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民法课件民法课件周植赟导言:民法的社会土壤
——一个思想实验导言:民法的社会土壤
——一个思想实验请发挥你的想象力,在思维中建立起这样两种社会模式:
1、一切社会性活动(如生产、分配、消费等)都由一个中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者安排的社会(A型社会)
2、一切社会性活动都由个人自主决定的社会(B型社会)
假如10个人来到一座荒岛……nullA型社会B型社会消费品:配给交换(购买)劳动成果:公有(上缴)自(私)有组织生产:计划(命令)市场(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个性发展:婚姻:……………………原始共产主义、战时配给制、计划经济、自由市场经济
null个体个体个体个体国家个体个体个体个体国家公法的土壤私(民)法的土壤A型B型思考:思考:请根据上述内容思考教材第四节中的相关问题:
1、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2、如何理解民法是私法(民法与私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词源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荷)
jus civile(古罗马)
——市民法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其他利益。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性和自愿性(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种类:人格权与身份权人身权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null 财产
(广义)有体物
(狭义)动产不动产等,其他分类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著作权工业产权商标权
专利权发明
实用新型(小发明)
外观设计其他,如:
发现权、厂商名称、商业秘密其他 如:无线电频道、网上虚拟财产等null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具体人格权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亲权
亲属权
配偶权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脉络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脉络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耶林[德]的评价
(一)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二)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三)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null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一)法国民法典拿破仑
特点:1、三编式;
2、语言简明;
3、确立了早期资本主义民法三原则
(二)德国民法典
特点:1、五编式;
2、 语言严谨但晦涩难懂
null三、20世纪民法典的代表
(一)瑞士民法典
特点:1、民商合一
2、观念转变
3、语言简洁生动
(二)其他(略)
四、我国民法发展
(一)清末 ——1911《大清民律草案》
(二)民国时期 ——1929-30《中华民国民法》
(三)新中国
民法沿革脉络民法沿革脉络十二表法(前五世纪)历代法律、敕令、学说……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优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新优士丁尼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民法通则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典未来民法典资料null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些法律条文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Jusdinian(483-565)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拿破仑拿破仑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null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对于法典的重心与风格,拿破仑多次强调,立法的重心应当是生活现实,而不是一些琐碎的法律枝节和生涩的法律概念。这导致许多民法典的起草人在选择每一个词句的时候,都会不自觉地扪心自问:这样的表达是否经得起拿破仑这样不懂法律的精明的外行人的批评?由于拿破仑的影响,《法国民法典》在风格与语言表述方面,既生动明确又浅显易懂。
null拿破仑对这部倾注了心血的民法典是极为珍惜且引以为荣的。这首先表现在他禁止对法典进行任何形式的解释。而且,在拿破仑的戎马生涯中,《法国民法典》也常常紧随于军旗之后,被拿破仑作为“革命的法典”强行施加于被征服地,企图通过法典统一整个欧洲。最终,理想的破灭源于一场著名的失利。但是,即便当拿破仑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之时,提及民法典他依旧不无自豪:“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引自网络——张海斌 文)第三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第三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
(一)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及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二)未来民法典的体系问题(略)null二、民法学的体系
(一)总论(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制度;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时效与期间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人身权
(六)亲属;(七)继承权;(八)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概述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1、法律的存在形式
2、法官判决的规范依据
(二)比较法上的观察
《瑞士民法典》第一条:“(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null二、制定法
(一)关于宪法
宪法私法化问题——是否适用于平等主体间案例
德国争议:“直接第三人效力说”“间接第三人效力说”
(二)民事法律
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
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等法规
(四)地方性民事规范
如: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有权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黎公约》等。
null三、习惯
(一)含义:习惯是指在长期、反复的民事交往中形成的、其重要性达到法的程度、并不与公序良俗相冲突的惯常作法。
范围极其广泛,如:房屋维修负担、财产分割办法、转包土地、出租车等。
(二)习惯作为渊源的条件:
(1)有事实上之惯行
(2)具有公认的正当性
(2)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null四、判例
(一)含义: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二)判例作为法源所涉及的问题
(三)我国的情况(“隐蔽的渊源”)
五、法理
日本民法称“条理”,奥地利民法称“自然的法原理”,意大利民法称为“法的一般原理”,德国民法典第1条草案称为“由法律精神所得之原则”。瑞士民法典称为“遵循公认的学理”。
(一)含义:是指法的原理。
(二)我国的情况 (“隐蔽的渊源”学说的作用——情事变更)案例1案例1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 贾国宇案贾国宇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3月8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nul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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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
