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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Revisedat2pmonDecember25,2020.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Revisedat2pmonDecember25,2020.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建立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四、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利用“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转变管理方式、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等多种方式,对《细则》进行全面解读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甘肃省教育厅2014年1月23日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2.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3.负责印制、审核普通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2.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档案。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本县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省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入学。第六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普通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要按照学籍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批、核准学生学籍号、学籍辅号。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本学段毕业。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原学籍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籍辅号编码采取11位数,由“入学年份码(2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辅号的生成规则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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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居民户口簿》的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由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一节一般变动第十六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核准更新。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第十九条学生到境外就读,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二节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见附件),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认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第二十四条转学学生电子档案的转移,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纸质档案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转学:(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二)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一般不予转学;(三)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第三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登记。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学生因其他原因休学,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第三十条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家长送学生复学。第四节辍学与退学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学生动员返校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无条件接收辍学或退学再复学的学生,并安排其插班在辍、退学时相应的年级就读,并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第三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一)除不可抗力外,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四)本人及家长申请退学的;(五)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应予以除名。凡退学、除名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四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毕业证书或完成证书。第三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结业、合格标准按照《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甘教基〔2010〕41号)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甘教基〔2011〕47号)相关规定执行。当年结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一年,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结果达到毕业标准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结业一年后,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结业学生仍可凭《结业证书》报名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全部达到要求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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