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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细则乔乐乡、村级推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洪纪发[2007]19号文件和安纪发[2007]11号文件精神,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全乡、村推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乡村工程项目建设数量越来越多。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已按法规要求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范畴;对乡村5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如何管理,已逐渐成为群众反映的焦点,也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推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是...

招投标实施细则
乔乐乡、村级推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洪纪发[2007]19号文件和安纪发[2007]11号文件精神,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全乡、村推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乡村工程项目建设数量越来越多。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已按法规要求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范畴;对乡村5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如何管理,已逐渐成为群众反映的焦点,也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推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点内容。二、加强对推行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工作的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乡成立了我乡推进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久志,副组长邓芳蓬、谢英财、胡清泉,成员各支部纪委委员。三、规范乡村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1、凡是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均须实行公开招投标。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招投标或议标,议标也要请乡招投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参加。2、凡是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事先必须经集体商量研究,制定具体的招投标方案。3、要规范以下几个环节的操作:①项目告知。乡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具体实施招标的单位,需按省监察厅关于“四项制度”告知的有关精神,向乡纪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告知手续,接受乡纪检监督。②信息发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信息,要在乡政府和村级醒目地段张贴3-5张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应在招标前一星期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额度、建设地点、建设要求、报名时间、报名条件等内容。③评委评标。乡成立了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委库,评委库的人员为:骆宗斌、胡华林、杨久志、刘毅、刘凤生、黄金花、胡印官、朱敏、邓芳蓬、谢英财、谌祖栋、张赞、陈明、余长征、邓芳华、胡清泉、付文清、陈名典、邓辉、陈宝华、谢和海、杨明霞、邓元根、邓名璋、谢和泰、谢祥跃、陈居福、及各村(场)书记、主任(场长)。在每项工程进行投标前,由蹲村或分管领导、招标单位负责人、乡纪委人员和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评委,对工程招投标价进行商定最后标底价,然后进行投标。④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具体操办单位要及时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将投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上交一份至乡纪委。⑤对不按规定操作的可投诉举报至乡纪委。四、加强监督乡纪委要对小型工程项目招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围标、串标,要加强对此制度的宣传,让干部掌握制度操作,让群众了解操作要求。对不按规定执行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纪违规者严厉关于规范完善村级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村级招投标工作,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维护集体利益,确保村干部廉洁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源头上预防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村级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上级招投标法规、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村级经济健康发展,大力推进全镇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二、组织领导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主任为副组长,其他两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为成员的村级招投标工作小组。三、招投标项目和程序1、建设工程类项目(含装修工程)。各村1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其中投资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在镇招投标分中心公开招标,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入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对因特殊情况,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而又无法进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的,参照其他地方做法,由镇招投标分中心组织,在村内进行公开招投标。凡村级开展的招投标项目,须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除进入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和镇招投标分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外,其余各类建设项目,由村两委会按以下程序组织公开招投标:(1)招标决议。1-5万元以内的工程须经村两委会或村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必要时提交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意见,并按程序公开招投标。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须经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程序公开招投标。同一项目不得分割。(2)招标审核。招标公告、招标办法、工程预算和工程合同书,会议决议复印件在招标公告前五天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审核。(3)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招标办法、工程预算、工程合同书经镇招投标分中心审核同意后,招标公告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其他醒目的位置张贴七天。(4)开标大会。由村两委会负责召开,村招投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片长、驻村指导员参加会议进行监督。会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招标办法进行。镇人大、纪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参与监督。开标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实行闭口招投标,不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如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工程变更,要根据变更的有关要求,提供变更联系单,如工程变更超过中标总价10%以上的,变更部分须按上述程序进行重新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向村民公开。10%以下的,由村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变更部分价格不得高于原工程投标价。2、自购材料包清工项目。自购工程材料必须严把质量、数量关。采购必须由2名两委会成员和1-3名村民代表至少3人共同采购材料,并在发票、采购单上签字,购回的材料由其他两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至少3人在验收清单上签字。材料清单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清工费用参照第一条进行公开招投标。自购材料总价1-5万元的采购、监督人员由村招投标小组推选,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监督人员由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推选。3、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类项目。村集体资产出让,应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招投标工作小组按决定方案组织实施,片长、驻村指导员参与监督。招标公告须在招标大会前七天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其他醒目的位置发布,并视情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村集体资产出租,租金及出租方式由村招投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在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的形式决定,片长、驻村指导员进行监督,事后在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上予以通报。