……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null……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治疗费6247.2元、营养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今后治疗费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上述赔偿共计273257.83元。
就本案,法官在无任何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创造了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null“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
案中原被告于1987年签订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后者主要内容是:仪表厂向煤气公司供应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0000套。其中1988年供30000套;1989年供40000套,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含包装费)57.30元,总价款为4011000元,后因物价大幅度上涨,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未果,遂于1988年9月起停止向原告供应煤气表散件,至此发生纠纷。
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提起上诉。受理上诉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作了答复。
null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的主要内容为:“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调解协议:一、技术转让合同及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终止执行;二、煤气公司应退还仪表厂实物和材料款,其他损失自负;三、仪表厂一次性补偿煤气公司21万元。
附: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
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正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的第一个判例。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空间效力
国内民事关系 国内法
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外国法
二、民法的时间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二)失效时间
(三)溯及力问题案例案例以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1、中国公民某甲在中国和日本均有亲属,1990年2月在中国死亡,未立遗嘱,在中国和日本均留有数笔动产。某甲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中国居住,本案的继承人就继承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美国人甲在泰山上游览时被日本人乙不小心绊倒摔伤,甲起诉到泰安某法院。(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null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null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公平原则
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 null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区别于各分支的原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null第二节:平等原则
“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三条)
一、平等的基本含义
A、在给予多人以相同对待。
B、尊重对方的主体性(意志)。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一)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没有人被排除(无论国籍、性别、年龄等)
(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没有人被强制
如霸王合同,强买强卖等。
(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null第三节:自愿原则
(自由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一、自(由)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自主决定自身事务,排除外在强制和干预。
(请回想并比较两种生活模式)
自由是民法的灵魂和基石。
“民法就是规范那划归个人自由决定的领域的法”。也即在该领域排除他人(尤其是国家)的强制和包办代替。
null二、自愿(自由)原则的体现
(一)物权法——财产自由
(二)债法——合同自由
(三)婚姻法——婚姻自由
(四)继承法——遗嘱自由
但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其他价值的制约。null1、甲是国际知名画家,一日,将其自己保留的代表性作品(十余幅,市场价超亿元)全部填进壁炉焚毁。
2、乙爱收集跑车,家有豪华跑车50辆,大部分皆弃置不用。
……
1、丙有住房一套,一层,阳台落地窗临街。丙用该房开一窗帘店。
2、丁从宠物市场买回一猫,对其虐待取乐。
……财产自由及限制null1、甲经营杂货店,同村乙曾在公众场合批评甲的不赡养父母的行为。一日,乙家中有客,到甲的店里买食品, 甲拒绝买给乙。
2、丙有一旧钟走时不准,请丁修理,丁说该钟现无零配件,可能修不好。丙丁约定:修好了不要钱,“修坏”了也不赔。
1、戊对当地公交公司不满,多次以造谣等方式损害公交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公交司机都认识戊,一日,戊想乘公交车,遭司机拒绝。
2、甲急需工作,应聘一公司车工岗位,双方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合同自由与限制null1、甲年届而立,不结婚,父母及其他亲属逼其结婚。
2、乙丙结婚已10年,一日,乙要求离婚,亲戚朋友问其原因,答曰:就是想过单身生活。
1、丁戊系同性,想结婚。
2、己(男)与庚(女)辛(女)三人均愿意成立一个“三角”婚姻。
3、壬癸准备结婚,但婚姻的“有效期”为10年。
4、子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婚姻自由与限制null1、甲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均遗赠照料过他的保姆,未给子女留下一分钱。
2、乙立遗嘱,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大儿子只继承他遗产的20%,只履行了较小义务的小儿子继承80%
1、丙立遗嘱,将部分财产遗赠丁,“以报答丁提供的性服务”。
2、已为戊之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戊所立遗嘱中未为已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遗嘱自由与限制null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不欺、恪守诺言,并以合理、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帝王条款
发达史:债务履行原则(德)⇛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南)⇛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瑞)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1、先合同义务
2、附随义务
3、后合同义务
4、合同解释
5、行使权利 等等
null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
(【银行通知(贷款条件变更、大额消费提醒、不良信用记录)】、【装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不合理处提醒】、【出租司机将醉酒(或患病)意识模糊的乘客丢在路边以致乘客救治不及时而伤亡、(同样)酒吧打烊时将酩酊的顾客丢在门口】→[若在酒吧饮酒的客人已显过量,仍要酒,酒吧仍提供,最终客人因过量而受伤,是否可以要求酒吧担责?]
