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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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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修订的意义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修订固废法,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时。修订的历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修订的意义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修订固废法,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非常及时。修订的历程《固废法》一共经历了五次修改,本次修订是第五次修改。《固废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固废法》最早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施行。第一次是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订的历程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第四次是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环卫部门商环保部门同意后核准”。同时,在第五十九条中增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6章91条共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条共18526字。增加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垃圾和保障措施等专章,完善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的污染防治制度,特别是针对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提出了与时俱进的管理制度,对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新法十大亮点1.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是一个非常重要环节,作为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关口,医疗废物能否安全处置,关系着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二次污染的关键。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废法》增加了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要求:一是加强名录管理。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二是明确监管职责。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三是突出主体责任。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第九十一条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九十五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废的应急处置。新法十大亮点2.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2017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总量为1347.8万吨,同比减少40.4%,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的各项举措和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赞誉。2020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的收官之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法十大亮点3.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全国大中型城市发展中的“痛点”。由此衍生的土地侵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也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固废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是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中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明确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二是在第四章专章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体系建设,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三是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管理。在法治推动下,将会进一步加快垃圾分类进程,引导社会公众从源头对垃圾进行分拣,增强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减少垃圾总量和垃圾处理成本,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新法十大亮点4.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近年来,伴随网购和外卖的风行,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比较突出。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快递业务量突破600亿件,同比增长26.6%,仅快递所耗胶带就可以缠绕地球1200余圈。新《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问题,在第六十八条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二是国务院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新《固废法》针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治理问题,在第六十九条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新《固废法》第七十条还要求,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新法十大亮点5.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筑行业迅猛壮大,在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其中,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填埋的建筑垃圾约占总量的98%,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的约占2%,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未来,随着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建筑垃圾总量会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亟须推进。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新法十大亮点6.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010.1万吨,2018年达到4643.0万吨,同比增长15.78%。由于危险废物带来长期的环境污染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关注。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同时,在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二是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且应当动态调整。三是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规定,省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废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强调,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四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废;贮存危废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危废跨省转移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废应填写、运行危废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废的,应向危废移出地省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此外,新《固废法》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删去了“经营”二字,以淡化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管理色彩。新《固废法》还在第七十三条对强化实验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进行了规定。新法十大亮点7.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将原《固废法》第十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至此,所有涉及竣工验收许可的法律条款都已经修改完毕,意味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彻底退出历史。新法十大亮点8.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领域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和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引导,复制和推广实践经验,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新法十大亮点9.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新《固废法》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七章,系统规定强制保险、资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绿色采购等保障措施。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新法十大亮点10.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21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例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以及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最高都可罚到五百万元,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是最高额度的处罚。除此之外,还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企业固危废管理提出新要求对排污单位建立信用记录制度。新固废法第28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层面上,第一次提到将“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是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象是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而新固废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了“信用记录制度”,并且法律层面上第一次针对生产经营者适用信用惩戒。2016年8月,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在内的31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内容包括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等诸多措施。目前部分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开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随着信用记录体系的完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使企业“处处受限”。对企业固危废管理提出新要求产废单位对工业固废的全程性责任。新固废法特别关注固体废物污染的“源头防控”。“工业固体废物”一章共11条,其中前4条是政府及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内容,而后7条突出强调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和责任。1.新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详见,新固废法第37条)。这也就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产废单位建立起全流程规范的固废管理制度,是降低责任风险的唯一办法。对企业固危废管理提出新要求例如在委托第三方处置环节:新固废法规定,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果产废单位没有做到前述要求,就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托前述规定,产废单位如何降低自身连带风险呢?具体可分解为三个层次:(1)受托方的选择。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需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这既是法律的明文要求,也是产废单位预防连带责任风险的第一步。“核实”需要委托方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例如,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相应资质、配套的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过往业绩等方面的考察。同时注意,能够将“核实”情况外化为“证据”留存。对企业固危废管理提出新要求(2)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理应属于民事主体双方的自由选择。新固废法之所以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做强制性要求,就在于书面委托合同可以作为环境监管部门对固废进行溯源的基本依托。