严格土地出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土地出租租金、租期及出租方式必须经过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厂房、土地、水面等出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的处置方式。集体资产出让、出租开标或议标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同时报送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份备存,对应收缴的出让、出租费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得拖延,并及时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上述三类项目的文书资料(村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决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会议签到单、开标清单、中标结果公示单、合同)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报镇“三资”办同意后,方可拨付或收取资金,并作为会计档案存档。(工程类和出让、出租类招投标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四、几点要求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招投标工作,对于预防腐败,确保干部廉洁,树立干部队伍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提高村务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村要自觉执行。2、建章立制,配套完善。各村要围绕招投标操作程序,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整个程序的可操作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各村要积极探索,使村级招投标工作日趋完善。3、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各村建筑图纸设计要规范,工程预算要准确。严禁村干部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严禁擅自指定施工方;严禁串通、串标等恶意手段取得中标。如一经发现,坚决查处,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建设资金严格按合同支付,不得超付;各项建设资金必须用正式发票支付,不能用白条支付。如违反规定,列入年终岗位责任制一票否决项列。4、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工程的实施、监理、验收、决算审计是招投标程序后的重要工作,各村要高度重视,严把质量、安全关。各村可根据情况聘请监理公司或建立村质量管理小组,加强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坚决防止“豆腐渣”工程、“烂尾”工程的出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有专业机构进行决算审计。5、投标人是村干部直系亲属的原则上应回避。希望各村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加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意识,确保工程优良,干部优秀,政通人和,社会发展。此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并由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安义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保证《安义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安府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守《管理制度》和本《细则》。  第三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建设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下(不含4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农业开发、土地开发工程(均含其附属工程或相联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小型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使用各项捐赠资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不含)以下,总投资5万元(不含)以下或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应招标投标监督小组可直接发包。  利用个人性质捐赠资金建设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其发包方式尽可能满足捐赠人意念。  第五条 乡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纪检监察、财政、经管站、项目建设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以下简称招标办)。属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将村民代表列为成员。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并依《管理制度》和本《细则》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招标人向县或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四)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发送各投标报名人或受邀人;  (五)招标办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招标控制价报相应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并召开答疑会,会后将答疑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印发给各投标人;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招标人;  (九)招标办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办主持开标会或竞争性谈判会;  (十一)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和评标原则评标;  (十二)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十三)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五)招标人向相应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在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办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  (四)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办办理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办理有关备案事宜;  (二)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五)组织开标、评标、竞谈、定标;  (六)组织合同谈判;  (七)招标活动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工期和质量要求,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等资料收取的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地点及方式等事项。  招标公告必须在县电视媒体和工程所在地乡(镇)、场公共场所发布。电视媒体发布公告不得少于3个有效工作日,且最后一日必须是报名截止日的前一日。  招标人应公开接受报名,报名期限不得少于3个有效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报项目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应当向不少于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载明相关招标项目事项。  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等资料收费应当合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每套招标资料收费不得超过100元。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每套不得超过200元,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规定资格预审条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方法,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备情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  (三)没有处于正在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没有正在被责令暂停进入建筑市场的;  (五)在近两年内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或被处以不良行为记录没有正在被停止投标资格的;  (六)报名所提供的注册建造师正在承担的施工管理工程数量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注册建造师承担业务限量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严禁招标人以提高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报名或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及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辅助材料;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在送达招标投标监督小组时发现其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投标人计取安全生产措施等费用的方法,并规定此部分费用不得作为投标报价的竞争费用。