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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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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PAGEPAGE4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编号铁总运2017164紧急程度□特急□加急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签发:----------------------装---------------------订---------------------线---------------------会签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合法性审查:办公厅复核:办公厅核稿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综合处核稿拟稿单...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PAGEPAGE4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编号铁总运2017164紧急程度□特急□加急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签发:----------------------装---------------------订---------------------线---------------------会签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合法性审查:办公厅复核:办公厅核稿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综合处核稿拟稿单位主办处室审核拟稿人姓名石磊运输局电话41352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附件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主送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印制份数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6月30日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注:将“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注:删除了第一句“在铁路运输中”,增加了“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注:增加了红色字体内容第1类爆炸品。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第2类气体。第2.1项易燃气体;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1项易燃固体;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项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1项毒性物质;第6.2项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高温物质;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1)。注:取消了《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七条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第八条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第九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第十一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第十三条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第二章办理限制管理第十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下同)、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三种:注:增加了红色字体内容(一)站内办理站:仅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二)专用线接轨站:仅在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三)兼办站:在站内和接轨的专用线均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第十五条办理站除应执行铁路货场、专用线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要求。注:“《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取消了书名号第十六条青藏线格拉段等海拔超过3000m的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装运车辆符合高原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二)办理站、托运人根据高原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三)所有有人值守的车站均应配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四)运输需要押运的危险货物时,应配备适应高原缺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的押运车辆。押运人员应接受高原体检和健康教育,合格后方可执行押运任务。押运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应急备品。(五)运输气体、放射性物质(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第十七条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办理站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第十九条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将“《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修改成“《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注:1.依照的法规增加了《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和《监督管理规定》,取消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2.增加了安全评价的内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3.增加了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4.取消了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3年一评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整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铁路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以下简称办理限制)中管内增加或修改内容,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站内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办理站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接轨的专用线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接轨站、专用线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专用线共用时,还应包括共用单位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等。第二十一条铁路局确认办理限制前,应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估意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铁路局应制定相关评估办法。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货物储运库房、装卸站台、堆场、雨棚等专用设施以及装卸机具、设备是否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消防、防雷、防静电、计量、安全检测、防护、储存、装卸、载运工具、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线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三)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等是否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是否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是否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四)是否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及管理制度。