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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道德修养教师道德修养    教师的工作是一项崇高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们肩负着造就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的重任,不仅以自己渊博的知识、教学能力和各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措施作用于学生,而且以自己的全部心理品质影响着每一个学生的心灵。教师的工作既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也连接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教书育人,教书者必须先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示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试想,把一个幼稚、天真的自然人,培养成有知识、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的社会人,是何等的...

教师道德修养
教师道德修养    教师的工作是一项崇高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们肩负着造就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的重任,不仅以自己渊博的知识、教学能力和各种有目的、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教育措施作用于学生,而且以自己的全部心理品质影响着每一个学生的心灵。教师的工作既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也连接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教书育人,教书者必须先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示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试想,把一个幼稚、天真的自然人,培养成有知识、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的社会人,是何等的不容易!教师要花多少心血、汗水才能培养出一个人才。教师的职业的确是伟大而又神圣的。我们每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体会:培养我们成长起来的那些教师,他们的确像蜡烛一样,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从精神、灵魂上培育了我们一代又一代青少年。教师不但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言行一致,身体力行,事事处处做学生的榜样和模范。   教师工作的对象既不是无生命的自然界的各种物体,也不是一般的有生命的动植物,他们工作对象是人,是具有一定思想、情感、意志、能力、性格的活生生的人,是正处在身心发展阶段的儿童、少年和青年。这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对象,使得教师面对的不仅是单纯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育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要使广大中小学教师适应时代给予的任务,就必须具有高度的自尊、自重、自强不息的精神,加强师德建设,加强自身修养。工作中体会到,应首先做好以下两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师德认识。   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适应社会需要,就要有知识,这就要学习。同样,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学习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忍不拔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其次,教师要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这本身是教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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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要求。同时,通过学习教育理论,教师能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重要作用,这就更能使教师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师还应学习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广泛地学习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才能使教师从各种关系和联系中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任务,认识社会和人生。才能将正确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不至于误人子弟。教师必须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倘若学生给你提出的问题你总是不能很快准确地回答,在学生心中的威信也就完全丧失了。学生对你没有信心,极有可能对这门课也没有了信心,你这门课还怎么教。在现代社会,每个社会个体都有不同于他人的长处和优点,学生在某方面超越教师的可能性甚大,所以,教师完全没有资格在学生面前高居支配地位,而应该对学生的人格、思想、情感、意志给予充分的尊重。我认为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仍是自己要努力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教书过程中育人。   二、提高认识,加强自我修养   教师职业道德的培育离不开自我提高认识,自我加强修养,充分发挥内因的作用。在社会经济尚未充分发达的时期,社会必然存在着待遇不同的各类职业,也就自然存在着职业的竞争与选择,这是社会的现实。改革开放以来,教师的地位不断提高,待遇不断改善,在很大程度上优于其他职业。这也是社会的现实。在激烈的竞争中,我们能谋就教师这一优厚的职业,既是我们努力竞争选择的结果,也是党和人民的赠与。确实来之不易,首先应该珍惜它,然而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不仅要有高深的学业,更需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是都特殊性的要求,更是教育事业的需要。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作为班主任的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做到言教、身教的统一,并且要认识到身教重于言教的重要性。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被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模仿在行动上。我们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我们需要处处为人师表,做出表率。  师德修养实际上是教师道德认识、情感、意志、信念、行为和习惯诸要素从无到有、从低到高、从旧到新质的矛盾运动过程,因此也就决定了它是一个长期的艰苦过程,这就必然要求教师坚持不懈的努力。一个教师在教育实践中要不断的选择自己的行为,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和发展,会提出许多新的问题,教师总是面临新的选择考验,教师道德修养也就不能停留在一个水平上,而是要求越来越高,学海无边。所以每一个教师都要长期修养,做到坚持不懈才能使自己的思想品质修养不断提高,达到更高的境界水平,适应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课程理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专项经费。为使新课程体系在实验区顺利推进教育部在高考、中考、课程设置等方面对实验区给予政策支持。对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单位、集体、个人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予以奖励。新课程评价的改革学生评价: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能对个人的行为负责,表现出公民所应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承担起学习的责任;能运用各种学习策略来提高学习水平,能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能把不同的学科知识联系救民于水火,运用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分析、解析问题,具有初步的探究与创新精神等。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处境和观点,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个性与情感:对生活,学生有着积极的情绪情感体验,拥有自尊和自信;能积极乐观地对待挫折与困难,表现出勤奋、独立、自律、宽容和自强不息等优秀的个性品质、学科学习目标以各课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依据。教师评价: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具有奉献精神,公正、诚恳、具有健康心态,和团队合作的团队精神。了解学生、尊重学生:能全面了解、研究、评价学生;尊重学生,关注个体差异;鼓励全体学生充分参与学习;进行积极的师生互动,赢得学生的尊敬。教师设计与实施:能确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使之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力和其它能力发展的现状与要求;与学生共同创设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选择利用校内外学习资源。交流与反思:积极与学生、家长、校长、同事交流和沟通,能对自己地教育观念、教育教学进行反思,并制定改进计划。此外,评价标准应用清楚、简炼,可测量的目标术语加以表述。参考题一。