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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证明住改商证明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证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兹证明有位于渝北区的住宅租赁给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此证明!年月曰说明:1>小区业主委员会盖章2、无业主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