(五)是否制定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三条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应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交换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注:增加了红色部分内容取消了“应与铁路局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逐级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第二十四条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信息化档案目录》(附件2)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信息化档案并实行分类管理。铁路局应把信息化档案管理纳入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内容。第三章业务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注:对禁止运输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红颜色部分。删除了举例的品名“叠氮氨、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内填写“已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字样。第二十六条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铁路局应在其包装方法和包装标志满足危险货物要求,并使用整车或集装箱装载单一品名的情况下,批准其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铁危编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注:将包装、标志做为批准的前提,以前是要求符合规定。增加了“单一品名”的要求。取消了限使用棚车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如实表明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不得匿报、谎报品名、性质、重量,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对承运的货物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托运人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时,除依法不予承运外,铁路局还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注:增加了发现匿报、谎报后的处理措施。第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和铁危编号,在货物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格式1),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注:“信息化品名”修改为“品名”托运爆炸品或烟花爆竹时,托运人须相应出具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均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并在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相应标明“爆炸品”或“烟花爆竹”字样。货物运单包装栏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以下简称《包装表》,附件3)的规定填写相应的外包装和内包装名称。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与托运人每年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并将托运人名称、托运品名范围、协议有效期(起止日期)等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总公司运输局在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中公布。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时,铁路局应查验托运人提供的下列相关材料:(一)托运品名范围。(二)营业执照。(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业务的,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业务的,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放射性物质(物品)业务的,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对于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或经鉴定为危险货物,但未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或《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货物品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可不提交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注:原规定“凭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四)办理气体类危险货物运输的,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五)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六)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的有效期应在上述相应证照文书有效期内。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铁路局应通知托运人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托运人,由铁路局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中取消。第三十条铁路局应将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彩色照片存档,填写托运人登记表(附表1),建立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托运人的名称、办理的危险货物品名等发生变化以及换发证照文书时,应及时向铁路局提供新的证照文书等材料,重新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变更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托运人的证照文书未按规定换证以及被依法暂扣或吊销的,托运人应及时、如实向铁路局说明,铁路局应及时在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中予以注明,通知办理站不再受理业务,并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托运人未及时或如实向铁路局说明的,托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铁路局未及时或如实向总公司运输局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铁路局应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办理站受理危险货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托运人名称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相统一。(二)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发站还应查验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必要时,到站应进行复查。(三)经办人身份证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四)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以下简称特殊规定)。(五)发到站、办理品名、装运方式与办理限制相统一。(六)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七)经办人具有培训合格证明。(八)托运人具有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九)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十)其他有关规定。注:增加了第(二)项内容第四章运输包装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以下简称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则的要求,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特点相适应。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包装划分为三种类别:Ⅰ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Ⅱ类包装: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3\*ROMANIII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第三十三条包装不得重复使用(盛装气体类危险货物的钢瓶除外)。第三十四条包装和内包装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表》的规定确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材料不得与所装物产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二)充装液态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车及罐式集装箱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二章有关要求)。