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宁夏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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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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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本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名称:宁夏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房地产信息咨询;市场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1200万 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住所
身份证
出资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姬学春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宁夏大学集体户
640302198307122013
货币
200万
16.67%
马莉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古镇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三组203112号
642101198111050721
货币
400万
33.33%
马宁刚
宁夏银川市新月小区8-401
64010219640504033X
货币
550万
45.83%
陈亚婷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巷240号
640111199109101820
货币
50万
4.17%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额度(万)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姬学春
200
2011/1/20
货币
200
2011/1/20
货币
马莉
400
2011/1/20
货币
400
2011/1/20
货币
马宁刚
550
2011/1/20
货币
550
2011/1/20
货币
陈亚婷
50
2011/1/20
货币
50
2011/1/20
货币
合计
1200
1200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发出资证明,证明由公司盖章,股东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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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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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壹万元作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3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经全体股东选举决定马宁刚为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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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经全体股东选举决定马克荣为公司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财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兼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三月十日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促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 年 月 日