而对产废单位而言,也能够帮助其隔离风险。如果未按照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固废外运后因第三方随意处置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追查到产废单位,产废单位因无法厘清责任界限,从而导致产废单位有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3)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法律明确要求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用以明确受托方的附随污染防治义务。新固废法中还规定受托方有向委托方报告运输、利用、处置情况的义务,该义务是受托方对产废单位承担的一种民事义务,而非行政义务。因此,建议产废单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告知义务”条款,以增强对固废去向的了解,降低责任风险。对企业固危废管理提出新要求2.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新固废法第36条)新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一方面,台账记录可以规范产废单位对固废的管理行为,真实反映日常生产过程中固废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实现固废可溯源可查询,另一方面,固废台账也是产废单位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环境管理义务的主要依据。未如实记录台账,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固危废管理提出新要求全新固废管理制度的首次确立1.工业固废污染防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新固废法第39条、78条、104条)固废法修订之前,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仅针对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另,《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相关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而未涉及工业固废的产生和管理情况(从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行业除外,详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固废法修订后,明确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规定并非意味着企业需要另行申领一张固废排污许可证。我国排污许可实施的是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大气、水、固废等不同要素的环境管理综合体现在一个许可证中,排污许可证要成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的基本依据。因此,不需要再针对固废单独办理一张排污许可证。但新固废法实施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要针对固体废物部分进行申报和获得许可。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目前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新法修订导致增加许可事项的情况不属于排污单位向核发环保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情况。因此,已经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如何增加固废排污许可内容,需要等待排污许可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出台。而对于目前尚未颁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而言,在新固废法实施之前,存在提前申报固废排污许可信息的可能性。例如,2020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通用工序之工业炉窑、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等五大类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均已经将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的相关要求纳入其中。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即可以按规范要求将固废一并申报。排污许可证中涉及固废部分的企业义务,等到9月1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后企业再具体执行即可。对企业固危废管理提出新要求2.新固废法中增加产废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新固废法第3条、38条、68条)实际上,清洁生产审核并不是个新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早有要求。根据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目前,需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名单式管理,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批定期公布。新固废法中明确提出产废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本文认为,随着新固废法的施行,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订,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企业范围会进一步扩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标准会进一步加严。无论从全球来看还是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来看,绿色经济是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在清洁生产上早做打算多下功夫,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占领行业制高点。☆违法成本大幅提升新固废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例如,现行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而且“不按规定设置”包含了未设置和设置不规范两种情形。罚款条款主要变更点固体废物方面违法行为旧法罚则新法罚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无5-20万元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1-10万元10-100万元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1-10万元10-100万元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1-10万元10-100万元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无10-100万元罚款条款主要变更点固体废物方面违法行为旧法罚则新法罚则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1-10万元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无5-20万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三十七条)无10-100万元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罚款条款主要变更点固体废物方面违法行为旧法罚则新法罚则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无10-100万元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无10-100万元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无10-100万元,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5-20万20-100万罚款条款主要变更点危险废物方面违法行为旧法罚则新法罚则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1-10万10-100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1-10万10-100万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无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2-20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2-20万10-100万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1-10万10-100万罚款条款主要变更点危险废物方面违法行为旧法罚则新法罚则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1-10万10-100万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1-10万10-100万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1-10万10-100万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1-10万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1-10万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1-10万10-100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无10-100万罚款条款主要变更点危险废物方面违法行为旧法罚则新法罚则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100-500万,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50-200万,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罚款条款主要变更点污染环境事故方面旧法罚则新法罚则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造成严重污染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关闭。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处2-20万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造成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双罚制,是从刑法上借鉴过来的,是指对于单位违法,不但要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且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新固废法不但是规定实施“双罚”最多的环保法律,而且与其他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所不同,除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这就使目前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通过内部职责分工的制度设计以隔离自身风险这一惯常做法,归于无效。新法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督促企业的“实际掌权者”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全局角度做好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双罚制”涉及处罚人员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具有一定管理领导职务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具体实施违法行为,或对违法起到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能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能是普通职工,包括聘任、雇佣人员。“双罚制”涉及条款单位违法行为除单位外双罚对象罚则条款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03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08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14条“双罚制”涉及条款单位违法行为除单位外双罚对象罚则条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14条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118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120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120条“双罚制”涉及条款单位违法行为除单位外双罚对象罚则条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120条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120条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120条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120条新增处罚措施新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新增加了行政拘留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固危废管理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节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固危废管理的条款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固危废管理的条款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固危废管理的条款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结束语新法规定的每一个固废管理要求,均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应,几乎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通过对法律责任的学习认识,让我们更加敬畏法律的威严,从而在日常管理中自觉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学习领会新固废法应当成为我们的必修课。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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