(三)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四)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五)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六)包装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第三十五条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规则的要求,使用的集装器具应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第三十六条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以下简称《包装标志》,附录1)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以下简称《储运标志》,附录2)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进出口危险货物在国内段运输时应粘贴或拴挂、喷涂相应的中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第三十七条包装应由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包装)的企业生产,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附件4)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附件5),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包装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包装检验报告。包装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放射性物质(物品)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的相关规定。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注:将原文“钢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修改为红色部分。第五章试运管理第三十八条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产品且货物性质不明确的,托运人办理运输时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属于危险货物时,应办理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手续。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托运人提交技术鉴定前,需填写《铁路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技术说明书》,格式2),一式四份。托运人对填写内容和送检样品真实性负责。托运人办理新品名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试运技术条件、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第三十九条托运人要求采用新包装(含改变包装,下同)时,应委托包装检验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危险货物新包装试运手续。托运人申请试运前,应填写《新运输包装申请表》(格式3),一式四份。托运人办理新包装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试运技术条件。注:取消了需要总公司批准改变包装的品名“氯酸盐、高氯酸盐、高氯酸、黄磷、电石”第四十条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试运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的特殊规定,由铁路局批准,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局、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书》和《新运输包装申请表》。试运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试运时,由批准单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试运前办理站、托运人双方应签订试运安全运输协议。新品名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比照铁危编号×××新品名试运,批准号×××”字样。新包装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新包装试运,批准号×××”字样。试运时间2年。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办理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建议应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纳入正式运输。第六章运输及签认制度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装运时,同一车限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爆炸品、硝酸铵、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钢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P64、P64A、P64AK、P64AT、P64GK、P64GT、P70等竹底棚车或木底棚车装运,并应对门口处金属磨耗板,端、侧墙的金属部分采用非破坏性措施进行衬垫隔离处理。如使用铁底棚车时,应经铁路局批准。毒性物质限使用毒品专用车,如毒品专用车不足时,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铁底棚车装运(剧毒品除外)。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品名、性质、作业安全事项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对车辆采取防溜、防护措施。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倒放、卧装(钢瓶等特殊容器除外)。装卸车作业要求如下:(一)装车作业。1.检查车辆。检查车种车型与规定装运货物相符,查看门窗状态、进行透光检查,确认车辆状况良好。2.检查货物。检查货物品名、包装、件数与货物运单填写是否一致,以及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规定。3.装车作业。传达安全注意事项及装载方案,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装载货物(含国际联运换装)不得超过车辆(含集装箱,下同)标记载重量及罐车允许充装量,严禁增载和超装、超载。4.装车后工作。检查堆码及装载状态,查验门窗是否关闭良好,做好施封加锁工作等。(二)卸车作业。1.检查车辆。车辆状态及施封检查,核对票据与现车,确定卸车及堆码方法。2.卸车作业。传达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及卸车方案,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3.卸车后工作。在收货人清理车辆残存废弃物后,对受到污染的车辆,及时回送洗刷所洗刷除污。清理车辆残存废弃物交由收货人负责处理。因污染、腐蚀造成车辆损坏的,要按规定索赔。第四十三条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应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存放时要求按类、项区别专库专用,如不同类项的危险货物确需同库混合存放,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以下简称《配放表》,附件6)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根据危险货物特殊性质,在调车作业和运输编组隔离、车辆技术检查、整备、检修等技术作业中需采取特殊防护事项,要有明确规定,并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运输单据和货车上的表示方式见特殊防护事项表(表6-1)。派有押运员的成组危险货物车辆,要求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发站应在该组车辆每一张货物运单、货票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并将该组票据单独装入封套(剧毒品除外),封套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表6-1特殊防护事项表特殊防护事项货车上的表示运输单据上的表示《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附件7)中规定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的货车在货车两侧插挂“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表示牌在货物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字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中规定编组需要隔离的货车①在货车表示牌上要记明三角标记②未限定“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可用货车表示牌背面记明三角标记,并插于货车两侧在货物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规定的三角标记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中规定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在货车表示牌上记明“停止制动作用”字样在货物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停止制动作用”的字样第四十六条装运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由货车车辆段组织相关运用作业场派员关闭截断塞门并施封,封上应有“停止制动”字样,车站在货票上注明“停止制动”。