)规定: 1.一张身份证正背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查对原件收复印件) 规定: 1.重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协议上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一样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所有产权人死亡或其中一种产权人死亡,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申请表。(收原件) 规定: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有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仍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协议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第xxx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出租人xxx与承租人xxx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已登记立案。 房屋坐落:xx区xx大街x号x号楼xxx室 出租面积:xxx平方米房屋用途:xx 租赁期限: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篇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所需材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协议原件(收原件) 规定: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协议出租人必须填所有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协议有效,需包括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络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阐明状况。(注:提供租赁协议需收原件) 4.租赁协议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立案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佳所有填上。 二.所有产权人身份证(查对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到场,不到场写委托书)规定: 1.出租人为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所有承租人身份证(查对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到场,不到场写委托书)规定: 1.一张身份证正背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查对原件收复印件) 规定: 1.重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协议上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一样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所有产权人死亡或其中一种产权人死亡,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申请表。(收原件) 规定: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有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仍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协议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协议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佳在协议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协议,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房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将等原协议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仍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三:办理房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找到一种办理租赁协议登记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征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此外要注意尚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所有共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2)房屋租赁协议上有中介章话还要提供中介企业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谢谢gxy)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应缴费用:登记费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协议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房子产权证上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立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假如产权证上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所有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证明有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