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依据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无特殊情况,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划分为一个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答疑会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多元化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形式:  (一)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招标人采用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对招标人发放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有提出修改的权利,招标人或编制单位应当采纳投标人提出的关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中的错算、多算、漏算累积总误差不超过2%或不合理内容正确的修改意见;  (三)招标人采用单纯报价作为中标条件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发放工程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和工程预算控制价中错算、多算、漏算对合同价的影响,自行报价;  (四)招标人采用摇号作为中标条件的,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价确定适当下浮比例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让利,在不少于3个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接受招标人确定的让利水平的投标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拟定好竞争性谈判内容,重点放在价格竞争的谈判上,谈判应当邀请相应招标投标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由招标人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当由招标人、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加盖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业或专业资格印章。青口镇关于规范农村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镇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农村招投标工作,强化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监督,优化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县委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侯委办﹝2008﹞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招投标范围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山林权属转让、集体资产拍卖租赁、茶果山承包、土地流转等均需进行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修缮、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土石方和水利、交通等施工工程。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凡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而急需建设的项目以及其余确实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范范围,但必须按重大事务程序办理,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特事特批,事务、帐务随时公开,事后要办理工程决算并张榜详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招投标方式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标的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山林权属转让标的在5万元以上,集体资产拍卖租赁标的在3万元以上,茶果山承包面积30亩以上,土地流转标的5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委托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具体操作办法按《青口镇农村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和《青口镇农村招投标五项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在规定标的以下的项目按重大事务程序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绿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简易邀请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06﹞66号)文件执行。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三、招投标管理镇农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我镇农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纪检干部和“三资”办全体成员组成。下设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镇各经济管理区、村(居)、联队和生产小组等独立核算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审查监督招投标活动,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主持召开招投标会议,督促订立规范合同并跟踪管理,向镇“三资”办报备招投标最终情况和向会计机构出具过账证明。经济管理区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主要活动须召开经济管理区区内各村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决定。村(居)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主要活动须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联队、生产小组等独立核算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主要活动须召开(联)户代表会议决定。四、违规责任凡未按本实施意见及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招投标的,除该招投标无效、财务不予过账外,视情节轻重,对决定实施该招投标的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五、本实施意见及有关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青口镇农村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一、工程建设招投标1、项目要求和工作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多数群众的要求,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研究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凡是决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反映多数群众的意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要在集思广益的前提下,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和机构设置意见,经济管理区召开经济管理区区内各村主干联席会议(会议参照农村基层党组织会议要求),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联队、生产小组召开(联)户代表会议(会议参照村民代表会议要求)以下简称“区、村、队、组代表会议”研究确定建设项目和工作机构。多数群众对所提出的建设项目持反对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不能作出建设决定,不得强行招标。2、设计和预算(1)凡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上,必须请相关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提出设计方案(形成图纸或文字材料),领导班子成员积极配合。设计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2)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班子成员要科学地提出项目预算,形成预算表。建设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关,施工中确需变更工程量须经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确认签章,并经包村(片)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工程增量不得超过原合同承包价的10%。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上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必须经过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由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从县财政库中随机抽取)审核,审核后的预算作为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工程建设项目控制价在10万元以上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负责统一施工。3、确定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根据项目的要求和项目的设计、预算,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研究,形成项目招投标初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在记录上签字),连同工作机构、设计、预算等材料报包村工作队(经济管理区报副片长)和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预审。(2)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查招投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预审有关招投标文件材料。(3)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预审意见,听取群众或代表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设计、预算和招投标方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经济管理区须召开经济管理区区内各村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决定。联队、生产小组须召开(联)户代表会议决定。4、报审程序(1)所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要将设计图纸、预算资料、招投标方案(含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和合同文本(均应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报请包村(片)领导、分管领导(如公路报请分管公路领导、水利报请分管水利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送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投标方案、投标须知除必须载明实质性要件外应明确记载评标、开标、定标办法。