到站卸车后,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由货车车辆段组织相关运用作业场派员拆封,并确认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技术状态良好后开启截断塞门。注:1.“车辆段派就近的列检作业场人员”修改为“组织运用作业场派员”2.取消了列检“现场检查确认后”再施封或拆封的要求。3.取消“施封后,要求车辆段做好记录,同时到站车辆段。到站后,到站车辆段通知发站车辆段销号”。4.增加了拆封后要“确认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状态良好”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应快装、快卸、快取、快送、优先编组、优先挂运。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需要看护的重点危险货物,由车站派员看守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第四十八条爆炸品、硝酸铵、剧毒品(非罐装、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气体类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作业应按规定程序和作业标准进行并签认。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签认单保存期半年。运输签认制度的有关要求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格式7)、《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格式8)、《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格式9)办理。货检站未产生货检作业时,可不进行签认。第七章押运管理第四十九条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押运。装运剧毒品的罐车和罐式箱不需押运。其他危险货物需要押运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条押运员应当掌握所押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载运工具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押运员押运时应携带培训合格证明,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应遵守铁路运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对自身安全和所押运货物的安全负责。(二)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押运时应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信、检测、维护等工具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押运。押运员执行押运任务期间,严禁吸烟、饮酒及做其他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情。(三)押运员在途中要严格执行全程押运制度,认真进行签认,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押运员在区间或站内向押运间外投掷杂物。对押运期间产生的垃圾要收集装袋,到沿途有关站后,可放置车站垃圾存放点集中处理。(四)押运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及施救措施,在运输途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铁路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气体类危险货物押运员应对押运间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破损严重的要及时向所在车站报告,由车站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按规定予以扣修。对门窗玻璃损坏等能自行修复的,应及时修复。押运员应按《气体类罐车押运员携带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目录》(附件8)携带相关工具备品及证件。押运间仅限押运员乘坐,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乘。运行时,押运间的门不得开启。押运间内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与押运无关的物品。对未乘坐押运员的押运间应锁闭,车辆在沿途作业站停留时,押运员应对不用的押运间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十二条发站要对押运工具、备品、防护用品以及押运间清洁状态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运输。第五十三条车辆在检修时,要严格按有关规程加强对押运间检查、修理。在接到押运员的故障报告后要及时修理。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检修完毕出厂前,罐车产权单位应主动到检修单位,按规程标准对押运间检修质量进行交接签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押运间状态良好。第五十四条押运管理工作实行区段签认负责制。货检人员应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签认内容见《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附表21)。托运人再次办理运输时(含应押运的气体类罐车返空)应出具此登记表,并由车站保留3个月。对未做到全程押运的,再次办理货物托运时车站不予受理。第五十五条运输时发现押运备品不符合要求,押运员身份与携带证件不符或押运员缺乘、漏乘时应及时甩车,做好登记,并通知发站或到站联系托运人、收货人补齐押运员或押运备品,编制普通记录后方可继运。第五十六条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押运方式、车辆及人数规定:(一)气体类6辆重(空)罐车(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押运员不得少于2人。每列编挂不得超过3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原则上需要用普通货物车辆隔离)。(二)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4辆(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三)硝酸铵4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四)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每车2人押运。上述车辆编组隔离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关于铁路车辆编组隔离的规定。派有押运员的车辆,成组挂运时,途中不得拆解。注:原文是“《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现修改成技规的规定。不再重复制定。第五十七条新造出厂的和洗罐站洗刷后送检修地点的及检修后首次返空的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不需押运,但应在货物运单、货票注明“新造车出厂”“洗刷后送检修”或“检修后返空”字样。第八章保管和交付第五十八条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和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等场地。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雨棚、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险货物时,应符合《配放表》的要求。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第五十九条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等场地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货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建立健全值班巡守制度。仓库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锁闭,剧毒品、爆炸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应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第六十条对到达的货物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到及时交付货物,及时取送车辆。货位清空后,需及时清扫、洗刷干净。对撒漏的危险货物及废弃物,应及时通知收货人进行处理。对危险性大、撒漏严重的,要会同安监、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共同处理。注:增加了“安监”部门第九章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第六十一条办理站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防护责任制,针对本站危险货物业务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确定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防护标志。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器材需由专人管理,负责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有效。