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和《宁波市建筑工程某些差别性建筑面积计算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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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 由于原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某些差别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某些差别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原甬规字〔〕113号文献作废。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为进一步统一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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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根据。 一、根据与参照资料 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77号) 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期) 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项会议纪要〔〕2号、〔〕3号) 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行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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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简称“省房”] 二、容积率计算 (一)地下室 普通状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 建设项目配套停车库设立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如下,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别的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如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某些外,别的某些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层高 1、住宅建筑层高不不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设有套内楼梯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不不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公共入户门厅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办公室层高不不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门厅、中庭公共某些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客房层高不不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大堂、中庭公共某些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建筑层高不不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建筑层高不不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如下,建筑层高不不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5、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应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建筑内技术层(涉及设备层、转换层)层高不得不不大于4.5米,低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2.2米-4.5米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7、工业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 (五)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对外敞开室外空间。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设备平台只限一种,且未折算前建筑面积不适当不不大于4.0平方米。 按每居室配备设备平台1.0平方米原则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设备平台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设备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不不大于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室内居住房间)。 超过上述设备平台总建筑面积某些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六)飘窗 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立突出外墙窗。 当飘窗窗台高度不大于0.30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当飘窗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不大于0.8米时,按挑出外墙某些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建筑项目具有飘窗设计,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某些”,其建筑间距计算规则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七)阳台 凹、凸、复合阳台进深(取阳台维护构造外围至外墙外缘最大垂直距离)普通不得不不大于1.8米,不封闭阳台超过1.8米某些计算所有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错层式阳台建筑面积按“省房”4.3.1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需计入容积率。 (八)坡地建筑室外地坪标高计算 1、合用范畴 1)用地周边无现状或规划都市道路作为参照;都市道路与建设用地距离较大;用地周边都市道路纵断面高差较大; 2)对原有建筑基地地势改造较大。 2、计算规则 建筑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和车行出入口)至社区道路中轴线(两处高差不不不大于0.5米,不不大于0.5米时,则取距建筑出入口1.5米入户道路中轴线处设计标高)最小垂直距离处设计标高(当一幢建筑有几种出入口时,则取几种出入口设计标高平均值)作为该幢建筑室外地坪标高;如建筑出入口无垂直相应社区道路时,则以距建筑出入口1.5米入户道路中轴线处设计标高(当一幢建筑有几种出入口时,则取几种出入口设计标高平均值)作为该幢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以上述标高为计算参数,拟定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宁波市建筑工程某些差别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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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行细则(试行)》。现将该规范与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重要差别内容明确如下,如与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有出入,从其规定。 甬规字〔〕139号、甬规字〔〕17号、甬规字〔〕46号文献作废。 一、根据与参照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GB/T17986.2-) 2、《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行细则(试行)》[简称“省房”] 3、宁波市房地产协会房产测绘专业委员会《关于贯彻<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行细则>关于问题意见》(甬房协〔〕15号)[简称“市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简称“国建”] 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77号) 6、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期)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层高 建筑层高低于2.2米,不计建筑面积(“省房”)。 (二)坡屋顶 跃层、斜面构造屋:1、房屋屋顶为斜面构造(坡屋顶),顶层高度2.20米以上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2、跃层层高2.20米以上某些,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3、跃层、斜面构造屋层高2.20米以上外墙,1/2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另1/2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省房”4.3.11)。 阁楼(暗楼)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省房”4.3.12)。 (三)阳台 1、普通阳台 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和4.1.2)。 2、错层式阳台 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立阳台,形成阳台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不不大于或等于两个楼层,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1)。 (四)飘窗 1、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立突出外墙窗。飘窗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得不大于0.30米、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不大于2.2米;2、建筑项目具有飘窗设计,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3、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某些”,其建筑间距计算规则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当飘窗窗台高度不大于0.30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2)。 (五)架空层 1、层高2.20米以上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2、依山(坡)地建造房屋,运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围护封闭运用,整修有底板,层高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架空层中层高2.20米以上并加以围护封闭运用门厅、楼梯、电梯和水、电、排风管道井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7)。 (六)室外楼梯 属永久性构造有上盖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 无顶盖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2)。 1、属永久性构造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当上层楼梯覆盖下层楼梯时,其下层楼梯视作有顶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出主墙体外、未封闭、有围护构造、有顶盖楼梯挑平台,挑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挑平台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时,挑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挑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与挑平台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一致,且顶盖投影面积不不大于或等于挑平台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时,按少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3、广场式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用室外爬梯、挂梯、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13)。 (七)廊 1、与房屋相连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2、房屋间永久性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3、有柱或围护构造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计算(“省房”4.1.1)。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走廊,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2、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檐廊,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墙体,视为有围护构造檐廊);3、独立柱、单排柱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4、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2)。 (八)外墙外保温隔热层 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涉及外墙装饰贴面厚度,但涉及对墙体起保护作用普通抹灰层厚度(“省房”3.12)。 在实际操作中,外墙普通抹灰厚度(不涉及保温砂浆层)按设计单位阐明与实地测量计算,但最大值原则上不得不不大于2厘米。阳台边长测量,测至阳台主体维护构造外侧,不涉及阳台抹灰层厚度。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层,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市房”)。 建筑外墙外保温隔热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幕墙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她材料作装饰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装饰性幕墙、主墙体外幕墙均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14)。 (十)雨蓬 突出房屋墙面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3)。 (十一)设备管道夹层 房屋内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某些,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 层高不大于2.20米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建筑面积(“省房”4.1.3)。 技术层、夹层、插层:层内夹层、插层等,当夹层、插层层高和剩余层高均在2.20米以上,两某些均计算建筑面积;当其中一种某些层高局限性2.20米,但上下两某些层高之和在2.20米以上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外墙不重复计算)(“省房”4.3.10)。 (十二)通风排气竖井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通风井、烟道在地下某些按其通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其在地面且独立于建筑物之外时,有围护构造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按围护构造或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所有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中;其在地面某些是设于建筑物之内且有上盖,地面某些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通过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某些面积(“省房”4.3.4)。 (十三)车棚、货棚等 属永久性有柱建筑物,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 独立柱、单排柱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2)。 (十四)跃、夹层楼梯孔 跃层、夹层等有高度不不大于2.20米某些,其中楼梯孔按相应梯位(或设计梯位)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13)。 跃层、夹层等楼梯孔:有设计梯位,按相应梯位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设计梯位,设计仅为挑空,统一不计算建筑面积(“市房”五-1)。 (十五)屋顶水箱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米以上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构造屋顶层高度在2.20米以上某些(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 位于地下室内和屋顶上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9)。 (十六)自动扶梯 连接商场各层自动扶梯(电梯),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省房”5.8.5)。 室外自动扶梯建筑面积按照“省房”4.3.13c)和f)执行。 附件:专业术语 (一)围护构造 围护构造指围合建筑空间周边墙体、门、窗、栏杆等(“省房”2.37)。 (二)架空层 指建筑物中仅以构造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构造)敞开空间层。普通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省房”2.15)。 建筑物深基本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建筑(“国建”2.0.3)。 (三)阳台(凸阳台、凹阳台、复合阳台) 指与房屋相连相通,有底板、永久性上盖、围护构造等,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房屋附属设施(“省房”2.29)。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建筑空间(“国建”2.0.16)。 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维护构造、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运用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空间。凸出房屋外墙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凹凸两某些构成为复合阳台(宁波市规划局专项会议纪要〔〕2号)。 (四)飘窗 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立突出外墙窗(“省房”2.31)。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立突出外墙窗(“国建”2.0.23)。 (五)室外楼梯 指依托房屋外墙体搭建在房屋外侧,位于房屋主体外,通达房屋各层固定楼梯(“省房”2.33)。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构造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高差不不大于一种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畴内形成一种建筑空间楼梯,视为室外楼梯(“市房”)。 (六)室外台阶 台阶指建筑物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立供人行走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涉及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平台(“省房”2.35)。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构造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大于一种自然层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不大于一种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运用,视为室外台阶(“市房”)。 (七)技术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空间层(涉及设备层、转换层等)(“省房”2.12)。 (八)夹层(附层) 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构造但属于房屋整体构造局部楼层(“省房”2.13)。 (九)插层 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构造不有关联而加插进去局部楼层(“省房”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