合同解释意思表示解释:
(摩托维修店、“牙膏广告”)——意思表示的其他解释亦如此
“买一送一”,
意大利家具(意大利式还是意大利制造?)
“意大利进口”(原产意大利还是曾通过意大利海关?)
花梨木(花梨木纹还是花梨木实材?)基本规则:拉伦茨的“规范意义说”
null安全保障义务(在酒店被打、在银行被抢、孩子在校内受伤)
——只能从“是否符合合理期待”的角度回答,而合理期待依各种实际情况而不同。我们合理期待在饭店用餐时不被狗咬伤,但不能期待在早餐摊子不被咬;可期待乘公共汽车不被雷击(或蜂蜇),但不能期待不发生在敞篷三轮上。
(案例:【绝症病人凌晨从医院八楼跳下身亡,家属要求赔偿】应当思考的是:医务人员是否忽视了病人的自杀倾向(或者说:病人是否表现出值得重视的自杀倾向?【新闻:儿子在单位集体宿舍,与同室人发生殴斗,被当场打死】应当思考的是:单位能否避免,如被害人向单位反映过他们的矛盾,希望调开宿舍;当斗殴发生后,单位的救治是否及时,如果有外人潜入作案,则要问:单位宿舍的安全设施、人员是否充分。
扩展思考:一条流浪狗窜入一家医院,咬伤了四个人:一患者、一家属、一非经允许上厕所的人、一小偷。一律赔偿吗? null在一小镇上仅有一家摩托车维修店,甲店主将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及店铺转让给乙。乙开业不久后,发现甲又在小镇上以更好的设备开了另一家摩托车维修店。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禁止甲营业。在转让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禁止甲再在小镇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约定.
甲、乙二人转让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店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财产转让行为,实际上还含有将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转让与乙的目的。该目的还含有另一意思,即甲不得在同一区域经营同一业务,否则对乙是不公平的。甲利用转让资金重新开另一家设备更好的摩托车维修店,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乙利益的行为。乙无权禁止第三人经营同一业务,但是,乙基于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权禁止甲经营同一业务。 null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禁止权利滥用的含义
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为权利滥用,权利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二)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即对他人造成不当损害)。
二、判断标准
(一)主观标准;依社会一般观点看,权利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损害他人。
(二)客观标准;权利人的行为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或权利人的行为损人很多利己很少。 案例案例扬和彼得是邻居,扬在其房子前面竖起一根柱子,并在上面挂满了大幅布条,以遮挡彼得的美好视线。法院判决扬排除妨碍。扬却在同一地点建造了一台风车,内设风力涡轮机,并称是用于灌溉目的,不过风车并没有接上出水管道,法院再次判决扬排除妨碍。扬没有拆除风车,而是在风车上接了出水管道。这样,法院便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理由为:虽然扬的行为是为了彼得生气,但扬现在有自身利益。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理由为:扬本来可以在不对彼得造成影响的地方建造风车。最后,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不应对所有权作如此广泛的限制。参考案例参考案例大正六年,案外人A投入30万日元(旧币值)巨资,从位于日本富山县黑部溪谷上流的黑雉温泉向位于溪谷入口的宇奈月铺设一条长达7560米的引水管,以此开设宇奈月温泉。由于某种失误,A当时并未设定经过某段土地的水管的合法利用权。大正十三年,宇奈月温泉转由经营铁路的Y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经营。 昭和三年,得知上述内情的X(原告、上诉人)从案外人B处购入引水管经过的一段土地(约112坪),并以不法占据为由强迫Y要么撤去引水管;要么将周边为X所有的荒地共计3000坪以每坪7日元共2万余日元(高出时价10倍)的价格一起买下。 nullY则提出,如果只是将引水管通过的土地以每坪7日元的价格买下的话,可以答应。由于引水管通过的土地实际面积只有2坪,X遂不同意,仍然要求Y买下其全部土地;否则就拆除引水管。鉴于此块地为荒芜地和斜坡地,无甚利用价值,Y因此予以拒绝。X遂基于土地所有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起诉要求拆除引水管并禁止他人进人。Y以引水管绕道花费过大,加之因此将会导致休业270天为由抗辩。Y同时指出,根据X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使其无价值的土地恢复原状的结果,将招致更大的其他个人乃至国家的经济损失;X的排除妨害请求,实际是其获得不当私利的企图。 null此案一审、二审均判Y胜诉。二审的判决理由主要是: (l)引水管的改道迂回将花费12000日元(按当时币值计算,以下同),费时270天,且改道后将使所引温泉水的温度下降,影响温泉经营。 (2)如中断引水管,会破坏温泉的经营,将导致依赖温泉的经营而生活的宇奈月地方的经济衰退。另外,Y所兼营的铁道营业也会受到影响。 (3)X所有的土地中属于陡坡而无利用价值的部分,其每坪地价不过5、6钱,可植树的部分也不过每坪27到28钱,总价值额不过30日元。 (4)X在购入本案讼争土地时,明知土地上有引水管经过的事实却仍要购入对自己无用的土地。 综上,X的请求当属权利滥用。null第六节: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一、含义: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西塞罗)——即“各得其所”。
正义的多面性: 博登海默:“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例:兄弟分蛋糕
二、公平原则的体现
(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等价有偿)
(二)行为与责任的平衡(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三)收益与风险的平衡(造成危险的承担损害)
(四)利益与贡献的平衡(遗产分割、著作署名等)null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七条)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 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与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二、公序良俗的相对性(如赌博、一夫一妻等)null三、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表现