第六十二条办理站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安全与环保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总公司等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有效预防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第六十三条办理站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办理站应建立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营养保健待遇;按要求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休养等活动。第六十五条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等情况,按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等有关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第十章洗刷除污第六十六条铁路局应按照管内货车自局洗刷、减少空车长距离回送洗刷和环保达标的要求,新建或升级改造货车洗刷所。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卸后应清扫干净。下列情况应进行洗刷除污:(一)装过剧毒品的毒品车;(二)发生过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异味)的货车;(三)回送检修运输过危险货物的货车。第六十七条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应符合《铁路货车洗刷除污方法》(附件9)。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内注明品名及编号,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格式4)各一张。货车经洗刷除污达到要求后应撤除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合格证”(格式5)各一张,并填写《洗刷除污登记表》(附表17)。未经洗刷除污合格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第六十八条装过放射性物质(物品)的货车、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卸后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辐射监测机构)对α、β、γ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低于规定的限值,达到要求后方可排空使用。第六十九条对装过性质特殊、缺乏有效洗刷除污手段的货车,洗刷所应通知卸车站,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药物,再次洗刷处理。第七十条洗刷除污应具备的条件:(一)洗车台位数、洗车线的数量和长度应达到洗刷除污的能力需求。(二)洗刷除污的废水、废物处理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车洗刷废水处理技术条件》(TB1797)和《铁路货车洗刷固体废物处理技术规定》(TB/T2321)以及《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TB10079)等的要求。注:增加了红色内容(三)洗刷除污后的废水、废物的排放应达到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第十一章培训与考核第七十一条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管内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货检作业人员等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对持有《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铁路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以及货检人员等铁路从业人员,由培训组织单位在证书的“资格性合格证”中予以登记并签章。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涉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以及改变运输条件或应用新技术设备时,应组织进行专题培训。第七十二条铁路局应督促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对企业运输员、押运员、经办人、装卸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七十三条技术业务培训主要内容:(一)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二)总公司、铁路局等有关文电规定。(三)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理论和劳动卫生与职业健康知识。(四)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及发展趋势。(五)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救援方法。(六)危险货物事故案例、环保应急处理案例分析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七)其他专项技术培训。注:增加了红色部分。第十二章危险货物货车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按照《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实行协议制管理。第七十五条采用自备货车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有危险货物专用线(或共用专用线)及专用储运附属设备设施,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设计内容一致。第七十六条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品名范围及车种要求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的特殊规定。未做规定的,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安全运输条件建议应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应在专用线内办理。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汽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轻质燃料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对擅自涂改铁路产权罐车标记装运限定之外品名的,要立即扣车处理,同时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厂、段修过期车辆不得装车运用。注:增加红色部分。第七十八条装运酸、碱类的罐车罐体为全黄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黑色水平环形色带;装运煤焦油、焦油的罐体为全黑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红色水平环形色带。装运黄磷的罐车罐体为银灰色,罐体中部无环形色带。装运其他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本底色应为银灰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环带上层200mm宽涂蓝色,下层100mm宽涂红色或黄色分别表示易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环带300mm为全蓝色时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罐体两侧环形色带中部(有扶梯时在扶梯右侧)以分子、分母形式涂装有货物名称及其危险性,如苯:。对遇水会剧烈反应,事故处理严禁用水的货物,还应在分母内涂装有“禁水”二字,如硫酸:。在罐体两端头两侧环形色带下方标志涂装时符合本规则附录1,规格:400mm×400mm。苯、粗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可用罐体涂打“苯类”字样的自备罐车运输;汽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轻质燃料油可用罐体涂打“轻油类”字样的自备罐车运输。第七十九条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一)气体类危险货物。1.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2.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等应与办理限制相统一;3.货物品名应与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4.托运人提供的《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以下简称《充装记录》,格式6)一式两份,一份由发站留存,一份随货物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5.罐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6.虽符合上述1~5项条件,但车辆检修时间过期、证件过期、车况不良、罐体密封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等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二)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时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不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应检查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格式11)和铁路罐车罐体检测报告。