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法律依据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法律依据

举报
开通vip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法律依据京石高速始建于1986年,93年全线贯通河北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实施方案专门针对征收相关规定:居民住宅及空闲地、荒山、荒滩、荒地、荒沟未利用/亩,林地/亩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告知的什么人,有没有相关证明与相关规定是否相符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是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如何回复的,对于农民及产权人额权益是否进行了保护3、组织征地听证:是否组织过,或告知过都是有谁参加4、签订协议:协议未签订是如何处理的,是不是不管不问,直接到当头用强制执行来吓退老百姓,是不是对老百姓提出的合理问题不管...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法律依据
京石高速始建于1986年,93年全线贯通河北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专门针对征收相关规定:居民住宅及空闲地、荒山、荒滩、荒地、荒沟未利用/亩,林地/亩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告知的什么人,有没有相关证明与相关规定是否相符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是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如何回复的,对于农民及产权人额权益是否进行了保护3、组织征地听证:是否组织过,或告知过都是有谁参加4、签订协议:协议未签订是如何处理的,是不是不管不问,直接到当头用强制执行来吓退老百姓,是不是对老百姓提出的合理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不管不问5、公开批准事项:对县政府弄虚作假的情况上级政府是否知道关于县政府受到表扬一事的不尽不实的相关问题口河北省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桥涵、路面工程施工JS3标项目部来源:中国公路建设时代网HYPERLINK"http://www.gljs168.com"www.gljs168.com时间:2012-12-0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少于30米,一般30米以内都属于拆迁范围高速公路施工对建筑控制范围内原有永久性建筑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定。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二、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国家在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性质。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据此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并不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而发生转变,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管理权仅限于对其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三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四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主要基于三种认识:一是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将其征为国有;二是国家没有必要用巨额资金征为国有予以闲置;三是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公路沿线群众仍可以种庄稼、搞养殖等。四、国外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法律规定。从国外立法看,在处理干线公路与沿线建筑物的关系上,多数国家也是通过划定建筑控制区域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在加强控制的同时,这些国家也注重采取疏导手段,通过完善乡村内部交通网络,并做好与过境公路的有效衔接,确保互不干扰。发达的乡村内部交通网络为居民出行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使得居民没有必要紧靠干线公路两侧建房,忍受噪声和尾气污染。如,《加拿大马尼托巴省公路及运输法》规定,未经部长授权,任何人不得在位于城市、乡镇或村落外的部属公路的38米内,建造、放置结构物或固定设备。《加拿大新布朗兹维克省公路法》规定,经政务会副总督同意,可以从公路用地的中心线算起划定不超过180米的控制线,任何人不得在控制线范围内建造或放置楼房、建筑物、构造物、储藏油罐、车道,或者除篱笆、告示牌之外的其他物体。《日本道路法》规定,为预防损坏道路结构和防止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可按照相关标准,将与道路相连接的区域指定为沿道区域,但不得将道路一侧20米外的区域指定为沿道区域;道路管理者指定沿道区域后,应及时公布其区域;当沿道区域内的土地、竹木或设施有损坏道路结构或妨碍交通的危险时,其管理者必须设置防止危险的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时,道路管理者可在责令该土地、竹木或设施的管理者,设置防止危险的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意大利第729号法令关于新建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规定》规定,根据已通过的法律方案,在高速公路沿线及入口处50米内禁止建造、翻建及扩建任何建筑。五、与《公路法》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内容相比较,本条例在以下方面予以了补充和明确:(一)关于划定主体。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主体,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多,且分布很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千差万别,因此,公路及公路两侧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也不相同。为了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制度更切合各地实际,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同时,本条例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这主要考虑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熟知公路运行安全要求和有关公路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熟知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此外,还有一层意思,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时,必须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相关权属登记证明,规划部门不得在公路沿线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筑规划等。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都不具有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权力。(二)关于划定原则。本条例对《公路法》确立的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节约用地原则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保障公路发展需要的原则。主要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宽度也要不断地提高和增加。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时,还要充分考虑今后公路拓宽、扩建的发展需要,否则将会大大增加公路升级和拓宽的难度,国家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拆迁费用,而且造成公路两侧建筑二次建设,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三)关于划定规则。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开始起算。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也从公路边沟外缘开始起算。这就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存在重叠,即公路边沟外缘起至少1米的范围既是公路用地,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强度,必然造成执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的问题。据此,本条例重新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规则,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从公路用地外侧起向外开始起算。(四)关于距离范围。《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国务院的规定主要是指《公路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这是国务院从行政法规层面规定的法定最小距离,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得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法定最小距离。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是公路的组成部分,但考虑到其结构的特殊性,对安全视距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划定其建筑控制区范围时,不能“一刀切”地按照法定最小距离划定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而是应充分考虑安全视距等要求,适当扩大划定的距离范围。高速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原有永久性建筑如何安排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准建筑区内徒弟的性质及用途公路建筑控制区相关概念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建筑“红线”距离的具体规定是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破脚护坡道、坡顶载水沟)外缘的最小距离,目前我国国道、省道、县道及乡道建筑控制区范围都已有了统一的标准,而高速公路尚无统一的规范,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自此以后,公路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路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的规定,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以下特征:(一)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系具有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范围依国务院规定。