(参见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
1、危害国家;
2、危害家庭关系 ;(如“代孕”“断绝父子关系协议”)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
4、非法赌博行为 ;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人质”“失踪协议”)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价格同盟、串通投标)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低价倾销)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不公正的格式条款等)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工伤概不负责、单身、不生育)
10、暴利行为
2001年泸州继承案 2001年泸州继承案 黄某与蒋某系夫妻,1963年结婚。1994年,黄认识了张某,两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立下了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张。4月22日,黄去世。张要求蒋按照遗嘱履行,被拒绝,遂起诉至纳溪区法院。一审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起诉,张上诉至中级法院,泸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在本案的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人黄永彬所立书面遗嘱,……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null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友谊(请客吃饭) ↔合伙
恋爱↔婚姻
爱情契约↔ 借贷合同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自愿性、有偿性)
(二)民事规范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null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2、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2、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构成物权等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null(练习:指出下列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甲为担保某贷款,将汽车a抵押给乙银行。
2、丙公司以200万元购买丁公司a专利权。)
四、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见下页)
null法律事实行为自然事实责任行为违约
侵权
缔约上过失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事件
状态民事责任意定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事实行为null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该意图之有无并无任何法律意义),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null第二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1、意思说:认为权利是由法律制度所授予的意思力。(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沙伊德)
——该说强调权利的内在要素,权利是“目的王国”中独有的现象。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耶林)
——该说强调(法律)赋予个人权利的目的
3、法力说(结合说):认为权利是为了满足某种利益而授予的意思支配力。(赖泽尔)
个人接受3——权利即个人就某些事物的决定(意思)获得的法律支持。(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参照王泽鉴《民法总则》1、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除权利人本人之外)每个人都应当予以尊重的权利,即该种权利的效力是针对“世人”的。
相对权:其效力只是针对特定人的权利。
——区分的实益主要在保护方式上。null2、依作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发挥“排他力”)
请求权: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承认权,撤销权。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 时效抗辩权 。
可从赋予民事主体以某种工具的角度理解以上权利)null形成权
1、分类
(1)依行使方式:
简单形成权:仅需以意思表示为之。
形成诉权:须以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方式为之。如离婚。
(2)依效果:
积极形成权、消极形成权、规定权(选择权、雇主指定权)
2、限制
(1)通常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除非条件之成就取决于相对人意思)(若下月仍养狗则合同终止。)
(2)不得撤销null抗辩体系广义的抗辩诉讼上抗辩
(狭义抗辩)实体上抗辩
(抗辩权)权利障碍抗辩
权利消灭抗辩永久抗辩权:如消灭时效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2、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1合同不成立
2合同无效如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A无行为能力
B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C违背公序良俗 等返回案例案例A(15岁、中学生)创作了a画,A对a画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B广告公司希望在某商业广告中使用a画的内容,AB签定作品使用许可合同一份,根据法律规定,A的父母CD对该合同有追认权, CD表示追认(假设仅C追认),按照该合同,A要求B当即支付2万元使用费,B要求A在当年3月10日前交付a画, 双方约定B在同年5月10日前归还A。
有收藏者E见到a画,愿以3万元购买,A同意,由CD代理签定买卖合同一份,按照该合同,A应在5月20日将a画交付E,E同时付款。由于B公司没有按期归还a画, 致使A无法在5月20日向E交付, A要求E先付款, E拒绝。