(三)其他类危险货物。其他类危险货物运输比照本条第(一)、(二)款相应规定办理。自备货车返空时,车站不再查验《过轨运输证》,其返空到站按空车托运人要求办理。第八十条气体类危险货物装车单位应具有轨道衡计量设备,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标记容积在80m3以上的应安装3台面轨道衡。第八十一条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应对空车进行检衡。充装后,需用轨道衡再对重车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但不得大于标记载重量;计算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量时,充装量以标记载重量为准。1.允许充装量的确定方法为:W计算=Φ·V标当W计算≥P标时,W许装=P标当W计算<P标时,W许装=W计算式中:W计算—根据重量充装系数确定的计算充装量,t;W许装—允许充装量,t;Φ—重量充装系数,t/m3;V标—罐车标记容积,m3;P标—罐车标记载重,t。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见表12-1。表12-1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表充装介质种类重量充装系数Φ(t/m3)液氨0.52液氯1.20液态二氧化硫1.20丙烯0.43丙烷0.42混合液化石油气0.42正丁烷0.51异丁烷0.49丁烯、异丁烯0.50丁二烯0.55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2.检衡复核充装量公式为:W空检≥W自重时,W实装=W总重-W自重W空检<W自重时,W实装=W总重-W空检要求W实装不得大于W许装,即:W实装≤W许装。式中:W实装—实际充装量,t;W自重—罐车标记自重,t;W总重—重罐车检衡重量,t;W空检—罐车空车检衡重量,t。第八十二条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密度、罐车标记载重量、标记容积确定充装量。充装量不得大于罐车标记载重量;同时要留有膨胀余量,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即允许充装量应同时符合以下重量和体积要求:1.允许充装体积:0.83V标≤V许装≤0.95V标2.允许充装重量:W=ρ·V许装≤P标式中:W—允许充装量,t;ρ—充装介质密度,t/m3;V标—罐车标记容积,m3;P标—罐车标记载重,t;V许装—罐车允许充装体积,m3。装车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罐车允许充装量的规定,防止超装超载。各铁路局要作出规划,加大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投入,防止罐车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超装超载,确保运输安全。第八十三条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不得超过2200mm。第八十四条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标记、文字应能清晰易辨。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作用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气体类危险货物充装前应有专人检查罐车,按规定对罐体外表面、罐体密封性能、罐体余压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后,充装单位应会同押运员复检充装量,检查各密封件和封车压力状况,认真详细填记《充装记录》,符合规定时,方可申请办理托运手续。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应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卸后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第八十五条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不允许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重新托运时,需经铁路局批准。危险货物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第十三章危险货物集装箱第八十六条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危货箱)除应执行铁路集装箱及其装卸场所、设施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危货箱仅办理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下列品类:(一)铁路通用箱。1.二级易燃固体。2.二级氧化性物质。3.腐蚀性物质。(1)二级酸性腐蚀性物质。(2)二级碱性腐蚀性物质。(3)二级其他腐蚀性物质。(二)自备危货箱。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品类。2.二级毒性物质。(三)危货箱装运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危险货物,以及使用罐式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建议(罐式箱还应提出框架静强度及冲击试验合格报告),报总公司运输局。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第八十七条自备危货箱投入运用前,铁路局应按《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编号登记簿》(格式10)进行登记并编号,编号方式如:哈TWX0001、京TWX0001、上TWX0001。注:增加红色部分第八十八条危货箱同一车限装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的危险货物;包装应与本规则要求一致。装箱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中倒塌、窜动和撒漏。运输时只允许办理一站直达并符合办理限制要求。第八十九条危货箱的堆码存放应符合《配放表》的有关规定。第九十条托运人托运危货箱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箱内所装危险货物品名和铁危编号。注:原文是“危险货物信息化品名”第九十一条车站办理危货箱时,应对品名、包装、标志、标记等进行核查,防止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在危货箱中夹带违禁物品。严禁在站内办理危货箱的装箱、掏箱作业。第九十二条托运人应根据危险货物类别在箱体上拴挂相应包装标志。拴挂位置:箱门把手处(罐式箱在装卸料设施适当位置)各1枚,箱角吊装孔各1枚,共计6枚,需拴挂牢固,不得脱落。标志采用塑料双面彩色印刷,规格为:100mm×100mm。第九十三条危货箱装卸车作业前,货运员应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性质及作业安全事项,作业时应做到轻起轻放,不得冲撞、拖拉、刮碰。第九十四条收货人应负责危货箱的洗刷除污,并负责撤除拴挂的危险货物标志。无洗刷能力时,可委托铁路部门洗刷,费用由收货人负担。洗刷除污相关要求比照本规则第十章有关条款办理。第九十五条办理罐式箱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货物品名等应与办理限制相符。限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含两用平车)运输。第九十六条罐式箱的标记、承运、介质充装、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要求比照本规则第十二章有关条款办理。第十四章剧毒品运输第九十七条剧毒品系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注明的剧毒化学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均实行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运输时采用剧毒品黄色专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印有骷髅图案。注:剧毒品的规定有所变化,原先是“《品名表》中第6类一级毒性物质。”未列入剧毒品跟踪管理范围的剧毒品不采用剧毒品黄色专用运单,但仍按剧毒品分类管理。注:删除了“整列运输剧毒品由总公司确定有关运输条件”第九十八条各铁路局要根据专用线办理剧毒品运输的情况,配齐专用线货运员。装车作业时,货运员要会同托运人确认品名、清点件数(罐车除外),监督托运人进行施封,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应在车辆上门扣用加固锁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到站卸车时,应与押运人、收货人共同确认封印状态,并及时与收货人办理交接手续。第九十九条车站货检人员对剧毒品车辆应作重点检查,用数码相机或手持机两侧拍照(如车号、施封、门窗状况),并存档保管至少3个月;运输过程中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共同清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生丢失被盗等问题,立即报告铁路局和总公司调度、货运部门及铁路公安部门。各级货运、运输等部门,要把剧毒品日常运输纳入每日交班内容,严格掌握发运、途中和交付的情况。第一百条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本章下同)运输实行三级计算机跟踪管理。(一)铁路剧毒品运输计算机跟踪管理应以办理站为基础,总公司、铁路局和车站,根据不同层次管理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二)计算机跟踪管理工作由总公司负责方案规划和监督指导,铁路局负责方案实施和日常管理,铁路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软件维护、更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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