招标公告必须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条件、获取招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办法、资料费(按实计算)和联系人等事项。(2)镇农村招投标活动分管领导召集农村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审议后,凡符合条件的批准招标,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执行。若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坚决制止招标。(3)招标公告公开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后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5、招投标会议(1)凡经批准同意的村(居)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必须请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经济社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以及不少于1/3的村民代表参加;经济管理区项目必须请管理区干部和区内各村主干参加;联队、生产小组招投标项目必须请队组干部以及不少于1/3的(联)户代表参加;同时邀请包村(片)领导、分管领导、纪检干部和包村(片)工作队参与,由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主持召开招投标会议。现场招投标工作小组由招投标服务中心人员、纪检干部、包村同志和招标方主要干部组成。招标人配合做好开标、评标记录。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要形成工程招标评标过程报告。(2)招投标会议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原则进行。(3)严格控制和杜绝买标、串标现象,现场一经发现或群众举报核实,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应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予以查处。(4)凡是认定报名资格和身份有效的投标者,进入投标会场,必须执行招投标会议的有关规定,若出现无理取闹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没收报名押金并依法予以处理,以保证招投标会议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5)招投标会议具体流程由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制定实施。二、山林权属招投标1、公开范围:凡是集体山林权属招投标,不能做区域性限制,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2、标的产生和方案确定:标的产生要体现客观性,不得以班子成员会议或部分党员代表等会议形式主观确定标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标的产生和方案确定的程序。(1)征求意见。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前提下,提出所要转让山场林权的初步方案和机构设置意见(方案内容应包括转让项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在记录上签字)报包村工作队(经济管理区报副片长)和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预审。(2)评估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林业站技术人员和部分有关群众代表组成所转让山场林权评估组(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山场进行认真细致勘察、测算,客观地提出转让的标的。(3)技术审核。林业站技术人员必须本着公正、客观的态度,对转让山场林权、四至、林班、亩数、蓄积量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负责。(4)表决方案和标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将村两委研究的所要转让山场林权的招投标方案和评估组提出的标的向村民公示5天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疑议的村民可以参加旁听)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经济管理区须召开经济管理区区内各村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决定。联队、生产小组须召开(联)户代表会议决定。)3、报审程序(1)凡是林权转让山场标的产生和方案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班子要将转让标的、招投标方案(含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和合同文本(均应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以及林业站技术人员提供意见材料(加盖林业站公章),报请包村(片)领导、分管林业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送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投标方案在招标公告、投标须知中应载明如下基本内容:①招标转让林权山场名称、招标人名称和地址;②所转让林权山场及林班的四至;③林权转让山场林木树种、种植年限、面积、数量;④转让标的;⑤评标、开标和定标办法;⑥投标人资格认定;⑦获取招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办法、投标押金、报名资料费(按实计算)及缴纳方式;⑧中标后缴款方式;⑨开标时间、地点;⑩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事项。(2)镇农村招投标活动分管领导召集农村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审议后,凡符合条件的批准招标,各集体经济组织方可执行。若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坚决制止招标。(3)招标公告公开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后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4、招投标会议。参照工程建设招投标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三、土地流转、资产拍卖租赁、茶果树承包等招投标1、由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研究,形成初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在记录上签字)报包村(片)工作队和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预审。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济管理区须召开经济管理区区内各村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决定。联队、生产小组须召开(联)户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政府批准。2、其余程序参照工程建设招投标第三、四、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实施办法(试行)由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附件二青口镇农村招投标五项制度(暂行)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职责一、审核招投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二、审查招投标项目具体程序及材料,组织制作报批材料。三、监督农村集体组织对招投标项目的评估。四、听取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五、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招投标项目的具体工作。六、主持召开招投标会议。七、督促和协助中标者与招标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件。八、建立并管理招投标的有关档案材料。九、督促中标者与招标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并跟踪管理。十、向镇“三资”办报备招投标情况,向会计机构出具过账证明。招投标工作基本程序一、召开农村集体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提出招投标项目和机构设置意见,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区内各村主干联席会议(会议参照农村基层党组织会议要求)和(联)户代表会议(会议参照村民代表会议要求)等确定招投标项目和工作机构(招投标工作小组等)。二、村级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由村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和包村领导、包村工作队、招标项目相关的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经济管理区和联队、生产小组招投标工作小组参照村级招投标工作小组人员构成。三、召开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对招标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估评标的、制作招投标方案,报包村(片)同志和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预审后,分别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区内各村主干联席会议、(联)户代表会议等讨论表决通过。四、制定招投标工作方案,做好上报审核材料和公告,报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并由中心报镇农村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五、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应于接到招标书面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作出审查结果答复。六、招投标项目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以上)后,接受报名、组织招投标会议。七、组织招投标会议实施招投标。八、中标方和招标方签订规范性的合同文件。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一、投标人的权利1、投标人对标的物,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有疑议,可向招投标服务中心提出,并要求得到相对满意答复的权利。2、投标人有权监督招标方是否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3、投标人对他人买标、串标有向招投标服务中心举报的权利。