尝试找出案例中所涉及的权利,指出其性质。null《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 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返回 null(三)民事权利的行使(略)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A、正当防卫
①概念: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②条件:
1)在防卫意图上,必须具有合法正当的目的。
2)在起因条件上,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3)在防卫对象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null4)在防卫时间上,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5)在防卫限度上,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③法律后果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 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28条)
B、紧急避险
①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
②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不得已)
3)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null③法律后果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 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 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29)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请求权);
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
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null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null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基于某种理由而对损害所为的分配。)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法定或约定;其他:法定
2、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民:由权利人自主决定追究或免除;其他:由国家机关强制追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除。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以填补损害为目的,具有补偿性;其他:以预防为目的,具有惩罚性。
4、责任方式不同;民:以财产责任为主;其他:以非财产责任为主。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民(1)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2)一般要求损害事实发生(3)存在替代责任
其他(1)责任人均须有过错(2)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3)责任自负
null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自己特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的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略)null(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十种)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10、赔礼道歉
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第四章 自然人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权利能力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住所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遗产赠爱犬 人狗情未了 遗产赠爱犬 人狗情未了 2002年3月9日,成都市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老人溘然离世,他留下了四份让人们费解的遗嘱。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老人的遗嘱并没有把财产留给子孙,而是全部给了一只一直与他相伴相依长达9年之久的狮子犬———“申培欢”。一时间,这份特殊的遗嘱在四川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各界更是众说纷纭。老人为何要将遗产赠狗,这份特殊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4月29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爱犬取名“申培欢”
“申培欢”今年9岁,现在它的法定“监护人”是申庭美老人的小儿子申学发。连日来,他不断接受媒体采访,一时成了蓉城市民家喻户晓的新闻人物,老记们的“长枪短炮”纷纷对准他和一条白色的狮子犬,使得申家颇为热闹。
据申学发回忆说,“欢欢”是1992年来到申家的,陪伴他父亲长达近10年。申庭美老人特喜爱动物,申庭美老人按申家孙辈为这条白色的狮子犬取名“申培欢”。
老人立下遗嘱 遗产捐赠爱犬
申庭美老人去世后,申家兄弟几人在悲痛中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偶然发现了父亲4份内容相同的亲笔遗嘱。看完后,大家都惊呆了。原来,老人把一生的钱财全部赠给了狗儿“欢欢”,以用作它今后的生活费用。
这4份遗嘱是这样写的:凡是我的名义收的钱财均交申学发保管,以作小狗“欢欢”的生活费。长期以来,因我卧病不起,夜里、白天都是它在陪我,消除了我的苦闷,解除了你们没时间照料我的困难,故将我一生的积蓄作报酬,答谢“欢欢”,让它今后的生活有个着落,我死也瞑目了。不情之处,望众子孙原谅。
null 人狗真情,感人至深。面对遗嘱,申家后人二话没说,遂到银行去为“欢欢”办理开户手续,但遭到银行拒绝,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从来都是接受自然人或法人存款,以动物的名义存款还是第一次碰到。随后,申家兄弟经过一阵商议,决定把老人赠狗的5000元钱以申学发的名义代为小狗“申培欢”存进银行。申学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钱绝对专款专用,并按照父亲的遗嘱全部用于‘欢欢’今后的生活费用。”他还称,万一自己哪天有什么不测,将把这笔钱托付后人保管好,也用于“欢欢”的生活费。
