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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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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

浙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二)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5)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输变电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6)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三)许可程序与期限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4、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四)资质审查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7、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9、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内的相关信息为准,未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人员将不予认定。二、申请资料有关要求(五)一般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等书面申请资料。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则至少应提供三套申请资料。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六)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提交相应材料: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6、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三、资质证书(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规则见附件5。(八)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九)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原资质证书并销毁。(十)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十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1、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资料详见附件6。2、其它内容变更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6。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十二)资质证书的延续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四、监督管理(十三)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十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十五)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十六)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十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十八)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十九)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二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按原标准执行,延续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所需资料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发[2012]259号)要求提供。(二十一)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二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二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二十四)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等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二十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要求另行通知。六、其他(二十七)资质标准修订情况1、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2。2、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二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同时废止。八、舟山、义乌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附件:1、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2、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3、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一、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中央建筑业企业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共家,具体名单如下:序号企业名称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三、企业资产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四、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岗位证书涵盖的岗位名称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等11类。岗位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为准。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为准。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五、技术装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六、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附件2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序号原专业承包资质类别修订情况1地基与基础工程保留2土石方工程取消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保留4建筑幕墙工程保留5预拌商品混凝土变更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6混凝土预制构件取消7园林古建筑工程变更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8钢结构工程保留9高耸构筑物工程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10电梯安装工程取消11消防设施工程保留12建筑防水工程与“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13防腐保温工程与“建筑防水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14附着升降脚手架变更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15金属门窗工程取消16预应力工程取消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保留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变更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19爆破与拆除工程取消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与“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1环保工程保留22电信工程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3电子工程与“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4桥梁工程保留25隧道工程保留26公路路面工程保留27公路路基工程保留保留。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变更为28公路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监控系公路交通工程统、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合并为公路机电工程分项29铁路电务工程保留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保留31铁路电气化工程保留32机场场道工程保留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变更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楼弱电系统工程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保留35港口与海岸工程保留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程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7航道工程保留38通航建筑工程保留39与“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水上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0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港口装卸水上交通管制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保留安装工程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保留装工程44河湖整治工程保留45堤防工程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46水工大坝工程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47水工隧洞工程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核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53装工程管道工程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变更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保留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消保留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保留取消保留附件3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序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号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1综合资质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3公路行业公路工程4铁道行业铁路工程5水运行业港口与航道工程6水利行业水利水电工程电力行业7电力行业电力工程煤炭行业冶金行业8建材行业矿山工程核工业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9冶金行业冶金工程建材行业10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化工工程11石油)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市政公用工程12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通信)13机械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机电工程(电子)附件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身份证号学历所学专业从业简历本人完成施工项目概况起止完成项目的项目规模项目本人在工程项序号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指标地址时间目所担任职务及资质等级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我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上关于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业绩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本人签字:年月日注:申报企业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附件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按类别统一编码,证书编码由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编码规则如下:1、第1位为证书类别码:“D”表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字母后加“W”,“DW”代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2、第2位代表资质许可机关,“1”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2”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代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第3、4位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代码: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第5至9位为顺序码。5、第10位为校验码,由电脑根据设定的逻辑规则生成。例1:“D132000058”,表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江苏省,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的顺序号为“00005”,校验码为8。例2:“D232000057”,表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江苏省,资质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该企业在江苏省(包括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的顺序号为“00005”,校验码为7。附件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序申报材料号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2档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3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8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10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11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首简遗次增升延换单失申项级续证变补请更办√√√√√√√√√√√√√√√√√√√√√√√√√√√申请事项重新核定不符合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跨跨企业合企业全国有简化审并(吸企业企业省市资子公批手续收合并改制外资变变司间重情况的及新设重组退出更更组分立合并)分立√√√√√√√√√√√√√√√√√√√√√√√√√√√√√√√√√√√√√√√√√√√√√√√√√√1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含社保缴费凭证)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含社保缴费凭证)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27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28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29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3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32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3改制、重组、分立等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复印件√√√√3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3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注: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2、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4、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5、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30项;6、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项;7、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8、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第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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