二、投标人的义务1、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2、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会场纪律。3、投标人不得有故意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违者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买标、串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押金。招投标会场纪律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农村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纪律。一、参与投标人须凭报名押金票据及有效身份证件进入会场。二、每一投标人仅报一标,每标只允许两人进入投标会场。三、投标会场须保持安静,投标人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会场。四、进入会场的投标人一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传递消息。五、投标人不得有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六、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须认真听取招标主持人对招标办法、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讲解,不得喧哗。七、投标人领到投标书后,须单独写标,不得相互议论,互打手势。八、投标人有疑义的事项,请投标者及时举手,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及时提出来,由现场招投标工作小组解释,招投标结束后再提出的质疑,不作处理,由发包方和投标方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九、招投标过程中,不准买标、串标,若发现买标、串标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押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招投标后若发现有买标、串标行为,没收其投标款,标的物产权归发包方所有,并报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贯彻落实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贯彻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在执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的过错应当予以追究。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一)对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尽领导责任,不落实有关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二)招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不当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免、效能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一)未经批准,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通过招标直接发包,或采取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二)不按有关程序产生招投标标的,不接受群众和组织监督,使群众利益、集体利益遭受损失,影响社会稳定;(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量;(四)因工作疏忽,未审核相关审批条件,需核准的事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授意、支持、纵容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在招投标活动管理、监督中渎职、失职、接受贿赂的;(七)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六、过错责任承担(一)违规行为是独立行为的,由该行为人承担过错并接受相应处罚;(二)作出违规行为经过集体研究,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会议讨论阶段或提出合法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三)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的违规行为,由纪检、组织部门组成调查组,理清责任,向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专题汇报;对于应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曹坊乡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村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村,乡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大农村“三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乡村两级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构筑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平台,现就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村招投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围绕建设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平台为目标,坚持简便高效、监督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规范乡村两级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建立起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规范运作长效机制,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促进我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自主招标原则。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统一在乡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开展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招投标活动。在乡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监督服务下,招标人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招投标活动。  2、简便高效原则。通过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平台,简化招投标工作环节,引导乡村两级不断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基础上,实现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3、监督服务原则。乡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是乡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的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招投标的监督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物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提供审查物资采购和招投标文件的服务,负责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投诉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组织机构1、成立曹坊乡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景廉(政府乡长)副组长:江国良(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孙林发(党委委员、副乡长)成员:王远球(乡纪委副书记)王鹏程(乡人大办主任)黄泽滨(曹坊公安派出所所长)罗发明(乡财政所所长)王利民(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伍秉隆(曹坊国土资源所所长)张启腾(曹坊林业站站长)夏富财(乡民政办主任)范银英(曹坊司法所负责人)曹仁东(乡农技站站长)官扬民(乡水利工作站站长)张静(乡企业服务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远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2、设立曹坊乡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乡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务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党政办,服务中心主任由孙林发同志兼任,配王远球、王鹏程两位同志为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服务中心日常事务工作。服务中心根据乡村物资采购、招投标项目类别和专业不同的实际需要,下设六个职能工作小组:一是物资采购组:由财政所牵头,经管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物资采购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二是工程建设组:由村建站牵头,水利工作站、农技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各类基础设施、道路、建筑、装修、农田、水利、农村自来水、集镇建设、企业工程等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三是土地矿产资源组:由国土资源所牵头,村建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矿山企业资产(除矿产资源外)等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四是林业资源组:由林业站牵头,负责林地使用权、林木等林业资源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五是固定产权交易组:由经管站牵头,财政所、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房屋、车辆、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出租等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六是法律服务组:由司法所牵头,负责提供相关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与法律建议。对需要提供招投标合同鉴证的,由司法所负责。以上各职能小组要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在招投标工作时存在的问题。  