狗当“继承人” 法学界有争论
老人离开人世,将巨额资金赠送爱犬,此举在蓉城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人们纷纷提出疑问:狗怎么能享有继承权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四川A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据该律师介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宠物可成为主人遗产的法定继承者,但同时也没有明确禁止。申庭美老人愿意把遗产赠狗儿,那是他的权利。该律师一再重申:申庭美老人的做法没有违法,再加之他在立遗嘱时是在清醒条件下进行的,因此申庭美老人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欢欢”对老人留下的5000元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只是“欢欢”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将它应得的财产交由老人委托的“监管人”进行管理,但不得挪用。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副教授则称,申庭美老人所留的这份特殊遗嘱属“无效遗嘱”,“欢欢”暂时还不能“继承”主人这5000元遗产。王学锋副教授说,我国目前的《继承法》中还没有人与动物的受承根据,遗嘱还是人与人存在的受承关系。因此“欢欢”不能依靠申庭美老人的遗嘱获得遗产,除非老人另行将遗产赠予某人,由受赠人代为使用在“欢欢”身上,老人的过世已让这一可能化为泡影。老人遗产的归属还有待法律途径的协调确定。
( 引自http://www.hnol.net/gb/content/2002-05/21/content_1356410.htm)null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作主体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不可剥夺性
(二)平等性(任何人无差别)
(三)广泛性(涉及自然人生存发展的一切方面)
null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标准与出生时间的认定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1、两种保护方式:总括主义、列举主义、(绝对主义)
2、须保护的胎儿之利益:
(1)继承
(2)未来生活费用
(3)健康权。辛德尔案案例(1986美加利福尼亚)
3、解决之道:应规定胎儿在出生前即取得权利能力,如果将来死产时,则溯及地丧失其权利能力。 (法定解除条件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生理死亡
(二)宣告死亡
[案例]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案(1988年,天津)
案例案例 甲乙是夫妻关系,有一子丙,乙怀孕期间,甲因意外事故死亡,甲生前未立遗嘱,甲的遗产共计3万元,甲的其他亲属只有一个哥哥丁。甲死亡4个月后,乙 生下女儿戊。
问1、甲死亡后若分割甲的遗产,应任何分割?
问2、假设戊被生下时是死体,为其保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问3、假设戊活着出生,但3日后夭折,为其保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null原告陈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有一定名气。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从1985年开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三次采访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的弟弟写信了解吉文贞的生平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之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天津《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至6月在其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共计登载56篇,约11万字。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止刊登该小说,但均被报社以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 陈秀琴案null经查,小说中确实虚构有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的情节,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的两年间,先后与三人恋爱,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其中一人已婚,吉文贞却愿作其妾。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和刘某家唱堂会并被袁某和刘某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为他人作妾并收受他人聘礼。 原告陈秀琴在小说《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造成医疗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原告后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nu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1989年4月12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本案以调解结案]
null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即识别、判断行为,理智地形成意思(决定)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1、责任能力,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作为责任主体的资格。
2、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1)同源性(识别能力与意思能力)
(2)以行为能力为判断基准(问题:是否采个别审查?)
(3)以公平为补充(财产状况) null3、我国的规定:
《民通》
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3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ull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年满18周岁的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