(二)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三)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以建成公路为前提,即先有公路后有控制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路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具有原则性,即同一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是相同的;同时又具有灵活性,即不同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可以不同。这些主要是由于划定的主体不同,各地的情况不同。但是,所有公路控制区划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公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类别的公路控制区均不应少于法定标准,即保底不封顶。公路控制区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并非实际征用地公路控制区有别于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属于国家建设用地,公路建设之前应先行征为国有,国有化后再进行建设,这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确要求。而公路控制区顾名思义即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对地上物实施控制,对所属土地性质未加限制。公路控制区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基于三种认识:一是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将其征为国有;二是国家没有必要用巨额资金征为国有予以闲置;三是土地权属性质不变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农民仍可以种庄稼、搞养殖等。但是,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行为和权利是受限制的,表现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建设,已有建筑物的翻建、改建、扩建受限,且有随时被责令拆除的风险,这是法律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价值评判的结果。基于此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公路的行使权利主要是基于对公路本身的所有权和对公路控制区的管理权,对公路控制区的管理权表现为已有建筑物的拆除、待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审批等。公路控制区为公路拓宽预留土地和公路通行安全而设立公路控制区的设立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升级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公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家的投资远不能达到新建公路的需要,只能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和改造,这就是国家设立公路控制区的基本出发点。设立公路控制区,可以减少国家扩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的征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二)是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公路运输的根本目标,而设立公路控制区有助于克服公路街道化、公路市场化,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殃及无辜。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给人以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的法律适用(一)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应以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位于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行使行政管理权。(二)土地征用不是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的前置程序,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没有必要。(三)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已有建筑物的法律定性,是对公路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政府的通知、通告属于依法履行职责,合法正当。(四)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应以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非法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五)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协商解决,基于双方自愿的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应予以确认。交通运输部回应司法解释(对应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yjdy_zwHYPERLINK"mailto:vyjdy_zw@agri.gov.cn"vyjdy_zw@agri.gov.cn我家房屋在修建高速公路离房屋在拆迁的范围内但是无人管理我该怎么办?我家房屋离高速公路只有十几米,每天修建高速公路的时候房屋内都在震动,特别是压路机,压路面的时候房屋内的震动特别大,我家才盖的新房子,等他们公路修建好了,房子也就快报废了,去找政府每次都说过两天去看看,可是一直没有人来。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立交桥、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拆除建筑控制区内既有合法建筑物,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300米、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外,不得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地下开采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修建、设置者承担。1987年公路管理条例前国务院发布临时实施国务院(第2512号)文件对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清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198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前,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的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的其它建筑和构筑物,除一般维修外,不得在原址进行改扩建和新建。有条件的地段要分期分批拆除,对自愿拆除的,相关部门按政策给予优惠,另批宅基地时要予照顾。(二)1987年10月1日后,在控制区内修建的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的其它建筑和构筑物,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有协议的严格按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批准机关责成建筑方无条件拆除,未经批准的上述建筑和构筑物,由地方政府牵头,限期拆除和搬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因公路改扩建或新建高速、高等级公路,由于资金、补偿和规划等原因,建筑及构筑物仍留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的,由地方政府牵头,交通、国土以及建设规划等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其建筑及构筑物的赔补偿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从事广告等活动,要严格审批,从严管理,严格按照公路交通技术规范进行,严禁影响公路交通行车安全。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由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1.0.6条规定:“1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l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足30米:前口子村村民有话说2012-07-1013:54:53来源:包头.北方新报有0人参与本报讯(记者贾敏敏宋美慧实习生倪势然)7月2日,家住昆区前口子村的刘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京藏高速公路前口子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施工方未征得村民同意强行施工。”7月3日,记者来到前口子村施工路段了解到,部分村民因无法忍受施工过程中的震动和噪音,搬迁到别处。刘先生说:“我们的房子是1998年建成的,京藏高速公路建于2003年。去年,高速公路开始扩建,施工方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公路建筑控制区缩小到十几米,不仅噪音扰民,有的住房甚至因此出现裂缝;而且,他们施工前没有提前公告,施工以来没人出面协调补偿事宜。”记者在刘先生家看到,他家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随后,记者对该村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进行测量,公路扩建用地外缘距离最近的民房地基只有2.9米,距离其他沿线民房地基只有十几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0米;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此,昆区昆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高明表示:“之前我们也不清楚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要求,后来有村民反映并提出拆迁诉求后,我们便据实上报了,目前正在等待批复解决。至于该村公路沿线民房出现裂缝一事,我们请了评估公司正在评估,评估后会根据受损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昆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照成说:“施工前,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划定了扩建红线要求红线之内的村民拆迁红线之外的村民无需拆迁,我们只是配合实施拆迁工作。目前,红线之内仍有2户村民对拆迁补偿存在异议,至今未拆迁,我们正在积极协调。有关红线划定的具体细节,需要到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包头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蔡建国告诉记者:“京藏高速公路前口子村沿线民房在高速公路始建前就已合法修建,所以不能按照规定的30米控制区范围要求。本次高速公路扩建控制区范围并不固定,根据沿线村庄建设情况会进行适当调整,就是前口子村扩建路段没有绝对红线。因高速公路扩建确实需要拆迁的,我们已配合当地政府进行通告,并且已经申请了补偿。沿线未拆除的民房,我们会配合当地政府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受损情况和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档为【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法律依据】,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青青子衿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1KB
软件:Word
页数:10
分类:高中语文
上传时间:2022-08-02
浏览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