试述在新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实现哪些转变?答案要点:新课程要求教师提高素质,更新观念、转变角色,必然要求教师的教学行为产生相应的变化。教师角色的转变: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1)教师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2)教师是学生人生的引路人。从教学瑕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与开发者。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教师行为的变化: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二。简述在新课程教学中,教师应树立怎样的学生观?答案要点: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学生是独特的人:学生是完整的人;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3)学生与成人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3)学生是责权主体。三。阐述在新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如何落实学习方式的转变?答案要点:要明确教师的职责:帮助学生检视和反思自我,明了自己要学习什么和获得什么;(2)帮助学生寻找、搜集和利用学习资源;帮助学生设计恰当的学习活动;(4)帮助学生对学习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并促进评价的内在化。2.要开发和提供充分的课程资源: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我们试图带给学生的和学生经验得到的一切都是课程,而凡是有助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的活动所能开发与利用的物质、精神、材料与素材,都是课程资源,如图书资料、音像资料、风俗习惯、文史典故、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与众不同的人和事(如独特的个性、卓越的创新、超常的表现)等等。3.确立新的教学观:教学的目的在于帮助每一个学生进行有效的学习,使之按自己的性向得到尽可能充分的发展。教学是以促进学生的方式影响学习者的一系列行为,但应更多地视为是一项人际互动的过程。那种通过严格程式化的规则、过程、步骤进行监控的系统方法并不适应这项工作。1.课程改革的总目标是什么?新课程改革的总目标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规定的“八个具有”,即要使学生:①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②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③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④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⑤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⑥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⑦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⑧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2.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思想是什么?重点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以及对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3.新课程要求我们建立怎样的学习方式?第一、确立学生在课程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自主、探索、发现、研究以及合作学习的机制,重视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法,在学习中学会合作,在合作中学会生存。第二、改变学生单纯接受教师知识传输的学习方式,帮助学生形成一种主动探求人类文化知识,积极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方式。通过教学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激发学生发现为题、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机,让学生掌握学习策略,懂得学什么、何时学、何处学、为什么学和怎样学的问题,已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崭新课题。第三、人类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的潜能,绝不是课堂上讲出来的,新课程努力创设合作学习的情景,切实为学生养成合作意识与发展写作能力搭建舞台,给学生提供更多的相互交流、共同切磋的机会,创设相互协作、共同参与的环境,使学生更多地体验互相帮助、共同分享的快乐,让学生在充满合作机会的个体与群体的交往中,学会沟通,学会互助,学会分享,让学生通过参与式的交流,成为学习的主人,成为能够对自己学习负责的人,真正在实践中学会学习。4.新课程新在哪里?一是确立了新的课程目标。即(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将育人为本,促进学生知识、能力、态度及情感和谐发展的素质教育观念体现在课程标准之中。二是着力精选学生终身发展所要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三是强调学生的主动性。新课程确立学生在课程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学生(自主、探索、发现、研究以及合作学习)的机制,体现了重视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法,在学习中(学会合作),在合作中(学会生存)的素质教育观念。四是确立了以人为本的评价观念。五是加强了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的联系。六是调整了现行的课程管理政策。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合理设置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课程结构从整齐划一走向多样化,从分科走向综合,体现了给基础教育注人生机活力需要提供良好政策空间的素质教育观念。七是强调合作与对话。5.新课程倡导的重要观念有哪些?(1)学生是教学主体的观念(这是解决“是谁学习”的问题)(2)探究性学习的观念(这是解决怎样学习即学习方式的问题)。(3)实践是更重要的学习的观念。(这是解决学习途径的问题)(4)注重情感教育的观念(这是解决学习动力的问题)(5)教学目标观念(这是解决教什么的问题)(6)遵循教学规律的观念(这是解决教的措施与途径问题)(7)终生学习观念(这是解决学习目的的问题)(8)扬长教育的观念(这是教育策略的重要调整)6.在教学中如何渗透学生是教学主体的观念?第一、新课程要求教师必须明确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发展的主体。课堂教学的着力点是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第二、新课程从开发、实施到评价的每一个环节都建立在理解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差异的基础之上。适应学生的需要,不是让学生去被动适应预先规定的课程。为学习者的学习活动提供有效的服务,而不是让学习者为自己完成上级规定的教学任务服务。第三、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调动学生积极的学习情感,激活学生思维,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要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和谐民主、真诚理解的师生关系,营造宽松和谐、相互尊重的教学氛围,充分运用"亲其师而信其道"的心理效能,强化师爱作用,运用热爱和尊重的行为赢得学生的喜爱和信任,不断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尊,促使学生产生最佳学习心态,积极主动参与学习,并在学习中实现自我调控,培养学生"学"的能力。7.“没有不可教育的学生,只有不善教育的教师”。这一理念对教师提出了哪些要求?第一,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面对每一个学生,面向全体学生,这是教育的最大效益,面对每一个学生,这是教育的最高追求。面对每一个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是通过保证每个人的利益,来保证民族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教育的最高追求,如果我们只抓少数尖子生,忽视了相当一部分学生的发展,那么,我们就违背了教育的原则和国家的利益。第二,教师要正确把握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关系。没有全面发展就没有教育方向,没有个性发展就没有创新能力。所谓个性发展,就是面向有个体差异的学生,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为每一个学生的成才提供机会,使所有学生都能成才,以适应各个领域发展的需要。8.作为学习方式的“研究性学习”与作为课程的“研究性学习”,二者是什么关系?作为一种学习方式,“研究性学习”是指教师不把现成结论告诉学生,而是学生自己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地发现问题、探究问题、获得结论的过程。作为一种课程形态,“研究性学习”课程是为“研究性学习方式”的充分展开所提供的相对独立的、有计划的学习机会。具体地说,是在课程计划中规定一定的课时数,以更有利于学生从事“在教师指导下,从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为使“研究性学习方式”尽快深入人心,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研究性学习”课程。再者,即使各门学科有效渗透了“研究性学习方式”,也有必要设置“研究性学习”课程。9.新课程理念下,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要做到哪三个统一?⑴基础性目标与发展性目标的协调统一;⑵课堂教学策略的有机统一(激励性、自主性、探究性);⑶情绪状态,交往状态,目标达成状态的协调统一。教育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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