四、招标范围  除按有关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外,对乡村两级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必须进入服务中心实行招投标或采购。具体范围如下:  1、物资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工程建设:本乡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招投标中心挂牌招标。  3、产权交易: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乡村两级所有企事业股权及房屋、车辆、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  4、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项目交易,必须报服务中心备案。  五、运作程序  1、决定:招标人召开村两委会或单位班子会决定有关物质采购、招投标项目后,经村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评估、设计、预算: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自行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设计和预算,并经服务中心对应的职能小组审核。3、通过:乡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的项目评估结果、设计和预算需干部职工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乡政府拟招标项目经乡班子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4、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标人可聘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招投标文件。  5、备案:招标人向服务中心提交招投标项目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评估结果、设计、预算、招标项目必备的证照(林权转让需具备林权证、林班图等;建设工程需具备建筑规划、土地使用权证等)、招投标文件、聘请代理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村两委会或单位班子会、村民代表会或干部职工大会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6、审查:服务中心各对应的职能小组对招标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报乡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审查一般应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  7、公告:服务中心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物资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8、投标、开标、评标:服务中心可代为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协助招标人对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服务中心协助招标人召开投标会议,现场开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9、公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向服务中心投诉。  10、投诉调查:服务中心应将有关投诉呈报乡纪委,由乡纪委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投诉人。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经调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招标人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约: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2、公证或见证:法律服务机构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  13、建档:由服务中心统一建档备查。  六、特别规定  1、关于物资采购的特别规定:物资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询价采购的程序如下:  ⑴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⑵发出询价通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  ⑶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⑷签约: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关于工程建设的特别规定:  ⑴考虑到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问题,为节省招投标成本,招标人可视工程项目标的大小自行组织编制或聘请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相关所站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名、盖章。  ⑵招标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抽签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一次性报价)等方式。  3、关于产权交易的特别规定:  ⑴产权交易的标的评估工作,应由招标人(产权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招标人也须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产权单位职工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⑵经公开征集两个以上竞买人时,应根据产权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一般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⑶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可以采取协议交易方式,但转让时,应当与竞买人进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交易所涉及的事项后,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属于村级的应报两委会议审议决定;按规定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还应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七、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不接受群众和组织监督,使国家、集体及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  2、因工作疏忽,未审核相关审批文件,需核准的事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3、授意、支持、纵容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4、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曹坊乡人民政府二0一0年六月九日东钱湖镇村级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细则--------------------------------------------------------------------------------发布时间:2011-08-03访问次数:123信息来源:为贯彻落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甬东旅政发〔2010〕6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村级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和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合情、公开、公平,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本镇村级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第二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是依法管理本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交易工作办公室”),是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业务机构,在镇党委、政府及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办公室设项目管理、项目审计、项目招标、项目监督、项目评标等工作组织,具体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供业务代理、配合、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镇村级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平台统一设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钱湖镇钱湖北路369号)。第三条本细则所涉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指达到以下规模:(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及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标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四)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公开交易的其他项目。本条款涉及(一)、(二)、(三)条内容中的合同估算低限价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各村自行组织招投标;超过合同估算高限价的,一般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项目工程,不宜参照本细则执行的,应当事先向镇政府或镇交易工作办公室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事后编制文件交镇交易工作办公室备案。第五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对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工程,应根据项目工程的性质、金额等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或其它招标方式,但必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招标人申请,东钱湖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六条项目管理以项目业主负责,镇相关办公室予以指导。第七条项目招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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